陈平
(南昌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江西 南昌330029)
外贸审单实践教学的功能分析
陈平
(南昌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江西 南昌330029)
准确掌握UCP600及ISBP681的审单标准及其主要条款运用,熟悉信用证审单业务处理方法,是外贸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一般单证实践教学的项目设置更注重单证缮制与单证自身内容正确性的审核,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职业岗位素质培养的视角,分析外贸审单实践教学具有专业知识融合、业务过程体验、职业技能强化和文化理念渗透等诸项功能,提出商业发票审核为核心、海运提单审核为重点、整套单据审核为基础的外贸审单实践教学路径。
外贸审单;实训教学;功能分析
外贸业务的基本过程分为洽谈订单、生产跟单、出运操作和交单结汇,整个过程离不开单据的传递与交接,而外贸业务的重要特征就是单据业务,通过单证将贸易过程抽象分解为若干控制的环节,对于其操作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只有经过实践才能有真实地感悟。在实践教学中借助单证案例,进行审单操作和观察体悟,树立强烈的外贸风险防范意识,熟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条文的运用,准确把握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方法,以适应外贸企业战略发展对人才的现实需求,特别注重外贸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及进出口业务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是高校外贸专业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业务活动中,进出口双方主要通过单据的缮制、交付和流转,完成货物的交接与货款的结算业务,单据和货款对流原则是进出口业务操作过程中一般性原则,单证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几乎各大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设置中都有强化单证实训的环节。但就其实践教学的项目设置一般而言,过分注重单证缮制与各单证内容缮制是否正确的审核训练,对职业岗位要求的审单过程系统性、完整性、操作性训练,缺乏实践教学时间安排,加之对UCP600和ISBP681的核心内容变化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和有关条文的运用理解不透,使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甚明显。具体而言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单证缮制与惯例运用缺乏切入点
外贸单证是企业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和证明,也是完成业务后办理结算的基础工具。因此,在实践教学中非常注重单证缮制的教学活动,强调学生的动手能力锻炼,但训练方式基本是按照流程顺序在既定的环境下填写内容,机械式完成相应的作业,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总体环节缺乏全面认识,仅仅是单纯的单证缮制操作性训练。在设置实践训练项目时,根据授课顺序内容逐项独立安排制单练习,对有关跟单信用证项下审单的国际惯例与银行审单实务的内容未能恰当的切入实际操作训练当中,使学生仅为制单而操作,仅停留在基本技术操作层面的能力训练,与进出口业务制单审单的实践操作缺乏贯通的切入点,而进出口业务实际操作中更应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能力,在单证处理中依据充分、理解准确,对UCP600、ISBP681主要条款及运用有较好的掌握。
(二)案例分析与职业技能缺乏融合点
案例分析具有丰富的教学内容,在帮助学生建立知识的总体结构上具有独特的功能。使学生将零散的知识点逐渐有机地结合,形成知识总体结构,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案例分析成果毕竟是课堂上的内容,还不能立即付诸实践,它既不属于理论课程也不同于实践课程,它的功能在于促使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并在结合中促使学生由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现行单证案例分析课程中,通常由教师准备一整套与信用证结算有关的实训资料,按授课进度分阶段讲述各单证缮制的基本要求,然后选择单证缮制中存在某些问题而影响结算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分析,形成教和学互动,对于表述者的专业知识理解和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教学功能。但由于条件的限制,案例分析也仅限于对业务单证事件的理解和表达,而外向型企业所要求的岗位技能越来越趋向于沟通能力、外语能力、操作能力、专业知识和产品知识的融会贯通。
(三)模拟操作与岗位实战缺乏交互点
模拟操作实践是以实验室配置单证操作软件为基础,教师按照教学进度的不同要求,编制不同单证教学案例,设置相关参数,以问题为导向是学生在相应的教学环节具有主动地处理问题和决策主动性,在仿真的业务环境下开展单证操作实训,对实战操作能力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外贸制单审单的业务过程,是由各业务环节组成的较为复杂业务链,岗位实战的操作方法与技巧,是面对随时出现的突发问题,运用合理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对惯例的理解迅速有效灵活处理单证问题。处在虚拟的贸易环境下,单证操作缺乏直面交流,实训软件的程序性很难呈现岗位实战的动态状况,与现实的单证业务操作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也更注重于一个单证业务流程的操作,单证问题的预设性很强,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有较大的帮助,但实训内容和项目的设置限制,只能达到阶段性的实训效果。
(一)专业知识融合功能
外贸业务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知识运用的活动,涉及的知识范围广泛而且具体,包括商务礼仪、合同洽谈、商品知识、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制造跟单、商检备货、出运报关、制单审单、结汇退税、交货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在业务过程中综合运用。然而,教学的时间和空间是极为有限的,能够直接经历的过程只不过是浩然长河中的一滴水,间接地认知实践是培养学生知识融汇的手段,而单证是整个外贸业务链的真实反映,其中每一个记录的信息都是业务知识的积累沉淀,通过对外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单证审核训练,认知相应业务产生的背景、记录的业务信息和单证处理技巧,锻炼理论至实践的思维模式,感悟知识的无穷魅力,在实践训练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主动深入探寻各业务环节必备的知识,提升融合运用能力。
(二)业务过程体验功能
外贸的业务过程操作时间跨度长、涉及国内外各经济领域,充满政治、经济、货币汇率、商业习俗、海关管理、运输途中的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过程体验一般包括对业务过程的认知观察、思考并提出问题、分析讨论作出评价,从而获得知识。由于单据是整个外贸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审单实训中领会各类单据产生的背景和描述的信息,对进出口业务的复杂过程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增强单证不符产生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学生在审单实训过程中观察体悟,对单据的出具、所描述的内容、获得的难易程度在贸易洽谈时就要予以充分考虑,理解合同的签订与信用证业务的关系,以及履行合同的一系列复杂业务环节,领会各单据之间的逻辑顺序关系,满足求知欲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职业素养,达到知识自主建构,培养思维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领悟学习知识的方法。
(三)职业技能强化功能
首先强化理解实际业务操作与惯例的关系,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审单过程注重单据和货款对流原则,其审核依据是信用证、UCP600、ISBP681的相关条款,当信用证内的条款与国际惯例矛盾时,或其特殊条款超越国际惯例时,信用证条款具有优先权。其次强化理解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外贸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只要两者之间的主要内容不存在矛盾,一般不要求修改信用证,而是将信用证内容独立于合同进行单据审核操作,在单证处理中可以不考虑合同的有关条文,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审单操作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除此之外,还强化理解审单标准的运用,在审单实训中体验UCP600及ISBP681的一些规定给审单工作岗位在实务操作上趋于宽松的变化,在审单标准的运用中并不要求单证如同镜像般一致,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ISBP681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
(四)文化理念渗透功能
对于单证审核不同的银行由于各自的经营理念和管理风格差异,尤其是跨国文化的差异,具有不同的审单标准理解,即便是同一家银行也会因员工的主观意识、责任意识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审单操作评判差异性。制单审单操作实训就是通过对照不同国家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审核缮制的相应单证,在实践操作中感受不同国度企业文化的差异,重视企业文化对业务发展的指导作用,提升与企业共谋发展的信念,深刻领会做外贸更多地是对做人做事的认识,对于客户的具体业务要求非常清晰,充分认识到企业员工应对复杂多变的外贸业务环境,要具备爱岗敬业、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正确区分不同文化差异影响下的审单标准运用。作为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发展和未来应充满预期,增加企业的归宿感,在实战训练中使企业文化逐步渗入学生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一)发票审核为核心体会业务过程的系统性
进出口业务过程是一项系统性的贸易活动。商业发票全面反映交付货物的状况,是其他各类单据缮制的基础,是整套单据中的中心单据。进出口买卖的是商品,发票缮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商品的各项信息开展,包括商品的规格、质量要求、包装情况、交易方式、单价金额、总额等,这些信息内容逐项反映进出口业务流程中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各业务环节之间存在着循序性、系统性、连贯性的客观规律性。实训中可按发票缮制的主要栏目顺序,设置不同发票审核内容的项目,对发票的形式、货币表示、货物描述等项内容要加深理解。首先理解出具发票,必须由信用证受益人且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其次对于发票的形式,有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审单时按信用证的约定,如没有具体指明何种发票,按UCP600中的要求,除预开发票、临时发票外,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UCP600明确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发票必须表明货物的价值,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应与其他单据上一致,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其中单价和币种必须采用信用证规定的相同表示方法,如贸易术语作为信用证中货物描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一同表示,那么发票中货物描述必须显示该贸易术语,费用和成本的表述必须与价格术语一致。尽管ISBP第58规定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但不要求“镜像一致”,在实务操作中,商业发票中对于一些具体行为或合同标的的描述需要与信用证的描述一致,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货物名称细节可在发票上的若干地方表示,合并一起描述时应与信用证一致。
(二)提单审核为重点领悟货物交接的象征性
海运提单的基本功能之一为物权凭证,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提单所需记载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提单的物权效力。提单有正本与副本之分,通常所说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仅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法律效力。为了更加对提单正副本单据功能的理解,可选择提单正副本单据提交与信用证产生不符点的案例进行实战审核训练,按照UCP600第14条F款,如果信用证不规定其内容,只要单据满足了应有的功能且与其他单据不矛盾,就是可以接受的。ISBP681第20段规定,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无须签字和无须签发日期等。由此可以理解UCP600所指运输单据示正本运输单据而不是副本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规定要求提交副本,需详细规定副本的内容,副本必需签字、注明日期等,而当副本与正本一同被要求提交时,信用证无需对副本详细规定。只要符合UCP600第19,20,21,22,23,24条中的要求,提单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按照ISBP681对单据出具人的认定,存在单据函头与单据签署两种可能,而在实务操作中,单据函头与签署人的名称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主要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签发的提单,为了满足各项规则的要求,在单据函头与签署之中要体现出实际承运人,才可能避免单据不符点的纠纷。提单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货代执行操作,提单需以事先印就的词句或表明含有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的方式注明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批注的日期与提单本身的签发日期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以批注日期确定为装运日期。按UCP600规定,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SHIPPER)或发货人(CONSIGNOR)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有关装卸港的约定,ISBP681第100段具体规定,如果信用证注明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作为装货港或卸货港,提单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一组港口之内注明装卸货的真实港口。值得注意的是,在业务实践中,多数船运公司提供的提单印制格式中按惯常承运条款在正面印有“如果承运人要求,必须提交一份经正确背书的正本提单来换取货物。”按此理解,如果承运人没有要求,无需提交正本提单就可放货,那海运提单就失去物权功能,成为不符点单据。但根据UCP600第20条关于提单A款第(V)条的明确规定,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因此,该习惯做法内容无需审核,也就不构成不符点单据。
(三)整套单证审核为基础掌握审单标准的适应性
审单主要查看单证是否相符、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单内是否相符,该阶段实训教学主要通过各单据存在的某些不符点,训练对UCP600及ISBP681审单标准的总体掌握技巧以及审单方法,案例选择由易后难。审核单据时摆放顺序按信用证、汇票、商业发票、包装单、产地证书、检验证、保险单和提单,以信用证为标准审核每个单据。首先,在日期上选择“单据不符点”案例,操作理解包装单、产地证、商检证、保险单、提单、商业发票、商业汇票的出具逻辑关系和顺序,全套单据中商业发票是签发最早的,产地证、商检证、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早于提单签发日期,汇票最后出具,都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充分领会单据缮制工作细致的重要性。其次,可选择地址不符点与单据修改不符点案例,在审核操作中准确思考UCP600第14条对此的相关规定,当信用证显示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名称和地址,而没有对某一单据上显示做具体要求时,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无需与信用证及其他规定单据中的相同,只要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地址在同一国家。第三,明确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络细节,比如传真、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作为其地址的一部分出现在信用证中将不予理会;如果做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或被通知方(notify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则要求相符一致。当出现单据修改时,ISBP第9段规定,单据出具者或出具者的授权人应对单据的修改进行证实。ICC通过ISBP规定,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的单据,其修改必须经过证实;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中,除汇票外,其他单据的修改无须证实,但如果受益人出具的单据经过另一机构法律认证、签证、证实,则该单据的修改必须经过同一机构证实。合格的证实应该是执行证实的自然人签字加出具者的公章以表示授权。最后,选择汇票不符点案例,审核操作中理解汇票在整套单据中的作用,一般在即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结算时需要缮制汇票,但实际业务状况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已习惯于越来越不要求汇票。而对于议付信用证下汇票缮制,我国实践习惯做法是出口受益人将议付银行作为汇票的受款人,汇票抬头为PAY XX BANK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BANK,议付行在向汇票的付款人索款时,需对汇票背书,而作为汇票出票人的信用证受益人无需背书。
(注: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外贸审单实践教学的功能分析》,课题编号:JY1131)
[1]潘茹.开证行与跟单信用证相符原则——兼论开证行的合理审单[J].国际商务研究,2009,(3):45-50.
[2]曾洁.从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3):18-19.
[3]李志刚.外贸转型期国际经贸专业人才需求特征及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0):124-125.
[4]徐金丽.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几点争议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2010,(1):66-68.
[5]张素珍.新国际惯例下跟单信用证汇票运用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8,(2):71-73.
[6]陈平.独立学院进出口业务实训教学模式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12):14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