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地方服务型政府在国家建设中的政治准则*

2011-08-15 00:44王海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服务型权力定位

王海峰,李 华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410006;2.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地方服务型政府在国家建设中的政治准则*

王海峰1,李 华2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410006;2.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在根本上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密切相关,需要在国家、政党和民众的关系结构中去定位自身。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寻求地方政府的权责统一,即是在有效规制地方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能效,以此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履行政府的责任。政府权力的规范并不简单地以构建有限政府为最终目标,对于政府权力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充分地开发政府的能效,并保证政府能效发挥最终的合理性;政府的责任则是现实中的具体责任,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与抽象理念上的责任的协调,不同层面的责任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政府责任的最终定位。

地方服务型政府;权力;责任;准则

建设地方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推动政府转型,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也是当前我国政府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对于地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仅需要遵守现代政府的基本法则,而且要立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与逻辑,厘清基本的准则,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中完成政府再造。

地方服务型政府的角色:政权体系与国家建设

传统中国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超大型的文化共同体,近代中国在内外因素的双重冲击下,面临着如何建立新的、更为有效的政治共同体形式以独立于新的世界秩序之中并有效实现内在的整合与统一的任务。这种新的政治共同体形式就是民族国家,正如美国汉学家列文森所指出的那样“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使‘天下’成为‘国家’的过程”。[1]P87如果说民族—国家建设是中国自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核心内容的话,那么政治的现代化,即建立民主和有效的现代政治形态则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

现代国家的多面决定了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的多重任务:一方面,对外需要将传统中国改造成为在以民族—国家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世界秩序中的“独立体”角色;另一方面,对内则必须实现国家的政权建设和权威的落实,即将传统国家改造成为更为有效的“权威体”;而且,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还必须给予现代国家相应的“共同体”价值,以使其成为传统帝国体系崩解之后定位人们政治认知和价值的新的政治共同体形态。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逻辑即是在现代国家上述三个面的各自完善和相互契合的基础上展开的。从政治思想的层面来看,近代以来的诸多思想家对于国家建设问题探讨的基本着眼点在于如何在西方的冲击下,确立传统帝国体系崩解之后的“独立体”角色以御外辱以及使得这种“独立体”角色获致更多的,比传统的“天下”观念更为深刻和现代的价值内涵。同时,现实层面的国家建设,即以政权建设和权威获致为表现的“权威体”建设则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核心内容。

历史地看,无论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问题抑或政治社会的现代化历程,都与国家的政权体系建设和权威获致有着密切的关联。地方政府建设问题是国家政权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建设逻辑中“权威体”面相建设的重要内容。传统中国的政权体系自近代以来逐渐崩解后,引发了国家的内在整合危机,造成了政治和社会的多元分裂。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瓦解后的社会自组织能力的缺失以及传统政权体系瓦解后的政权危机使得近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尤为重要,更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不得不依靠政党的力量方能完成。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有效动员和整合中国社会的基础上,初步完成了政权体系的建设,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中国自近代以来的政治、社会长期的多元冲突局面。新的国家政权体系不仅实现了长期未能实现的统一,亦使得国家政权体系的指导原则转向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然而,必须认识到,新中国建立后的国家政权体系的建立和统一并没有完全消除其内在的张力,尤其是央地政府之间的权力—权力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民众之间的权力—权利关系问题。此外,由于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制度与权力层面与国家政权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有效厘清,由此便引发党的组织和权力对于政府组织和权力的约束乃至替代。由此,地方政府建设问题与国家政权体系建设——即作为“权威体”的现代国家有着密切的关联。地方政府建设在根本上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相关,只有从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和逻辑来考察地方政府建设,方能更为深刻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地方服务型政府的定位:国家、政党与民众

对于地方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不仅涉及地方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还包括地方政府在中国政治的总体背景和逻辑中与政党、民众的关系中的定位以及府际关系中的定位等。

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本身就是国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国家政权体系建设是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国家的现实作用就是通过各级政权体系而发挥的,中国自近代以来的传统社会关系和政权体系的逐渐解体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政权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新的国家形态,这一任务只有到新中国成立方初步完成。因此可以说,新中国的成立才使得地方政府的建设问题具备现实的基础,才使得地方政府建设问题获得真正有效的定位。当然,应该看到,新中国的成立虽然使得国家政权体系建设初步完成,实现了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央地政府关系,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消弭国家政权体系的内在张力,地方政府在政权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发挥,尤其是其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依旧长期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内在的整合性与统一性,从而束缚了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进程。罗兹曼在论述新中国成立后的全国通讯和省级政府时或多或少地指出了这一问题:“各种级别上的影响力的变动是由许多地方的和下层基础内在的原因引起的,不都是由北京的决定或《人民日报》的社论所引起的。光参引这家全国性报纸和其他一些类似的党报,就会模糊中国各地政治生活中持续存在着的相当程度的多样性,尽管这些传播媒介后来多少也减弱了这种多样性。”[2]P258究其原因,一方面当然与中国自身作为超大型国家的特殊国情以及中国近代以来的走向现代化的历史与现实有关;另一方面,则必须指出,这一问题的出现并非简单地由地方政府本身所致,而恰恰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中,特别是以政权体系建设为表现的国家“权威体”面相建设不足的表现。正是由于建立民主、独立和有效的现代国家已经成为中国自近代以来政治发展的基本主题,也成为中国政治和社会走向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因此,如何在这一背景下合理有效地定位地方政府建设问题,实现国家建设与地方政府建设的有效互动就成为当前我们探讨如何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

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一个无法忽略的因素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作用。一方面,应该看到,地方政府建设必然要求与其与党的组织之间关系的合理调适,以在地方政府获致相应的独立性基础上有效发挥其政治社会能效,这是地方政府实现自身合理、有效定位的内在要求和趋向。一般来说,政党与政府是不同性质的政治共同体,在人类政治生活中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政党开始形成的时期,人们往往十分警惕其对于政府工作的过分影响,就中国共产党而言,在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不可避免地削弱甚至替代了政府的职能,从而往往造成了党对于政府的直接管辖和控制。因此,就地方政府的自身定位及功能发挥而言,必须实现其与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调适,党对于地方政府权力和职能的过分替代不仅会严重影响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更会削弱党自身的领导能力。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地方政府与党组织的适当分离是有效定位地方政府、促进地方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必要前提,但从中国自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深刻地影响和决定着新中国政治、国家形态的构建和逻辑。因此,地方政府建设在中国政治现代化历程以及国家建设中的定位决定了党对于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价值理念、基本路径和最终走向的深刻影响。实际上,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和政权结构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趋于解体,自组织能力的缺失使得社会本身无法构建新的和有效的政权体系,反而与政权体系一起陷入多元的冲突之中。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通过自身的意识形态和组织动员能力,有效地整合了中国社会,并通过军事的力量,推翻了旧有的政权体系,建立起新的政权体系和社会关系,这正如亨廷顿所论述的那样:“一个现代化过程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3]P396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国家、政治和社会形态都深深地受到这一进程的影响,从而不仅在组织制度层面无法脱离党的领导,更受到党的价值理念的深刻引导。在此背景下,在地方政府建设过程中,不能将党与政府的简单分开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的必然要求,以片面和过度追求政府自身独立性为基本目标,而应该在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对于新中国国家、政治和社会形态的深刻影响的基础上寻求地方政府建设、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论、路径与政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党与现代公民社会实际上都必须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两者间的冲突固然会带来制度的变迁,但两者的协调与合作,未必就不会带来制度的成长。”[4]也就是说,应该在深入领悟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寻找契合与适合中国自身特质的地方政府建设和发展路径。从这一意义上,地方政府的定位与建设并不仅仅是政府改革本身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简单学习西方国家已有经验的过程,更是在中国自身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进行政治思索和创新的过程。

地方政府的定位不仅与具体的国家建设过程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紧密关联,更与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紧密相关。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要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以政治治理的视角实现作为其权力指向客体的民众与自身的互动关系问题,更需要在根本的价值理念上,梳理和确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逻辑,进而以法制化的途径加以保障。因此,深入地看,地方政府面对地方民众的自身定位具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下,地方政府必须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切实完善其权力运作的方式和形式,有效应对民众的政治诉求,切实解决民众的具体和现实问题。服务型政府首先应是权力有效,能够切实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迎合民众各种诉求的政府。如果地方政府无法保障其权力的能效,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地方政治社会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并且反而使得诸多现实问题复杂化抑或自身便造就诸多的现实难题,那么,其就从根本上无法满足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无法落实和实现自身的合理、有效定位。其二,构建服务型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合理吸纳民众的各种反馈。即服务型的地方政府不仅仅要求其通过其权力单向度的发挥,解决具体问题,更需要地方政府有效引导和接受民众的各种批评和要求,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切实有效的互动模式和机制。第三,最为深刻的问题在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要深刻检视其自身与民众之间在政治价值和政治逻辑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应该深刻理解政府与民众之间是人民的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逻辑抑或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逻辑。必须指出的是,以何种角色定位民众深刻地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定位,并进而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权力运作机制和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机制。可以看到,我们在理解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时,既存在着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逻辑定位,亦存在着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逻辑定位,因而,在地方政府的自身定位中,如何在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逻辑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时深入发掘其价值内涵,以合理有效的法制化途径加以保障,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的优越性以及如何吸取和利用西方民主政治意义上的政府与公民的政治逻辑的价值,运用于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过程中就成为中国地方政府建设和定位所要面临的深刻问题。此外,还必须深刻认识和梳理彰显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逻辑与体现西方民主政治一般特质的政府与公民逻辑之间的关系问题亦十分重要,简单地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求二者能够自然和顺利地实现结合与互动后者简单地以其中的一种逻辑替代和否定另一种逻辑的做法都是远远不够的。这一问题对于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乃至整体的政治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地方政府的自身定位亦受到政府间关系的影响。这里的政府间关系从狭义上来说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与代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主要是指纵向意义上的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前述国家政权体系建设问题已经包括这里所说的纵向意义上的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而就狭义上的政府间关系来说,地方政府的自身定位即必须在中国议行合一的背景下,合理有效地调适作为行政机关的“小政府”与作为代议机关的人大以及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议行合一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逻辑不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的代表行使对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因此,就地方政府而言,如何做到对于代表机关负责,并合理权衡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其实现自身定位,促进其公共性和服务性实现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因而,探讨地方政府建设,思考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问题必须合理地纳入到中国自近代以来的政治历史现实中,尤其是以国家建设为基本内容和目标的中国的政治现代化的逻辑和历史中去。惟其如此,方能更为深刻地理解地方政府建设的背景与内容以及构建公共服务型地方政府的价值与路径。

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政治准则:权力与责任

如果说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必须纳入到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和逻辑中加以思考和定位的话,那么将这种定位和思考具体化的核心内容与任务就是如何寻求地方政府的权责统一。概括地讲,就是在有效规制地方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能效,进而以此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履行政府的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其运用构成了人类政治发展的主轴,而如何利用并有效地规导公共权力亦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主题。在不同时代思想家的政治思想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政治实践中,产生了对于公共权力及其规范的不同理路和模式。现代民主政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代议政治,其一个基本前提即在于作为整体的民众无法合理有效地形式公共权力,从而必须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出来,由代议机关代表和行使。政府作为执掌和具体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必须以由代议机关产生或者受其制约等方式确保其权力的公共性和有效性,从而在其权力来源的合理性和权力行使有效性的双重保障下对履行其对民众的责任。而从根本上说,政府权力来源的政治逻辑深刻地决定了其公共性的意蕴、决定了对于公共权力的规范方式及其责任的界定和实现理路。如前所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政治历史和逻辑的背景下是多重的和复杂的,以不同的方式理解这里的“民众”即会产生不同意义上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逻辑,例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对于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每一种特有的理解都会产生有关公共权力来源及其公共性的特有政治逻辑,也便由此深刻影响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模式、规范方式和目标定位。

在此基础上,就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来说,公共性主要是就政府权力来源和行使目标的合理性而言的,而服务性则主要是就政府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的有效性而言的。当然,以政府权力来源和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性和以政府责任有效履行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性之间是密切关联的,无法确保政府权力来源和目标的公共性,政府的责任无从谈起;而没有权力能效的输出和责任的有效履行,政府及其权力的公共性也便只会流于形式,无法真正确立和实现。实际上,无论是就政府的权力来源、目标还是就其效果而言,探讨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最为现实和核心的问题即是对于政府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导,并在合理有效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础和范围内积极有效地开发政府权力的能效。

1.限度内的效能: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权力

从现实和具体的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实现其权力的合理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发挥政府的能效。对地方政府而言,权力的规范并不简单地以构建有限政府为最终目标,对于政府权力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和更充分地开发政府的能效,并保证政府能效发挥最终的合理性。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权力及其能效的大小与政府权力本身是否受到有效制约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政府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弱政府,而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政府亦非真正意义上的强政府。正如美国学者福山所指出的那样,那些权力受到应有限制的国家,其能力并不是虚弱的,而却往往拥有更为强大的能力,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的是一套有限政府制度,在历史上就限制了国家活动的范围。但在这个范围内,国家制定及实施法律和政策的能力非常之强。”[5]P6因此,地方政府建设中,实现政府权力和能效的公共性与服务性,一方面,要求对于政府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必须明确这种制约并不是为了造就一般意义上的“小政府”,而是为了尽可能地开发政府的能效,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应有的作用。

就中国地方政府建设问题而言,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中国逻辑决定了中国地方政府公共权力的来源,亦决定了对于其规范方式的选择。总的说来,在中国政治的历史和逻辑中,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规范是多重的,可以概括为以权力规范权力、以法定的权利规范权力以及以价值意义上的权利规范权力等。现实地看,无论是何种规范公共权力的理论,在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最为现实和迫切的就是如何保障和实现这种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理论现实化、法制化,而不能仅仅囿于价值层面的宏大与深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最为可行的规范地方政府公共权力并使其充分发挥政治能效的途径,就是以权力规范权力、以法定的权利规范权力。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政府权力制约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制约,二是内部制约。外部制约体现为社会对政府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仅强调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而且强调政府的权力的运行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内部制约体现为政府内部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这种基础在于政府内部的分权,在宪政理论看来,将政府的职能与权力分配给不同的部门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止因权力集中而形成专权政府,一旦出现这样的政府,政治自由就可能面临威胁。显然,外部制约和内部制约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共同的,即保障民主权利对政府权力的主导地位,所以,外部制约与内部制约在本质上是互通的,当有强大的外部制约力量存在时,内部制约必然存在的;同样,在内部制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外部制约自然就由比较大的行动空间。当然,在政治的具体实践中,出现另一种倾向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既外部的制约力量和内部的制约机制都很弱,一旦出现这种倾向,政府的权力就可能不断扩展,趋向无限。就地方公共服务型政府而言,其首先应该是权力受到切实有效规范的法治政府,必须以政府内部和政府间权力关系的有效梳理和相互制约以及以公民政治权利的有效保障为基本前提。当然,从价值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来看,如何有效保障政府的人民性,实现最广大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亦是我们探讨地方政府建设乃至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

2.三重关系的协调:地方服务型政府的责任

从根本上说,任何特定的人类政治形态或政治共同体形式都以某一意义上的责任的履行为其权力运作和自身存在的基本前提,“政治责任与公共权力有关,是公共权力的被委托者(行使者)对委托者(所有者)的责任”。[6]不同的思想家对于人类政治生活和政治共同体的目标与责任亦有不同的理解,如恩格斯论述道:“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7]P523

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对应的概念,不存在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责任,也不可能有没有政府责任的公共权力。政府权力的合理、有效运作是其责任履行的基本前提,而责任的履行则是政府权力起源和有效发挥的根本原因和最终目标,正如萨托利在阐述民主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8]P38欧文-休斯亦同样明确地指出:“对任何主张民主的社会来讲,责任机制都是基本要素,这句话反过来说可能更有说服力。要成为民主社会,就需要有一套适宜的责任机制。政府组织由公众创立,为公众服务,就需要对公众负责。”[9]具体而言,政府的责任可以是现实中的具体责任,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亦可以是抽象理念上的责任,这些不同层面的责任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政府责任的最终定位。可以说,任何政治形态或政府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或宣扬着上述不同层面的责任,无论如何传统和落后的政治形态或政府都必须能够解决最为基本的公共社会问题,而无论如何专制和独裁的政治形态或政府都高扬其理想意义上的责任,此外,任何政治形态或政府都以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制性的法律或规范来保障其应有的或自认为的责任的实现。因此,实现政府权责的合理定位和有效统一必须深入地处理好上述现实意义上的责任、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以及理念意义上的责任。只高扬理念意义上的责任不仅不会实现政府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反而会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使政府成为真正的祸害,这正如马克斯-韦伯洞察到的那样:“遵照纯粹的信念伦理去追求一种终极的善,这个目标很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失信于好几代人,因为这是一种对后果不负责任的做法,行动者始终没有意识到,魔鬼的势力也在这里发挥着作用。”[10]就中国地方政府建设而言,构建服务型地方政府必然要求政府责任的有效履行和权责的统一。首先必须认识到,无论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定位抑或对于地方政府权责统一的追求都是在政府权力得到合理规范的基础上,有效开发政府能效的结果,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是为了责任的履行而权力无限,相反,它是一个有限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是依据人民民主的原则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在本质上是一个有限政府。然而,在改革前的中国政治实践中,基于计划经济体制规定性以及强大政党的力量,政府实际成为全能政府,政府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社会失去了制约政府的力量。实践证明,全能政府所形成的全能政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成长和社会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政府不仅在经济体制上,而且在政治体制上向开始向有限政府转型,社会力量的增长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是这种转型的基本标志。其次,就中国地方政府建设问题而言,联系新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可以看到,如何调试好上述现实意义上、法律意义上和理念意义上的政府责任的关系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理念意义上的政府责任的宣扬和认知以及针对政府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的努力和要求都是相当成功的,但是,无论是对于这两重意义上的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和规则化抑或是对于政府法律意义上责任的思考和推动都是十分欠缺的,因而,这是我们当前探讨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的权责统一时必须强调和重视的问题。总体来说,合理定位地方政府的责任,有效推进其权责的统一必须以法律意义上责任的实现为主轴,进而以现实意义上的责任带动理念意义上责任的实现,颠倒这三重政府责任的关系或忽略其中的哪一部分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从而最终影响地方建设和公共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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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习贤

D6

A

1009-3605(2011)01-0005-06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研究》[编号:08ybb052]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0-10-20

1.王海峰,男,湖北黄梅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治;2.李华,男,安徽芜湖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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