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鲲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成县 742500)
·哲学研究·
斯密对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转换与重建
张 鲲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成县 742500)
亚当·斯密对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作出了独特解释:市场经济模式对人的心性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心性结构的变化使得公正成为道德秩序的建构路径,而公正的权威来自最高价值源泉良心。一般准则是德性与德行的完美统一。在道德秩序生成的过程中蕴含着人的心性结构、道德生活主题和最高价值源泉的转变。
竞争;公正;一般准则
亚当·斯密作为举世闻名的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为人类社会留下了两本奠基性的著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由于两本巨著只是对各自领域内的问题作了经典论述,而未涉及对方领域,于是经济和伦理的关系成为近300年来学界争执不下的话题,并由此遮蔽了斯密思想的真实内涵和丰厚底蕴。从现代社会人的心性结构变化出发,研究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特征、良序路径和价值隐喻,才能真正体味到斯密经济哲学思想的博大和厚重。
人性问题是亚当·斯密经济哲学思想的出发点,人性不仅具有人的类本质的特征,更是现实的、历史的;人的利己和利他倾向,既有人格特质的成因,又有社会认知的影响。因此,对人性问题的考察必须结合斯密笔下商业社会的特定情境。
市场经济社会之前,不论是中国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还是西方中世纪的庄园经济,共同的特征是自足、封闭、缺乏竞争。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后,市场天然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着人财物的流动,社会产品成为了分工协作的产物,社会个体无法超脱于市场经济生活之外。正如斯密所言,人类社会经历了狩猎、放牧、农耕发展阶段之后,商业社会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伴随着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市场成为人与人联系的主要方式,普通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劳动力通过市场交换来提供生活必需品。从全体社会成员看,每个人都得自己提供劳动成果,并在与他人的交换中获得自己生存发展的必需品。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不同于以往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生产力的提高、资本积累的速度和竞争的激烈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命运都可能由于不期而遇的事件发生天壤之别,人之存在的现实基础处在永恒的竞争之中,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社会最为根本的特征,善恶之端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了平衡。
古代社会思考人生的终极价值,追求至善是社会价值的主流。柏拉图认为,灵魂降生到肉体就被蒙蔽,只有通过学习或探索才能唤醒沉睡在肉体中的灵魂。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高于财富,强调“灵魂也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最健壮的躯体更为珍贵”[1](P340)。奥古斯丁认为,道德生活在于爱的秩序,人必须全心全意爱精神价值的对象。人类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后,市场经济固有的竞争属性促使价值的天平向利己一端倾斜,并将物质利益或者资本的集聚作为人生主要的价值目标。正如斯密所言:“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2](P14)。“俗话说,虽然对他自己来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整体世界,但对其他人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虽然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3](P102)。可以说,随着主体价值意识的觉醒,市场竞争的无法避免,现代社会人的心性结构和动力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自保或功利成为社会公众应然的价值取向。现代人虽然仍想寻找某种至善至美的绝对理念,但自身安身立命的基础却成了最为紧迫和重要的事情。
不过,现代社会的人们并不缺乏情感认同,也就是斯密所称的“情感共鸣”。这种出于非纯粹功利考虑的情感因素有时会不顾物质利益而捍卫自己的准则。也就是说,在利己成为价值选择的主流时,同情作为与生俱来的道德情感在现代人那里并没有消失。“无论人们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命运看成是自己的事情”[3](P5)。在斯密看来,同情心是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的一种道德本能,人对于他人命运的关心是自发的。
既然竞争不可避免,而且竞争会对人的心性结构产生很大影响,那么如何规约竞争就成为建构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关键。在斯密看来,公正是实现良序竞争的基础,是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基石。斯密说:“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3](P106)。
斯密强调动机是公平的首要因素。关于人类道德判断的全部要素,斯密提出:“某一行为所可能受到的不管什么样的赞扬或责备,首先是针对产生这个行为的内心意图或感情的;其次是针对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的;最后是针对这个行为所实际产生的或好或坏的后果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即构成一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它们必定成为能与这一行为相应的无论哪一种品质的根据。”[3](P114)斯密将动机的善良或道义作为公平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考虑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资源禀赋造成的起点不平等,避免了机会均等沦为少数人的实际占有。
斯密认为自由是公正的主要内容。斯密认为“自由”是人类拥有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确立了自由的合法性和正义性。“自然权利的来源是十分明显的。一个人有权利保护他的身体不受损害,而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有权利保护他的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毫无疑问的”[4](P35)。而且他认为自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要比其他人更适合并且更有能力照管自己的能力”,从而揭示出自由的本质是自主管理。斯密通过对自由内涵的规定进一步指出,公正实质是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主体、实现自我。
斯密认为正义是一种制度保障。正义是个体生命财产的底限保障。“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3](P100)。正义是对市场运行基础(诚信)的维护。“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3](P103)。
在古代,“正义”一直被推崇为一种至善的美德,可望而不及。斯密的正义观告诉人们,在现代社会正义应当以道义为前提,体现社会对个人自由充分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实质上,斯密在这里已经将“正义”从个体至善转换为社会公正。在斯密看来,一个良序社会不仅应当对其社会成员进行善的价值引导和精神塑造,还应给社会成员提供公平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而且应从制度安排上确保人们通过正当手段获取自身福利和效用的可能性,使社会的善指向德福一致。
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以后,上帝至高的权威在人间已不复存在。那么,谁来担当现代社会最高的价值裁判者呢?换句话说,信任作为现代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础,其价值源泉来自何方?在斯密看来,那就是一般准则,其中最主要的是良心与合宜。斯密认为,“如果没有对这些一般准则的尊重,……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3](P199)。
良心是现代社会道德评判的内在准则。斯密认为,良心的人格范型是公正的旁观者,“促使高尚的人在一切场合和平常的人在许多场合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3](P165)。“公正的旁观者”是“存在于我们心中的伙伴、这个抽象的人、这个人类的代表和大自然派他作为人们行为最高仲裁者的神的代替者”[5](P89)。当人们感到不公时,可以求助于良心或神这个高级法庭,伸张正义,获得内心的安慰。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良心在斯密那里内涵着神或上帝的价值隐喻,是每个人内心的裁判者,是“称赞和责备的自然而正确的标准”[5](P91)。“我们只能通过向这个内心裁判者请教,才能看到与我们有关的任何东西的固有形状和范围,才能将我们自己的利益与别人的利益进行适当比较”[5](P91)。
合宜是现代社会道德裁决的外在尺度。合宜是斯密道德哲学中处理价值冲突问题的最主要原则,是一种包容同情、公正与适度的德性道德标准。合宜既有公正、合适,也有合乎规律性、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意思。斯密在阐述同情与利己、动机与结果、情感与理性、自由与秩序、规则与仁慈等诸多概念时,合宜的尺度总是贯穿始终。在谈到人性时,斯密认为利己和利他是人性的两个方面,尽管每个人心里确实宁爱自己而不是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采取这种态度,公开承认自己是按这种原则行事的。由于渴望获得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他必定会收敛起自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在谈到将动机作为判断的首要因素时,斯密也清醒地看到仅仅从动机上作出道德裁决的可怕性。“如果单单伤人的动机,狠毒的感情便是激起我们愤恨的原因,那么,如果我们怀疑某人有这种动机或感情,即使他没有将其付诸于行为,我们也会感觉到对他的全部愤怒之情”[3](P131)。假如这样,毫无恶意和小心谨慎的行为,也将无安全可言。
良心和合宜,一个是主体内在的价值尺度,一个是外在调节机制。其中良心是最高价值的承载者,是神意、造物主在人间的转化,是现实的人能够拥有的神圣德性情感;合宜是德行的完美表现形式。二者作为现实生活中的最高价值准则填补了神意缺失后的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生活的基础、主题和价值源泉都发生了转换,不再是以往的听命、至善、宗教,而是理性、公正、良心。
[1]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坎南.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M].陈福生,陈振骅.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莫斯纳,罗斯.亚当·斯密通信集[M].林国夫,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责任编辑 何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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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1)02-0010-03
张鲲(1973-),男,陕西岐山人,博士,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主要从事伦理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1-01-05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