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伟
李瑞环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者、推进者和重要实践者,在担任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主席的十年间,对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深入探索,探究了协商民主的传统文化资源,发掘了协商民主的政治优势,对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一)深化了对协商民主制度政治文化背景的认识
任何政治机制都有其传统文化渊源,不同的文化理念,孕育不同的民主形式。就政治文化而言,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始终倡导“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把“和合”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作为国泰民安的基本特征,为孕育、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资源。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和”。尽管儒家的“和”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如现代协商民主所主张的以主体间的平等为前提,但它实质上倡导利益主体多元共存与和谐发展的观念,和合精神所蕴含的以“和”为依归的传统政治文化精神,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有益的和适宜的文化背景。
李瑞环的相关论述深化了对协商民主政治文化背景的认识。李瑞环在担任第八届全国政协主席时说“人民政协这一组织形式,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的基本理论,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衷共济、兼容并蓄的传统精神”。这段话揭示了人民政协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内在联系,在协商民主与传统的和合文化之间架构起一座将二者紧密联系的桥梁。
(二)深化了对协商民主政治基础与政治保障的认识
李瑞环在全国政协八届八次常委会上的讲话中说,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的历史重任。只要共产党不出大的问题,我们的事业就不会出大的问题;只要共产党建设得好,我们的国家就能建设好;只要共产党坚强有力,实现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伟大目标就大有希望。
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它在我国赖以运作的政治权威便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的“协商政治必然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展开运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政治基础,自然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中共对协商议事的态度直接主导协商民主发展的空间”。
(三)深化了对协商民主组织保障的认识
李瑞环所说:“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确实是老一辈革命家的天才构想和伟大创造,具有许多的特点和优点。它在组织上的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的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充分体现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大团结、大联合;它具有智力雄厚、位置超脱、下通多界、上达中央的有利条件,使它能够在参与高层活动和重大决策中提供有依据的意见和建议;它坚持民主的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使它既能够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能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泛地、切实地发扬人民民主。”而数十年人民政协的实践表明了人民政协足以成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组织保障。
1995年6月,在全国政协八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李瑞环提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的四条原则,并在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作了系统论述。这四条原则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的四条原则,也是人民政协必须坚持的四条战线方针,对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均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正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所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西方议会民主的主要标志。不论是建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或是参政议政,都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协商民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人民政协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李瑞环强调指出:“政协要搞好参政议政,理应关心经济,研究经济……只要有利于大局的事,就应当大胆探索,积极去做。”
(三)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
李瑞环要求:“我们必须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从会议多、文件多、应酬多的状况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扎实、深入、反复地开展调查研究,真正抓出成效,并形成自觉、形成制度、形成习惯。”在民主协商的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际需要和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
(四)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要把自己的位置选准,把各方面的关系理顺,为协商民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加速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
除了宪法规定基本原则之外,协商民主的制度化重点体现在执政党的各项文件当中。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地提出了“中共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就重大问题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该《意见》以文件的形式确定和规范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内容,确定了举行民主协商会、谈心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协商民主”进程进步的标志;1993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作为国家意志确定下来;1995年,党中央转发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就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等作了具体规定;1997年,十五大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达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大基本制度之一。
(二)促进了协商民主的“软法”化
尽管还未有成型的基本法律,但协商民主已经具有了“软法”特性。一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都要进行协商。仅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召开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协商会和座谈会等就达数百次。二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的过程中。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三是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紧密结合的机制。每年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都在一起相继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在宪法修改和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事先在政协征求意见。对国家领导人选的确定,选举前中共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认真进行协商。四是探索和建立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结合基层村民自治,我国在乡村和城市社区进行了建立协商制度的探索,并形成了咨询会、公众听证会、协商会以及市民陪审团、协商民意调查和一些形式的公众质询等。
(三)加强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化与多元化
一是促进全国和地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规范化。第八届全国政协以来,在地方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省政协常委会议中的公民参与的政治协商,地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听证会式的协商,乡村地区的“民主恳谈会”,互联网上的官民对话等,这些方式有些已经制度化,有些正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是促进协商主体的多元化。第九届全国政协以来,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把他们纳入到政治参与体系中,一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
三是促进协商形式的多元化。第八届全国政协以来,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在每年政协大会期间都到委员小组参加座谈、讨论,与各界委员共商国是。这是在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有实效、有深度和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新形式,是对已有协商形式的重要发展。比如,有些地方举办“政情交流”、“专题议政”等活动,党政领导与政协委员直接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丰富了协商的形式,提高了协商的实效。有些地方对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和行业,开展“民主评议”、成立“民主监督小组”、与新闻媒体联办专题节目,拓宽了民主监督的渠道,促进了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方面监督的相互配合。有些地方则建立起了“界别活动”、“委员约谈”、“委员走访”等制度,有力地丰富了协商民主形式。
总之,李瑞环同志结合当今中国民主制度发展实际,科学分析了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传统文化资源及政治文化背景,进一步深化了对协商民主政治基础、政治保障及组织保障的认识,提出了人民政协必须坚持的四条战线方针,对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2]李瑞环.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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