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彩虹,全承相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15)
大学生自杀立法防控体系
吴彩虹,全承相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15)
大学生自杀立法防控体系可从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的理由与原则,大学生自杀防控教育引导的立法思路,大学生自杀防控管理机制的立法框架三个层次进行初步探讨,它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大学生生命健康权益,推进大学生自杀预防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和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学生;自杀;立法防控
制定的我国大学生自杀防控法是为了保障大学生生命健康权益,推进大学生自杀预防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和增进社会和谐,根据现行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参照欧美国家预防自杀的对策、日本《自杀对策基本法》等经验,结合我国多年来大学生自杀防控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实际经验,特制定我国大学生自杀防控法,旨在明确社会各方权力与责任关系,正确处理预防和教育关系、尊重和保护关系、科学预防和重点干预关系。
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推行国家级预防自杀对策,以预防自杀人人有责的立法实践体现法律对生命价值的极大尊重。日本是世界第一个专门制定预防自杀法律的国家,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在实施自杀对策上的职责。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曾强烈推荐其成员国制定各自的国家自杀预防计划,以协调、监测和评估自杀预防工作。目前,自杀防控立法已经成为各国有效防控自杀的全球经验与普遍趋势。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的基本理由源于法权保障的落实需要、各方力量的整合需要。
1.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是具体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途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保护大学生生命健康权,预防大学生自杀危机事件的发生是宪法、民法、教育法和刑法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的共同任务,是国家优先关爱和保护大学生和谐成长的重要体现。
2.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是有效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力量的基本方法。关爱生命、关爱特殊群体,尤其是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各级政府、学校、团组织应有的职责。通过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完善我国大学生危机干预机制,是科学、有效地进行危机干预的迫切需要。大学生自杀防控目标的实现需要许多政府机构和社区组织的协调行动,制定国家大学生自杀防控计划和政策,确定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职责义务:控制大学生自杀工具;让生命教育正式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设立大学生生命教育基金;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和社会救援机制;对大学生自杀防控的研究和工作指导;大学生自杀防控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等,这都需要立法的支持。
国家在预防大学生自杀工作中应当起领导作用,建立健全以政府有关部门(教育机构、公安机关)为核心,以医疗机构(医院心理科室、精神疾病治疗机构等其他专业的预防自杀机构)为保障,以家庭关怀为依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学生自杀防控体系。
1.预防大学生自杀应坚持明确社会各方责任原则。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必须构建运行健康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预防大学生自杀工作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家庭、高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在预防大学生自杀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并规定建立政府部门合作、高校积极作为、社会各方(家庭、医院)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2.预防大学生自杀应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原则。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必须立足教育、注重预防,不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加强生命健康教育,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生命质量和应急能力,对于可能出现的危机事件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这是预防大学生自杀成败的前提条件。自杀未遂的大学生应当配合相关休养治疗,注重心理康复,以积极的状态重新面对人生。
3.各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领导,高校、家庭与医院相互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有关部门、高校、家庭与医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预防自杀工作局面。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当加强自杀工具的管理,使企图自杀的大学生不能轻易获得自杀工具;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预防大学生自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降低自杀率。
保障大学生人身安全,教育大学生预防自杀事故的发生是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及其学生本人的共同责任。
(一)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加强生命健康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自我救济教育,增强大学生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生命健康防范能力。预防自杀及其他恶性事件的发生应成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部门、学校心理咨询机构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高等学校预防自杀教育工作以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及生命伦理教育课程教学为依托,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干预引导与妥善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二)高校对大学生学生进行教育应当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大学生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障碍,把自杀意念消除在萌芽状态。高校要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引导学生合理分解、舒缓压力,及时发现和正确看待心理问题。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有保守个人隐私等法定的权利。病愈后在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高校教师应当尊重大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身心健康方面有问题、学习成绩与思想表现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对大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大学生学生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大学生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校对有不良品行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并针对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有效地防止、矫治其的不良行为。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能随意开除处分,避免自杀行为发生。德育工作者应当经常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大学生学生自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3.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自杀的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自杀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家庭对大学生自杀防范具有重要的教育约束作用。大学生家长负有对大学生积极人生意义教育的重要责任,家庭应当从小就教导子女勇于面对苦难的人生态度,即使需要承受再大的痛苦也不能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来逃避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被监护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大学生患有精神疾病,家长应当积极履行相关医疗职责,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环境,协助其进行必要的专业治疗与康复训练。高校可以通过登陆网站注册或直接造访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咨询服务及相关信息,以便及早发现子女心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指导其正确面对心理不健康问题。[1]高校通过建立健全大学生自杀预防资源中心网站,收集、整合相关信息,使之逐渐成为引导学生及其家长自主预防大学生自杀与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知识平台[2],向大学生及其家长介绍如何及早发现大学生自杀的消极言行倾向,及时有效地消除自杀隐患。
(四)大学生个人应当爱惜自己的生命,正确认识生命的价值,不能只想以死来结束自己的人生苦恼,以死来达到超脱。为了寻求这种用死亡换来的自由,便以自己的意志做出死的决定,自己断送自己的生命,这并不是真正的权力与自由。生命的终极关怀是对生命意义的探索和追寻,由此确立生命的伦理价值,以及相应的对待生命的道义责任[3]。大学生应当坚信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值得生存下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保护和保障自己的生命。在生命有危险的时候要保护它,在生命健康受伤害的时候要治疗它,使人生命拥有人性的尊严。珍视生命不仅是那些悲观者应追求的,而且是每一个大学生共同的基本追求。大学生轻视生命,主动让其过早陨落,是缺乏责任的表现,是一种罪恶的消极人生态度。
为了建立全国性的大学生自杀预防协调机构,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统一制定大学生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大学生自杀防控体系,可考虑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牵头,高校、医院和学生家庭积极参与,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由自杀研究与社会支持系统预防组成的网络,并建立一个全国性自杀预防机构,对大学生自杀防控工作进行协调。
高校建立集心理普查、咨询联络、跟踪反馈、干预调节一体化的自杀预警机制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高校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心理辅导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学生可以或被要求定期与心理健康咨询师或医生进行交流,在其帮助下学会舒缓压力,防治因压力而造成的精神抑郁等问题;咨询师通过和学生的交谈中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自杀意图,制止自杀行为;学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网络预约这种咨询服务,相关跟踪服务还教育家长如何配合治疗。
高校对下列因素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3)生活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以及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4)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
高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大学生,应当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同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2.建立自杀预防及干预协调机构,建立自杀事件危机干预机制。该机构应由心理咨询、学生工作部门、宿管部门、保卫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团委学生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要制定学生自杀预防方案,形成一个全面的监控预防网络体系;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发现需要重点关注和帮助的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发现需要重点关注和帮助的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工作。
高校应当建立大学生自杀风险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大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大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家人。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或在职工作的大学生,应当由家人安排治疗、休养。父母发现大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高校、父母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大学生,或发现大学生有自杀意念时,应当将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成立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并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心理或精神问题学生入学,及时开除或强迫有严重心理与精神疾病的学生休学。高校因招生时没有对新生进行严格的心理健康考察而录取心理或精神问题学生,或未能及时开除有精神问题的学生,或未能及时阻止在校大学生自杀,应当承担主要的过失责任。
在校园内,对已开始实施大学生自杀行为,高校应有紧急事态处置预案,竭力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和预防事态扩大;如果发生自杀死亡事故,高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要对所有经历者特别是与自杀行为者关系亲密的人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任何协助大学生自杀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分。
1.净化社会物质文化环境,为大学生自杀防控奠定良好的外部条件。传媒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持谨慎、低调、慎之又慎和事实求是态度,应尽量避免过于详尽描写和渲染自杀的过程,细节和方法,要告戒自杀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以及如何以理智的方法面对生活,减少自杀报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大学生自杀的近便性和工具的可及性,相关单位应该关闭自杀通道和限制危险工具的拥有与使用,这样做对于那些因为一时冲动而自杀的人会起到一定限制作用,而激情过后可能就不再寻求其它方法自杀而打消自杀的念头。如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等)加强对枪械刀具、剧毒药物(如各类农药、安定类药品、老鼠药)及其处方用药的限制和管理,家用煤气的无毒化处理,加强对高危地点(如高楼、铁轨、高桥、高压电源处等)的防范等。
2.设立专门的自杀急救中心,为自杀后进行紧急救治提供技术支持。任何一宗自杀事件,只要被发现时自杀者尚未断气,那么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将自杀者送往医院抢救。为了避免自杀者与其它病患者的就诊冲突、贻误挽救生命的时机,有必要设立自杀急救中心,使不幸自杀者享受有专门的、及时的治疗。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有条件的城市普遍建立了自杀预防中心或者心理热线,这种机构的电话号码像火警号码一样为公众熟悉,工作人员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以及志愿者组成,24小时专人值班,免费提供服务,用以处理求助者的电话或突发事件。自杀急救中心的工作不应仅限于在自杀发生后对轻生者进行抢救,其工作范围还包括对自杀的高危人群进行定期监护,对最常见疾病抑郁患者进行定期访视和诊治,使自杀率降低。
3.在自杀预防和自杀危机干预工作中,有关行政部门、高校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大学生自杀防控立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完善我国危机干预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危机研究与干预制度,规范和促进预防大学生自杀工作的科学合理开展;有利于全面提高大学生权利保护水平与心理健康素质,贯彻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的自杀防控方针。
Key works:college students;suicide;legisl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llege Students'Suicide Legisl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WU Cai-hong,Quan Cheng-xiang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sha,Hunan,410000)
College students'suicide legisl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can be discussed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levels: the legislation principle and reasons for a college students'suicid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the legislative idea of college students'suicide prevention educ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framework of a college students'suicid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anagement mechanism.The establishment of such a system is conducive to ensuring the life and health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 promoting college students'suicide prevention work,boosting the healthy growth of college students,maint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D920.0
A
2095-1140(2011)04-0118-04
2011-04-28
本文是教育部“十一五”重点规划课题《大学生自杀防控机制研究》(DFA100218)阶段性成果之一。
吴彩虹(1971-),女,土家族,湖南湘阴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高级政工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全承相(1965-),男,土家族,湖南沅陵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导师。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