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非法制售“瘦肉精”案看如何构建食品安全防线

2011-08-15 00:53张小兵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瘦肉精销售食品

张小兵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长沙 410001)

从两起非法制售“瘦肉精”案看如何构建食品安全防线

张小兵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长沙 410001)

非法制售“瘦肉精”案透现出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主管部门多头分管,互相推诿管理职责,监管不到位,打击处理不力。构建食品安全防线,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修改有关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非法制售“瘦肉精”案;食品安全;食品监管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河南孟州、温县等地一些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喂养生猪,“瘦肉精”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怎样消除这个十年屡禁不绝的餐桌“毒瘤”——“瘦肉精”,如何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一:

2011年3月15日央视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以后,公安部领导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组织全国警力,将河南瘦肉精案件从生产窝点到销售渠道、乃至非法添加使用环节全部捣毁,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其中逮捕42名,刑事拘留32名。收缴瘦肉精400余公斤,捣毁生产窝点1个,摧毁销售网络2个,查获一大批生产设备及销售票据。

案例二:

2010年7月至今,湖南省公安厅、邵阳市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三级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在公安部治安局的指挥协调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冒伪劣饲料和添加剂案件,涉案价值达3000万元,捣毁生产钱3条,摧毁销售窝点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该案目前涉及全国16个省市。

一、两个案件的共同特点

(一)网络结构明显

“瘦肉精”案中的非法制售网络结构清晰:研制生产加工源头→主要销售窝点→次级分销窝点(饲料厂、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瘦肉精”使用者(生猪饲养户)→添加了“瘦肉精”饲料喂养的猪流向地(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餐桌。

(二)反侦查意识强

犯罪嫌疑人采取网上电话联系、银行转账、物流流动异地发货的形式,大肆制造、贩卖“瘦肉精”。特别是在主要销售窝点向次级分销窝点销售环节。如湖南“瘦肉精”案的主要销售者---罗某,化名“沈叶冬、沈钢”等,现场抓获他时,共扣押了他作案专用手机10余部、银行卡37张、假身份证件20张等大量作案工具。他陪他的上线——“瘦肉精”生产者陈秋良在海南游玩10多天,都是以沈叶冬的化名做陪,陈秋良一直不知道他真实身份。罗某从不与下线见面,谈生意和交易都是通过电话。而且发货地也经常变换,湖南常德、江苏常州、湖北武汉、陕西西安等地都发过货,他是在游山玩水中通过物流和快递公司发货,手机号码和银行账户也经常变更,行踪不定。

河南“瘦肉精”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做了精心准备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陈某首先搞到了一个别人遗失的身份证,不论是和上线刘某联系,还是和下线人员联系,陈某都是使用这个身份证。以至于连上线刘某都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陈某在瘦肉精销售运输这个关键环节上也精心设计。从刘某那里进货,是用公共汽车运输的方式,货到后通过银行打款。将货物卖给下线时,也是用物流发货的形式,手机联系、货到打款,从来不和下线人员见面。

(三)生产加工源头都是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销售者都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河南“瘦肉精”案的生产源头在襄阳市九集镇的襄九精细化工厂,犯罪嫌疑人刘某是湖北某大专学院化工专业毕业,对化工技术有钻研,曾是某国营药厂职工,打着合作开发化工产品二氯烟酸的幌子找到襄九精细化工厂。该厂正为自己产品的技术不过关、销路不好而发愁。于是该厂专门拿出一个车间生产二氯烟酸,由刘某来担任车间主任。所有的原料采购、设备使用、生产管理都由刘某全权负责。开发二氯烟酸成功后,刘某可以提成70%,厂里只提30%。刘某除了生产瘦肉精以外,同时还生产一些合法的化工产品,这样就给他披上了一层相对合法的外衣,不仅人们很少能发现,公安机关也很难发现这其中的秘密。

湖南“瘦肉精”案的生产地点在浙江省奉化市汉飞巨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从事化工产品加工多年,为追求暴利,认真研究莱克多巴胺的生产纯度,并不断提高生产工艺,他生产出来的莱克多巴胺纯度达到99.2%。在3月15号央视曝光了河南瘦肉精事件以后,立即转移到江西省九江县赤湖工业园内的沃鑫化工有限公司。罗某也是做兽医出身,他以经营兽药来掩盖他经营“瘦肉精”的犯罪事实。蔡某某虽然不是化工行业,但也是知识分子,应聘到中国科学院四四川分院的立凯公司专业销售莱克多巴胺出口,2009年在立凯公司被质监部门查处后,他自己联系上陈某等人继续销售莱克多巴胺谋利。

二、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生产、销售“瘦肉精”者主观上都是抱着牟取暴利的心态,道德的沦丧,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河南“瘦肉精”案件中,河南省已控制涉案犯罪嫌疑人32人,抓捕归案29人,正式立案8起,分布于养殖户、生猪经纪人、采购员等各环节。一条串联着饲养、收购、加工等环节的利益链条也逐渐清晰。纵观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剂事件,大都逃脱不出一个套路:商户企图用最低成本的投入收获高利润的回报,权衡机会成本后选择铤而走险。一头猪从生长到宰杀,最后流向餐桌,要经历养殖、贩运、检疫、屠宰和销售等多重环节。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着吸附其上的谋利者。在这一利益链条中,养猪户并非主谋,发财的是生产销售“瘦肉精”以及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饲料的企业和靠贩卖这种猪的人。如湖南“瘦肉精”案主犯陈某供述他生产的莱克多巴胺原料加生产成本大约为900元/公斤,他销售为1200元/公斤,他对这个利润率很是满足。罗某在进货后以2000-2600元/公斤不等的价格销售,这么高的利润率以至他明知在2009年10月农业部发布莱克多巴胺禁令,他还欲罢不能。

(二)多头分管,互相推诿管理职责

早在2002年,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的稿件《8个部门为何管不好一头猪?》中提到,一个集贸市场的“安全检查程序”:检疫部门按每头猪15元的标准用“目测法”检疫盖章,工商部门也照此法复检并收取4元的摊位费,然后就可以放心地出售了。虽然中央编办在2010年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生猪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但是这种分段管理办法下,没有哪个部门肯主动曝光问题,出现了问题也都是互相推诿。近期“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染色芝麻”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相关管理者仍然存在“都在管”实际上是“都不管”的现象。

(三)监管不到位,打击处理不力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自身监管不到位。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履行社会道德。如双汇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受“瘦肉精”事件牵连,双汇公司遭受过百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确实是沉重的打击。然而,从企业的责任来看,双汇并不值得同情,这是咎由自取的惩罚。

二是食品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在检查环节,也同样存在着“验猪等同于收费”的现象。一些食品监管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不顾良心谴责,不计后果,不惜失职、渎职,甚至直接去参与权钱交易。现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严峻问题,不只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无知或故意中所导致,它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慵懒惰政、执法不严、行动无力等密切相关,而其背后还普遍存在着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执法腐败、部门牟利等深层次问题。

三是打击处理不力。现有的“行刑衔接”机制运行效率不高。目前,绝大多数地区还是通过由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来进行衔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公安机关缺乏发现、受理涉嫌犯罪信息的畅通渠道,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也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情况,出现衔接机制空置和行政执法监督缺位,造成信息沟通滞后,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从2002年来,“瘦肉精”案件全国办理了不少,基本上每年都有,但是没有一起是打到生产“瘦肉精”的生产者,以至于总是不能从源头上断根。这次在公安部强有力的指挥、支持下,湖南警方侦办“瘦肉精”案不等不靠,立案侦查,主动进攻,成功地捣毁了陈某的生产窝点,并扩线侦查,又捣毁罗某的上线远在河北生产窝点,取得了重大胜利,于肃清“瘦肉精”的源头做了有益尝试。但是,任重道远,在3月15日央视曝光了河南“瘦肉精”事件以后,公安部公布河南“瘦肉精”案件办理情况下,盐酸克伦特罗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广告还是可以通过GOOGLE搜索出64,400条相关信息。

三、构建食品安全防线的建议

(一)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已经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是我国第二家由法律规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但是在各省一级食安委,仍然只是各省卫生厅里的一个临时机构,国家食安委能否超越以往力度不够强的弊端都存在质疑,在分段监管模式下,卫生部门是否具备足够的权力与资源,来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能,也受到了各界人士的普遍质疑。此次“瘦肉精”案中体现出的监管不力与漏洞,更让大家呼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高层级的整合。在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一个常设机构,由政府的副职专抓食品安全工作。

建议在公安机关成立一支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警察队伍,如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在治安支队成立了一支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大队,在市食安委的直接领导下,发挥专业优势,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治安系统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采用公密结合的手段,积极掌控食品安全问题和涉嫌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线索;在配合、参与各类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的同时,坚持刑事司法程序优先原则,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行政处罚的约束,改变警方以往打击此类犯罪的角色,强化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危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要建立检察监督工作信息化,各食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平台要无条件地为检察工作开放接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检查。检察院要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案件逐一进行检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追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责任,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二)修改有关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

食品安全本身就是民生大事。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不敢越雷池半步。一是取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限制,只要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只要是在食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出售病害猪肉和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等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标准,只要是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和其他污染物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强化食品生产、销售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举证责任倒置,既判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是否明知由当事人进行举证,举证不出就承担明知的责任。四是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瘦肉精”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绝大多数是地下交易,网上电话联系、银行转账、物流流动异地发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不开票据,不留账目,因此书证、物证较少,犯罪事实主要靠口供互相印证。由于时间跨度大,零星交易多,犯罪嫌疑人回忆不清、故意设置障碍等多种原因,口供之间不能吻合的情况客观存在。因此,要始终把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来认定“瘦肉精”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事实,确保犯罪分子得到严惩重处。

(三)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起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尤其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必须围绕市场,在实战中的培训,学法律、学知识、提升职业道德,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是要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结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涉及食品违法犯罪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打击涉及食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二是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并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涉及食品安全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三是要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让一些不法人员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违法的危害性,防患于未然,达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

(四)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河南“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这种行动十分必要,但非治本之策,还是要以事件为鉴,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管体系,为消费者得到放心猪肉守住底线。

一要加强生猪等食品生产源头的严格监管。强化源头管理,加大对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生猪要头头检验,并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进一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溯源制度。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强化对生产企业索证索票、自检抽检工作。

二要加强食品的“终端监管”,让不合格食品没有市场,倒逼产地进行源头监管。要积极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和企业自律,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日常监管和产品溯源,落实食品安全市场主办者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要加强相关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工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加强对化工厂的监管,由主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工厂生产出的每一批产品都要检测备案,严禁违禁物品的生产、销售。

四要加强互联网销售相关违禁物品的监管。要集中监控、删除网上销售违禁品信息;及时发现、删除贩卖违禁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的公开管理,完善举报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受理、内容核实、信息通报、查处打击工作流程。

五要加强对物流、快递公司的监管。严格执行收货验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控制,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必须查验有关手续;对可疑物品,要开包、开箱检查,严防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藏匿、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认真核查登记相关人员身份和物品信息。收运、收寄物品时,要认真查验、登记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查询。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接收,但应做重点查验。对未严格执行收货检查、验视制度,接收、投递、承运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法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每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要循线深挖,彻底查清涉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及其生产、销售网络。要将是否查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源头、是否查销售网络、是否将犯罪分子全部缉拿归案作为结案的硬性标准,务必做到“四个彻底”,即彻底查清每个涉案环节,彻底抓获所有涉案犯罪分子,彻底捣毁生产窝点,彻底消除隐患。要从重从快地打击,从而产生震慑作用,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六)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食品安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责任体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紧密配合,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对近期发生的问题猪肉事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本次问题猪肉事件中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执行规范,确保猪肉等大宗食品的安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辖区内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检察机关要严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Key works:illegal manufacturing and saling of"clenbuterol";food safety;food supervision

Construct a Food Safety Defence From the Two Cases of Illegal Manufacturing and Saling of"Clenbuterol"

ZHANG Xiao-bing
(Hunan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Changsha,Hunan,410001)

The illegal manufacturing and saling of"Clenbuterol"cases show that there exists many problems like moral failure, economic-benefit-first value,multi-competent departments,mutual shuffle management duties,poor supervision and incompetently management.To solve the"clenbuterol"issue,we should construct a food safety defence,rebuild a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odify the criminal law involving food safety,establish a long-effect mechanism of food safety propaganda education,perfect and strengthen a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increase the strength of cracking down illegal behavior,and strictly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of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D922.16

A

2095-1140(2011)04-0068-04

2011-06-20

张小兵(1969-),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侦查支队支队长。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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