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静,张 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特殊犯罪群体的犯罪分析与预防
——以“未婚妈妈”杀婴案为视角
胡 静,张 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未婚妈妈”杀婴案存在着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化,犯罪手段具有较大的残忍性,刑罚处遇轻缓化等特征。该类犯罪的成因既有行为人个体心理失常的直接原因,社会化的失败及消极的非社会实践的社会因素,也存在着现代性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预防此类犯罪,要进行价值观与道德教育,消除犯罪心理;加强特殊群体的社会化过程;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消极因素的影响等。
特殊群体;“未婚妈妈”杀婴案;犯罪成因
刑事司法是将具有一般性的刑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现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因此,我们的眼光必须对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人、犯罪行为进行聚焦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注则必不可少,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刑罚的目的,与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紧密契合。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立足于犯罪嫌疑人这个群体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行为作出个体化的评价。在这种评价的过程中,既包括针对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报应主义内涵,也包括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的功利主义关怀。由于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各不相同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也具有了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内容。因此,对于特殊的犯罪群体,我们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对北京市朝阳区近年来发生的“未婚妈妈”扼杀亲生婴儿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其犯罪预防提出自己的见解。
2008年至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婚妈妈致亲生婴儿死亡案件共6件6人,平均每年2件2人。该类案件给被害人、被告人本人及被告人的家庭均造成了较大的伤害。
涉案的6名女性年龄均在16至26岁之间,其中3人系未成年犯;从文化程度上看,3人初中学历,2人中专学历,1人职高学历;从职业性质上看,4名外地来京人员均无业,2名学生中1名来自重庆,1名来自北京郊区。
从该类案件涉案类型及犯罪手段上看,既包括杀害行为,也包括遗弃行为。犯罪嫌疑人惯常采用的杀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尼龙绳勒住婴儿颈部或扼压婴儿颈部造成婴儿机械性窒息死亡,另一种是按压冲水按钮致使马桶内的婴儿溺水死亡;遗弃罪的犯罪方式通常为将婴儿遗弃在路边草丛或长椅上导致婴儿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类犯罪因是母亲将自己亲生子女致死,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此类案件被告人均是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又表现出强烈的悔恨、自责心理,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该类被告人通常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刑事处罚上均适用缓刑。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受行为人犯罪心理的支配和制约。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异于正常人的非常态状态,犯罪者属于心理危机人群,从精神病学上看是性格缺陷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缺少自控力。他们的犯罪动机特定性不突出,极端以自我为中心,具有反社会人格特征。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女性被告人通常具有感情色彩较浓,内心体验丰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性格特点,她们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的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和外在环境的影响和支配。青春期的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征的变化,高级神经系统兴奋过程较强,抑制过程较弱,具有情感丰富,热衷于情感体验,处理问题比较感性的特点。如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因为与男友闹脾气,随意地提出了分手,很快便与新男友生活在一起并孕育了孩子,但她对前男友的感情始终割舍不下。因此,当前男友再次向其递出爱情的橄榄枝时,王某某义无反顾地重投前男友的怀抱,可是这期待已久的感情因为孩子的拖累给王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她于是用尼龙绳勒住了男婴颈部,致其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此外,受传统观念先婚后子思想的影响,未婚先孕女性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法独自承担的情形之下,该类女性往往会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在中国现今的教育体制下,怀孕生产即意味着学业的结束,因此,中专在校学生梁某某为保留继续求学的权利,便亲手夺去了自己亲生骨肉的生命。
研究表明,在人们的心理活动中,常态心理和犯罪心理的存在有一定的顺序,即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前是常态心理,形成犯意进行犯罪行为时是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后又恢复到常态心理。一个人不会天生就具备犯罪心理,只是在后天的成长过程中形成不良的心理因素,在遇到合适的犯罪诱因时形成犯罪心理[1]。而这种诱因的产生与推动,则与社会化的缺位及消极性非社会化实践的推动密不可分。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化是个体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从具有自然属性或精神属性逐渐地进化为具备社会属性,从而与社会融为一体[2]。而违法犯罪则是社会化失败的一种结果,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社会性。同时,其所参与的消极的非社会化实践又产生推动作用,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发生,并转化为犯罪行为。
调研发现,发生未婚妈妈杀婴案,多与犯罪行为人之前的性观念、性行为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虽然政府从多种渠道开展性教育,使处于青春发育期的男孩和女孩了解性知识,增强女性自尊、自爱的意识及自我保护的能力。但从实际情况上看,该类知识的普及程度尚不够广泛,知识的灌输方式也不甚理想。据了解,在北京,仅有少数学校在高中阶段开设性教育课程,而且内容设置较为单一,讲授方式生冷、呆板,不但未使学生从中获得知识,反而为两性关系平添了一抹神秘色彩。另一方面,家长也没有承担起正确引导孩子认知自身生理特点、准确掌握有关青春期知识的责任。如作为职高在校生的被告人王某某,其在被讯问中称在校期间从未接受过生理卫生的课程教育,父母也从未与其讨论过相关话题,自己为了摆脱男同学的纠缠,糊里糊涂地就与其发生了亲密关系,直到怀孕4个月肚子发生变化自己才知道已经怀孕。
此外,在没有正确渠道了解生理卫生知识的情况下,处在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会选择通过电视、网络、小说等多种媒体获取相关知识。如若这种渠道传达的信息是非正常的、不正确的,受先入为主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该类不良信息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诱发青年男女实施违法违规或非道德行为。如韦某某遗弃罪案,韦某某因受网络色情图片的影响,多次与男友发生亲密关系,怀孕生子后因无力抚养女婴而将其遗弃至一河边草丛内,致女婴失血性休克死亡。
社会秩序是一系列复杂的、相互连接的、多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构成了互动的环境。这个环境不仅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文化环境。文化作为一个规范体系,是人类社会秩序的功能性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种认为我们已步入了后现代社会的观点。而后现代社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解构性发展,虽然不能断言已经成为可以抗衡甚至取代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种类,但是我们可以认为,后现代性的产生,是对现代性的反思,而反思的内容就是现代性所存在的冲突与困惑。英国犯罪学家韦恩·莫里森曾说:“想象我们是现代的,这意味着什么?我们的一个信仰是,我们与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割裂了。我们可以欢欣,将从传统中解放为自由,而另外一些人,基于相同的逻辑,却宣称结果是我们失去了根,失去了生命的核心意义。”[3]从这个论断中,我们看到了现代人所具有的困惑。这个困惑并没有随着对于现代性的反思而结束,反而更加多元化和充满冲突。社会必然会存在一个主流的文化。犯罪就有可能产生于这种“文化冲突”,这个冲突意味着个人在既定的情形中,将要在行为的对与错的斗争中作出艰难的选择。反思“未婚妈妈”杀婴的案件,这里面充满了对“性”和“生命”的道德与价值评价。我国在传统上是一个整合得非常好的社会群体,拥有一致的、深厚的文化,一整套的行为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逐渐受到重视,他们几乎都存在或创造着自身的一套解释模式和中心价值观,于是价值多元化对原有道德体系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原发性文化冲突的继发性文化冲突。在这个冲突中,充满着自我与家庭、社会的对立,自由与约束的对立、权利与义务的对立。调研发现,作为犯罪人的“未婚妈妈”,在作出行为之时,内心均充斥着对自我价值的认同,而忽视了社会责任。而这种忽视,并非道德培养的缺失。无论学校教育或者家庭灌输,传统价值的内容必不可少。但是由于上文所述的社会化的失败,他们形成了不同于主流文化的犯罪亚文化,从而导致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
现代心理学研究证明,每个人潜意识中均存在着正常心理和犯罪心理。犯罪心理作为犯罪链条的一个初始性环节,可能在人的潜意识中长期储存。一旦条件具备,这种犯罪心理就可能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行为科学的角度出发,如何控制或打破犯罪所形成的链条,即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研究犯罪心理的最终目的[4]。因此,针对行为人个体的犯罪心理预防,是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直接有效的途径。必须看到,犯罪心理的产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前期犯罪心理因素是作为一种潜在的影响,后期则作为发生、发展的过程。犯罪心理的预防应当针对两个时期分别进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每个人在生活和学习中接触的社会层面多种多样,所以社会、学校、家庭、个人都应负起责任,做出努力。
首先,要进行价值观与道德教育,消除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在根本上是由于现代性文化冲突造成的价值观混乱造成的,这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对于对与错、是与非的判断和取舍。因此,预防犯罪心理最根本的就是要进行价值观与道德教育,使具有犯罪心理特质倾向的青少年个人,自觉形成良好的自我观念,有效地调控自我,从而使自己在遇到客观环境的刺激后能做出正确的反映,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道德准则与法治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的人文精神培养,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不良心理的形成。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潜在人群懂得辨别区分健康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例如以《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为基础开展健康教育。学校应采用适合该年龄阶段学生接受的方式,向其讲授包括性知识在内的青春发育期相关卫生知识,介绍婚前性行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的严重影响,以及如何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从而保护女性不受侵害。家庭要跟不良信息“抢孩子”,青春期的孩子正处在发育阶段,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家长应及时培养子女辨别信息好坏的能力,也可以采取找生理科普书籍给孩子看,带他们到生物科学馆参观等方式传授正确的生理知识。此外倘若在电视、网络上看到早恋、怀孕、堕胎等镜头时,不要简单粗暴地更换频道、关闭网页,而是要用智慧的方式告诉孩子这些行为为什么不对,会产生什么后果。
其次,要加强特殊群体的社会化过程。按照社会控制理论的观点,个体与社会的联系越是紧密,他越倾向于接受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权威,其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对于特殊群体,社会应热情接纳而不是拒绝他们,对其加强正确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使他们融入社会,接受符合社会规范的主流价值观念[5]。作为中国基本社会单位之一的家庭,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至关重要。家庭要营造良好、和谐的氛围,正确引导,合理监督。针对本文调研的犯罪类型而言,作为家长要清楚青少年的生理状况,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身体,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发现女儿与男性有亲密关系时,要让女儿知道自己怎样会怀孕,怀孕后应该怎么办,必要时教她们避孕的方式,并且应向女儿强调一旦怀孕,必须及时让父母知道,让他们做出正确的处理。母亲们也可以向女儿解释有关怀孕和流产的问题。出现问题时家长要适当“宽容”,必要时“退而求其次”。女孩怀孕后不敢告诉家长,主要是怕被责罚。她们的心智本来就不够成熟,这种恐惧更容易让她们采取极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首先自我反思,没有发现孩子与他人有亲密关系是家长的疏忽,发现有亲密关系没提醒她保护自己,更是家长的责任。一旦出事,要先解决问题再解决情绪,先安慰孩子,带她到医院终止妊娠,再进行沟通和教育。如果家长有一个理智的态度,孩子遇到问题时也不至于盲目冒险。“两害相权取其轻”,掩耳盗铃的家长最不聪明。
再次,要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消极因素的影响。要积极整治学校周围以桑拿房、按摩房、洗浴房、钟点房形式存在的娱乐场所,加大查处力度,不定期对该类场所进行抽查,发现可疑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向学生发放包房优惠卡及在校内张贴宣传海报吸引客源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严厉禁止在校学生从事该类行为。
[1]肖海霞.犯罪心理与常态心理[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2]温建辉.人性与人的本质新解[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3](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7.
[4]刘靖辉.论犯罪心理[J].当代法学,1999,(6).
[5]陈道明.青少年罪犯的心理特质与犯罪心理预防研究[J].中国司法,2007,(8).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of Special Perpetrators
HU Jing,ZHANG N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China 100025)
On the basis of investigation,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about the cases of infanticide by the unmarried mother:defendants tend to younger with low literacy;criminal means is rather cruel;and punishment is always mitigated.This article furth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such crimes:mental disorder is the direct cause;lack of proper socialization and negative non-social practice constitutes the social factors;and modern cultural conflict is the root cause.This article finally concludes that the criminal psychology be eliminated by education on value and moral concept,that the socialization process of special groups of people be enhanced and that preventive measures be taken by purifying the social environment and eliminating negative factors,etc.
Special Groups;Cases of infanticide by the unmarried mother;Causes of Crimes
D924.11
A
1008-2433(2011)04-0038-04
2011-05-11
胡 静(1973— ),女,北京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张 楠(1980— ),女,北京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