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惠琳
(西南财经大学2009级金融与理财实验班,成都610074)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但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单位GDP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煤、石油这些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的急剧减少时,我国资源严重不足的压力凸现,站在新的发展关口时,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为经济发展而放弃巨大的社会成本到底是不是值得,譬如不顾低效资源以求发展,这样的发展严重忽视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正如广东省市委书记汪洋所说“这样的发展不仅不是硬道理了,就变成了劳民伤财的浪费!”,也正如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所说的“用百姓生命换来的GDP,白给也不能要”。
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的深化“发展是硬道理”这一伟大命题,它不仅仅是指单纯的经济增长,更包括了经济与环境协调、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科学发展才是硬道理。在中国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也同等重要,不容忽视。只有经济与环境相互协调,中国才能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30年来,我国的经济规模迅速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的名义GDP总量从1978年的3 645.2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49 530亿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30年里实际增加16倍,平均大约7—8年经济总量翻一番。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我国在世界经济大国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变化。根据世界银行2007年9月公布的世界发展指标,按照2006年当年汇率计算的GDP,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四,2010年将达到6.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人均GDP将近10%的经济增长率,远远高出世界同期3%的平均水平,经济的高速增长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7年7月17日公布了关于中国环境政策的报告书《OECD中国环境绩效评估》,该报告认为,虽然中国是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但中国的环境标准,常常更接近某些最贫穷的国家。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之中。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环境污染比较严重;而以农业为主的广大农村,则主要是生态破坏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2.1 城市环境污染
中国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与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的态势十分严峻,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局部有所控制,总体仍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1]。
工业燃煤、家庭使用天然气、汽车排放尾气等造成了中国城市的大气污染;各地的江河湖泊都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城市垃圾和粪便处理已成为城市发展中棘手的环境问题之一;此外,还有城市噪声等问题。
1.2.2 农村生态破坏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制的缺失,大量的毁林开荒造成森林资源的急剧减少。森林破坏不仅使林木资源短缺,珍稀野生动植物濒危灭绝,还加剧了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加重了水土流失,加速了全球性气候变暖,使陆地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草原退化、土地沙化之势也极为严峻。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环境状况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是否应该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高速增长值得人们深思。在当前以经济发展优先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保护存在着以下3方面的缺失。
我国目前虽然有7部环保专门法及众多的法律和规章,但其详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却不够强,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只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和限制,对违犯者如何处理的罚则内容却很笼统甚至没有,造成执行部门难以执法。并且,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的治理仍然属于立法的盲区[2]。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却显得相对薄弱。造成我国生态和环境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还是企业。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自身的经济发展,却最终造成了整个生存环境的恶化。
客观地说,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公民的环保意识比较差。由于我国对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注重不够、落实不到位,使得公民的环境保护知识严重匮乏,造成广大人民对环境污染漠不关心,甚至毫不知情。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以及缺少对未来长远利益的考虑,造成了本应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主力军的广大人民反而成为了环境破坏的一个主要来源。
关于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的方法,已经有很多学者从法律、教育、体制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见解的方法,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我个人认为从根本上应通过经济的手段加以解决。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仅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消除了阻碍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更可以使二者的发展相得益彰。本文主要是受经济学中科斯产权理论的启发,从产权明晰的角度探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方法。
产权是指对他人使用某种资源的否决权,也就是拥有排他性地使用某种资源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产权这一概念的提出者科斯认为,政府只要把产权界定清晰,就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产权交换并有效地解决经济的外在性问题。用产权明晰的利益驱动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即建立一种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获利,环境越好、获利越多的环保与利润统一的机制,并通过产权机制的设计,诱使经营者自发地关心、保护环境,这种环保方式也被称之为“产权环保”或“自律型环保”[3-5]。
3.2.1 产权明晰对中国环境保护带来的好处
相比传统的保护环境的方法,产权明晰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调控来自发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和环境保护。运用产权明晰,能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外部收益。
(1)具有自主的内生环保动力。
当公有地的产权明确地落实到具体的法人时,其成本核算中就会自然地加入过度放牧带来的环境破坏成本,即原先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利益的驱动作用促使经营者自发地关心和保护环境,由此形成了利己与利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利益追求与环境保护的一致性。此时,“理性”与“道德”实现了一致[3-4]。
(2)促进环保技术的发展及环保市场、环保产业的形成。
由于法律产权和实际产权双明晰机制的作用,外部负效应便转化为经营者的内部成本,所有的经营者都会努力地使开发利用技术与环境保护技术在长期内达到平衡,从而使技术进步呈现出“可持续型”、“环保型”的发展态势。为了保证长远利益和持续发展,经营者会产生对各种环保技术、生态产品的需求,从而刺激环保技术、产品的供给,并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环保需求的刺激下,环保技术也将获得强大的创新动力[3-5]。
(3)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即时到位,政府为环保支付的成本最低。
尽管法律环保、政府政策环保有其强制性和权威性,但在公地制度下,由于缺少经济主体自身的内在的环保动力,其施行效果总会大打折扣[5]。但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我们却可以自发地实现法律监督和制裁。例如,如果发生了破坏环境的事件,由于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就会迅速地诉诸法律,通过法律制裁及时地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另外,政府能够通过产权明晰的制度来吸引民间投资,这样不仅可以做到低成本(政府无需直接投资)地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同时还可以避免政府直接投资带来的低效和腐败。
(4)加速荒漠治理和生态恢复。
当我们引入产权明晰的制度,诸如种树种草的经营活动就会有利可图,理性经济人利己的利益驱动机制就会驱动所有权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通过环境保护以降低环境成本。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荒地、荒山的产权所有者就会加快对荒地和荒山的治理以获取更多利润,同时这也将极大的改善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国的绿色。
(5)开辟新的投资空间。
在当前相对过剩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引导资金投向环保产业,可为剩余资金开辟新的投资空间。而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是不仅是经营者、投资人获得利润,还包括增加收入,社会增加就业、增加GNP(包括绿色GNP),政府增加税收等等[3-4]。
3.2.2 根据产权明晰制定的相应对策
既然产权明晰能够给我们带来如此多的好处,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从产权的角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弥补能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缺失,还能在政府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市场机制下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最优化。
(1)建立多元所有制并存的产权结构。
产权明晰,并不是指土地的完全私有化,而是指建立由国有制、股份制、承包制、合资合作制、私有制等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并通过这种制度结构,将每一寸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明确地落实到具体的法人和自然人身上,奠定产权环保的制度基础。
(2)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
政府可以将一些国有贫瘠土地以低价、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规模化地承包、出售给民营资本,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投资人和经营者所有。当前荒漠化危机的形势是严峻的,仅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启动民间投资刻不容缓。
(3)培育环保市场及大型生态企业。
同市场经济的形成一样,环保市场的形成和生态企业的发展也必须是以政府所提供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支撑的。因此,在产权明晰的制度基础上,政府还应设立相应的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这样才能吸引社会闲置资金、民营资本乃至国际资金投资生态产业。
(4)推广牧业圈养制,强化饲养业与牧草业的生产分工。
在草地的所有权明晰化的前提下,推广牧业圈养,可以使土地的肥沃程度与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为了实现持续获利,就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供应,所以土地所有者不会过度放牧导致土地荒漠化,而会更加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土地。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高速发展,环境恶化所带来的问题逐渐摆在了每一个中国人面前。在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只有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等同起来,我国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近年来,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对推进环保技术进步、加强环保管制、呼唤环保意识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是,我国却忽视了经济学产权制度这一重要因素,而仅从治标的层面上做了大量的努力,因此效果不佳。所以,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产权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只有在土地的法律产权和实际产权双明晰的制度下,社会才会有环保型技术进步的动力,公民才会有普遍自觉的环保道德意识,政府和法律才有其用武之地,经济的发展才会更有效率。
[1] 赵 济.中国地理[A].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 李志强.试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缺失及对策[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C]论文集(第二册),2007年.
[3] 刘力臻,徐奇渊.“公地的悲剧”与产权环保效应的模型分析[J].经济纵横,2005(01):57-63.
[4] 刘 毅.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7.
[5] 张晓第.环境效率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