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航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400020)
工业污染因毒性和危害较大,国家已早于生活污染作为防治的对象,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防治。但市场经济的法则告诉我们,多数人的行为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在工业污染末端防治上,往往存在治理和运营方弄虚作假的现象。污染者在进行治理措施上设置暗管偷排的现象有之;治理设施时运行时不运行的现象有之;治理设施不匹配也非常普遍。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往往在外力的作用下,才能很好的执行。所以只有在严加监督的基础上,污染者才能很好的承担污染的责任。
“污染者负责”是大家认同的由污染者承担污染和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的一项环境原则。就这一原则而言目前国内众多的工业污染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污染者自负责任的原则:污染者自身采取治理措施,自行运行管理治理设施。
(2)污染者部份转移责任的原则:污染者自身采取治理措施,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其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以及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污染者自行对其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管理。
(3)污染者全部责任转移的原则:治理措施和设施的运行管理分别或全由同一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本文推荐由同一单位承担。
所谓责任转移,就是污染者通过付费将污染责任转移给治理和运营的同一承担方。承担方必须具有国家及环保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具备足够承担治理和运营管理责任的能力。
从上述三责任原则的形式看,污染者全部责任转移的原则更有益于污染的防治和环境保护。这是因为:
(1)从治理措施实施和运营服务上承担者更专业更有能力。
(2)治理措施实施和运营统为一体,运营时熟悉治理措施,治理和运营可有机结合,相互弥补有利于达到环保要求。
(3)治理措施实施和运营统为一体避免了相互推诿、扯皮。
(4)承担者珍惜自己的资质,珍惜自己的声誉,否则将吊销资质或者减少业务来源。
(5)承担者承担后,污染者因为付了费对承担者也会加强监督检查,因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主体是污染者,只是经济罚没由承担者承担而已。污染者的监督检查往往更直接、更经常、更有效。
如何才能全部责任的转移,如何才能使治理和运营统为一体由承担者承担,如何才能使承担者真正具备承担治理和运营的能力。本文建议应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1)环保部门对大中型污染者或污染严重者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明确提出污染全部转移的要求。
(2)对已建成的大中型污染者或污染严重者要分期分批限期责任全转移。
本文所述的污染全部责任转移的原则是指其污染者治理和运营管理统一为同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担者承担。对已建成的污染者其治理设施早已建成并已运行,分期分批责任全转移后,承担者在接受这一任务时必须对其治理或运营要全面了解、全面分析。需改进的要改进,一句话,污染责任全转移的承担者一旦承担,对其承担的治理和运营全部负责。
(3)提高污染全部转移承担者的门槛。建设部颁发了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环保部颁发了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有的地方还颁发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具备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资质能力的资质。目前的情况是:有的同时具有上述资质其等级各异;有的只具有上述部份资质,其等级也各异。这些资质要有机的统一起来,对能承担污染责任全部转移的承担者要进行一次清理,提高门槛,使之确实能承担起污染全部转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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