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晓峰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各个行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相继开始招投标工作,该法的实施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结合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一是多个投标者串通一气抬高报价共同投标,无论哪家中标,都由围标发起人进场施工,每个投标者从实际中标者手中获得事先约定好的酬金;二是投标人与业主、代理机构互相串通。
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或无资质个体施工队,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及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的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是有资质的、合格的企业,而真正施工的单位为非中标企业。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动向,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为了个人的私利,在招商引资中,直接将工程项目交给熟识的公司,而不按规定去公开招投标。
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招标活动组织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标前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使评标走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结合目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归纳以下九种串标情形:一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三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四是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五是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六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七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八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九是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网上报名是指在招标阶段包括发布公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答疑等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可以有效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投标企业相互之间的直接接触,避免相互串通,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减少项目招标有关主体随意提高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事件的发生。网上公示即在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将招标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及中标企业名称、项目经理、技术总监等各项信息,全部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准入制度,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组成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对有关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建设、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定。主要考察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记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他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参考。同时,要充分发挥利用检察机关已建立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人的廉洁资格进行审查,限制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进入建设市场。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切实避免少数地方监管职能部门职能软化,越位、缺位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杜绝招标人泄露相关信息以及投标违规。要理顺政府、代理机构、业主和投标企业间的关系,确保监督到位。
现有的招投标法对邀请招标项目的范围及邀请对象、确定承包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不实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定不明确,尤其对“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将应招标的大工程分解成不需招标的小工程,以及一家中标、多家施工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白和漏洞,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地方行政性法规的立法研究,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秩序。
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检察机关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惩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同时,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要及时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供社会查询。要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净化社会风气。
以上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规范招投标工作的一些具体建议措施,随着“招投标实施条例”的颁布、相关法规的完善、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及招标师职业资格的实行,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