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1-08-15 00:46河北省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064400刘再保
河北农机 2011年2期
关键词:维修厂合格证财政补贴

河北省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064400 刘再保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深远意义,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农业机械配件销售”业务,必须事先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再凭《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国务院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177项),核发《合格证》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即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2006的要求;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规定》,发挥《合格证》应有作用,做好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本人根据多年从事基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经验和感受,就农业机械维修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粗浅建议,供参考。

1 关于《合格证》的相关问题:

1.1 《合格证》幅面太小,体现不了《合格证》是“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配件销售”业务之行政许可事项的严肃性。幅面应扩大到四倍,与其它行业“许可证”的幅面相近。

1.2 《合格证》没有任何包装,不能悬挂。既不利于维修厂点对《合格证》的保存,也不能落实《规定》的“悬挂”要求;建议采用金属薄板制作,幅面扩大到四倍,且能悬挂于维修厂点门前(既利于监督检查,又不怕风雨及阳光蚀)的《合格证》正证。对此农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统一要求式样和规格,由核发单位:“各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制作、进行物价注册、同时收取“制作费用”或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只作“监督制作者”,由维修厂点“直接付费取证”;使用副证,作年度审验记录用。

1.3 对《合格证》的年度审验、丢失、损坏、变更(主要是法人或负责人、维修场所、维修设备、技术人员等变更)如何处置?《规定》应该做出明确规定,或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的丢失损坏后的补发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1.4 建议《规定》明确规定,对取得《合格证》的保持条件(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及检测仪器、维修场所等)进行年度审验登记,以便于监督。《规定》应该明示⑴对不参加年度审验登记的,《合格证》自行失效;⑵对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行限期整改,再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

2 关于“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标准”的相关建议:

2.1 增设“修配加工”项目。建议在农业机械专项维修增设“修配加工”项目,该项目属于农村一般性机械修配性质。维修范围应是:农村机械修配加工、零活加工定做。应具有的主要设备工具包括:车床、电气焊设备、台钻、钳工工作台、金属切割机、砂轮机、普通拆装工具及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通用检测工具;从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车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条件与其它专项维修厂点要求相近。

2.2 增设“农业机械配件销售”项目。“农业机械配件销售”项目的从业技术人员应有“中级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有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质量检测工具和必须条件:⑴所售农机配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标明“产品质量检验执行标准”,具有中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厂址、厂名、生产日期和使用说明。⑵具有金属货架和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店面整洁,明码标价。

2.3 增设“多项维修”项目。以适应既不是综合维修也不是专项维修,而是专项维修中的两项以上的组合,比如既从事电气焊修理又从事轮胎修补;既从事农机电器修理又从事水箱修理等情况,没有维修项目主次之分,为了基层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标准》中应增设“多项维修”项目,对其设备工具要求,应根据维修项目而定,对从业技术人员要求,应该每个维修项目均有一名以上中级工。

2.4 建议农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标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上墙悬挂,以便监督检查并随时提醒操作人员。

3 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建议:

3.1 建议《规定》明确规定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配件销售人员)进行阶段性(以三年为一个轮训周期为宜)培训再教育,以适应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维修技术水平提高,让维修者跟上时代步伐。

3.2 建议对“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场所等条件均合格,只是修理人员技术等级不合格”的维修厂点,实行“过渡期”式管理模式。因为要考取等级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也需要一两年时间,在此期间,为了基层维修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此类既不能核发《合格证》,也不能勒令停产停业的维修厂点,实行“过渡期”式管理。在“过渡期”内属于“基本合格,有待改善条件”。这种管理模式属于“人性化管理”,应该提倡。

3.3 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考核办法,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主要应包括:⑴具有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专门机构、人员和专用车辆;⑵实现办公自动化;⑶统一工作服、监察证、监察标志牌及号码;⑷省级统一规定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包括外聘人员)津贴补助标准;⑸省级统一规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督导人员等)津贴补助标准;⑹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取得《合格证》率要求达到98%以上;⑺农业机械维修从业技术人员上岗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率达到95%以上;⑻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档案齐全、规范。

3.4 建议加快“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标准”和“维修质量监督检测工具、设备”的研制,如便携式金属硬度检测器、便携式金属磁力探伤器、便携式尺寸检测仪等,以便于基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单位,开展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5 各专项维修厂点,是农业机械“专门维修”厂点,具有“专业维修”性质,所以对其设备水平和维修技术人员技术等级要求应该高一级,才能体现维修的“专业性”。

4 关于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购置维修设备实行国家财政补贴的建议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购置维修设备实行国家财政补贴,是非常必要的。①在历史上,曾有过国家投资兴建县级“农业机械维修大修厂”的历史。现今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购置维修设备实行国家财政补贴是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农业机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符合国家扶持“三农”的产业政策;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者,大多数是农民,是国家政策倾斜扶持的人群;③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购置维修设备实行国家财政补贴,有利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开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正在走向区域性行业协会管理方向。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购置维修设备实行国家财政补贴,可以增加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功能,提高协会吸引力。

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购置维修设备实行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是:①国家、维修厂点二级投资制。国家补贴40%,维修厂点投资60%。优点是利于购置补贴项目的真正落实;②国家、地方政府、维修厂点三级投资制。国家占30%、地方政府占30%、维修厂点占40%。优点是补贴比例较大,适应那些“价格昂贵且维修必须具备的维修设备”的购置补贴,范围应是:注册的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的维修设备更新改造。国家财政补贴的设备名称应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中要求的“设备工具检测仪器表”中选择。国家财政性补贴的原则应是:鼓励各类农机维修厂点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升级,为此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促进农业机械“利用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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