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国巍
(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 伊春 153000)
服装作品版权保护问题
钦国巍
(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 伊春 153000)
服装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服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本身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比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服装作品版权保护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对国内外服装保护现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服装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服装俗称衣服,是指用面料等各种软性材料制作的,用于人民日常穿着的生活用品。[1]服装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学者们据此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具备两个构成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体现了作者自己的选择、编排、取舍和设计,即作品不是抄袭、篡改或剽窃他人的。可复制性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再现。可见,并非所有的服装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那些凝集了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体现独创性的服装,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才值得我们研究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也才称得上是服装作品。笔者试图对服装作品做如下定义:服装作品是以服装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体现作者个性和独创性的作品。服装作品是艺术和技术结合的产物,只有既符合美学理论、在人体着装造型上给人以美的感受,同时又符合服装工程设计规范的服装,才能成为服装作品。服装作品必须体现作者个性和具有美感。
在现有的服装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外是否有必要加入服装作品版权保护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对其提供版权保护,因为服装作品中更多的是服装产品,属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足以对其提供保护,因此主张不给予版权保护而只是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可以给予服装外观设计保护,但这种保护因为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设置等因素的影响,尚不能给予服装作品最完善的法律保护,因此将服装作品纳入著作权客体范围,给予著作权上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2]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服装作品著作权同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之一,都是人民对于自己智力获得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我们应该看到,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仍有其不完善之处。
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依申请的行为,只有当事人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才会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当事人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申请程序,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请文件才有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相关企业和设计师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缺乏申请保护的意识,无形中放弃了很多获得保护的权利。这也是我国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总量较低的主要原因。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必要的审查,才能授权、确认。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想获得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先提出专利申请,再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最终确认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一段时间,而且手续比较繁琐。对于服装这种季节性强、流行期短、款式变化快的产品来说,长久的申请期就会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失去它本身的意义。即使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也会因为服装本身过时,而失去其经济价值。申请手续的繁琐将影响服装的正常使用,尤其是在大企业中,设计部门每天设计出大量的服装,每一款都要准备齐全的申请文件,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工作,会制约服装企业的发展。
第三,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且这种设计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能够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服装都会运用到工业生产中,那些只是单纯地反映设计者的创意,对艺术、对美的理解的服装,我们就不能用工业产权上的标准去衡量它的价值,也就不能用外观设计专利来加以保护。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它给予人类精神上的享受是不可比拟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单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设计是不足够的,从版权角度寻求保护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就是说,利用版权保护服装作品有其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权利自服装设计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毋须办理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因此获得保护非常方便;二是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能把流行一时,“青春”短暂的服装设计直接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三是一些经济实用价值不大而单纯表现美学创意的服装设计如各种概念型、扩张型服装,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就已经达到目的了,如果再把这些服装设计用专利法保护,反而是浪费。因此这类服装设计,以著作权法保护是最合适的。[3]
1 服装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
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保护服装作品,但对服装作品的保护模式各不相同。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将服装作品作为单独的一类作品进行保护。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法国、摩洛哥等。在法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73年的《著作权法》,该法将服装作品归入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4]法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作品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规定:“尤其被视为本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包括:……14)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其产品外形的工业,尤其是服装业、裘皮业、内衣业、刺绣业、帽业、鞋业、手套业、皮革业非常新颖或用于高档服装特别面料的生产,床上用品及靴的制作及家具布艺的制作,均视为季节性服饰工业”[5]在摩洛哥,服装设计也是作为一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国 2000年版权法规定,“服装工业的创作设计”属于知识作品。[6]另一种模式是将服装设计作品纳入实用艺术作品或其他作品进行保护。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在德国,服装设计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纯艺术作品,还包括那些实用艺术,即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艺术、瓷器制造艺术、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等。[7]在俄罗斯,服装设计作品属于“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俄罗斯1993年《联邦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的客体是:……;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线条艺术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连环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8]可见,利用版权保护服装作品由来已久,服装业如此发达的法国都采用了这种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类作品形式,其中没有服装作品,而只是在第9项中规定了一个“兜底”性质的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服装作品加以版权保护。虽然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包含了实用艺术品,但只适用于保护外国著作权人的作品,仍未赋予中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客体的法律地位。纵观以上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将服装作品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同时也没有将国内实用艺术作品列为受保护作品。因此,服装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以单独或非单独作品形式给予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完全不保护服装作品,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没有将服装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作品形式给予全面保护,而是将服装作品中的某些类别纳入了其他法定作品中给予著作权保护。具体包括:(1)设计师绘制的服装效果图如果符合独创性要求,可以纳入到美术作品中得到著作权法保护;(2)在服装结构设计阶段产生的服装结构图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7款之规定,纳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3)服装作品中的样衣(不包括立体裁剪方法产生的样衣)则可以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7款规定的“模型作品”受到保护。[9]可见,服装设计的部分成果是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服装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的创作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全方位保护。具体而言,在服装造型设计阶段,如果服装设计者直接采用服装材料进行服装造型设计,即立体裁剪方法产生的样衣,其成果将得不到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结构图并结合服装工艺设计制作出的服装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我国服装作品版权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
提及服装作品版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主要指前面我们已经论述的单独保护模式还是纳入实用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保护模式。除此之外,在服装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选择上还存在服装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单独保护还是双重保护模式的选择。笔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应进行如下选择:
第一,对服装作品采取双重保护模式
服装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虽然具有其优势,但在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版权保护不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目前的国情下,取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单单用版权保护,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利于服装设计者权利的保护。所以应对服装作品采取双重保护模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服装的保护方式。
第二,对服装作品独立保护模式
服装作品与美术作品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差别。服装作品应该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我国著作权法尚未赋予中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客体法律地位。短时间内较好的解决服装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笔者建议应采用服装作品单独保护模式,即在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增加一类作品,即服装作品。这样,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了服装的设计图,而且还保护了服装设计的立体形式——服装本身。使服装作品这种特殊的思想表达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完全保护。也能够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的不完善之处。
[1]庄静.服装艺术设计[M].东华大学出版社,2008.
[2]戴娜娜.服装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09,(4).
[3]宋贻珍.论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 韶关学院学报,2001,(6).
[4]MAGDO’00,CHRISTINE.Protecting Works of Fashion from Design Piracy[EB/OL].
[5]黄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
[6]阿赫迈德.希达斯博士.摩洛哥的版权法.[EB/OL].孙旭升,张林初译.
[7][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2004年第13版)[M].张恩明译,法律出版社 2005.
[8]“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Russia”,Article7(Works Protected by Copyright)1.The following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works of painting and sculpture,graphic and design works,cartoon strips and other works of figurative art.
[9]戴娜娜.服装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09,(4).
Key words: works of clothing;copyright protection;copyright;daesign patent
Abstract: In China, the copyright law doesn’t give a clear prescript that works of clothing should be a type of protective works.Clothing itself is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The copyright of works of clothing protection have an advantage of industrial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 for clothing design.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the protection status of works of clothing at home and abroad,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nsummate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orks of clothing is proposed.
Study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orks of Clothing
QIN Guo-wei
(Yichun Teacher’s College, Yichun Heilongjiang 153000, China)
D923.41
A
1673–2804(2010)02-0034-03
201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