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谐视野下的立法和谐

2011-08-15 00:55赵光元
关键词:立法权观念程序

赵光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法治和谐视野下的立法和谐

赵光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多维度的协调统一过程,和谐社会需要法治和谐,立法和谐是法治和谐的重要内容。立法和谐主要包括立法观念和谐、立法过程和谐和立法内容和谐。立法和谐的实现是一项综合、渐进、有序的工程,需要多种因素的准备、积累和配合。

立法和谐;法治和谐;和谐社会

进入21世纪以来,和谐的价值与理念受到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上,既有党和政府的方针、决议和政策阐述的宏伟蓝图,直至具体实践,也有社会其他方面的探讨和建议,可谓见仁见智。但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议题的讨论和实践过程远没有结束,特别在细化、深化、系统化等方面更是有待加强。法治和谐体系中的立法和谐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一、法治和谐和立法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要有一个动力系统,它是包括制度导向、体制规范、机制运行、法治保障、政策推动、科技支撑等多种构成要素的综合系统。在这个动力系统中,法治既是构成要素之一,也是渗透于这个动力系统中的重要因素。因为,无论是鉴于法治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渐进过程和持续性出发,法治都是必不可少的。和谐社会不但需要法治,更要求法治和谐。从更深层次上说,也只有法治和谐,才能以和谐的法治理念、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

究竟何谓“法治和谐”,从狭义上说,法治和谐就是法治的内部和谐,即“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价值体系的和谐,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和谐”[1]。这既涉及法治理念和价值的确立,内含“良法之治”的普遍原则,又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与协调统一。从广义上说,法治和谐除了法治的内部和谐外,还包括法治与社会的和谐、法治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

从法治和谐的涵义上看,无论是狭义上法治和谐的诸环节之间、广义上法治和谐的诸方面之间,还是狭义上的法治和谐与广义上的法治和谐之间,其相互关系都是复杂交错的,不是单一和线状的。它们同时存在、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和作用,这种辩证关系共同构成狭义上与广义上法治和谐的状态和过程。探究其实质,也可以把这种多方面的和谐简化为立法和谐、和谐执法(司法)、守法和谐。虽然这种简化较为武断,但并没有歪曲其本意、违背其实质,也不失为一种分析方法。

在法治和谐的体系或视野中,立法和谐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立法和谐应表现为立法价值观念的和谐、立法过程的和谐和立法内容的和谐等几个方面。立法和谐是法治和谐的立法追求,也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基础和前提;立法和谐是社会和谐在法治领域的基本要求,也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法治层面的重要环节。

二、立法观念的和谐

立法观念的和谐,就是追求立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或其代表之间的价值和谐,使立法活动能在理性妥协的认识观念上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合理配置,实现立法过程的充分酝酿、辩论,甚至是争论和反对,实现立法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反映自然和社会运行、发展规律,使所立之法律、法规真正体现和谐社会的价值要求。追求立法观念的和谐,在立法精神上要契合与和谐社会理念相联系的社会价值;在立法程序进行和法律法规设计过程中,承认相互差异、不同甚至对立,这也体现了立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立法观念和谐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克服以物为本、权力本位、忽视人权的立法弊端,尤其要牢固树立立法活动中的理性妥协思想。因为理性妥协思想是立法和谐与法治和谐的理性基础,没有理性妥协,立法和谐与法治和谐乃至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理性妥协思想将促使不同价值体系、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产生并保持一种张力平衡,是立法和谐的必备条件。不仅如此,还要实现理性妥协理想的实践化和制度化,把这种理念贯彻到实际立法过程中。此外,从认识等级层面上看,理性妥协不仅是多元博弈价值共生观念、不同主体参与素养和渠道相对平衡观念、自由规约动态平衡观念、“善”“恶”动态协调观念、权利义务动态关联观念、信仰理性联动观念的思想基础[2],而且这些观念又都是实现立法和谐的必备基本观念系统。

三、立法过程的和谐

立法过程的和谐,就是在立法过程中促成有差异的或不同价值或利益主体的基本诉求的充分表达、多向互动,重视不同甚至对立要素主体之间“和”的体制和机制的建立、维持和完善,进一步促进由这种“和”的体制和机制生成的立法过程和结果状态。要做到这些,必须注重以下三点。

一是立法权限明确。立法过程和谐的首要前提是立法权限的明确。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明确是立法过程和体制的核心问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造成管理混乱,甚至引发社会动乱;还可能损坏立法,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立法谋私的现象。”[3](P77)就我国的立法权限而言,我国《宪法》有原则规定,《立法法》更是有具体内容。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过于原则以及《立法法》实施和监督方面的不足与缺陷,使我国立法活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立法权限不明确的状况。特别是随着“授权立法”和“先行立法”的不断扩大,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越来越趋向多元化,也由此引发不少立法无序、立法冲突、立法抵触现象,而以地方立法的问题最为严重。关于立法权限明确的议题是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结合我国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二是立法程序规范与正当。“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4](P8)。随着我国立法程序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就其蕴含的价值和标准而言,已体现了民主、科学、公平、正义、效率等,可以说具备了“正当”的根据和基础。但是,价值的追求和体现与现实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国家立法程序虽已较规范,而地方立法程序仍然失范不少。立法程序的正当也是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立法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要进一步促使我国立法程序的正当并使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主要应从维护立法程序的合法性,进一步实现立法公开,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扩大立法活动的参与性,确立立法回避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确保立法公正等方面加强立法程序的正当性。

三是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技术不仅与立法密切相关,而且影响执法、司法、守法及法的监督等法的实施环节。立法技术水平高,立法意图明确,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其他内容的表述明确无误,法与法之间相互协调,法律体系科学合理,也就便于执法、守法和对法的实施与监督。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立法技术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完善立法技术可从加强立法的预测和规划、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规范立法程序、增强法律文件的操作性和立法语言的规范性、提高立法的技术性、促使立法技术制度化等方面进行。

四、立法内容的和谐

一般意义上说,立法内容的和谐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单个法律文本自身的和谐;二是单个法律体系(单个部门法或某个具体行业法或程序法)的内部和谐;三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

就我国的法律体系而言,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就单个法律文本自身和谐而言,其和谐比较容易把握和做到。因为单个法律文本的内容本身实质就是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适用时间和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在法律条目上的体现。但这并不是说,单个法律文本的和谐就能自然实现,它仍然需要立法者和立法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宏观上的概览与微观上的字斟句酌。事实上,这也还只是狭义上的和谐,单个法律文本内容也要在遵循法律自身规律的前提下,使其内容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相一致、相适应,与社会发展和谐,这才是更广义的和谐。

相对于单个法律文本内容自身的和谐而言,单个法律体系(单个部门法或某个具体行业法或程序法)的内部和谐所涉及的内容也要庞杂得多。一般情况下,每个部门法有若干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有自己的多个单行法律文本。而单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就要求单个法律体系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单个法律文本、单个法律文本与单个法律文本等多方面的和谐。再加之由于理论上对一些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争议,某些具体法律体系的界定很难形成共识。这样便又增加了实现单个法律体系和谐的难度。但从总体上说,单个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要在把握某个部门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设定统一和科学的目标体系,以民主和开放的立法方式确定层级合理的结构系统,并对原有法律体系中的不和谐部分进行有序的废除和修改,从而在动态过程中达到和谐状态。

五、结论

实现立法和谐是一项综合、渐进、有序的工程,需要各种条件的准备、酝酿和积累,需要理论与实践的长时期的探索与相互促进。事实上,实现立法和谐、法治和谐与构建和谐社会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包含关系并互为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理论探究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可以明显得出,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诸多领域,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应是一个多维度的协调统一、整体推进和共同发展的过程。如前所述,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动力系统,以启动、维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超越这个动力系统,从更广阔的视野看,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要求法治和谐。这不仅体现在“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民主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前提,在现代社会运行条件下和谐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而且和谐社会本身就内含法治和谐,虽然法治和谐不构成和谐社会独立的子领域。而无论是实现法治国家,还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治和谐,都要有一个体现公平、民主、正义、和谐的法律体系,有一部“良法”,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前提和基础。而要达到这个目标,立法和谐就是绕不过去的路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

[1]张文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法治和谐[EB/OL].http://newspaper.cupl.edu.cn/main/Article-Show.asp?ArtID=1638.

[2]董志霄,李来和.文化哲学视域的立法和谐观念系统[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

[3]王晓民.议会制度及立法理论与实践纵横[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The Legislative Harmony in the System of the Harmonious Rule by Law

ZHAO Guang-yuan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a process of the multi-dimensional harmonization.A harmonious society needs harmonious rule by law.Legislative harmon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armonious rule by law.Legislation harmony includes the harmony of legislation values,the harmony of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the harmony of Legislative provisions,and so on.Achieving legislative harmony is a comprehensive,gradual and order project,requiring a variety of conditions of preparation,accumulation and coordination.

Legislative harmony;Harmonious rule by law;A harmonious society

DF01

A

1008—4444(2011)01—0025—03

2011-01-17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100480883)

赵光元(1972—),男,安徽寿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中国共产党法制思想史、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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