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珂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 郑州 450040)
浅议信用卡领域反洗钱问题
○靳珂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 郑州 45004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用卡业务得到飞速的发展,信用卡对促进居民消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信用卡业务的网络性等特点,极易被犯罪份子当作洗钱的工具,这就给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信用卡领域反洗钱研究,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信用卡 洗钱 风险
信用卡的定义比较多,本文主要讲狭义上的信用卡,即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交易主要通过POS机和网上银行交易等方式实现。
美国在网上银行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比较严格,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在2001年规定设立了国民银行网上银行并开办网上业务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还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审批主要在各州,主要是执照方面的限制;在2010年2月生效的《信用卡改革法》(Credit Card Reform Act)中,加强了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更加严格了发卡等环节。而具体在反洗钱方面,9·11以后,美国加大了监管力度,在颁布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银行必须有专人鉴别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查办不力者予以重罚。要从大量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只能借助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技术来解决该问题,例如美国财政部使用NETMAP软件开发的FAIS系统。
英国政府对于信用卡反洗钱,一方面加大司法力度;另一方面联合行业组织,努力推行带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IC卡,同时加快收单终端机具的改造,主要是银行对商户的终端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都在尝试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信用卡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实践。
国内有部分专家银行卡领域反洗钱进行了研究,如王小青等(2005)、李德善等(2009)分别从银行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银行卡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对策;孟建华从洗钱的三个阶段出发对银行卡业务的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问题、外币卡业务中的反洗钱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很少有对信用卡领域的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
1、监管、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信用卡业务规定中最为详细、操作性最强的文件。《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账户及交易管理、银行卡风险管理、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信用卡的主要交易方式为POS机、网上银行、ATM机等,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人行,2005)等法规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所以现行的信用卡适用法规强调的都是经营环节的内容,没有专门强调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刑法》等对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现行其他信用卡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使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例如关于信用卡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颁布),其中重点强调了伪造信用卡的相关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对持卡人只强调了恶意套现问题,对可以按时还款的套现是否违法没有明确解释;而对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在规定金额以上或者造成规定金额以上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才追究相关特约商户的法律责任,因为取证等方面的原因,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信用卡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监管薄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且与信用卡联系密切,增加了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也可能造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另外,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刚刚开始,给信用卡领域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的缺失加上商业银行受自身经营利益的驱使,不会主动制定信用卡领域严格、可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也并不一定会认真执行。
2、信用卡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风险
(1)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卡、特约商户的申请环节等方面。
第一,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及原因。信用卡的申请环节包括办卡申请、资料审查。目前,商业银行总行普遍将办卡申请、资料初审环节放在分行,由基层营销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核对客户本人的真实签名,资料寄送至总行后,由总行卡中心进行复审、征信、批核、邮寄卡片。具体来讲,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伪造资料,即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使用。究其原因:首先,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市场、节约成本,将信用卡的发卡工作外包给了专门的公司来进行营销。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在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自然不会严格执行与反洗钱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片面追求过卡率,甚至帮助申请人创造条件达标的情况。其次,部分商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展开批量发卡业务,放松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再次,客户办理信用卡填报资料常有保留,难以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二是洗钱分子跨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在不同信用卡、借记卡账户间反复转账,直到不能发现收入的性质、来源和去向。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商业银行完成发卡任务占领市场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规定发卡行在客户申请后一个月内将个人信用卡征信信息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以满足各发卡行查询申请信用卡客户共在几家商业银行共办了几张信用卡(不显示除自己行外具体在哪家行办的信用卡)、查询信用卡额度的需求;但部分商业银行只查询客户在本行开了几张卡,或者不查,或者个人可利用征信系统时间差,可以实现一人办理多张信用卡。
第二,特约商户身份识别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原因。部分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审核三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身份信息,为达不到条件的商户安装POS机;另一方面对特约商户POS机缺乏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究其原因是因为商业银行为了占领市场,考虑到成本利润等方面,放宽了对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
第三,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缺乏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所以支付清算组织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存在许多洗钱风险,例如对采取自身业务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网上对接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就比较薄弱,对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客户也没有强制要求留存身份证件。
(2)交易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第一,信用卡套现及原因。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合法手段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资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的主要模式一是信用卡持卡人利用网上交易等方式套现;二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为持卡人提供套现的便利条件。
信用卡套现反映的是该种金融产品涉足的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而不像在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POS机审核不严;信用卡预借现金支付的利息过高,信用贷款欠缺;部分商业银行对特约商户每月最低交易额有限制。
第二,信用卡交易环节的其他洗钱风险。信用卡与网上支付密切联系。信用卡一旦与网上支付工具进行转账交易,就进入了电子支付交易范围,而电子支付系统主要通过密钥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其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给反洗钱带来障碍:如果没有健全的支付交易报告系统,银行无法逐笔审查银行卡支付交易并从中筛选出可疑交易;由于信息被加密,不能直观的知道该信息的来源、目的地,更无法利用有限的时间、精力调查和追踪洗钱犯罪,而且部分银行业务发起网点的所有大额、可疑交易都落脚在信用卡中心,数据实行集中管理,这些就造成了信用卡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的跟踪与监测,给反洗钱甄别、调查工作带来了众多的不便。
另外,支付清算组织系统不完善也增加了反洗钱风险。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POS机等发生业务通常没有临柜人员的经手,无法在第一时间查问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进行事后的可疑交易识别变得非常重要。但遇到了交易记录的不完全可获得性的问题,由于支付清算组织系统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通过网上交易是不显示交易对手的、通过POS机交易是不完全显示交易对手的(如跨省交易,本省银联提供不出交易对手)。
(3)还款环节面临的风险。对个人异地、跨行信用卡还款涉嫌洗钱的交易,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处理问题上存在一定风险:被还款信用卡为异地或其他行网点所发,数据展现在异地网点的监控系统中,交易发生网点若发现可疑行为,在数据和客户基本资料的提取判断上存在一定难度,发卡银行在系统数据的处理上也缺乏原始凭证资料。
还款环节面临的其他洗钱风险主要是利用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方式的信用卡套现和洗钱方式;流程为缴费时用一张信用卡,而退款时却退到其他账户上,从而完成信用卡套现或洗钱活动。信用卡套现衍生出来的“代还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1、非业务环节的相关措施
(1)健全信用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尽快完善信用卡犯罪处罚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立法,使打击各类信用卡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堵住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快完善、细化信用卡领域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度。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关于信用卡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宣传工作,督促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等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卡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
(2)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防范信用卡洗钱。防范信用卡洗钱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商业银行、持卡人、支付清算组织、特约商户等多个主体,以及央行等监管和执法部门。因此应加强各主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信用卡违规、洗钱犯罪行为。
(3)培养专门的反洗钱人才、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应一方面加强培训,全面提升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注意引进人才,吸收包括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反洗钱的工作需要。更应该加强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行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他们在信用卡反洗钱方面的经验。
(4)开展信用卡反洗钱专项检查、推动信用卡反洗钱工作稳步发展。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对信用卡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适时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推动信用卡反洗钱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2、信用卡业务环节的相关措施
(1)身份识别环节的相关措施。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来发展业务,制定特别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2)交易环节的相关措施。首先,制定应对信用卡套现措施。鉴于推行“银税一体化”会增加特约商户的成本,在POS机上加装税控系统,发卡行应承担一定的成本,增加套现的交易成本,控制或降低违规套现行为,制定应对措施,预防洗钱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发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交易自动监测和报告系统,加强对异常交易情况自动预警,同时加强人工甄别。人民银行应完善账户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建立信息平台,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同时督促商业银行确保信用卡业务客户交易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侦察洗钱提供线索;对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特约商户异常交易黑名单,责令发卡行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依法取缔特约商户资格。最后,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督促支付清算组织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应向接入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准确的交易对手信息;督促支付清算组织认真向人民银行上报可疑交易;建议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和当地人行共享自己黑名单等反洗钱信息。
(3)还款环节的相关措施。规范使用信用卡缴费的机票退票、医院住院预缴费退款等行为,例如退款必须退到缴费时用的同一张信用卡,对退款时却退到其他账户上的行为,作为异常交易重点监控并上报反洗钱中心。同时要加强对“养卡”行为的打击力度。
[1]唐旭: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群众出版社,2009.
[2]马经: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张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