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与语境补缺

2011-08-15 00:52:12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术语译者语境

吴 琼

(华东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对WTO的承诺之一是尽快提供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翻译,增加国际贸易透明度。由于国与国之间存在着民族差异和语言的特殊性,不同法系之间、相同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语言也有所不同。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同一法律术语的使用者对其具体的含义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不同语言中存在不完全对应词义,在法律翻译中常常出现词汇空缺现象。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是指“因源语言所指称的对象,在目的语的法律文化中不存在,或难以区分和界定所导致的两种语言间无对应或基本对应的词语存在的现象。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可分为绝对词汇空缺和相对词汇空缺[1]。”法律翻译中出现的词汇空缺现象一直是让译者头痛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跨文化、跨语言的交际行为,也是一种跨法系的交际行为。法律翻译并不仅仅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文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译者的主要任务是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本,译者必须理解的不只是词句的概念意思,而且还有其在另一种语言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及如何实现这种法律效力[2]。这样就有必要了解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如何应对词汇空缺以及译者在作出决策时都考虑到哪些相关因素。

一、文献回顾

西方法律翻译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20世纪末期才真正受到人们重视。目前西方法律翻译研究仍处于启蒙期。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翻译理论研究与批评起步更晚,远远落后于文学翻译及其他社会科学语言的翻译研究。系统研究翻译的论著大多集中在文学翻译、科技翻译或者其他语言翻译,很少见到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的著述[3]。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对法律翻译的研究逐渐升温,不少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研究法律翻译,比如:宋雷[1]讨论了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的词语空缺及翻译对策;张新红、姜琳琳[4]研究了法律翻译中指示语的翻译及语用充实;李克兴[5]探讨了静态翻译策略对法律翻译的整体适用性。但是,李德凤、胡牧[6]认为尽管国内有关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逐渐增多,该领域虽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方向上取得部分研究成果,但也明显地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法律翻译理论的探讨远远滞后于其它研究范畴,仅占9%,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翻译研究的深层次发展,同时也留下进一步系统研究的广阔空间。李占喜[7]回顾了国内外语用翻译大约20年的研究成果后,指出目前国内对翻译的研究仍然多以文学翻译为主,对法律文本等实用文体翻译的语用研究相对滞后。虽然学者们已经从不同的视角研究法律翻译,但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未充分认识词汇语用学对翻译的应用价值及启示[8-9]。从学者们的述评中,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对法律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的研究仍属凤毛麟角。有鉴于此,应该积极从词汇语用的视角探讨法律术语翻译,从而引起相关学者的充分重视,促进法律翻译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视角

语用学研究语言符号与语言使用者及理解者之间的关系,其任务是对话语理解中的推理与制约因素进行描述与解释。关联论从认知的角度来解释交际行为,生态翻译从认知、社会和文化的角度来考虑使用语言的语境,但是它未说明如何通过具体的现象来找到选择适应的目标。而关联论可以指导语言使用者在交际过程中如何寻找最佳的动态关联,成为语言选择适应过程的目的和基础。关联论和生态翻译均强调使用语言者的认知在交际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交际的动态选择性。两者的结合,可以较好地指导语言使用者的交际行为。具体而言,在关联论和生态翻译的关照下,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首先根据自己把握的相关因素,为了适应并补缺具体的语境,顺应译者及读者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积极地寻找相应的语言手段,直到最终完成译本的翻译[10]。

法律翻译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使用形式,其本质是译者为了顺应特定的语境 (包括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借助推理,进一步获取跨语言及跨文化交际中不确定的语用信息,从而确定相关的翻译策略,选择特定的语言手段,并不断作出语言选择的过程。研究法律术语翻译时,应该对词汇空缺现象进行社交语用和认知语用的动态研究,并解释法律术语理解中如何对词语和结构的语义信息进行以语境为依托的语用选择。法律翻译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原文进行阐释的明示—推理过程。在这一翻译过程中,包含着对原文中存在的词汇空缺进行语境补缺和对译文信息的语用充实[11]。

法律翻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译者有权根据文本的不同类型,主动选择相应的翻译方法,进而选择恰当的语言手段进行翻译。法律文本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类文本。翻译信息类文本时,译者可以从语言、交际、文化三个维度着手[12]。笔者认为,这三个维度也就是Verschueren[13]所指的广义的语境。Verschueren所指的语境是使用语言的具体环境,可以分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就法律翻译而言,语言语境就是指法律术语所处的法律文本的上下文;非语言语境是指由法律和法律语言使用者的活动构成的社会文化语境,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传统习俗和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各种语境因素综合决定了法律翻译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的确定[14]。因此,本文根据关联论与生态翻译论,从语言、交际、文化三个维度分析法律翻译中出现的词汇空缺现象,并从词汇语用的视角解释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作出各种选择时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一)语言维度

“法律术语是用来表达法律概念,指称和反映法律领域特有的或与法律相关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属性的法律行业专门用语[14]。”法律术语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相对稳定,法律语言使用者在理解和阐释法律术语时,首先是从概念意义出发,一般不会超越特定的语言语境。请看例1[15]:

7.1 卖方保证并且该保证为本合同的一个条件:

(1)卖方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并且出售该货物的权利不存在任何障碍;

(2)该货物具有最好的可销售品质,并且在设计、工艺和材料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3)该货物满足合同目的,并且和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产品说明 (如有)一致。

7.2 在如下述所规定的质保期间,如果出现正常磨损以外的瑕疵,卖方应根据买方的意思:

(1)自负费用立刻对该瑕疵进行补救;或

(2)报销买方因对该瑕疵进行补救产生的费用;或

(3)自负费用在买方退回货物时即退还合同采购价款。

7.3 质保期指自买方接收到货物之日后18个月内的时间或自买方将货物投入作业之日后12个月,以时间后到者为准,还包括因为货物瑕疵而导致货物延迟投入作业从而延长的这段时间。

中文的“保证”在英语里两个对应词项:guarantee和warrant,那么上述条款中“保证”的正确对应词项应该是哪一个?根据《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guarantee描述的保证行为与将来相关,其含义一般指:(1)提供担保的行为;承诺将按时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或者 (2)为了履行合同而提供的担保物[16]。而warrant描述的保证行为与现在或者过去的情况相关,具有更具体微妙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思:(1)与物产转让相关的 (明示或默示)书面承诺,卖方保证其产权没有瑕疵;(2)卖方对货物所作的 (明示或默示)保证,保证货物具有某些品质;或者 (3)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其陈述属实或将满足特定条件[16]。因此,法律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因法律语言而导致的词汇空缺时,首先应该全面准确地理解该法律词汇所蕴含的意义,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寻找近似的词汇,以实现法律词汇的语用对等。翻译上述合同条款时不能仅仅依据“保证”的概念意义任意挑选一个词项,翻译为“guarantee”或者“warrant”,而应该经过语用充实补充具体的语境所隐含的交际意图,也就是内涵意义,分别译为“warrant”和“guarantee”。根据原法律文本的法律语言,在译文中为空缺的法律术语寻找语用对等的词汇,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根据上述合同条款提供的语言语境,结合合同的文字、缔约背景和宗旨,上文应翻译如下:

7.1 SELLER w arrants and guarantees and it shall be a condition of this Contract that:[15]

……

(二)交际维度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基本单位,每个术语在法律语言中都具有专门的含义。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译本应尽量与原文本实现语言功能的对等,还应考虑到两者之间法律功能的语用对等。法律词汇空缺有时是由一个国家和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心理因素导致。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应该对该空缺的法律术语进行必要的语境补缺,补充其隐含的语境意义。“语境补缺是针对指称不确定的词汇所进行的以语境 (包括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为基础的语用充实,通过调整与顺应,补充原文所隐含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法律语言使用者在交际中对相关信息 (尤其是非明示信息)的认知共现。语境补缺是一种基于语境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的语用加工过程[11]。”笔者认为,译者针对法律翻译中因思维方式不同而造成的词汇空缺,主动进行语境补缺,不断作出语言抉择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翻译过程。请看例2:

14.10 Waiver1No failure or delay by any party to take any action or assert or exercise any right or remedy hereunder shall operate or be deemed to be a waiver of such right or remedy in the event of the continuation or repetition of the circumstances giving rise to such right;nor shall any single or partial exercise of such right or remedy preclude any other or further exercise thereof or of any other right or remedy1No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waived except in a writing signed by the party granting such waiver1

上文已经指出,法律术语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相对稳定,法律语言使用者在理解和阐释法律术语时,首先是从字面意义 (即概念意义)出发,一般不会超越特定的语言语境。但是,由于法律语言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其本身就存在大量模糊的概念和术语。另一方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交际环境的不同和文化素养不同,而且使用法律语言的人本身的认知背景、推理心理、生活经历、世界观等等的不同,在理解法律语言同一个词汇空缺现象并确定其在特定关联的语境中的意义时,不同的人会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语用充实,导致人们的看法会出现不一致和偏差。根据《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waiver有两层意思:

(1)自愿放弃一项法律权利或者利益;

(2)表示放弃该项法律权利或者利益的弃权声明书[16]。

虽然这个条款标题的概念意义是“弃权”或者“弃权声明书”,但是,本条款的内容却是规定一方当事人未能或怠于行使其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时,并不表明该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言下之意就是当事人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相关向对方进行追索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译者应该具备全局观,从法律文本的整体思想去推测该法律文本使用者的真实交际目的,主动进行语境补缺,补充该空缺词汇的言外之意,从而实现交际目的。因此,上例应翻译如下:

14.10不弃权。当实际情况持续或反复出现使任一方享有一定权利而任一方未能或者怠于采取措施、确认权利、行使权利或者寻求救济时,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而且,一次或部分行使该项权利或救济并未排除其继续行使该项或者其他权利或救济。除非该当事人事先签署书面声明放弃该项权利,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均不得放弃 (笔者翻译)。

(三)文化维度

法律词汇意义的确定深受特定语境的制约,其中一个制约因素就是法律文化的影响。1969年,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首次提出“法律文化”的概念,认为法律文化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行为模式。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一个国家中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本身[17]。法律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认知程度将影响译者对某一特定法律术语的理解以及最终译文的确定。请看例3:

IX.9 Integration1This Agreement,together with the exhibits and other attachments hereto and thereto,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matter hereof and thereof and supersedes all prior and contemporaneous agreements and understandings(written,oral or otherwise)with respect to such subject matter1Despite the preceding sentence,the Memorandum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Samsung and 3DO dated October 17,1996(the“MOU”)shall survive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and effect until the occurrence of the Closing1Upon the occurrence of the Closing,the MOU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and of no further force and effect1

上述条款规定了缔约双方达成合意的最终情况。“Integration”的概念意义是“一体化”或者“整合”,那么译者是否应该如实翻译为“一体化”或者“整合”呢?这里涉及英美法系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文化因素。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形式有一条重要的规定,即Parol Evidence Rule。根据这条规定,在庭审交换证据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交口头证据以证明书面合同的条款效力,一般而言,如果该口头证据旨在变更、抵触或补充书面合同的条款,则不能采纳该项证据来证明合同当事人缔约的真实意图。因此,如果口头证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式缔约以前或者缔约时达成的意见而未列入最终的书面协议中,则一方当事人随后不得再提交此项口头证据以证明当事人最初的缔约意图。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避免合同当事人缔约后因其他原因反悔,任意寻求有利于已方的证据补充或推翻书面合同条款的效力。当然,这条Parol Evidence Rule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可以采纳口头证据的特殊情况。因此,法律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因法律文化而导致的词汇空缺时,首先应该全面准确地理解该法律词汇所蕴含的法律文化背景,在法律体系内寻找近似的词汇,以实现法律词汇的语用对等。翻译上述合同条款时不能仅仅依据“Integration”的概念意义译为“一体化”或者“整合”,而应该经过语用充实补充其法律文化所隐含的交际信息意图也就是内涵意义,译为“完整协议”。译者根据原法律文本的法律文化,在译文中为原文空缺的法律术语不断寻找语用对等的词汇,这明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例3可以翻译为:

IX.9完整协议。本协议及其他附件和附录构成合同双方就标的物所达成的最终协议,超越缔约前或缔约时就该标的物所达成的一切 (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协议与谅解。尽管有上述规定,Samsung和3DO于1996年10月1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将持续生效,直到付款完毕。一旦付款完毕,谅解备忘录自动失效,不再有任何效力 (笔者翻译)。

三、结束语

法律翻译中出现的词汇空缺现象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语言方面,由一个国家的法律语言本身导致;二是交际方面,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会有所不同;三是文化方面,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会影响人们的理解。了解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和语境补缺,有助于认识特定语境中语言形式和语用功能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解释法律术语理解中如何对词语和结构的语义信息进行以语境为依托的语用选择。为了实现语用等效,法律翻译者应该主动寻找原文和译文之间的最佳关联,即根据具体的特定语境来决定可行的翻译策略与方法,并以此为指导,选择具体的语言形式和手段进行翻译实践,以减少译文读者在理解信息时的认知付出,最终实现交际目的。当译者应对上述词汇空缺现象熟练到一定程度时,译者的动态翻译过程将自然而然地变为一个相对静态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是一个绝对动态与相对静态相结合的翻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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