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丹,谭燕萍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2.湖南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语句成为了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国际贸易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成为国际进出口活动中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具有词汇专业、句式复杂的语言特点,同时在功能上需要为立合同者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给合同条款语句的选择提出了极其严格的要求。本文通过合同英语的举例,分析条款的模糊语用功能,力求找到符合合同当事人利益需求的合适表达。
(1)语用学定义
语用学所涉及的某些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引起学者们的注意,曾在论辩术的名义下得到论述。作为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语用学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可以说,它的起源与以下研究有关 (Smith&Leinonen,1992):①对符号与意义的符号学研究;②语言哲学研究;③对语言形式的功能语言学研究。查阅诸多语用学著作,我们可发现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来讨论语用学的定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列文森在《语用学》中所阐述的:“语用学研究语言结构中被语法化或被编码的语言和语境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研究语言理解所必需的语言和语境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研究语言使用者将语句和恰当地使用该语句的语境结合起来的能力。”(Levinson,1983:9,21,24)这一定义提到了语言使用中最关键的一个方面:适当性或合适性。
(2)模糊限制语
模糊限制语 (hedge)指一些“把事物弄得模模糊糊的词语”(Lakoff,1972),模糊限制语包括词、词语,以及一些组合结构、小句。模糊限制语可以对话语的真实程度和话语内容涉及的范围进行修正,也可以表现说话人对话语内容作出的主观测度,或提出客观根据,对话语作出间接评估等,模糊限制语具有语境下的语用功能。
模糊限制语包括变动型模糊限制语 (approximators)和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 (plausible shields)。笔者对大量国际贸易合同考证后发现,合同条款大量使用了前一种模糊限制语,对合同功能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
变动型模糊限制语可以改变话语结构的原意,或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来话语意义作出某种程度的修正,或给原话语确定一个变动的范围。在语言交际中,这样的变动可以避免说话武断,使话语更具客观性;另外,类似模糊限制语的使用还可以体现说话人的谦虚或委婉,从而达到维护人际关系的目的。如英语中的sort of,kind of,somewhat,really,almost,quite,entirely,approximately,essentially,about,between X and Y等,汉语中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或多或少”、“在一定范围内”、“相当于”等,在语言交际中它们起着特殊的作用。
例如:(a)老师:作业做完了吗??
学生:还有几个题目,就快做完了。
(b)Jane:What is your salary there?
T om:It's almost twenty thousand.
以上两例说明模糊限制语的使用可以避免过于武断或绝对,反而能让听话人觉得真实,提高交流的效果。
(3)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
模糊限制语的功能有三个。一是可能影响或改变话语的真实条件,这个功能在本文将讨论的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不会体现,在此不再赘述。二是模糊限制语使说话人得以恪守合作原则或者礼貌原则等,在清楚地表达会话含意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将意见强加于人,避免过于武断。第三个功能取决于说话人的职业和身份,他们在遇到一些不易解释清楚的现象或事情时,往往会使用一定的模糊限制语。在涉及学科领域,尤其是一些科学难题的谈话时,说话者往往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把问题讲得十分肯定或绝对,相反,出自探求的态度,或基于个人的推断,他们会故意含糊其辞,使用各种模糊限制语。从一个角度看,模糊限制语可能成为他们展示业务或者学识水平的重要手段;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他们在遇到一些不易作出正确估计或者断定的场合,或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或处理把握不大的场合,模糊限制语可以帮助说话者体面地应付,成为最有力的言语手段。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法律文体,“精准”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合同条款应力求清晰而明确,避免使用空洞的词汇,同时在名词前后加上足够的限定语,以确保意思表达明确。但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模糊限制语,模糊语用功能贯穿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合同条款正是在准确性和模糊性之间求得平衡。
杜金榜认为在合同一类的法律文本中存在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原则的要求、语言自身的特点、交际的局限、文化差异等。本文所指的“模糊”应区别于语义的“模糊”,后者指的是词语所指范围边界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能通过上下文加以排除,语义“模糊”通常是缘于本体的模糊性和认识的模糊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模糊语用功能是应用十分广泛的语言构成成分,因为其独特的语用功能,对它的研究有利于人们进行有效的商业交易,订立出清晰且能实现订约人利益的合同。
(1)质量条款的模糊语用功能
货物的质量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货物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加上市场交易习惯各不相同,故表示质量的方法多种多样。概况起来,主要分为两大类: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是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样品的种类有很多,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等。如果采用这种方式交易,条款通常规定如下:
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
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质量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规定就是使用了模糊限制语,原因是某些产品在制造、加工技术上确实有困难,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规定一些弹性条款,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因苛求货物和样品的一致性向卖方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如果交易是凭文字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时候,就更要注意条款中模糊限制语的使用。例如:
Yarn-dyed Gingham Width 41/42”(色织条格布阔度41/42”)
Live Yellow Eel 75g and up per piece(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
Grey Duck Feather Soft Nap 18%allowing 1%more or less.(灰鸭绒含绒量18%,允许1%的上下幅度)
以上三例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严格规定了货物的规格,但是其实都是使用了模糊限制语来表达模糊语用功能,这些模糊限制语就是前文提到过的程度变动型模糊限制语。因为这些产品在生产或备货过程中无法达到每件商品保持一样的尺寸、重量或者比例,如果将品质规格精确到一个具体的数字,就会让卖方十分被动,增加生产成本。通过模糊限制语来规定一个质量机动幅度,既能保证货物质量达到买方预期的程度,又能为卖方留出适当的余地。
(2)数量条款的模糊语用功能
货物数量是指以国际通用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度量衡表示货物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及容积的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部分构成,合同一经签订,卖方即应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通常规定如下:
5000 M/Twith 6%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5000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6%)
About 1000 M/T(约 1000 吨)
以上两例使用了范围模糊限制语。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由于产品的特性、成交的数量、自然条件、包装方式、装卸能力及运输工具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常常不能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数量。为使合同能顺利履行,避免日后因交货数量发生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某些成交数量大、计算不易精确的货物,如小麦、大豆、矿石、原油等,买卖双方一般要规定一个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模糊限制语恰好就能实现这个功能。这体现了人类主观表达的局限和语言交际的实际需要,也是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在贸易合同中的体现。
(3)装运条款的模糊语用功能
装运条款规定的是卖方应如何交货以及何时交货,包括装运时间、地点、目的港、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船、装运通知以及滞期和速遣条款等项内容。装运时间是装运条款中一个必要项目,是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常见的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是: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ly.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ly 31th.
从这两个常用条款中可以看出装运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哪一天,而通过模糊限制语可以将时间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是由于合同签订的时间通常比装运时间要早很多,期间要经历原材料采购、生产、办理各种手续等众多程序,变化的因素也很多。因此,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将装运时间确定在某个具体的日期,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不便,如果在那个日子货物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卖方就会因违约遭到买方索赔。
同样,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表述方式也常使用模糊限制语,例如:
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中国港口装运)
E.M.P.(欧洲主要港口)
在货源不十分固定,或是在签订合同时还不能确定所订货物运往何处时,模糊限制语就可以体现语用功能的量准则,扩大语言指向的范围,忽略某些并不重要的因素,促成合同的成立。
订立合同者选用模糊限制语,以此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也是合同双方灵活使用语言的表现。
(4)不可抗力条款的模糊语用功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方式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出证机构。
If the shipment of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fire,flood,heavy snow,storm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However,the Sellers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e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该条款中提到的“部分损失”并未指明是多少比例的损失,“其他原因”也是模糊地涵盖了所有的自然灾害,提交不可抗力证明的时间是“15天之内”,而未说明具体是哪一天。这些限制语的使用不但用简洁的词语表达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的程度,也表达了订约者友好的态度,为协议双方提供了可操作性,恰到好处地表达了协商的方式。
为了提高语言交际的能效,对于模糊限制语的研究从单纯的逻辑视角拓展到了语义学、法律语言、国际贸易学等多个领域。作为法律语言,合同条款的标准是简明而准确,并实现交易的功能。条款也是一种交际语言,适当地使用“含糊”表达,话语会显得更得体。也就是说,语用含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客观命题具有中心意义,而围绕中心意义会产生各种外围意义,或出现上下、左右等幅度误差,合理地运用这些误差,就能体现合同条款的合适性,从而促成合同的成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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