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耕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广东珠海 519041)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过程中出现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的趋势及其对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威胁,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具体到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效率不断提高,传统的分配机制被打破,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方面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趋势明显加剧,制约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政府正在调整分配政策,努力实现从“效率优先”到“更加注重公平”转变。
效率与公平关系是理论界和现实社会生活长期关注与争论的问题,论争的焦点主要是二者的优先次序。对此理论界有“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兼顾效率与公平论”、“效率与公平制约论”。
“效率优先论”来自于西方自由竞争的各个学派,他们认为自由竞争是最平等的,反对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收入的再分配,认为这样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哈耶克主张公平、经济增长都可以在市场运行中自发地形成和实现,而旨在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试图人为地进行收入的再分配,无疑是在破坏公平。
“公平优先论”认为应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市场竞争产生的收入差距过大或两极分化是最不公平的,效率不是来自于公平而是来自于不公平,最终当不公平的现象普遍发生时,效率的降低也就不可避免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即公平是第一位的。
“兼顾效率与公平论”认为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要以生产者达到的产量使消费者得到的满足程度来衡量。如果生产要素的组合所达到的产量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满足,那么,经济就具有一定的效率。当任何重新组合将使消费者的满足程度减少时,这就表明经济处于最有效状态,这种状态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1]。
“效率与公平制约论”认为二者实际上都不可偏废,它们之间应当保持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无论哪种牺牲都是公正的。”[2]
从历史的角度看,对公平与效率的现实要求总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并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主义者把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作为解决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理论基础。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实际上正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生产力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影响和改造自然的物质力量,生产力的水平主要表现为效率;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其中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为产品分配的公平程度。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更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随之得到相应的变革。不同的效率观和公平观,对于其所处的具体历史时代来说,都具有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总会打破这种合理性。所以,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谁优谁先”的次序问题,两者主次关系的变化始终根据社会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正因如此,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了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实施社会公平发展战略,中共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中共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效率与公平分配原则上的政策性选择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是平均主义,工农业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统购统派统配。在当时实行相对平均分配,极大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种种弊端束缚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制约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自1978年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四大”之前,基本上沿袭了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方式和原则。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目标,计划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共同富裕而不是贫穷和落后,社会主义应该比资本主义更有效率。
与此相适应,分配领域的改革必须进行调整。1993年,中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当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刚刚开始,市场经济因素只是初见端倪,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原则恰恰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的趋势,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具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合理性,并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人们冲破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确立经济领域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形成市场经济;
第二,有助于冲破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充分地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多劳多得,将分配状况同每个人对经济效率的实际贡献直接联系起来;
第三,在客观上印证了发达的经济基础对于实现真正公平的社会的极端重要性。
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平的充分实现提供必须的方式和途径。[3]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一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经济增长的背后,贫富差距的拉大也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国家统计局信息显示,2005年我国基尼系数突破0145,2006年达到0147,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仅为0129,因此解决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势在必行。基于贫富差距拉大的实际,中共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随后,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特别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7年中共十七大上胡锦涛作报告时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代会报告将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提上日程,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增加将会提速,有利于缩小令人不安的贫富差距。由此可见,现在已经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淡出的时候,“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更符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首先,如果继续按照“兼顾公平”的原则去做,那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共同富裕”。“惠及十几亿人口”、“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党和政府对中国人民所作出的郑重承诺。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从现在起着手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否则,这句承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中国民众实际生活水准的普遍提升将成为泡影。如果只把公平放到一个“兼顾”的位置,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不遵循公平的规则、机会均等的规则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来谋求经济效率。于是,种种非法的“致富”方式便会流行于社会中。其后果是妨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且经济效率将会因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而缺乏可持续性。[3]其次,如果继续按照“兼顾公平”的原则去做,其结果必然有损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大,社会问题就越多,社会就越不稳定。如果我们观察一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状况,就会发现凡是基尼系数过高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存在着社会不稳定甚至是社会动荡的情况。
由此可见,“更加注重公平”的提出并不是因为公平天生就是第一位的,而是基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现实的审慎考量,是实事求是的结果。从以上对效率与公平的政策性调整看,在不同的时期,效率和公平地位在不断发生变化,而每一次调整都最终取决于经济实践的客观要求,而不是直接依据各种所谓绝对的“优先论”。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提到贫富差距问题时,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4]显然,现在已经到了认真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的时候了。围绕着这一问题,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去做,其中一项重要的事情便是不失时机地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更加注重公平”作为今后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平、公正对于整个社会乃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公平、公正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为了社会成员和谐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为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为了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有“更加注重公平”的共同准则。只有把“更加注重公平”视为整个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才有利于把我国建成一个人人共享、发达、公正的和谐社会。
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以人为本的发展应具体表现为社会成员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基于社会公平与分配合理来讲的。不是基于平均主义来讲的。事实上,共享发展成果是在允许有差别的条件下,能够使所有人不同程度地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这里的共享不等于平均分配,而是根据不同人的贡献和需要来合理、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5]也就是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的公平观、公正观是不同的。而且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公平的含义也在逐渐丰富,并且越来越关注“人”自身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因此,就涉及到一个极为简单的但却容易被人们忽略的常识性道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实现真正的公正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必须的方式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真正的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邓小平也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现实公平的根本前提。经验证明,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也就是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一个真正的公平社会。如果要刻意地制造一个公平社会的话,那只能制造出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就本质而言,平均主义也是一种剥削,是贡献小者、能力弱者对于贡献大者、能力较强者的一种剥削。在这方面,中国曾有过惨痛的教训。因此,我国若想建成一个真正的公平社会并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就必须重视社会公平得以确立的前提性条件——大力发展生产力。可见,我们需要这样一个发达的公正社会。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但公平的实现永远都只是历史的、具体的。追求效率的结果将使人类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地位上都逐渐趋于公平与和谐。社会公平程度的改善也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前提和保证,这样才能激发每个劳动者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积极性。因此,只有基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审慎考量,运用发展的眼光灵活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才能把我国建成一个人人共享、发达、公正的和谐社会。
[1]陈锴.效率与公平关系新论[J].延安大学学报,2006(5).
[2]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M].王奔洲,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2,80.
[3]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390,391,401.
[4]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4.
[5]郑功成.科学发展与共享和谐——民生视角下的和谐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