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桃
(长春教育学院 政史地系,吉林 长春130061)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陈 桃
(长春教育学院 政史地系,吉林 长春130061)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发生原因与多方面因素有关,包括对是非的辨识力不足与外界的不良影响、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与教育纠正不及时、自我调控能力差与暴力行为的情境因素等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因此,可以从减少对暴力文化的过度渲染、优化家庭教育与预防功能、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及时化解矛盾等具体方面着手,预防和减少大学生暴力犯罪。
大学生;暴力犯罪;原因;预防
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弑师、吉林农大郭力维杀死“睡在下铺的兄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频发的大学生暴力犯罪仿若一把把锋利的尖刀,不仅割裂了当事大学生美好的人生画卷,也在人们的扼腕叹息中触痛了社会敏感的神经——大学生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
暴力犯罪,是对使用特定手段实施的一类犯罪的理论概括。对于暴力犯罪的界定,学界观点不一。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上看,首先,“暴力”一词在刑法分则中出现的形式——“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胁方法”、“以暴力或其他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表明,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暴力方法、手段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或者加重量刑情节之一的犯罪行为,一般属于暴力犯罪。其次,那些法律条文中虽未明文规定“暴力”,但对于罪状的描述指出了事实上该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或者实践中通常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并且事实上使用了暴力手段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从以暴力手段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角度出发,在犯罪构成的诸要素中,“暴力”的行为方式是界定暴力犯罪的关键因素。由此,暴力犯罪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
大学生暴力犯罪通常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两种暴力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犯罪。大学生暴力犯罪除了具有一般暴力犯罪的凶残性、暴力性、危险性、社会危害严重及严重影响公众的安全感和治安稳定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与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年龄阶段、性格心理因素相关的一些显著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熟人化。在大学生暴力犯罪中最为典型、发案率最高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多为行为人的同学、亲属、恋人、老师等大学生熟悉的人。如,吉林农业大学郭力维杀死“睡在下铺的兄弟”、天津医科大学马晓明杀亲、东南大学博士孙魏施暴致女友毁容等案件就颇具代表意义。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犯罪对象熟人化,与大学生日常的生活相对固定于学校和家庭有关,同学、亲属、恋人、老师是大学生接触最多的人,相对于陌生人而言,与大学生发生矛盾冲突的概率也比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师生矛盾激化导致的暴力犯罪接连发生。特别是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弑师的恶性案件,更是将师生矛盾引发的大学生暴力犯罪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事实上,师生矛盾所导致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存在,但随着高校师生关系的日趋复杂,由师生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呈现出增加的态势,导致大学生以老师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的具体诱因也愈发多样,或课业纠纷、或利益之争、或伦理价值观的冲突等。
2.犯罪动机较为单一。大学生暴力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一般只有一个,比较单一,且犯罪动机多为报复、谋利和性满足。如,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有学者统计大学生实施的打架斗殴、杀人、伤害等人身伤害型暴力犯罪中,约有30%是由于大学生的报复心理所致;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则多是以谋取钱财为犯罪动机,以抢劫犯罪最为典型;对性的不当需要而导致的暴力强奸犯罪中,性满足是这类犯罪的动机。大学生犯罪人出于上述等犯罪动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在满足了犯罪动机的要求时即行结束。
3.激情犯罪占有很大比例。激情是一种迅猛爆发、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激情犯罪则是行为人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产生的难以控制的侵害性行为。由于处于特定的年龄阶段,大学生具有精力充沛、争强好胜、容易冲动等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容易因一时的“激情状态”而引发犯罪。在相当比例的大学生暴力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并没有特定的目标和动机,只是因为一时偶发的如言语、肢体冲突等外部刺激产生了某种激愤的情绪或难以遏制的欲望,进而以暴力的手段宣泄情绪、达成欲望而实施犯罪。
虽然每个大学生犯罪人具体的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在暴力犯罪的产生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一点上是共通的、确定的。没有主观因素的缺陷,客观因素就不会被主体所接受,也就不能成为主体现实的犯罪原因,同时,主观因素缺陷的形成和变化也离不开客观因素的影响。由此,笔者试图从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角度出发对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加以探讨。
1.对是非的辨识力不足与外界的不良影响。大学生好奇心强烈、求知欲旺盛,但由于年龄的原因,他们的认识能力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思维的批判性还不是很强,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因而对是非的辨识力还存在不足,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大学生所面对的外界影响又是良莠不齐的,如果不能辨别并且抵制那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就可能造成个体社会化的缺陷,成为导致暴力犯罪的潜在因素。
在外界对于大学生各种各样的影响中,社会环境中暴力文化的传播和家庭成员暴力行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两个重要因素。第一,暴力文化的影响。暴力文化是反映暴力行为发生过程、后果及暴力行为规范的文化,倡导的是一种用武力或其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大学生受到的暴力文化的影响大多来自大众传播媒介对于暴力的描绘,特别是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暴力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或唯一的方式,甚至被夸张的美化为“惩恶扬善”的手段。对于是非的辨识力尚有不足的大学生来说,这些对其以后暴力行为的出现产生了极为不良的诱导和影响,在很多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实例中都不乏行为人对影视作品所描绘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推崇和暴力手段的模仿。第二,家庭成员暴力行为的影响。事实和数据证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这倒不是遗传,而是后天的“熏陶”。在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如果经常通过暴力方式解决日常生活矛盾,或者经常使用粗暴的打骂等手段对子女进行管教,极容易将暴力的行为方式传染给子女。这对于大学生以后的行为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大学生往往会不自觉地模仿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处事,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矛盾。
2.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与教育纠正不及时。人格是行为的基础,人格缺陷是犯罪心理的最初表现。大学生犯罪人之所以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在于其某种程度的人格缺陷,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分析大学生暴力犯罪人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可以将其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自我为核心,极端追求个人需要的满足。随着对社会生活了解、参与的不断增多,大学生有着对学业、就业、恋爱、人际交往等方面多元的需要。而现实的情况中,大学生的这些需要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满足。如果不能够接受客观现实,或者以脱离现实的思维方式极端地追求,当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他人的言行与自己的自尊、自信等自我体验相悖的时候,由此引起的紧张感、挫折感很容易转化为大学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动机。
第二,缺少道德感和正确的价值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是犯罪行为,这是大学生都普遍具有的常识。那么为什么大学生犯罪人在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还要实施暴力犯罪呢?道德感和正确的价值观的缺乏是导致大学生实施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道德感使人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中获得情感满足,而对背离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产生羞耻和厌恶感。道德感的缺少会导致大学生对于自己的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缺乏羞耻感,更有甚者将犯罪视为“正义”的手段。而价值观的错位,不仅导致大学生对于物质利益过度的和迫切的追求,也会使其丧失对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价值最起码的尊重。
对于这些大学生人格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家庭、学校教育纠正的不及时,往往会使得这种不良倾向发展成为人格缺陷,成为暴力犯罪的心理基础。而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家长、学校关注的焦点过多地集中在大学生的学业成绩上,对于大学生的人格发展、心理健康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家庭教育或放纵溺爱、或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的不当形式,对大学生的人格发展都是不利的。在出现人格不良倾向的时候,家长的自身素质和精力的不足又使得这种倾向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而学校教育(包括大学之前的学校教育)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以应试为主的功利化倾向,缺少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德育课程往往流于形式,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同时,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滞后,也造成学生人格上的一些不良倾向没能得到有效的干预和及时的纠正。
3.自我调控能力差与暴力行为的情境因素。心理学家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形成,首先是青少年个体接受微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引起其内部需要结构的畸变。具有畸变需要结构的青少年,在诱因驱使之下,还需要经过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才能决定行为动机。当自我调控无力时,他们的犯罪动机就会形成和恶化,进而转化为犯罪行为。就是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最后决定阶段是行为人的自我调控机制和情境、刺激等主观和客观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阶段。其中,行为人的自我调控能力是情境、刺激最终是否会引发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对于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分析大学生暴力犯罪的案例,可以发现其中很多并不是行为人早有预谋的,暴力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情境、刺激的诱发下实施的。如,与他人发生矛盾,引发的由言语冲突上升到身体攻击而实施的伤害或杀人行为;对钱财等的需要,又适逢自认为可以作案的条件而实施的抢劫犯罪;色情信息刺激引起性冲动而引发的强奸犯罪等等。之所以很多的大学生犯罪人在一定的情境、刺激的诱发下会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个体意识对行为人的犯罪意向没能起到抑制作用是关键因素,也就是自我调控不能抵御诱因的驱动从而导致了犯罪。在暴力行为的情境因素的诱发下,大学生自我调控能力较差导致犯罪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情绪稳定性差,受到外界刺激,往往容易情绪激动且爆发力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第二,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对其行为的调控作用不大,即明知道行为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依然不能够通过自我调控阻止该行为发生。第三,意志坚决,实施行为的决意一旦形成就很难说服自己放弃,坚持地实施犯罪。
1.减少对暴力文化的过度渲染。暴力文化对大学生暴力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在现代社会坏境中,暴力文化的存在是有其必然性的,不可能将暴力文化绝对地杜绝。但对于暴力文化的过度传播,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介中对暴力的夸张描绘和过分渲染是可以避免和消除的。对于绝大多数已经达到成年的大学生来说,和社会上的普通受众一样,可以接触到从书报到电影、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中的各种信息。因此,要对那些肆意宣扬暴力的书刊、影视作品、充斥暴力血腥的网络游戏及时监控,完善相关的审查标准,防范大学生受到暴力文化的不良影响,并净化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同时,强化大众传媒从业者的自律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在传播内容中涉及暴力时,要处理好两对关系:第一,商业效益与社会负面影响的关系。无论是在报纸、小说,还是电影、电视,以及互联网中,几乎都存在着以暴力搏人眼球、获取卖点的现象。而这些暴力的传播在给小部分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却对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受众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产生着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成为诱发暴力犯罪的“加速器”。因此,大众传媒要承担起自身应尽的责任,不能为迎合商业需要而牺牲自身的社会教育功能。第二,正面主题与暴力内容的关系。大众传媒中一些涉及暴力的内容,本身并不是以暴力为主题,如新闻报道、法制节目以及一些影视作品中,暴力内容往往是作为实情报道、表达正面主题的一种辅助。然而对于辨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大学生来说,过多的暴力手段的描绘往往会转移其对正面主题的关注,甚至只对其中的暴力描绘感兴趣。这就要求媒体从业者要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在所要表达的正面主题和辅助的暴力描绘之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地避免喧宾夺主的传播结果。
2.优化家庭教育与预防功能。家庭的影响贯穿于一个人成长的整个过程。虽然多数大学生已经离开家庭在学校生活,然而家庭对于大学生的教育绝不是“功成身退”,而应该是仍然处于“正在进行时”的、对以往家庭教育的延续。优化家庭教育与预防功能,对于预防大学生暴力犯罪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首先,从家庭教育方法看,在放纵溺爱、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下长大的子女,往往是任性、适应能力差或冷漠、粗暴的,相对也更容易出现暴力倾向。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应采用平等、民主、宽容的态度,在这样的家庭教育下成长的子女不仅情绪稳定、积极向上,而且对人友好、社交能力较强,进入大学独立生活后也能更好地避免或者化解与他人的矛盾。其次,在家庭氛围方面,气氛冷漠、充满争执、暴力的家庭,很难给大学生以归属感,甚至使其长期处于抑郁、烦躁的情绪中。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关爱、照顾、帮助,积极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让大学生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和安全感,而不是在暴力的环境中学习暴力。再次,家长要经常与大学生、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关注其在思想、心理、人际交往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于能够及时地予以纠正。
3.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第一,普及心理咨询、进行心理援助。由于心理、情绪等原因引发的大学生暴力犯罪频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高校都在校内设立了心理咨询室,社会上的各种心理咨询机构也都对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可是事实上到这些心理咨询机构咨询的大学生并不多。心理咨询在大学生当中没有充分普及,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心理咨询得到普及,相关机构可以定期地开展心理咨询讲座、举办心理沙龙等形式宣传心理咨询,改变人们对于心理咨询的一些误解和顾虑,充分了解心理咨询的作用和意义,从而使大学生在遇到心理方面的问题时能想到并且选择通过心理咨询的方式排解困扰。在普及心理咨询的同时,还应该进行相应的心理援助,对于心理方面可能或已经出现问题的大学生给予帮助。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抵抗挫折能力的培养、情绪疏导和情绪调控的训练,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必要时还可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对于陷入心理误区或有暴力犯罪倾向的大学生进行适时的心理干预。
第二,加强道德素质的培养。很多大学生暴力犯罪人的道德素质和其所具有的知识文化水平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也正是道德素质的缺乏使得大学生对于暴力犯罪行为不能够自觉地遏制。因此,要加强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素质培养的主阵地,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建设、党团组织、学生管理都是道德教育的基本载体。在高校德育中,首先,要改变过去德育简单说教的方式,注重大学生的道德体验,结合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将德育内容内化为自己处理问题的立场和方法。其次,要不断丰富德育内容,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当代大学生的道德需要。再次,要将普遍教育和个体教育相结合,关注大学生道德素质的个体差异,注意针对性和层次性。最后,学校教育还要与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密切结合,以实现德育效果的最大化。
4.及时化解矛盾。许多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激化而引发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化解大学生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是预防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必要途径之一。化解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教师、学校、家庭多方的共同努力,又由于目前大学生多数时间在学校生活,因此,在家长应尽的关注和努力之外,教师、学校更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化解这些矛盾。
首先,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能。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生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工作最具有直接性。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熟悉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学生在人际交往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状况,将同学间、师生间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于初现。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辅导员不能带有个人的偏见和情绪,在赢得学生的信任的前提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解决矛盾,避免激化矛盾。其次,利用好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的优势。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植根于学生当中,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学生之间矛盾和纠纷的有关情况,在及时向老师和学校反映相关情况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谈心、举办各种活动,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最后,还要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保证学生在与同学发生纠纷及对于教师和学校所给予的处理和处分产生异议时,能够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有效地表达自己的主张,防止其采取个人的暴力手段处理矛盾。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校园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大学的象牙塔已经从“天上”回到了“人间”。大学生这一迅速壮大的群体也不是只读圣贤书的书生,他们所要面对的考验和冲击越来越多。社会上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影响、贫富差距带来的心理失衡、人际交往的复杂多面、感情生活的难以捉摸、就业的巨大压力等一系列问题不时地袭扰着他们,使他们感到从未有过的迷失和困顿。家庭、学校和社会需要给予大学生必要和及时的理解与帮助,消减他们的情绪动荡和心理问题,避免行为偏差。关注大学生身心发展,预防大学生犯罪,不仅是对人才的珍惜,也是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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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 旺]
D917.1
A
1671-6531(2011)11-0001-03
陈桃,女,辽宁本溪人,长春教育学院政史地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