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基燕,吴翠萍
(1.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安徽芜湖241003;2.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多维归因
周基燕1,吴翠萍2
(1.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安徽芜湖241003;2.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从历史、现实、人为因素三个维度剖析了造成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原因,为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启发和思路。
出生人口性比例;历史因素;现实因素;人为因素
国际上以每出生100个女性人口相对应出生的男性人口的数值表示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 .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生育史都表明,在不进行人为控制情况下,新生婴儿性别比一般会保持在102~107之间,这是由人类生殖过程的生物学特性所决定的,对这个数值的任何人为控制或改变,都将对人口的两性结构造成严重危害,带来人口安全的隐患。对此,国内已有多位学界同仁撰文论述。笔者也曾撰文[1]研究了基于出生性别比的人口模型的混沌性质,得出了出生人口性比的失调将导致人口规模向混沌状态发展的结论。
人口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正常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和谐与进步程度.美国哈佛大学的印籍经济学教授阿马蒂亚·森是1998年的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早在1990年,他就在《纽约书评》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亿女人的失踪》的文章,首次提出因性别歧视造成人口性别比失衡的警告,该文的主要内容后来收入他于1999年发表的名著《以自由看待发展》。这意味着,在人口密集的区域,通过B超检查、羊膜穿刺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被不正当运用于胎儿性别的鉴定,导致了数量巨大的女性胎儿被施行人工流产,从而男婴的出生率持续上升,致使新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失调,自然法则因而被扭曲,其结果十分严重。我国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调。2005年,我国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例近似118.59,在特别突出的广东高达123.54,湖南高达131.6。这一社会问题逐渐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在2009年的全国人大上作为提案引人注目。
要从根本上解决出生人口比例失调的问题,必须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本文将从历史、现实、人为三个维度剖析造成我国出生人口比例失调的原因,以期引起更多学界同仁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同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思路上的启发。
(一)男尊女卑——根深蒂固的性别取向
中国华夏民族至周代,宗法社会形成,男子从属于家族,女子从属于男子。东周以后,贵族阶级实行多妻的妾媵制,严格分别嫡庶,儒家的礼教对女子的行为作了种种的规定。
汉代进一步有衍律褒扬贞节,东汉女学者班昭著《女诫》七篇系统地阐扬男尊女卑的观念、夫为妻纲的道理及三从之道、四德之仪,从此男尊女卑观念深入全社会,广泛表现在观念形态及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给妇女带来深重的压迫、歧视及无穷的痛苦。直至近代,启蒙思想产生,西方民主主义思想输入,才逐渐打破这一思想禁锢。《周易·系辞上》:“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者道成男,坤道成女。”汉代班昭《女诫·夫妇》:“夫有再娶之义,妇夫二适之父,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故事夫如妻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封建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受几千年封建“男权中心文化”的影响,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影响深远广泛的儒家思想所提倡的性别差异观念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差异。传统的“三纲五常”夫为妻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深深地从思想约束妇女,使他们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于是,男尊女卑成为我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积淀而成的家庭伦理观,体现了男女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它是男女两性社会性别差异的集中体现,一定的家庭伦理观必然会对人们的生育价值观产生影响。
(二)传宗接代-亘古不变的生育价值观
“生殖作用”在人类文化中已形成一种文化体系。种族的需要绵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和生理作用而满足,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男尊女卑反应在人们生育观念上可以表现为三个层次:生育的目的和意义;性别价值取向;生育子女数期望。于是这种传统的社会性别差异使人们、家庭形成了以男孩为核心的生育意愿,表现在子女性别方面就是追求生育男孩意愿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这些陈旧观念俨然一块冰封千年的坚冰,横亘于人口计划生育国策事业的途中。
(一)性别歧视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尚未形成促进男女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受经济基础制约,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虽然党和政府做了很多工作来提倡和推进男女平等,使女性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一定提高,但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在现实中并未完全实现,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相当普遍,性别歧视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女性受教育、就业、劳动权益保障、参与社会民主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女性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就为女性的生存、发展带来了远比男性多的困难和障碍。这是导致男女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特殊国情,各方面竞争日益加剧,加上部分女性受教育程度低、素质不高,从而强化了一些地方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致使许多女性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之外,不能与男性共同创造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不能与国家和社会一道进步和成长。由于现实环境的反作用,加之一些媒体和文学艺术作品的错误导向,历史上长期积淀下来的“男尊女卑”等传统的性别文化和“不生男孩即无后”的封建生育观念不但没有被弱化,反而迅速膨胀。尤其是在农村,由于社会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不健全,有女无儿家庭在生产、生活、养老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实际困难,甚至在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屡遭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这种客观现状,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男女出生性别比例上升的加速器。
(二)社会保障水平制约
我国经济社会不够发达,“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农业生产力水平底下。撇开“传宗接代”等陈旧观念不说,客观讲,繁重的农业生产任务的完成、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家庭社会地位的确立,都强烈需要男孩撑起家庭的整个天空。
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迫于人口增长的巨大压力,注重人口数量的控制,而对赡养结构、性别结构等社会问题的研究远远不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成长风险、成才风险、养老风险等问题考虑严重不足,没有及时配套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的相应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如今,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不仅没能“少生快富”,反而养老无靠,处境凄凉前景堪忧,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另外,男女社会地位从法律平等到现实平等更是任重而道远,愈发助长了“养儿防老”等封建婚育观念的沉渣泛起。
(一)流动人口监管不力
在笔者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例近年来持续攀升,其上升速度远远高于城市。其主要原因是现阶段城市和农村计生政策和生育观念大不相同。城市基本上是一胎化政策,人们的对男孩的生育偏好远没有农村那么强烈,基本上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所以出生性别比例失调不是太严重。而在农村,由于对生男孩的强烈愿望,一些家庭为此不择手段,一如小品《超生游击队》所反映的情况。近年来,农村人口的大量外出务工或经商,为逃避计划生育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虽然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但真正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流动人口的计生监管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乡结合部出租屋,成为“超生游击队”的避难所;第二,私人小旅馆,成为圆梦的温床;第三,自主择业者,大范围的自由流动,为逃避打击创造了条件。
(二)医疗监督机制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医学科技的迅猛发展,B超机、染色体测试等性别鉴定技术和人流引产、药物流产等终止妊娠技术,在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对B超机使用监管失控,从而给那些有男性偏好的家庭带来了选择性别和终止妊娠的“福音”。更有甚者成为一些单位部门敛财的工具,尤其是私立医院、私人诊所通过私人关系,大肆从事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非法勾当。在笔者家乡就有一对卫校毕业的夫妇,在外地开了一家黑诊所,通过B超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牟取暴利,短短几年竟成为百万富翁。由此可见,对B超机使用监管的漏洞令人触目惊心。根据对“五普”和“四普”资料的分析,初步判断,妇女妊娠期间通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占30%;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占60%。由此不难看出,利用B超等技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是导致性别失调的“罪魁祸首”。
虽然目前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已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人参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主要是对违法者给予经济处罚,没有做出须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法律缺失,致使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人员,受高额利润的驱使或亲朋好友的“重托”,置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实施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问题的要害还在于,他们“狼狈为奸”,订立“攻守同盟”,使得此类案件难以核实。更有甚者残害和遗弃女婴,导致人口性别比上升。
(三)法制缺位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与法律法规的缺位、惩戒不严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刑事责任规定存在缺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令的惩处。但是这些规定即过于宽泛,其中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无相应的条款而变得空洞,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非法性别鉴定行为总体上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行为。第二,犯罪的主体规定存在缺位。近年来各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高的地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比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例,绝大多数是职业医师所为。然而《刑法》上未规定职业医师该受到何种处罚,仅仅是依照着人口计划生育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第三,定罪量刑的规定存在缺位。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因此,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以犯罪论处。因此,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处罚过轻,根本无法起到应用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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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4.24
A
1673-1794(2011)01-0032-03
周基燕(1977-),女,讲师,硕士,从事人口社会学及社会保障学研究。
安徽省教育厅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09SQRS193);安徽师范大学创新基金项目(2010cxjj29)
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