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刘 佐
2010年税收政策与制度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刘 佐
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要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
1月10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做好增值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法法律的立法工作,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等。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09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按7.5%征收。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加大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推进资源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等政策措施。
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纲要中提出: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适当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税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
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12月10日~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在稳定增长、改善结构、调节分配、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积极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资源环境等领域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0年12月21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十一五”时期的税收工作,研究“十二五”时期的税收发展思路,部署2011年的税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做好税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过去5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促进发展、推动改革、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希望税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加强财税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产业升级的支持。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要充分发挥财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要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综合采取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监管等联动措施。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论述了有关税收工作。他在论述“十二五”财政发展时提出:深化财税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强化税收、规范非税收入的原则,继续推进税费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等。他在论述2011年税收工作时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认真落实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做好增值税法、车船税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继续开展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1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了有效地缩减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量,合理引导市场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耐火粘土和萤石的资源税税率。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落实、完善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和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作出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以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折旧或者摊销期满的资产作出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上述国际运输劳务指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5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
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即日起执行。
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自当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自2011年起,对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布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以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以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往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生产企业为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规定退还。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水土保持法》。该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12月31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宣布: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10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上述方案,中国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10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此外,中国2010年关税税目总数从2009年的7868个增加到7923个,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4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和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
5月25日,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在北京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2011年起执行。
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共406种货物的出口退税。
7月25日,中国政府与赞比亚政府在卢萨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0月18日,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发出《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10月23日,中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在瓦莱塔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0月31日,中国政府与叙利亚政府在大马士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据此,2011年中国的关税税目总数将由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变,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暂定税率;出口关税税率不变,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部分化肥等产品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1月2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提出:对三网融合涉及的产品开发、网络建设、业务应用和在农村地区的推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金融、财政、税收等支持。
3月17日,根据2009年3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门发布《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上述意见提出:利用宽带、3G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和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7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发出《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11月5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个部门发出《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1月1日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4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单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即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通知中规定:(1)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6)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1)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经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以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是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和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9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以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3日发出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2009年底到期以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底。
3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对“菜篮子”产品出口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等16个单位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和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完善整合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鉴于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特殊困难,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环保、就业、扶贫等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加大对恢复重建支持力度。
5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
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
10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1)符合规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商贸企业、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以内按照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1月29日,为了贯彻中共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国家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发出《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改制以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以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4月11日,经中央领导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下一步意见》。意见中提出:认真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加快完善财政、金融、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做到结构好、布局好、效益好、可持续,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中提出:按照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7月24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5个部门发出《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5日起,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包括软件工具和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等5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意见中提出:(1)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2)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3)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月18日~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提出:在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
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6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率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中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以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方法同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6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依法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推进资源税改革,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他资源产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关税。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规定免征关税。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6月25日起,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月21日,根据国务院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决定,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离境退税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4个环节。上述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照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凭证;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以前退税物品没有启用或者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2)境外旅客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境口岸暂为试点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退税定点商店指相关部门认定、按照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退税物品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包括纺织原料及其制成品,皮革、皮毛及其制成品,鞋靴,表、钟及其配件、附件,首饰,化妆品,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厕卫用具,家具,空调及其配件、附件,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影音家电及其配件、附件,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文具用品,乐器,体育用品,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配件、附件,其他物品,共21类。
(3)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指同一境外旅客同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
(4)退税代理机构指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者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5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自2009年至201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贷款,下同)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2)自2009年至201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09年的农村信用社自2010年起执行上述规定。(3)自2009年至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4)自2009年至2013年,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以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单位发出《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7月2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2011年。
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改革现行军品税收政策,按照公平、高效的原则,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
12月2日,根据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该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然按照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分别自当年7月1日、4月1日和3月20日起施行。
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以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分别自当年1月1日和2月20日起施行。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意见》。
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决定取消2个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9月14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
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