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2011-08-15 00:47
巢湖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物权财产法律

王 烨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王 烨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产业在全球的蓬勃兴起,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渗入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产生了具有财产外观的“存在”——虚拟财产,这种虚拟世界的“存在”所具备的财产性特征及其所包含的利益关系已经逐步被人们所接受。随之而来的是,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当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相关立法也是一片空白,因此迫切需要研究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等相关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希望能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提供相关参考。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物权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人们不再如以前那样单纯的利用网络来浏览新闻或获取信息,还可以在网络中创建与现实生活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进行娱乐和生活,并催生了与之相联系的具有财产外观的网络虚拟财产。然而当前我国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属性等基本问题众说纷纭,对纠纷解决途径以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等问题更是莫衷一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究竟该如何定位网络虚拟财产?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别、特征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学界的各种学说及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希望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较为准确的定性,以为我国今后立法和司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帮助。

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当前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考虑:

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侧重于对 “虚拟”的理解,认为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字化的、具有财产性质的信息资源都可以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有着极为广泛的外延。如杨立新教授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林旭霞教授认为,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者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仅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游戏过程中积累的游戏装备、游戏成果等物品。如于志刚教授将狭义的虚拟财产定义为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由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控制的账号 (ID,即identification)下所记载的该账号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货币”、“宝物”、“武器”、“宠物”、“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游戏服务器上,可供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的各种数据资料或者参数。

本文中,笔者采用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中的账号以及账号下积累的角色、级别、货币、装备等资源的总称。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2.1 网络游戏ID号

所谓网络游戏ID号是指为使用游戏软件,而在登录游戏时填写用户名、密码、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然后由游戏软件分配的账号。该账号具有准入性的功能,拥有帐号意味着用户对某个系统的资源可以进入使用,对其名下虚拟财产进行处理。

2.2 虚拟角色

在网络游戏特别是角色扮演类游戏中,玩家需要创建一个或者几个角色在虚拟世界的特定场景下进行游戏。这种虚拟角色在游戏剧情设计等前提下根据玩家的爱好选择具有不同的特色和技能。虚拟角色可以在游戏世界里进行漫游、冒险;可以购买物品、装备来武装虚拟角色;可以与游戏中的虚拟敌人进行战斗,从而获得金钱与能使虚拟角色升级的经验值……。当前的网络游戏特别是角色扮演类网游(如魔兽世界等)可以极大的满足玩家不同的心理需求,给玩家提供了在世界上(游戏中的世界)成就一番事业的欲望,这也正是网络游戏之所以吸引人的地方。

2.3 虚拟装备

虚拟装备简而言之是指游戏中虚拟角色可以使用以及提升或赋予角色某种能力的道具。当前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品种繁多,不同网络游戏情节设计不同,虚拟装备在游戏中发挥的作用也随之不同。虚拟装备与游戏账号有着相对独立性,一个账号下可有多种游戏装备,并且可以独立进行处理如与其他虚拟角色交易交换等等。

2.4 虚拟货币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适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主要用于兑换游戏运营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如Q币、魔兽币、盛大元宝等。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使用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主要交易品是网络游戏中的金币、道具和财产所有权等。

2.5 虚拟世界中其他财富

这主要是由不同网络游戏的剧情设计及其游戏性所决定。主要有虚拟宠物、会员资格、副本地图等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2.1 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它在本质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但同时它也在力图模拟现实世界,因此可以说是虚拟的现实世界中的现实物品的虚拟。

2.2 客观存在性

从物理意义上来说,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它与现实社会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为人的意志所反应的客观实在。尽管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虚拟世界,看的见但却摸不着。然而,本质上它是以计算机字符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硬件之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的硬盘中,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感知。其次,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属性。无论是玩家从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还是玩家之间的交易、互易,都证明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媒介。

2.3 依赖性

其一,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所以对计算机网络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脱离了计算机网络硬件环境它是一堆无用的数据。其二,特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游戏。一款网络游戏根据游戏情节开发出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在该款游戏中使用,无法移植到其他游戏中使用。其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最终的虚拟财产交接还是依赖于游戏软件这个平台来实现,它不象我们通常所说的应用软件产生的文档可以拷贝到移动介质中携带,到达异地后在另一台装有该软件的电脑上打开。

2.4 价值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一件商品具有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行为所创造的,而商品的价值则是由抽象劳动行为所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充分满足玩家的心理需求,实在其在真实世界中所不能为的行为,使玩家的身心得到极大的满足,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与此同时,玩家的虚拟财产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也是由玩家在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后获得的,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讲,它凝结了游戏玩家的抽象劳动,具有价值;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虚拟财产可以进行货币之间的交易,反映了其现实价值。

2.5 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指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没有禁止性规定。玩家从网络游戏运营商那申请到虚拟角色后,虚拟财产无论是在网络游戏中合法获得还是从运营商处购买,或是玩家之间合法交易取得,只要途径是合法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比如使用外挂等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应当是法律禁止的。

2.6 期限性

网络游戏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某个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旦兴趣转移,势必会造成该网络游戏大量流失其客户群体。游戏运营商作为一家企业或公司,利润最大化是其存在的终极目标。所以,出于成本和利润的考虑,运营商往往会选择关闭该网络游戏清空其服务器,而其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将会消失无踪。

3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财产,当前国内对此问题的观点和学说甚多。根据对现有资料的搜集整理如下:

3.1 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游戏只是游戏运营商因向玩家提供的娱乐消费服务而与游戏玩家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该学说“将虚拟财产的权利定性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而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由玩家占有后,视为合同签订并转变为虚拟财产”,“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享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合同让渡其部分权能,而玩家享有债权”,根据游戏合同,玩家取得了以特定游戏服务为内容的游戏凭证,由此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仅标志着玩家根据合同的内容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

3.2 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刘春田教授认为:“虚”就是无,“拟”就是有。所以虚拟不是无,是在无的基础上的有。是从无到有一种创造行为,也就是生成知识的过程。所谓 “虚拟”财产,它的对象符合知识的构成要素,应该属于广义的知识范畴,知识是人类对它认识的一种描述。“虚拟”是靠物质实体能够表达的实在,它本身不是物质的,但是它通过物质可以描述、表达的。这种观点认为用户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

3.3 无形财产说

该学说的起源依据是在“李宏晨诉北极星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和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原告在网络中丢失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 因此,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理应作为无形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3.4 新型财产说

新型财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财产形态,不能将其简单的归于以往传统的财产类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来处理,而应当按照其自身的特殊规则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该学说认为,将其与物权、债权并列,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3.5 准物权说

该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和支配权能等方面不同于民法上的物权,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却具备了与物权相近的特点,基于此,国内一些学者如钱明星教授就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其观点如下,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一种准物权,第一,意味着除玩家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玩家拥有的财产的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玩家的利益。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网络虚拟权利转移的时点、风险的分配、责任的划分以及公示方法等都可以准用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则,有利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行为。

3.6 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物权中的一种客体物,在物权分类中可以将其列入“动产”的范畴。“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网络虚拟性,但它应该属于网络条件下的动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利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若干权能,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是客体物。”“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加之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4 本文观点

综合上述我国学理界的一些主要观点,笔者认为“物权说”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件、图书资料、树木、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其他合法财产”表明,只要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取得的方式合法、取得的对象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的财产,那么就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就应该被法律保护。而网络虚拟财产正是一种财产,取得的方式合法,本身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特征的概括和分析,可以得出,虚拟财产满足客体物的一切特征,但同时虚拟财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的特征,如虚拟性等,但“时至今日,科学发达、物之范围扩张,如自然力(水力、电力),亦应列入物之范畴,因而吾人对于‘有体’二字之解释,故不必再斤斤于‘有形’矣。”所以尽管虚拟财产在显示状态、形式等方面与传统物权客体有所不同,但其并没有突破“物”的范围,还是属于物权中的一种客体物。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客体物。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过我国虚拟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的判决:“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可以看出,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虚拟财产当做无形财产来加以保护的。200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盗窃游戏帐号的案件。经审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被害人游戏资料,并非法窃取多名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某盗窃罪成立,这是网游盗窃依法受惩的首例。

通过从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上物的概念的不断演化,虚拟财产符合物的一切特征,为虚拟财产成为一种新型的物提供了理论支持;司法实践上,我国司法系统对虚拟财产逐渐形成了统一的看法,即认定虚拟财产为所有权客体,是一种新型的客体物。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新型的客体物,而其法律属性应当定性为物权。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2]林旭霞.虚拟财产之法律意义[J].福建法学,2007,(2).

[3]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4]王永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D].苏州大学2009级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5]邓张伟、戴斌、谢美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 [EB/OL].http://www.ccnt.gov.cn/sjzz/zcfgs/whfz/200604/t20060414_25806.html

[6]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蔡忠良.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6,(3).

[8]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9]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59.

THE LEGAL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TRY

WANG Ye
(Chaohu College,Chaohu Anhui 238000)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network industries in the world, Network applications have permeated every aspect of human life,which had a tremendous impact on human social life and created the appearance of a property's"existence"——virtual property,The virtual property with the property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rests have gradually been accepted.However,Virtual property leg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But how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the academic sector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 lot of controversy,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also a blank space,therefore,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study Virtual property legal issues.This thesis through the analysis the properties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concluded, hope for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our judicial practic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legal attribute; real right

D923

:A

:1672-2868(2011)02-0026-05

责任编辑:澍 斌

2011-01-22

王烨(1984-),男,安徽巢湖人。巢湖学院经法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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