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凡金
(重庆文理学院 ,重庆 永川 402160)
我有个理论,也是我的一部专著所要阐述的理论即制度是一个互动过程且不存在中性,或者说只是瞬间均衡,最终正式制度变迁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存留下来且作为后代制度直接借鉴的就是诺斯们所论证的人类制度变迁史的初衷;另一类是极端制度,对人类造成伤害的,间接或者几乎没有被继承的制度,法西斯、文革等,专制或专政主义社会,几乎体现了专制个人的政治意识使制度沿着他的意志前行;和平社会的发展则循着综合折中的国际集体思维走向。但是这两个社会形式都是从原始社会的集体社会形式发展而来的,只有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心理才真正分道扬镳,但其中无论哪个社会一旦到了经济危机、战争、集权、统一的时候全部都是正式制度变迁分道扬镳之前一样过程。
之所以说两种类型社会出现分割的情形,是说用现代视野去发现的不同社会类型,且带着现代人的思维和多元认同,并且所谓的两种类型社会实质上起源于同一个母体,因为历史变迁致使出现分野,也出现了割裂,尤其是所谓“平等、博爱、自由、民主”与“专制、权威、人道”的争论与国际斗争,都是人类经历了高度集中的、毫无差别的原始集体主义之后的社会隔膜与分治走向,正如盛洪先生曾说上古时代(或者第一轴心时代,)开始中西方就已经出现制度的分道扬镳,我不同意这个看法,如果说儒家政治伦理和新教伦理是标志性事物,那么最多算在非正式制度领域中的一个端倪而已,与正式制度的分道扬镳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我一直认为人类形成初期所有的社会类型都是集体主义社会,尤其是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等原始的起源性社会,都是以集体为生存之本的单位,是典型的集体主义社会状态,但为什么后来的社会发展即使是在同样的区域范围内就出现了分野,出现了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契约型社会差异,是纯粹的文化变向还是政治治理的牵引,是生活方式的变革还是落后形态的映衬,暂且还不能武断地下结论,于是我们不得不沿着集体主义社会和契约型社会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分道扬镳的历史发端开始我们的研究。
有人说市场经济或者商品经济是契约社会建立的标志,我不能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是早期意识形态的裂变达到正式制度 (法律确定私权的至高无上和政治制度的“产权化”)的确立才形成了一个定型,中国社会可以建立改造了的契约型社会,但却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式的契约社会。如果仅仅从马克思经典著作的只言片语中推断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有概念,却有很大的不妥之处,以研究者的理性和思辨行为来看,不是否认马克思主义的合法性,而是寻求其可能不当的地方,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集体主义思想一直被认为是伴随社会主义思想一起产生的,集体主义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价值观念。我觉得这是一个误导或误解,集体主义是一个社会大众信服的理念,是某种政治治理模式下的社会大众心理,由此心理下产生对国家行为的离心或亲和状态与服从行为。而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是一种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和社会哲学,它认为个人价值至高无上,广泛强调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反对权威、宗教、国家、社会及任何其他外在因素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挠个人发展,在此背景下产生了一种区别与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的形态和现行社会主义的社会模式,至于“个人主义是不是自由主义(liberalism),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想取得财富、进步、地位和成就,个人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被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所掌控”的说法不是本文探讨的范畴。但是根据众多学者一直认同的概念发现集体主义(collectivism)深深地根植于类似中国类型社会的传统文化之中,是集体主义社会和东方集体文化社会的精髓。它主张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顾大局精神,崇尚权威和国家,反对突出个人表现和强调个人利益,该类型的社会更注重于在英明的中央领导下,全民族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创造出一个盛世繁华,实现国先富,民后强;个体主义社会普遍承认人的自私和贪婪的本性,并设法通过一整套不断完善的法律条文和社会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利用人的这一本性。他们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尽可能地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人们努力获得更多物质财富,基本实现了在个体管理基础上的社会安定、生活富裕、国家强大(池升荣,2008)。相对于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是人类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价值追求,具有客观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一定的文化和制度条件相适应,在不同文化和社会制度的诱导和引致下,形成层次不同的集体主义类型。集体主义坚持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利他是集体主义的本质特征,它强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利主义交往理性,强调个体对集体利益、集体地位、集体权威、集体生存的奉献、持重和尊崇。集体主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事实上,它涉及人类生活的经济、政治和道德诸领域,在不同的领域外显为不同的叙述风格和话语系统,形成特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在西方,个人主义源于西方独特的文化特质和文化传统,而不是市场经济。西方个人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典哲学、希腊城邦政治、贸易经济等文化和机构,罗素认为个人主义源于犬儒学派和斯多葛派。希腊被罗马征服后,希腊人被迫退出公共生活,进入个人生活的小天地。他们研究在一个异己的社会中“独善其身”的可能性。个人主义的直接来源是近代的两个先行官——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以人本主义挑战神权,倡导“一个从黑暗时代强加于他的一切镣铐下”“获得解放的全面发展的人”(邵士庆,2005)。
原始社会的所有地方的社会类型都是群居生活,所有的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甚至父权适合 早期仍然是在集体社会 (我们把所有的集权社会类型就归纳为集体主义社会),集体主义存在的本质要义是一个社会大众信服的理念,是某种政治治理模式下的社会大众心理,由此心理下产生对国家行为的离心或亲和状态与服从行为,那么所有人类最早期的社会形态都是集体主义社会已经毫无疑问了,尤其是氏族的女性占据社会主导位置,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女性是整个人类崇拜的偶像,她创造了人的自然世界。她用神奇的子宫孕育出神奇的生命,并以神奇的力量维持着每一个新的生命,也延续着整个人类的发展。她发明了原始农业,还构建了人的社会之家。即使在人们的生活环境十分恶劣,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维持生存,他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相互帮助、相互依赖,由此逐渐形成了集体的观念和集体的情感,进而形成集体主义的初始形态,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情形,还没有出现中西方集体主义之间的差别化,更没有出现个体主义社会类型。正如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正是原始社会特殊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们的不得不形成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道德关系和为整体利益而劳动和生活的道德品质。那时,部落和氏族整体对个体的生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强调部落和氏族整体的利益,没有个人的特殊利益,致使不会出现个体主义现象,即使它是一种朴素的集体主义。蔡和森曾说:“氏族社会,是一个单纯而幼稚的组织。她虽然那样单纯幼稚,但是既没有宪兵警察侦探,又没有君主贵族、督军知事,更没有法官监狱和诉讼;然而一切行动,‘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各种口角与冲突,由氏族、种族和各氏族开会解决,便可了事;复仇行动不过是极端的方法,应用极少。氏族社会中的共同事物,如家庭经济,是一家庭共同的,并且是共产主义的。……氏族社会中,只有共产主义的家庭,既没有特别的穷人,也没有特别的富人;至于老人病人以及因战争而残废的人,氏族对之皆有一定的义务。氏族中,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不管原始集体主义是不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带有极大的狭隘性和蒙昧性。在原始社会的条件下,一个人单独生活是不可能的,原始人必须作为整体的成员而存在,必须把自己融合在氏族和部落整体之中。因此,他们逐渐形成了整体观念和整体意识,他们不但没有私有的观念,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没有明确的‘个人’观念和‘个人’意识,还不能把自己和集体有意识地区分开”(邵士庆,2005)。但是原始集体主义毕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集体主义,不仅仅是原始人的集体主义,而是人类早期的集体主义,是整个人类社会的集体主义,是今天集体主义社会形态的初始形态,这个功绩是无法抹杀的,无论其所具备的形式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现代人判断事物的标准,但是最核心的问题是它给后来的历史集体主义社会形态提供了成长的乳汁,不是孤立于历史的一个原始模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它的集体主义同化作用留给后世的一笔宝贵遗产,也是同化后来社会集体主义形态的一个支点,集体主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体主义的起源和关键行为。当现代人在探讨集体主义社会类型的时候总是强调个体服从集体、个人服从国家、利益讲求社会至上、意识形态为国是从等,这些关键行为有哪些不是从所谓“蒙昧、低等、初始”的原始集体主义社会形态中来,哪一个脱离了这种历史形态?有谁能够断言现行的集体主义社会类型的特征是从原始社会集体主义以外的历史中汲取的营养,恐怕要打上大大的问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同化作用,表明了它的集体主义社会形态当时统治了整个人类社会,且毫无差别,也影响和制约着后来的集体主义社会类型,哪怕是分道扬镳的个体主义社会类型的众多社会行为仍然难以摆脱原始集体主义社会的“阴霾”。
第二,国家的核心作用与危机处理。当人们把探讨集体主义社会和个体主义社会类型的差异集中在孰优孰劣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走向碰撞,甚至一个会在将来同化另一个,但是他们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和破坏性的大灾难面前,很大程度上却似乎又回归到集体主义社会形态所具备的一切要素和构件,如罗斯福新政、08美国金融风暴等等,国家的核心作用一目了然,在处理这些危机当中摈弃了个人主义的“不听话”习气,国家“霸道”地执行着原始集体主义和现代集体主义社会的一切理念和行为。
第三,大众的社会心理。社会心理结构是一个民族共同的心理结构,他是由男女大众心理复合力凝变的产物,所以在此要略略区分社会心理结构的男性和女性心理结构,既然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在人类个体身上有机地统一着男性和女性意识,但并不完全同意荣格的“男女共同体”理论。所有集体主义国家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民众的认同和配合,当国家出现危急时,国家的号召会得到很快地响应,对国家的认同感能够使民众在众多危机事件中总是持积极态度。这是个体主义社会难以也不可能做到的,危急时刻大众的社会心理对国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
从古希腊、古印度等文化、价值观、社会习俗的分野来阐述两种社会类型的嬗变。是否是文艺复兴最终标志性的确立了二者的差异,还是其他的方式,提出疑问,所谓的文艺复兴等出现炮制了正式制度的差异,我看不是如此。在美国,习惯上个人主义精神被认为是一种边疆文化遗产。也就是说,在殖民时期,拓荒者们挣脱了先前在旧世界存在的社会桎梏,不再享有文明社会的安逸与舒适,他们必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盖房、打猎、缝衣服都需自己动手,自给自足。这种自立的精神成为美国人信奉的精神之一,并指导着美国人前进,成为其文化的核心,进而在美利坚的文化心理、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成为一种导向。是不是也契合了霍布斯的“自然丛林法则”:即“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这样的人性致使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而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但是这种战争状态反过来又威胁到了人的生命,违反了人们之所以要处于‘人对人是狼’的初衷。于是人们必然要求和平,和平可以通过制定和平协议来实现,这个和平协议是用一个契约的形式来体现的,即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国家就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被统治者转让出了自己生命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而统治者,即国家元首,就像《圣经·启示录》中的那个巨大而可怕的海兽‘利维坦’一样,具有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足以用来保护契约人的生命”还未有定论。然而,以文化在非正式制度中的导向作用来看,西方社会确确实实有一种朝着“自我”方向前进,即使是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并不像“汉族文化的集体主义,首先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结构在起作用,甚至可以说,集体主义与封建机制的家国同构互为因果,封建机制的家国同构在语言上的反映是,自己是‘自家’,别人是‘人家’,全体是‘大家’,全国是‘国家’。封建制度所强调的等级制是为了防止‘家乱’。为了不‘乱’,封建统治者都避免个人或小团体独出心裁,打破原有的稳定结构。当历史上任何一次改朝换代结束后,新朝代又继续力求人际关系和谐,极力压制‘异军突起’,打破现有的相对稳定结构。在农业社会里,人与土地,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纽带,休戚与共,荣辱相关。家族邻里定居于一方,若没有意外的天灾人祸,很少高迁远徙,所以群体关系愈来愈密切”(李虹等,2008)的文化牵引,二者的方向性和时间同步性一直在纠葛,以中国为代表的集体主义社会形态随着封建社会的高度集权化和社会认知的固化,一直朝着集体主义社会类型强化着;而中世纪以后的西方社会已经急剧性的变革原来集体主义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并且首先发生的文艺复兴等非正式制度领域,尤其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文化之非正式制度在分野、嬗变;虽然洛克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等于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和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作安全”。在洛克、卢梭看来,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其中平等的享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权利。正是因为人人都享有这种完全的自由,才会产生以后订立社会契约的必要。这种必要产生在当两个人都声称对某一事物拥有财产权而发生冲突之时。当这种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使冲突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而无法解决的冲突会导致混乱和无序。订立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利,大家都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者,就能有效解决这种冲突,从而避免更严重的后果。于是,作为代理者的国家就这样产生了(刘歆立,2008),这也是社会类型走向在非正式制度中的一个注脚,文化则最为显性,但还没有上升到正式制度的高度。
但是,当以文化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成为“一个愈来愈以自由买卖契约为基础而安排其经济事务的社会,愈来愈以自由契约的眼光来观察它与国家的关系,是再自然不过的事”的时候,即非正式制度大量构建了正式制度的走向,在法律制度、文化规则、社会习惯法、政治制度多个领域成为一个指导原则或者制度建构框架基石时,个体主义社会和集体主义社会的分道扬镳史才正式进入人类社会类型差异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政治分权制度与政治权威制度的正式确立,正是它们的分道扬镳标志性地完成了人类社会形态的不同构造类型。
罗伯特·达尔从分析“麦迪逊式民主”理论出发批评了“三权分立”理论,主要想通过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方式制约权力的观点,提出了他的社会制衡的思想,就是从政治制度上加速推进个体主义社会的形成。对于权力的制约要依赖于一种对抗性的权力体系,这既包括国家机构内部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也包括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同时还包括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控制(双艳珍,2007),促使个体主义社会在以个体自由为哲学的基础上寻求突破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集体倾向或者集体非理性,但在另一类的集权制的国家,政治制度仍然沿着人类早期形成的路径继续强化或者变相强化着自己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和制度支撑,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所体现的阶级统治的内容和实质的不同,而不是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是否实行 ‘议行合一’”。“既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所体现的阶级统治的内容和实质的不同,那么,就不应该把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实行‘议行合一’还是‘三权分立’作为判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张星炜,2007)的话,以中国为代表的集体汉族式社会类型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在政治制度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继续维持着集体主义的状态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政治分权和政治集权至少体现了正式制度之间的分道扬镳,这个分道扬镳恰恰是不同类型社会内部结构之间差异的根本所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政治分权制度使民众走向“个体”,进而形成个体主义社会类型的一个互动因果。政治集权制度使民众迷失“个体”,从而形成了和继承着集体主义的前因后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就是宪政经济对社会类型的一种确认。
分权的政治制度确定了“个体”的主体性,集权的政治制度强化了“集体”的主体性,二者却不得不进一步延伸自己的触角至公民的财产权领域,这个领域的差异才最终确立了两种社会类型之所以称之为不同的根本。
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统治地位的确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内在地蕴涵着一种契约式的伦理秩序,使人逐步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这是从“地位身份”到“契约意志”的发展,是从“归功上帝”到“自我选择”的发展,是从“服从领主”到“追求成就”的发展。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关系充实和展开了它的丰富内涵,无论是商事、民事还是政事领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契约关系。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世贸组织的建立使契约关系、契约思想进一步向全球扩展时期。英国著名法学家梅英在《古代法》等著作中考察了契约的起源和发展,他把社会进步过程看做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梅因把契约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口头契约”,第二类为“文书契约”,第三类为“要物契约”,第四类为“诺成契约”(朱书刚,2004)。实质上这些契约正是以产权为核心,注重人们交易费用规则的规范化对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为出发点,去寻求“个体”自由能够实现的基石。只有通过财产权的经济制度定位才能够保证个体主义社会名副其实,这个走向完全与集体主义社会中民众在处置处理方面所有权、经营权、处理权、买卖权等分割的现实大相径庭,充分的产权与不充分的产权制度最终决定了二者的社会形态走向了目前被称之为“个体主义社会”和“集体主义社会”的差异,似乎也能部分解读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两种社会类型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不同选择能力和此种能力下的不同结果,该文《中国案例:社会环形经济的治理模式》做了一个不错的注脚。
总之,从人类最初的“自然集体主义”开始,所有的国家、地域都毫无例外的雷同,然后经历了一系列包括文化、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的牵引下,正式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首先出现了不同的走向,也是两种社会类型“决裂”的显著标志,随着经济制度中的产权制度、交易费用、契约经济等核心要素的差异化最终导致了二者走向了不同的社会类型,它让我们看到了社会类型差异的根源,从中你能够发现一些社会变革的入手点,也认识到了差异后的社会合力的差异。
[1]池升荣.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东西方社会文化差异理解的关键[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1-32.
[2]邵士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研究[D].博士论文,2005 .29.
[3]李虹等.论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对跨文化交际的映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53.
[4]刘歆立.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异同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8,(4):32.
[5]双艳珍.社会制衡还是三权分立:政治权力的多元化——从罗伯特·达尔的社会制衡思想谈起[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6):68.
[6]张星炜.“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再认识[J].社会科学研究,2007,(12):51.
[7]朱书刚.论契约社会与契约伦理在西方的生成和在当代中国的建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