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毅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煤矿史研究所,江苏徐州221008)
民国时期资源委员会推行公司制度概论*
薛 毅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煤矿史研究所,江苏徐州221008)
抗战胜利后,主管全国重工业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在接管沦陷区工矿企业的同时,开始大力推行公司制。在此期间,资委会组建的各种公司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是中国工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尤其是这一时期创办了中国石油公司等全国性的公司,在台湾组建了十大公司,不仅把中国近代公司的形态发展到最高阶段,同时也为当今的中国公司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前车之鉴。
民国;资源委员会;公司制度
从晚清至民国,公司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产生、演进、转变、复兴、深化的过程。这一时期,随着世界潮流的影响和中国社会的变迁,公司制度的推行随着中国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善和调整。从1904—1946年,官方先后颁布了4部有关公司的重要的政策法规。1946年4月12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是近代中国篇幅最大、内容最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公司法。受这部公司法的影响,当时主管全国重工业建设的资源委员会于抗战胜利后在国内创办了一批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既是近代中国公司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与台湾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借鉴,为新中国成立后公司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民国后期,资源委员会所属公司的规模、拥有的资本和产生的能量和影响,以及当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是首屈一指的。本文仅就这一时期资源委员会所属公司的创建与发展及其特点和意义作一论述。
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资源委员会 (以下简称资委会)。资委会是国民政府属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工业建设的机构,它的前身是国防设计委员会。该机构自1932年在南京成立至1952年在台湾撤销,先后隶属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本部、军事委员会、经济部、行政院。中国的石油、金属矿开采和冶炼、钢铁、电力、煤炭、机械、化学、电子等行业中的绝大部分企业都在该会领导之下。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资委会及其所属工矿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中国工业近代化的发展历程和社会进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制作为先进的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其充分发展需要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各种因素的结合。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各种社会条件充分具备的基础之上。而公司制度传入中国时,中国的资本主义很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没有确立,致使公司制度缺乏适宜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外部环境。而公司内部组织制度及运行机制上的不成熟、不规范,也减弱了其发展壮大的生命力。加上晚清和民国大部分时期中国处于长期的战乱,不具备公司发展的生态环境和客观条件。
抗战胜利后,根据国际法准则,国民政府接收了沦陷区大批敌伪产业。所谓敌伪产业,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日本政府、日本侵略军以及日本侨民在华所办的各种公私产业;二是汪伪政府及大小汉奸所占有和经营的各种公私产业。还有少量德国、意大利等法西斯国家在华的公私财产。在接管的工矿企业里,资委会普遍废除了原来的管理体制,遣送走绝大部分的日籍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了新的管理机构,任命了一大批资委会和企业内的中方人士为接管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干部,为这些工矿企业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基础,为下一步组建公司创造了条件。
1946年5月18日,行政院第747次会议通过决议:将资委会从经济部划出,升格为与经济部同级机构,直属行政院。资委会主任委员由简任改为特任。同年9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新的《资源委员会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一)资委会隶属行政院,其职掌为:创办及管理经营国营基本重工业;开发及管理经营国营重要矿业;创办及管理经营国营动力事业;办理政府指定之其他国营工矿电事业。(二)资委会置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由行政院聘任。(三)资委会可与外国公司或私人合资经营企事业。(四)资委会发展各项事业得吸收地方或人民资本,采用公司方式共同经营之。[1]24—25从此,资委会在致力于中国工业近代化的征途上,进入公司化的阶段。
纵观世界工业发达国家的产业革命历程可以看出,近代工业的发展有这样一个比较普遍的规律: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细致的社会专业化分工带来了专业化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的发展也得到大大促进。另一方面,在细致的专业分工条件下,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生产组织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越来越密切,技术经济联系越来越复杂。这种越来越紧密的协作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技术经济联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提出了工业生产的组织规模要不断扩大,工业生产要向着集中化发展这样一种内在的要求,提出了要把仅靠商品交换关系维系的这种协作关系和技术经济联系转变为一种靠更为可靠的、紧密的工业生产组织形式来维系的内在要求。公司化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抗战胜利后,通过接管全国的工矿企业,资委会的实力大大增强。这一时期,资委会在全国经办的工业大致可分为10类:电力、煤矿、石油、钢铁、有色金属、机械、电工器材、化工、水泥、制糖等。
电力工业包括东北的小丰满、水丰水电站,抚顺、阜新、鞍山等火力发电厂;台湾的电厂;关内的北平、天津等数10个电厂。
煤矿包括东北的抚顺、阜新、西安、北票、本溪等;山西大同、山东淄博、河北井陉、湖南湘潭、江西高坑、四川威远、云南宜良等。
石油企业主要有甘肃油矿局、四川油矿探勘处、台湾高雄炼油厂、东北炼油厂等。
钢铁工业以东北鞍山、华北石景山、湖北大冶为三大基地。
水泥工业成立了台湾、华北、辽宁三大水泥公司。台湾水泥公司下辖高雄、苏澳、新竹等水泥厂;华北水泥公司下辖琉璃河、锦西等水泥厂;辽宁水泥公司下辖本溪、小屯等水泥厂。除了自办的工矿企业之外,资委会还颁布了《资源委员会与各省(市)政府合办事业通则》。其中规定:
(一)资委会与各省 (市)政府合办事业,应以组织有限公司经营为原则。
(二)各合办事业为符合国营方针起见,应由资委会居主持地位,其资本分配,以资委会占60%,省(市)占40%为原则。
(三)各合办事业依照公司组织者,应设立董事会及监察人,其不采取公司组织者,应设立理事会及监事,均分别由会方及省 (市)方分别按出资比例指派之。必要时省 (市)方得酌量多派,但以少于会方所派人数为准。董事长或理事长均由资委会推定。
(四)各合办事业经理人由会方提请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任免。
(五)各合办事业如需增资,应经董事会或理事会议决呈准会方及省 (市)方,按照规定比例增认。如一方不愿增认时,他方有优先认股之权。资本比例变更后,董事监事人或理事监事名额,应按实投资本额调整,但省方名额至少应保留二分之一。
(六)上项增资,省 (市)方如一时不能缴付时,需商得会方同意,在每年事业盈余省 (市)方应得股息及红利,按适当比值抵缴之。
(七)各合办事业每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除应缴所得税外,先提十分之一为法定公积,次提股息,并得另提特别公积、员工奖金及福利金,余数作为股东红利,由会方及省 (市)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八)会方应得红利,得呈准行政院提出一部分拨充地方公益之用,但以不超过10%为限。
(九)各合办事业之治安及地方行政有关事项,由各省 (市)政府协助办理。[2]19—20
这一时期,资委会经营工矿企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开始走公司化道路。原在电力、煤矿、石油、钢铁等行业所建工厂基本上都改扩建为公司,如在冶金方面,资委会先后成立了华中、华北、鞍山钢铁有限公司和本溪煤铁有限公司、台湾铝业有限公司等。每家公司一般都有多家企业组成。
应该说,公司化是工业发展的方向。公司化对于促进工业资本集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起到了推动作用。这里仅以资委会经营的鞍山钢铁有限公司为例。
伪满时期,鞍山钢铁公司是当时东北最大的企业,拥有9万多名职工。抗日战争胜利后,苏军“从1945年9月下旬到11月上旬,仅40多天时间,鞍钢的机械设备就被拆卸运走三分之二,连同其他一些被运走的物资共达7万余吨。其中以各种关键性设备的损失、破坏最为严重。”[3]394抗战胜利后,资委会整合了接管的鞍山23家工矿企业,于1946年10月1日正式组建鞍山钢铁有限公司。随着工作的逐步恢复,员工的数量日趋增加。1946年10月1日鞍山钢铁有限公司初成立时仅有4000余名工人,到1947年5月已有13000多人。从1946年到1948年资委会接管鞍钢的22个月时间内,鞍钢共生产钢锭9500吨,钢材12500吨,焦炭20000吨。这一阶段虽然时间不长,却是资委会致力于将所属工矿企业公司化时期。在此期间,资委会组建的各种公司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是中国工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资委会建立的公司,不是行政机构,不是社会团体,不是社会福利组织,而是具有企业特征的商品经营者。这些公司的大批出现,标志着中国工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下面仅以中国石油公司为例。
抗战爆发以前,由于中国石油工业十分落后,一直没有成立全国性的石油主管机构。抗战期间甘肃玉门油矿的开发,培养了一批专门的人才。这一时期,行政院专门设立了一个液体燃料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障供应一些重要部门所需的油产品。抗战胜利后,资委会先后接管了日本在东北、台湾等地建立的石油企业及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南京、广州、台湾等地的石油运输储存机构和设备。这一时期,随着国民政府对原沦陷区工矿企业的大量接收,国统区的工矿企业出现了大型化、集团化的趋势。资委会在机构改组的同时,对所属的工矿企业进行了调整。这一时期资委会“最重要的方针,为走上企业化的大道。我们将斟酌情形,组织各种总公司或总管理处等机构。”[4]56调整的原则是:“尽量使较小之生产机构,合并为一个单位,以期管理调度,轻型集中”,“以企业化为准绳,尽可能采公司组织”。[5]162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时任资委会主任委员的翁文灏提出:“重大事业悉设公司,或为有限公司,或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制宜,依法办理。”[6]82资委会隶属于行政院以后,开展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于1946年6月1日创办了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该公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石油公司。中油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石油工业已在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工业门类。《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1)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石油矿及有关矿产的探勘、开采及经营。提炼石油,利用油页岩或天然煤气及人造油建立炼厂。运销石油及油产品。其它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
(2)公司设在上海。矿厂设在各矿区,炼厂设在炼油地点,办事处或运销机构设在运销中心。
(3)公司资本额定为国币300亿元。其中资委会出资294.5亿,资委会冀北电力公司出资5亿,资委会保险事务所出资0.5亿。需要说明的是,资委会出资的部分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委会所属的甘肃油矿局、动力油料厂、四川油矿探勘处及台湾、东北的石油生产、储运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是资委会专拨法币100亿元;一是资委会向美国方面借款500万美元,折合国币100亿美元。
中油公司的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全国石油事业,组织油田生产和原油炼制,对进口石油进行限额分配,统一定价 (此项工作于1947年划归行政院输出入委员会管理);经营进口油品,在中心城市建立营业所和其它销售机构,贯彻以油养油的方针;改善油田装备,提高钻井、采油、炼油等生产技术;成立石油化工研究所和油轮公司,组织恢复台湾和东北石油企业的生产。
中油公司是一个集开发、勘探、生产、运输、销售、器材供应、行业管理等职能为一体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石油公司。它当时管辖的单位有:甘青分公司、台湾油矿探勘处、高雄炼油厂、四川油矿探勘处、东北炼油厂、新竹研究所、嘉义溶剂厂、中国油轮公司 (与招商局合办)。其中甘青分公司所属的油矿主要在玉门,这一时期,该公司已着手勘察甘肃酒泉附近的文殊山、大红圈、青草庵等处的油苗。台湾油矿探勘处的油田分布在矿坑、锦水、竹东、新营等处。四川油矿探勘处主要在江油探勘。
对于生产出来的油产品,中油公司在沿江沿海9个省20个城市建立了储油所、储油库和加油站。其中最大的上海储油所位于黄浦江东岸的高桥地区,占地393亩,有16座储油池,总容量为84746公秉。其它较大的储油所分别在南京浦口和下关、天津新河和塘沽、青岛大港、广州白蚬壳、汉江丹水、宜昌白沙脑、海南岛榆林、台湾基隆等地。
在销售方面,中油公司专门成立了油料分配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负责分配、销售本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的油产品,而且对这一时期进口的油产品实施管制。在此之前,中国的石油市场长期被美国美孚石油公司、英国亚细亚公司 (后合并改组为英荷壳牌公司)、美国德士古石油公司三家外国石油公司垄断,即所谓“三油公司”。美孚的产品品牌是老牌、虎牌、鹰牌,亚细亚的产品品牌是壳牌、鱼牌、僧帽牌,德士古的产品品牌是红星牌、幸福牌等。抗战爆发以前,“三油公司”的产品约占中国石油市场的90%。其中美孚占45%,亚细亚占35%,德士古占10%。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在华的石油公司被日本侵略军征用掠夺。抗战胜利后,“三油公司”卷土重来,通过采取低价销售等手段,依旧垄断着中国的石油市场。中油公司成立后,很快在国内市场上与“三油公司”并驾齐驱,四分天下有其一。
为了在沿海沿江地区运输油料,加强自运能力,中油公司与招商局合资,与1947年2月1日组建了中国油轮公司,拥有24艘油轮,总吨位65000多吨。其中最大的永灏号油轮的吨位为10383吨。这些油轮大部分是从美国购买的,有几艘是从台湾高雄附近海域打捞出来的在二战期间被盟军炸沉的日本油轮。油轮公司的成立不仅大大降低了中油公司的运输成本,缩短了装卸时间,而且带有恢复中国内河航运主权形象的政治意义。
截止1948年底,中油公司已有13578名职工。其中职员1433名,技术人员685名,技术工人4499名,普通工人6961名。全国绝大多数石油企业都在中油公司的统一领导和控制之下。在中油公司的示范下,有限公司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当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尽管由于当时缺乏安定的社会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到1949年时,国民政府所辖的国有工矿企业中大约50%以上采用了公司组织。由于国民党政权的政治腐败以及军事上的迅速失败,中油公司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中油公司作为当时中国第一家全行业的重工业有限公司,它的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制度的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该公司成立后,有效地把全国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油产品的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规模,改善了经营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油公司尚未作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但它毕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成立的全国范围内全行业的有限公司之一。它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针。它把国内的石油企业统合起来,统筹调度生产、运输资源,通盘规划销售市场,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水平发展到一个较高的程度。企业的经营方式由分散经营发展为集团化经营。虽然中油公司存在的时间不长,组织也不够完善,但它在与外国公司开展竞争,促进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正式签署的投降条款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国民政府作为中国中央政府开始收复台湾。10月25日,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在台北市公会堂向国民政府任命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司令陈仪递交了降书。从此,沦陷50年之久的台湾重新纳入中国的版图。
为了在收复区开展经济接收工作,这年10月,经行政院长宋子文签请蒋介石批准,行政院成立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经济部长兼资委会主任翁文灏主持该会工作。从此,资委会众多人员被派往全国各地接收日伪产业。行政院把接收地区分为苏浙皖区、湘鄂赣区、粤桂闽区、冀察热绥区、鲁豫晋区、东北区、台湾区共计7个区。以一省为一个区的仅台湾一地。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台湾接收工作的特别重视。
为了进一步做好接管台湾工矿企业的准备工作,资委会副主任委员钱昌照于1946年年初连续召开资委会各处室负责人和台湾考察团成员联席会议,反复商议台湾工矿企业的接管方针和建设规划。随后,在给行政院长的报告中,钱昌照提出了资委会接管台湾工矿企业的初步意见:
(1)电力、石油、铜金、炼铝、造船与机械各业,原则上由资委会独办,其中造船和机械两项,如省方希望合办,亦可由资委会重加考虑。
(2)食盐电解、肥料、水泥与造纸各业,原则上由资委会独办,指定一部分赢利归省 (以不超过四成为限);如省方请求合办,可以十分之六股权归会,十分之四股权归省。
(3)制糖事业,照行政院指示办法,由资委会独办。[7]
有了初步方案后,钱昌照于1946年3月28日亲赴台湾,与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当面洽商。对于资委会的接管方案,台湾省政府并不全部认同。省方认为:电力为工矿业之母,是台湾的经济命脉。糖业是台湾最大的企业,其产值占台湾工业总产值的65%,甘蔗产值占台湾农业总产值的25%,牵连着岛内数十万人的生计。肥料、食盐电解、水泥等是台湾地方利源所系。
以上若全归资委会接管,台湾省方的经济利益将大受影响。经过反复会谈,资委会和台湾省政府商得一致。双方同意“将台湾工矿企业分作三大类,即国营、国省合营及省管。前两类由资源委员会接办。国省合营的股权是国 (资源委员会)六省四,董事长由资委会委派,经营业务由资委会负责,原来各会社中有少许台湾人股份,均保留其股权并入省方四成之内计算。”[8]72
达成共识后,资委会与台湾省政府签订了《合办台湾省工矿事业合作大纲》。1946年5月,双方将原来22个行业的接管委员会分别改组为22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由资委会独资经营的有石油、铝业和金铜矿三大公司;糖业、机械造船、电力、制碱、水泥、肥料、造纸等7家公司由资委会和台湾省政府合作经营。资委会独资经营的企业和与台湾省政府合作经营的企业均是当时台湾规模最大亦最为重要的企业。实际上,这十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是资委会的高级职员,十大公司内部的生产、运销、技术及经营管理等事宜均由资委会全权负责。至此,资委会对台湾工矿企业的接管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确保接管工作有章可循,资委会陆续制定了各公司或筹备处的《组织规程》。其中规定了各单位内设机构及编制,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及设置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基本原则等。至此,资委会接管台湾工矿企业的准备工作告一段落。
从1946年5月起,资委会正式将台湾省主要工矿企业纳入该会的经营管理范围。根据资委会与台湾省政府商议的意见,台湾的石油采炼、炼铝和铜金矿采炼三业由资委会独家接管并经营。为此,资委会分别组建了中国石油公司台湾分公司,下辖苗栗油矿探勘处、高雄炼油厂、嘉义溶剂厂、台湾营业所等单位。
与台湾省政府合作经营的7家企业分别是: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上海,在台北设立办事处,在台湾的虎尾、屏东、总爷、新营设立四个分公司。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锦町。台湾机械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基隆,在基隆和高雄分设造船厂和机器厂。该公司于1948年4月一分为二,改组为台湾造船公司和台湾机械公司。台湾制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高雄,下设三个分厂。台湾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台北,下设四个分厂。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台北,在高雄、苏澳、新竹设立三个分厂。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台北,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表町设立五个分厂。
资委会在台湾独办的三家公司中,石油工业事关国计民生;铝制品是军需民用必不可缺的材料,铝业公司是该行业中国第一家公司;金铜矿业均是稀有且贵重的矿产。该会与台湾省政府合办的七家公司中,糖业的产值在1937年曾占台湾工业总产值的60%,是台湾的经济支柱。糖的原料——甘蔗的种植面积在农业中仅次于稻米,位居第二。电力为工矿业之母,是台湾的经济命脉。台湾四面环海,对外交通和发展渔业需要大量轮船。台湾地处热带和亚热带,气候温暖,农作物产量高,农作物生长需要大量的化肥。水泥为一切建筑的基本材料。纸业不仅利用蔗渣做原料,其产品还可满足军需民用。碱业是民生工业,其产品除了民用,还是制糖、冶炼、造纸的重要原料之一。资委会独办和与台湾省政府合办的十大公司囊括了日本遗留下来的主要工矿企业,在台湾工业甚至整个国计民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1946年5月开始,资委会对台湾工矿企业的接管工作从监理阶段进入接管阶段。由于接管人员绝大部分都是监理人员,对各企业方方面面的状况比较熟悉,使得接管工作进行的比较顺利,各方面的工作迅速得以恢复。仅以电业为例:1946年发电量为47260万度,1947年为57600万度,1948年为84300万度。
这一时期,资委会在台湾接管的工矿企业普遍在台湾各地建立了一批分厂,其中电力公司建立了34个发电所;糖业公司建立了30个左右分厂;肥料公司建立了5个分厂。产品不断增加,产量逐年提高。到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之时,资委会在台湾接管的工矿企业“在短短4年内重新恢复到战前60%的生产量”。[9]131其中水泥、肥料等的产量已超过日据时代的最高纪录。
历史证明,凡是符合客观规律并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事物,就是有生命力的。现代公司制度即是这样一种事物。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一种能有效集中资本、扩大生产规模的高级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它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公司制度的发展需要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配合,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在中国,它代表了企业组织制度变迁的方向,终将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都是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都有它时代的痕迹和历史局限,资委会也不例外。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现代化,还包括生产组织形式,以及保障他们的社会制度、精神和习惯的现代化。公司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抗战胜利后,资委会使公司制度在中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实施。在近代中国公司制度艰难的演进历程中,抗战胜利后,资委会创办的公司既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为当今的中国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前车之鉴。今天,中国正在致力于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制度是企业制度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重温这段历史想必会得到借鉴和启迪。
[1]国民政府.国民组织法 [R].资源委员会公报,1946(11):4-5.
[2]资源委员会.与各省市政府合办事业通则 [R].资源委员会公报,1948(15):2.
[3]解学诗,张克良.鞍钢史 (1909—1948年)[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84.
[4]钱昌照.钱 (昌照)主任委员训词 [R].资源委员会公报,1946(10):6.
[5]郑友揆,程麟荪,张传洪.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 [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6]翁文灏.翁委员长在本会第一届委员会议开会辞全文 [R].资源委员会公报,1947(13):2.
[7]钱昌照.钱昌照在沪向宋子文建议接办台湾工矿事业的经营方式 [R].现存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委会案卷,第5685卷.
[8]钱昌照.钱昌照回忆录 [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
[9]程玉凤.资源委员会对台湾糖业的接收与重建[J].台湾:国史馆馆刊,1987(6).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System I mplementation by Resources Comm itte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XU E Yi
(Institute for the H istory of Chinese CoalM ine,China U niversity ofM ining&Technology,Xuzhou 221008,China)
A fter the victory of the Chinese People’s W ar of Resistance A gainst Japanese A ggression,N ational Government Resources Comm ission that was in charge of national heavy industry took over the industrial and m ining enterprises in occupied areas.A t the same time,the Comm ission had greatly promoted the corporate system.During that period,the number,scope and scale of the companies formed by the Comm ission is unprecedented in the history of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particular, the Comm ission founded some national companies such as the Chinese O il Company and formed ten companies in Taiwan that not only developed the Chinese modern company form to the highest stage,but also provided a lesson for corporate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oday.
republic of China;resources comm ission;corporate system
K254.2
A
2095-042X(2011)01-0054-06
2010-11-06
薛 毅 (1954—),男,河南焦作人,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