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灿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 北京 100091)
参与式治理
——社会转型治理的新视域
赵 灿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 北京 100091)
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新兴治理模式,在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对于参与式治理的研究和认识还没有达到比较完备的阶段,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应用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思考,并需在不断的完善中达到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良性互动,为民主发展和政治改革提供引导。
参与式治理;社会治理模式;政府管理模式
在管理式治理模式中,党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处于治理的主体地位,这种治理模式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奠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发展了基础教育和社会保障事业。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其回应性弱且易滋生腐败的弱点越来越突出。对此,参与式治理以其注重公共群体参与合作特点而成为新的社会治理替代模式。
关于参与式治理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尚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界定,但对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与核心问题已经有了基本的认同。在参与式治理的概念中,“参与”显然是对这个概念进行标识性理解的关键词。所谓参与(participation),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1]社会公众要自觉自愿地参加社会中的各种活动或相关事务的管理,这是对社会事务的一种民主管理行为。因此,强调相关利益方的参与是参与式治理的核心和关键所在。相关利益方的积极主动参与,意味着社会成员对社会责任的分担和对社会成果的共享。在这种参与中,每个利益相关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在谋求社会共同利益和实现其所代表的个体或群体利益中达到完美均衡。
因而,参与式治理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等为主体的相关利益方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参与资源分配和政治决策过程的一种治理模式。[2]它一方面强调社会管理者的开放包容性,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公众要从被动的客体转变为参与的主体,通过不同载体和途径参与到决策和治理的过程中,强调治理过程的多元主体参与和民主价值。
对于参与式治理的研究,不论是学者还是社会管理者、理论研究者都在积极探索。王敬尧的《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是国内第一本城市社区参与式治理的专著,在国内学术界产生很大反响。该书采选大量实证资料,并进行详细分析,认为社区建设是在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新型治理体制对计划经济体制和封闭半封闭环境下城市单向性行政管理体制的替代,是新时期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该书以居民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政策三个层面的居民参与为视角,实证性地分析研究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形式以及由此带来的基层社区治理的制度性变迁,提出了“互动合作”的制度变迁理论。
余逊达、赵永茂主编的《参与式地方治理研究》从“参与”的视角研究地方治理的理论以及我国台湾和浙江两地的实践经验。该书以论文集方式介绍了不同学者和地区对“参与”概念的不同理解,凸显出参与式治理的意义和发展愿景。对参与式治理的研究,还有宋庆华的《中国城市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实践与探索》和《中国城市参与式治理:宁波海曙区社区参与式治理实践》。除此以外,董江爱等著的《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常平之路》,通过对农村村庄治理的动态研究,探索精英主导与村民参与有机结合的新型村治模式。对参与式治理的研究虽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待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加深对参与式治理的理论探讨和建构。
参与式治理概念涉及的各基本要素在参与式治理中必不可少,每个要素存在的不足都可以导致参与式治理不能顺利进行下去,而对各要素存在不足的不断修正,能够使参与式治理在实践中更加完善。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国家和政府正逐步开放心态、转变观念,承认各相关利益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这是实现参与式治理的必要前提。除此以外,在参与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和共享成为各利益方参与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是公众实现政治参与的基本前提,也是决策和治理民主化的重要基础。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是实现参与式治理的第一步。试想,如果社会公众连涉及自身利益的基本信息都不知晓,对于自己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概念,那如何能做出理性的决策,如何能监督政府的活动,如何能提出有意义的意见建议来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呢?现阶段,中国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正在逐步实现,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基层社会已实现了程序性、制度性的信息公开,为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保障。在国家层面也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必须承认,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还有待继续加强,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还有待继续健全。
社会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是需要合理把握的。参与式治理的核心概念是“参与”,但并非所有公众都有参与的热情,比如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就存在着高知识的中青年人参与热情不如退休老年人高的情况。可见,在公民社会不够成熟的中国,政府与社会公众需做出更多努力。即使大家有参与热情,如何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开放公众充分参与空间,也是今后要着力思考和解决的。
参与需要耗费大量资源,个人往往很难承受参与所带来的巨大成本。利益的组织化,不仅可以降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而且更容易获得参与所需的资源。如果利益没有组织起来,那么作为个体的人有可能随着聚众密度的增大,身处其中的个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将渐趋一致,变得越来越情绪化和非理性。个体的“聚众化”有可能导致非理性的、非制度化的行动,这些行动在情绪的支配下往往偏离行动的初始目标,而且很难得到控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法国思想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分散的、未经组织的大多数,在采取行动方面往往只能在“无所事事”和“无所顾忌”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选择,其导向的是无序和混乱,超越这两个极端的途径,便是分散利益的组织化。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成立和运作还缺少法律和制度上的规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者,要对此投入更多的关注,以促进社会组织更加健康、合理有效地运行下去。
参与式治理借鉴了西方先进治理经验和理论,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超越,并成为中国一些城市社区治理的自主选择。参与式治理转变了政府决策过程,优化了政府决策;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重塑政府与公民关系,构建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网络;通过培育公民社会,增强公民社会的自治能力,从而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权力划分。[3]参与式治理模式具有重大推广价值,不仅是因为它符合世界潮流,更因为它应时而生,适应中国的土壤,也为中国的民主推进和政治改革提供稳健的引导。参与式治理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政治参与途径,是在非权威认同下整合社会利益关系,调解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和稳定构建的理想选择。
[1]路阳.参与式治理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制度创新[J].云南社会科学,2011,(3).
[2]王锡锌.我国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型——从管理主义模式到参与式治理模式[J].法商研究,2010,(5).
[3]赵光勇,张领.参与式治理与地方政府改革[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0,(5).
[责任编辑: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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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66(2011)06-0031-02
2010-10-22
赵灿(1985— ),女,蒙古族,山东济南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执政党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