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初探

2011-08-15 00:54敖仁其
财经理论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草场牧区牧民

敖仁其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俄罗斯与蒙古国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初探

敖仁其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俄罗斯与蒙古国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目前,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显现出诸多不利因素,其中最明显的特点是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多样性受到破坏,游牧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在消失………与主流观点有所差异的一个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牧区的发展要走合作之路,以协调和整合组成现代牧区社会的生态保护、草原产权、社区契约等基本制度要素,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构建和创新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载体。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草原生态系统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牧区体制变革中的核心内容是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近30年畜牧业家庭经营体制的确立和运行,今天人们发现在国民经济产业链中一个个独立的、小规模的家庭经济实体显现出诸多不利的因素。其中最明显的特点是破坏了草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完整性,破坏了草原生态、草食家畜、牧民社区(浩特、邻里艾寅勒)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所形成的一个相对封闭系统,导致“私地悲剧”;牧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话语权、价格谈判权被极大地削弱,牧区贫富差距拉大……

一、“私地悲剧”还是“公地悲剧”?

“私地悲剧”是与“公地悲剧”相对而言的。“公地悲剧”假设只要放牧人的草地产权得到明晰,就可以避免草牧场的过度利用和日益严重的草原荒漠化进程。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和资源条件下,“公地悲剧”是有依据的①。针对这一普遍情况,从1990年开始采取了草牧场承包到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畜群规模的无序扩张。畜群规模在这10年内(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迅速扩张,其主要原因是集体牲畜归为私有牲畜(牲畜承包到户或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每一个牧户对个人财富积累的愿望强烈,其结果是畜群规模超出了草原生产力,而草场是公共资源,验证了“公地悲剧”理论假设。

然而,沿着“公地悲剧”的理论假设,不分地区和特定条件,在内蒙古的所有牧区,完整和多样性的草原生态系统被以家庭为单位的一个个网围栏所割裂、碎片化,在不少地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这里暂称为“私地悲剧”。

从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视角看,首先是不少地区承包到户的草牧场由于面积过小不能满足牧草再生-轮牧的起码规模条件,造成对草牧场的强度、重复利用,成为草牧场沙化、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是破坏了“草原五畜”与草原生态系统的互补、协调机制,阻断了畜群对不同季节、不同营养成分牧草的利用模式(即不能合理、均衡地利用历史上形成的打草场、冬春牧场、夏秋牧场,造成对同一季节草场的利用过度或利用不足),不同种畜对不同草地类型的利用模式,不同畜种对同一草地类型的复合利用模式,最终导致草地类型与畜种结构的单一化或草原生物群落的逆向演替;再次是不能合理、均衡地利用现有草原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和地表水),增加草原畜牧业成本(如在无水草场打深水井,其成本至少10多万元)。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利用冬季降雪,无水草场是冬季最好的放牧场。最后是难以抗衡政府寻租冲动下的外来私有大资本对草原资源的垄断或掠夺,威胁着当地居民的生计,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

二、文化与市场中的弱势群体

从游牧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的视角看,“私地悲剧”将会加速游牧文化的消失。因为游牧文化是游牧人的生产智慧、生态智慧和文化艺术(诗歌、音乐、舞蹈、绘画、文学、习俗等)产生的根基。游牧人的核心文化和智慧产生于较大空间内的草原生态系统中,并以牧户合作体(浩特——艾勒共同体)内共同协作长距离移动放牧,而传统农耕文明是以户为单位,在较小的固定区域内精耕细作的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农耕文明的最大特点是土地有清晰的物理界线,而游牧民的土地界线相对模糊,物理界限交错或重叠。因此,草原承包到户政策对于移民到牧区来的中原农民来说,在明晰土地界限意识方面占据了优势。内蒙古草原承包到户政策的全面落实是在1997年,而一些外来户早在1982年就开始围封较好的放牧场、打草场 。总之,一些外来户的致富之路是把好的草场先围起来,作为自家的打草场或冬季放牧场,而过度或集中利用还未来得及分配到户的夏秋季公共草场,是导致草原退化以及资源占用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从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看,一家一户的牧民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牧民经济地位的提高有赖于合作,有赖于进入流通、初级农产品加工和地方土特产品加工领域。然而,牧区合作经济进入流通、加工领域又面临着重重困难。

首先遇到的困难是资金问题。传统草原畜牧业对资金积累的内在需求较低,牧民对资金积累的意识较为淡薄,很少有储蓄,加之牧区金融信贷体制的缺陷,牧民获得金融信贷服务的机会很少。这是牧民合作社进入流通、加工领域的最大瓶颈。其次是牧区畜产品流通领域长期被中间商(二道贩子)所垄断。现在一些牧民合作社在进入畜产品流通领域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竞争对手是二道贩子。他们手中资金比较充裕,与上游或终端商人厂家有长期的合约信用关系,可通过预付资金或控制购销渠道同合作社竞争市场。最后,牧民合作社若想进入畜产品加工领域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加工企业不仅需要资金、技术的支持,还需要懂经营、会经营的能人。这恰恰是牧民合作社最为稀缺的资源。

三、牧区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作为新生事物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成熟,仍有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共同面对和设计应对策略。在此,就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认识问题谈谈个人观点:

1.当前推行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组织的产权结构同传统的人民公社有本质的区别,其是在明晰个人财产权利前提下的合作。但在广大牧民中普遍存在着模糊认识,甚至持有怀疑的态度。虽然这种认识和态度是牧区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阻力,但也有其存在的客观理由。首先是近几十年来的单家独户经营,牧户之间缺乏信任,对合作是否能带来经济实惠持怀疑态度,持观望态度的牧户较多,其中也包括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在一部分老年牧民中记忆如故,即通过合作社、人民公社剥夺了牧民的个人财产。其次是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称,制度不健全。如果没有很好的公开、透明的公共监督机制,牧区合作组织的领头人或所谓能人有可能利用合作的过程再一次聚积财富(有人称其为二次累富)。这种潜在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容怀疑的。例如,嘎查内少数富裕户或以能人为中心的血亲组成的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名义套取国家的各种项目资金等。这是借合作社的名义和优惠政策建立合伙人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对此,政府应予高度的关注和实施监督监管。

从一些《案例》调查的数据看,反映了牧民对合作与尊重个人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还梳理不清。宝音都仍等对牧户生产方式、经营制度、产权制度等问题的统计意愿调查显示,认为合作社是好制度的牧民占样本数的74%,认为合作社是不好制度的牧民占样本数的26%;对草场承包经营制度满意度的评估认为:满意和非常满意的牧民占样本数的83%,不满意的牧民占样本的17%;对以何种方式利用自己草场意愿的统计调查表明:赞成以家庭为单位牧民占样本数的78%,赞成以邻居为单位9%,赞成以亲戚为单位13%;对畜牧生产和生活方式意愿的统计调查表明:赞成传统游牧的牧民占样本数58%,赞成定居的牧民占样本数21%,赞成集约化的牧民占样本数21%。

显然上述统计意愿调查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赞成游牧生产方式的比重较大(58%),另一方面赞成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草场的比重则更大(78%)。家庭为单位经营草场需要清晰的界线,而游牧生产方式需四季轮牧,牧户之间需联合放牧,即“合作”,不需要清晰的草场界限。这种矛盾不仅是形式上的,也是本质上的,正像上文所讲到的“私地悲剧”与“公地悲剧”的两难境地。从理论上讲(实践上是一个渐进的协商、觉悟和能力构建过程),解决的方案应选择在国家保护草原的相关法律原则指导下,在当地牧民充分参与的民主协商下,构建多层级的契约制度,协调和处理生态、文化、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

2.牧区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要提倡诱致性制度变迁,弱化强制性制度变迁或适度利用强制性制度变迁。要倡导自治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合作进程。要实现上述制度引导和制度设计,政府支持合作社的思路、具体措施有待提高和完善。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许多比较成功的合作组织是针对某种特定的产品需求而组建的(例如:家畜良种培育、产品销售、资金互助、扶贫等领域合作的需求最大)。这些合作组织在组织发育过程中,合作社牵头人、成员能力逐步得到提高,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进而很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及战略。合作社的成长是在能人带动下的集体合作意识的逐步成熟和成员间良好契约制度的逐步完善过程。

我们在研究中还发现,目前牧区大多数合作组织是从协会演化而来的,即由经济信息服务功能为主到实体性经济合作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颁布以来,许多协会由民政部门注册改为工商登记注册。然而,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协会转化为经济实体的过程中,其原有的服务功能逐渐消失,经济实体更多地向企业管理模式转化,协会领导人成为企业老板,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丧失。所以,不易提倡所有协会都要进行工商注册,成为实体经济。

当然,目前更多的合作组织带有混合型的功能特征,即一方面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也追求大股东的经济利益。在一个合作社内部,少数富裕户有可能为利用合作社的公共资源成立企业,追求其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能在企业与合作社之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则有可能成为起到合作社的“领头羊”作用,使合作社更有效地与市场衔接,最终实现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普遍受益和共同致富。

四、合作组织的发展路径与外部条件

1.提倡由松散型合作逐步过渡到紧密型合作组织。我们在研究中发现,许多生产型合作组织,由于成员的利益、意愿不尽一致,制度不健全,多以失败而告终。比如草场整合、畜群整合、劳动力整合可以宣传和鼓励,但不适合自上而下地作为项目推广。

我们也看到不少“草、畜、劳”整合的形态,但多数情况是以家庭、血缘为纽带,从承包到户政策的早期阶段就一直坚持下来的合作、互助形态,但这种组织形式不是严格道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内蒙古牧区从东到西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经济条件差异很大,“草、畜、劳”组合的形态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模式。当然,草场、畜群、劳动力三位一体的紧密型合作组织如果是牧民自愿协商基础上组建的,并有一套简洁明了、容易操作、被合作社成员普遍接受的契约制度,是可以选择的一种合作模式。例如,内蒙古呼盟有一个嘎查,他们在全区推行草牧场承包到户政策时,仍然保留了嘎查内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草牧场。当问到是如何解决养畜大户与养畜小户之间占用草地资源不平等的矛盾时,他们的回答是多给养畜小户分配打草场,补贴养畜小户在放牧场利用方面的不足。这个嘎查在“草场、畜群、劳动力”组合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协商制度,做到了合理利用冬春、夏秋草场,即实现了大区域的季节性划区轮牧和草地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且草原生态环境比邻近的嘎查(草场分到户)要好得多。当然,随着这个嘎查的人口、劳动力、收入差异、择业取向(主要是一部分年轻人)的改变,需要不断地调整传统草场管理方面的契约制度,以适应社区成员相对平等的经济利益和保持良好的草原生态系统。

这里再介绍一个由松散型合作过渡到紧密型合作社的案例:某地的骆驼日益减少,面临消失。对此有几位本土“能人”发起,经过与牧民反复的宣传、协商,成立了骆驼保护协会。在协会和牧民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骆驼数量迅速恢复,但遇到了产品销售困难。协会的几个能人成立了企业,负责销售驼绒,获得了牧民的信任,但遇到了资金不足和与中间商争原料的不利局面。因此,在牧民、协会和企业利益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下,他们很快地成立了合作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原料、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企业按市场价格从成员中收购驼绒,年底再按企业的利润给社员二次分红,社员得到了实惠。然而,该合作在壮大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限制因素是资金不足。对此,通过合作社“能人”的运作,获得了政府的项目资金扶植。但是在如何使用项目资金的问题上成员间有不同的认识。少部分人认为国家的项目资金可以分配给个人,这是误区。原则上国家的项目资金更多的部分可变为公积金和公益金或公共资产,并在财务账目上作为股权可平均分配给全体成员。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个案例还说明,企业进入市场比合作社进入市场具有先天的优势,只要企业和合作社之间能够建立起公开、透明、平等的法律契约关系,就会成为保障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2.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合作社的壮大离不开外部支持,特别是政府的支持,但是如何支持,支持的形式和内容如何设计,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是合作社发展当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特别是牧区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的扶持。从原则上讲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层面看,2006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以来,内蒙古牧区的合作社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服务类型上都有了快速发展。我们认为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出适合当地特点的合作社《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引导合作社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

第二,合作社产品进入市场时需要具备的执照办理、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卫生检疫、发布广告和开展业务等条件成本高、程序复杂,合作社没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完成这些条件,因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给予方便和支持。例如蒙牛、伊利,用大量的广告来获得消费者对纯天然绿色食品的信任度,而合作社的产品并不次于它们,甚至超过之。

第三,从资金层面看,目前合作社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短缺,因此政府应该在银行、信贷方面帮助合作社获得资金。因为银行信贷需要有固定资产担保,然而合作社的基本财产——草场、家畜还没有纳入银行的资产担保体系中。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和金融企业协调或者采取政府财政担保的形式。

第四,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大首要问题是缺乏掌握合作社经营管理技能的人才。特别是缺乏既有公益心又有经营能力的合作社领导人。近几年,一些地区的政府通过各类培训在合作社能力提高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还有待深入和细化培训的内容。例如,政府可以建立专项合作社培训基金和合作社培训的专门机构,培训合作社的财务、畜牧业科技、产品营销、内部管理及法律咨询方面的人才。

第五,政府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给予不同的针对性强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对内生型、自发性、具有一定成绩的合作社政府要给予支持,识别那些为了单一靠政府资源或项目支持而组建的合作社。与那些打着合作社旗号骗取国家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的伪合作社作斗争是政府重要的监管职能。

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项目应遵循三项原则:①区别扶植:根究组织的经营内容、规模、能力等因素,设立启动资金、能力培训、项目支持等。②准入门槛:政府扶植的项目必须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例如,真正能提高广大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牧民的经济利益;具有为成员成功的服务和盈利的历史记录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合作社。③第三方监督:聘请利益不相关的、独立的,并有良好诚信记录的组织或多方参与,进行监督。对一些项目可作全过程监督。

政府如何把握支持合作社的参与度?合作社是由群众自下而上,自发组织起来的自助性组织,政府如果过度干预合作社,合作社就会失去自治和独立的性质。政府对合作社的指导原则应该是“参与不干预,献策不决策,搭台不唱戏,服务不增负”。

[注 释]

①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为例,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畜群规模由70万头增加到110万头只(按牧业年度计算),按羊单位计算,畜群规模由150万头增加到200万头只,创历史最高水平。这给已经超载、退化严重的夏季牧场雪上加霜,成为这一时期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

[1] 黄恺光.内蒙古农村牧区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分析——以呼伦贝尔市为例[J].北方经济,2006,(16).

[2] 那·额尔敦朝格图.蒙古游牧经济的生物技术、生态、经济基础及发展对策[M].乌兰巴托:乌兰巴托出版社,1996.

F307.3

A

1004-5295(2011)02-0090-04

2010-12-28

敖仁其(1957-),男,内蒙古蓝旗人,内蒙古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与蒙古国研究所研究员,学士,从事草原牧业、蒙古国经济研究.

[责任编辑: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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