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现状与对策

2011-08-15 00:44赵耀东
地下水 2011年1期
关键词:钻井队法规钻井

赵耀东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陕西西安 710003)

我国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现状与对策

赵耀东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陕西西安 710003)

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活动较为频繁,因缺乏相应法规制度,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加剧了地下水的盲目滥采行为,不利于水生态环境安全,且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和企业生存发展,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行为尤为必要和迫切。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法规制度,出台钻井资质等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工作,加强凿井企业法规制度培训,是实现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

0 引言

我国北方地区蕴藏着较为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也普遍较高,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活动的钻井施工队伍也十分庞大。据统计,全国范围内,纳入各省管理钻井队有 1 538个,其中河北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内蒙自治区依次为 565个、230个、197个、200个,分别占全国总数的36.7%、15%、12.8%、13%。长期以来,这些数量庞大的钻井队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为工农业生产发展、为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近年来,为了很好的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陕西省、安徽省、内蒙自治区等地先后通过制定本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水法》办法,来补充相应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条款内容。例如,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规定了开展凿井方案审批和成井资料报送的有关要求。与此同时,还配套出台了《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和新疆自治区还专门出台了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开展相关工作,在地下水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实现规范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

1.1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

199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把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水利部门以来,一直没有出台地下水管理的法规政策,在调整后的新《水法》中也规定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但对于地下水,主要通过实施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制度来体现。由于地下水自身的特点,新《水法》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条款尚不能很好应用到地下水管理中来,这就为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带来困难。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按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北方十七省开展的钻井资质认证管理工作,未能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由于缺乏法规政策支持,使得市场准入管理,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1.2 地下水资源盲目滥采加剧

上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由于气候变化,极端气候现象较为频繁,而降水偏少,旱灾多发,又加剧了水的供需矛盾。不按规划打井,不按规定的取水条件进行施工,一味的迎合建设单位的意愿,任意增大井深,盲目扩大开采,使北方地区的华北平原、西北内陆河地区、陕西关中盆地等,地下水超采现象较为严重。以陕西省为例,西安、宝鸡、咸阳、汉中等城市供水水源地、陕北、兴化等大型工业自备水源地均形成地下水超采漏斗,超采严重的年均地下水下降达 2 m,蒲富井灌区、泾惠渠渠井双灌区也形成了大范围的区域下降漏斗,建设初所打机井大多数悬空吊泵,很多井的出水量明显减少;在西安城区,地下水位下降诱发了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产生,对地面建筑物造成危害,直接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3 建设市场秩序混乱

从我国北方各地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实际来看,大多数国有、集体及个体钻井队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但仍有一部分钻井队对市场准入管理的认识不够明确,不积极开展钻井资质认证管理,想方设法逃避。而这些队伍,往往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低,他们进入市场,不按程序办事,通过压级压价承揽工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钻井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建设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1.4 工程质量参差不齐

在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钻井队忽视工程质量管理,不能很好的执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规范、规程,工程质量参差不齐;部分钻井队偷工减料,采用不合格材料,以次代好,给地下水取水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难以确保工程的持久运行,也不利于发挥工程效益。

1.5 施工队伍综合技术水平偏低

由于地下取水工程具有隐蔽性强、风险高等特点,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技术力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钻井队伍的生死存亡。有少部分特别是一些集体和个体钻井队,不注重工人技术培训,极大地影响了成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的建设单位在不清楚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情况下,不尊重科学规律,随意布井;有的施工单位不遵守有关规定、规范或技术标准,使成井报废或因质量问题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有的打井队不注意提高自身技术素质,成井事故频发,从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2 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

由于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不按建设程序办事,盲目滥采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不利于水环境保护。因此,要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也尤为迫切。

2.1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当前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总体较高,地下水超采也比较严重。因此,实施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就要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活动中,结合地下水赋存特点,全面有效、认真贯彻落实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树立全面参与的意识,水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水法》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的规定,严格把好取水审批关,用水户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量采水,不得明示或暗示钻井队不按照批准的取水层位施工,以达到扩大取水的目的。只有通过社会各方的积极行动,才能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2.2 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

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活动管理,要求建设各方在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程序办事,积极推行建设“四制”,执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切实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效率和效益。

2.3 加强钻井队伍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公平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市场准入行为,通过实施凿井准入管理,开展钻井资质认证,可以真正突显有技术、有能力的钻井队伍的实力,给其增加了无形资产,杜绝了无证经营,保证了认证钻井队伍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钻井队伍的优胜劣汰发展。

3 对策措施

3.1 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法规制度

结合当前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根据地下水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考虑地下水赋存的特殊性,一是对新修订的《水法》应进一步完善修改,使之能适应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二是尽快制订适用于地下水管理的综合法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理》,通过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3.2 制定出台《机井施工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

钻井工程技术性强,风险高,必须遵守市场准入行为,为实现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钻井队伍技术资质认证各项工作,由水利部结合全国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出台《机井施工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客观公正的评价各钻井队伍的综合技术实力。

3.3 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开展工作

当前全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尚未出台,各地不应以此为理由放任地下水开发利用市场,疏于管理,使地下水开发的无序行为恶性循环。相反,应不失时机结合当地实际有效开展工作,已制定了地方法规制度的,要组织做好实施,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尚未开展工作的,要创新思维,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探索有效开展工作的途径。各地要尽快行动起来,全面有效开展工作。

3.4 加强钻井队伍的法规制度学习

在法规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广大的机井施工单位作为地下水开发利用市场中独立的一方,要认真做好队伍自律的各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下水管理机构,要适时组织队伍学习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法规制度,使其模范遵守地下水市场秩序,督促机井施工单位不断加强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为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保障。

F 062.2

B

1004-1184(2011)01-0123-02

2010-09-15

赵耀东(1961-),男,陕西乾县人,教授级高工,主要从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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