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秀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实践
刘 秀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案例教学法突破传统理论讲授法而别具一格,具有传统理论讲授法不可比拟的优势,是教学方法的一种创新,但案例教学法亦有亟待改进的地方。我国的法学教育借鉴西方案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通过采用演绎法发挥传统理论讲授法的优点、运用归纳法发挥案例教学法的长处、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三种模式,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传统理论讲授法;应用依据;创新实践
案例教学法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专业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1]。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希腊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在教学中采用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做是案例教学的雏形。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此基础上将问答积累的内容编辑成书,并将一个原理对应于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就是案例的雏形。案例教学法后来发展成为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法学 、医学、商学等学科的教学模式,被学界称为哈佛模式。20世纪 80年代,随着比较法热在我国迅速崛起,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最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普遍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案例而无判例,作为法学教育根基与土壤的法律体系与英美之间有本质区别。我国学者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初步形成了适应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突破传统理论讲授法而别具一格,具有传统理论讲授法不可比拟的优势,是教学方法的一种创新。
尽管案例教学法根植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但其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益处[2]。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把实际案例摆到学生面前,要求学生自己去分析和解决,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听讲者和知识的接受者,为了解决案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学生就必须充分展开积极的思考,并力求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案例教学法重视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教师比较多地考虑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运用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学生通过分析案例可以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与周围的人协调共事、沟通合作的能力以及组织和管理能力。此外,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演讲与辩论能力。
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只是一个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案例教学中师生之间的沟通是多向的,既有师生之间的沟通,也有学生之间的沟通,可以实现相互启发、充分互动。案例教学法不是向学生单向的灌输知识,而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去求索知识,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可以有效地展开。
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教学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难度增大。组织案例教学费时费力,对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增多。如果所选案例不当,场景设计不合理,提供的条件设计不合适等,都会极大地影响教学效果。教师为了组织好案例教学,必须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3]。
案例教学法有许多突出的优点,在高校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管美国哈佛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多么成功,如果无视中国国情,完全照搬西方那套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并不一定好,更何况案例教学法亦有亟待改进的缺憾。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理论讲授法相比较,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法律问题时仍然要首先着眼于法律的规定,良好的理论素养对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学生连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都没有掌握,如何去进行案例分析呢?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必须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是一个个具体的情景,它所显示的往往是一个个特定条件下的现象或一个个表面的经验,并不就能反映问题的本质[4]。学生的法律知识容易局限在所讨论学习的特定案例中,不利于系统掌握法的概念、原理和基本体系。
我国高校法学课程的教学中,传统的理论讲授法一般都处于主导地位,案例教学通常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让学生讨论,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案例教学是为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理论知识服务的,案例教学处于从属地位。案例教学法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理论为基础,不能穷尽法律原理,因而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如果不顾中国国情,把案例教学当作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教学方式,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本末倒置,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案例教学法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往往只能揭示部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对于法学教育来说,这些案例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传授缺乏针对性和时代性,也不能反映没有发生过或在以后较长时期内不会发生的案件。随着法律制度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具体的个案所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容易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产生歧义。再者,某些法学课程如法制史、法理学理论性较强,基本不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重视法学案例教学法,是因为司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且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层次高,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学生素质高,使案例教学法容易推行[5]。再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法无疑成为了较好的教学方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沿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的是,我国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只有案例而无判例,作为法学教育根基的法律体系与英美之间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无视中国国情,完全照搬西方那套案例教学法。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借鉴西方案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最为常见的案例教学法即是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典型案例进行讲授,具体说来有 3种模式:
课堂教学中理论讲授占主导地位,教师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讲深讲透,使学生能够很好地领会与理解,在此基础上辅以案例,使案例教学取得良好效果[6]。这种教学方法以理论讲授法为主,以案例教学法为辅,将案例作为一个例证,来证明和讲解某一观点,以系统的法学理论为出发点,以案例论证为终结点,先分析基本原理,然后在原理基础上一步步细化,阐明原理中每一细节问题,最后用案例来验证原理。
此法以系列的精选案例为出发点,以较为体系化的法学原理为终结点,先分析来自于生活中的现实案例,然后归纳出解决此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学理论,将枯燥的法学理论寓于鲜活的案例分析中,能保证教学中充满悬念,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为主,以理论讲授法为辅助方法,将案例作为课程的核心,围绕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从实际案例中归纳出法学原理和理论。
这种教学方法将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并重,不分主次,既注重发挥理论讲授法的长处,重视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讲授,同时也注重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重视案例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利用案例来解释法学理论问题,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高等院校中也被广泛采用,但要适应当前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仍有许多亟待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同时也要不断推陈出新,以便使这一教学方法能够真正发挥在教学上的积极作用。
[1] 刘艺工.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及其运用[EB/OL]. [2011-03-03].http://www.chinalawedu.com/ new s/2O03.6/5/0913252450.htm.
[2] 王祖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引入与实践探微[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9):102.
[3] 张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0):107.
[4] 陈才庚.亚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研究 [J].比较教育研究,2004(8):72.
[5] 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 [J].教育探索,2006 (3):81.
[6] 黄红琦,王剑锋,刘家定.“案例引导教学法”的实践与研究——对军队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6):125.
2011-03-22
重庆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知识产权专业法学类课程亚案例教学法研究”(2008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秀 (1970—),女,法律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G642
A
1007-7111(2011)04-0052-02
(责任编辑 张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