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敏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政法部,安徽芜湖,241000)
转型中国语境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之路
季敏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政法部,安徽芜湖,241000)
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既可表现为法律责任也可表现为道德责任,它在二者融合中体现。当前中国适逢转型之时,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现象普遍,面临严峻挑战,这与企业自身认识不足、政府缺位、社会监督不够有关。如何在新形式下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则是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可行的具体途径包括: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通过积极引导公司行为,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来完善政府行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大力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加强社会监督等等。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政府行为;社会监督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源于美国,在美国商界和公司法学界经常使用,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对此产生浓厚兴趣,使之成为了一个热点研究问题。目前,我国理论关于该概念的界定并未统一,一般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公司利益群体诸如公司债权人、雇员、消费者、社区、环境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负有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责任[1]。道德责任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1]。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首先二者体现的内容不同。法律责任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有着具体的内容和要求。道德责任则不然,它往往存在于社会道德意识之中,通过习惯、个人的内心信念、舆论等诸多法律之外的形式来表达其内容。其次二者实现的手段不同。法律责任乃是一种刚性约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对于怠于履行其要求者可以通过法律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予以约束。而道德责任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履行保障,而只是依赖于责任人自身的良心、社会舆论、教育等非法律手段来实现。最后,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法律责任着重强调行为人外部责任行为的合法性,很少过问行为人的思想动机;与此不同的是,道德责任一般通过对人的内心心理的干预来影响人的外部行为,可谓是人的内心想法和外部行为兼而有之。
笔者认为有效落实公司社会责任须融合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这是因为,正如上文之比较,二者各有特点,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实践效力,实际履行效果较好,可以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底线。事实上,自公司社会责任出现在公众视野以来,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便一直如影相随。如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曾明文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英国《城市法典》第9条也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必须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雇员及债权人的利益。”道德责任则更能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之所在,可谓是公司社会责任之理想。公司社会责任者看来,一个有见识的优秀公司应是一个视公众福祉为己任,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员工、消费者、公众广泛赞誉的企业。总之,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既离不开法律责任也离不开道德责任,它在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融合中体现。
目前,恰逢国内转型之际,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现象较为普遍,面临严峻挑战。
1.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目前,国内不少公司社会责任感不足,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它们往往把主要甚至全部精力和资源均投入到营利性活动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它们对于环境保护、职工劳动权益、消费者利益保护缺乏尊重,明显投入不足,侵害利益相关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2.面临司法裁判困境,缺乏有效救济手段。尽管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总则部分设定专一条款(公司法第5条)肯定了公司需承担社会责任,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诉性,使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难以依据该条款维护权益。如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法律尚未明确,一旦公司违背法定的社会责任,往往会因为请求主体不明而难以诉讼。举例而言,某公司入驻某社区之后,肆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破坏社区环境。出现此类事件之后,究竟由谁来诉讼维护社区环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而使得相关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往往流于形式。
3.利益相关者维权意识不强。在我国,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宣传和研究起步较晚,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并未在人们心中扎下根,民众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够,反应淡漠,故当其权益受侵犯时,运用法律进行维权者并不多见。以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消费者为例,2006年6月大连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对大连市72户居民家庭、两家大型超市以及4个市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安监局展开快速调查。调查显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当遇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市民应对比较消极。57%的被访者选择“扔掉”;其余的被访者选择“要求退货”,其中只有5%的被访者会“找有关部门解决”或“要求赔偿”[2]。
如前所言,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发展存在很多困难,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困难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从国内市场发展来看,很多公司无力承担公司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环境下,价格竞争仍然是最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几乎所有公司都必须面对来自竞争对手价格战的压力。因此,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之下,很多公司均无力承担推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几乎所有公司尤其是那些资本相对薄弱,技术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把所有精力投入到压缩公司成本,提高产品利润率上面来;而这必然导致公司对其长远发展关注不足,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发生。
2.地方政府过度强调GDP增长也是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府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搞活经济、推进GDP增长之中。如今,这股作风在地方愈演愈烈,从某些地区的实践来看,GDP增长已然成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因素之一。于是诸如公司漠视社会责任、践踏法律底线,地方政府护驾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事实上,过度强调GDP的增长是没有效益可言的,必然会给社会公益、环境保护、职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等诸多利益群体带来危害。近年来发生的福建紫金矿业污染水源,瞒报竟达10天之久,当地无人敢喝自来水事件便是一个很好例证。
3.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司缺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国外实践充分证明,民间团体、新闻媒体是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坚力量。但在现今中国,民间团体、新闻媒体由于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的直接或间接影响,难以独立发展,监督能力有限。尤其独立的民间团体不仅数量少,而且大部分机构不正规,人员素质差,资金不充裕,管理水平低,社会影响力非常有限[3]。因此,民间团体的缺位也使得国内的社会责任运动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等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推进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由于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国内民众普遍维权意识不强,国内公司社会责任缺失也就在所难免了。
4.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救济效用不大,也是公司社会责任普遍缺失的重要因素。公司社会责任的实际效果如何,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和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一方面,《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内容,可操作性差,极大影响了司法救济的运用;另一方面,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如公司治理制度有待于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建立等都影响到了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
1.完善国内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中,有法律人士称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责任法,以便于实施。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因为公司社会责任所涉范围甚广,用一部法律去涵盖其所有内容是不现实的。建议立法部门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走“以公司法为中心,各单行法相互配合”的立法模式。即以《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为纲领,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破产法》、《税法》等单行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并使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为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2.建立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也在于司法机制能否有效运行。从司法角度而言,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如近年来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福建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件等,而面对社会利益受损,常常会遭遇诉讼主体缺位,没有司法救济途径的尴尬。建议国内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一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公民个人以及诸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实现诉讼主体多元化,可解决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二是在设置公益诉讼时笔者认为应减免公益诉讼费用,以调动民众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从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来看,政府在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大有可为。在推进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时,许多西方国家政府除依靠传统的政府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措施之外,还采用政府指引、激励机制等诸多民主治理方式与公司一同参与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可借鉴西方的政府模式推进国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
1.积极引导公司行为
各级政府要适当改变一贯以来的强硬作风,善于运用政策引导、舆论引导和信息引导等多种“软措施”,调控公司行为,督促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现今,由于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SA8000、生产守则等国际标准认证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从耐克、沃尔玛等跨国公司实践来看,国际标准认证对公司可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较为有效督促公司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建议政府对公司进行科学指导,全面介绍国际认证标准,引导更多公司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认证。
2.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
目前,不少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不愿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原因在于担心此举成本过高,影响公司发展。面对这一现实,政府可推行一些激励措施,打消公司的顾虑。一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学习。如美国联邦和诸州负责监管环境与工作场所的政府机构对那些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健康与安全损害的公司予以奖励。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公司接受的行政检查要少一些,向政府机构报送的书面文件要少一些。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规划或者其他政府许可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或者快车道待遇(“fast-track”treatment)[4]。内政府可对在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良好的公司进行物质奖励、税收优惠、融资支持、政府表彰,以鼓励公司自觉自愿地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公司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离不开对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弘扬和社会监督职能的发挥。
1.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
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就是让公司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公司在攫取利润的同时要回馈社会。笔者认为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理念首先要重视社会思想道德建设。若社会每一位成员都有强烈的道德意识,皆可诚信友善、和谐共存,那么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则指日可待。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核心理念,如儒家“仁”的理念及相关格训就包含了诚实、信义、关怀、仁爱、和谐、尊严等一系列核心成分,这与以西方基督教价值为基础的CSR是相容的[5]。传统文化流传千年,传播甚广,已深入全球华人之心。若进行社会思想道德教育之时,以传统文化为突破口,大力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其与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相容的价值观,相信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其次,弘扬社会责任理念还在于对公司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教育。现代公司管理人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可影响至整个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只有为他们所接受和拥戴,公司才能自觉自愿地履行社会责任。现今,中国各界普遍忽视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教育,各大商学院在设置管理人培养方案时,往往视商业伦理课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因此,笔者建议国内商学院在设置MBA或EMBA课程方案时,应将公司社会责任教育内容列入其核心课程之中,强化对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教育。商界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宣传部门也应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培训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管理人的行为。
2.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为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当前我们要加强社会监督,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支持与鼓励新闻媒体对公司进行社会责任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社会监督相比,新闻舆论监督有着社会成本低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优点。特别是伴随网络技术运用与推广,舆论监督的优越性则愈加明显。因此,应当大力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对公司进行社会责任监督。
其二,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来看,各类非政府组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在这些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的发起和号召下,全球性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才得以如火如荼地开展。它们弥补了政府管制之不足,给不法企业带来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为社会公益做出了杰出贡献。当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在国内社会责任运动中影响有限。笔者认为,今后我们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完善其自身的治理结构和服务水平,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使其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运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9.
[2] 市民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但维权意识不强仅5%的消费者较真[EB/OL].(2011-07-11).http://news.sina.com.cn/ s/2006-12-26/014810859330s.shtml.
[3] 沈四宝,程华儿.浅谈中国公司社会责任[M]//企业公司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2.
[4]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03.
[5]张宪初.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M]//企业公司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39.
F270
A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皖江地区汽车企业社会责任研究(2011KYR06)
季敏(1981-),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