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帆,陈君萍
(1.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22;2.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西营分理处,山东东营,257000)
山东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经济发展较快,近几年在农村金融方面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成果显著,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支农主力军,以邮政储蓄、农业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为辅的支农体系。其中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向农村领域配置金融资源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开拓了新的道路;农业银行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提供诸多支持。但由于全国金融环境的制约和本省诸多因素的影响,山东省的农村金融合力不强,在金融资源数量方面的优势没有必然导致它在金融资源配置质量方面的优化。山东省的农村金融资源在供给、分配、使用、事后监督、信贷回收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农村金融资源在地区之间的不合理配置使得山东省鲁东、鲁中、鲁西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种差距不利于山东省农村经济的均衡发展。
农业发展银行只在县级以上的区域建立机构网点,在乡镇地区不设立网点,农民对于政策性银行非常陌生。农业银行一直是支农的主力军,但股份制改革使其从农村大量撤并机构网点,现在约有半数的乡镇没有农业银行网点,给农村金融留下大片空白区域,仅剩的几家乡镇机构也很少从事支农信贷业务。以威海为例:2010年农业银行在威海共有67个经营网点,分布在乡镇以下地区的仅有17个。信用社是现在农村的支农主力,网点分布较广,但信用社的等级较低,对于支农略显力不从心,难以支撑起支农重任。
商业化改革使得农村金融资源倒流明显。各金融机构大幅度收缩支农信贷权限,减少在农业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将从农村吸收的大量金融储蓄资金用于商业化投资,金融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流出农村,进入城市。据国务院农村部负责人2006年披露的数据显示:每年正规的金融机构会从农村抽走3000亿元以上的资金。邮政储蓄在2007年以前一直是只存不贷的,在近年才开始办理小额信贷业务但是业务量很少;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上收,在农村基本上不再进行信贷业务。可见,山东省现有的各农村金融机构即使是农村信用社这样的支农主力军都将农村储蓄资金进行商业性信贷以形成盈利,提升自身的效益,这种情况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形成逐利性的资源外流。
山东省支农金融机构很多,但金融支农的渠道有限。山东省的支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于农民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不利于支农渠道的开拓;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回撤,严重缩窄了支农渠道,使得农民难以从农业银行取得支农信贷;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小额信贷不足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上的其他金融组织很少涉及农村经济发展,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的金融组织目前没有开展支农的投资渠道,这使得山东省的农村金融资源得不到这些金融组织的资源供给,农村金融资源来源受限。如果不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就无法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到目前为止,山东省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办的金融业务主要停留在存贷业务上,至于证券、信托、基金等业务则是空白。在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农民视野开阔、投资需求日益强烈的今天,农民不再仅限于存取款业务,而是希望将资金投向收益率更高,资金报酬更多的领域。现有的农村金融产品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变化,难以满足农村的投资需求。山东省内各支农金融机构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逐步扩展其在农村的业务种类,尤其是扎根农村的信用社,积极开办各种支农新产品,但是相对于农村金融产品需求还是杯水车薪,难以肩负满足农村金融产品多元化需求的任务。信用社的各种支农金融产品存在缺少事前市场调查,营销工作开展不规范及盲目开办的缺点,造成效益受损,金融资源浪费严重。
山东省的民间金融非常活跃,其信贷利率很高,信贷风险大,容易引起信贷纠纷。民间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会造成农村金融资源的分流,造成大量金融资源的体外循环,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和相关业务的发展,并且对于政府规范金融市场、限制利率水平、整顿金融秩序是一大威胁。民间金融没有法律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案件频频发生,法律规范的缺乏使民间借贷案件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违法的追讨方式进行,严重危害了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对于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宏观经济政策形成干扰,不利于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制约着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山东省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等。一方面拓展正规金融机构支农金融渠道。农业发展银行应推行相关政策加大山东省蔬菜、果树、农产品加工、流通、出口以及相关的化肥、农药等项目的参与力度,为农民的生产经营以及销售活动提供便利,真正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应适当降低农信贷的利率水平,对于省重点培育的项目给予较低的利率支持,对农村季节性的生产信贷制定优惠政策,加大额度,简化手续,便捷发放。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还需吸收高素质人才,提升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邮政储蓄银行应扩大小额信贷投放,增加信贷投放的额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关联,使得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互为补充,发挥“合力效应”,消除“绩效阻滞”,突破农村资金来源渠道的“梗阻”,为山东省实行“供给领先”型的金融战略提供渠道便利。在拓展正规金融机构支农金融渠道的同时要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鼓励社会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在政府各项制度规章的管制下,合理发展组建小额信贷公司、农村合作信贷组织,入股村镇银行等。
金融产品的多元化有利于农村金融资源的分散利用,增加农村资金利用的灵活性,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投资收益率,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扩大了他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农民要求将盈余资金进行多渠道的投资,不仅仅局限储蓄业务。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风险适中,收益率高于银行储蓄的项目,提高资金的回报率。各支农银行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正确引导,开办多种中间业务并开办国债、基金、银行卡的代销业务,将各种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权业务提上日程,帮助农民正确认识各项金融产品的性能,为多元化的投资提供技术支持。
山东省各金融机构在农村主要工作重心是吸收存款而提供支农信贷业务缺乏,造成农村的信贷资金短缺现象严重。山东省的农业依旧是金融资源配置相对匮乏的产业,必须实行“供给领先”的金融发展战略。山东省必须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金融资源的回流,形成农村金融资源的良性循环。具体措施包括:山东省政府可以对省内各银行的内部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降低银行在农村领域的准备金比率,使更多的资金下放到农村,用于支农建设;同时提高各金融机构金融资源用于支农的比重;对支农信贷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到各正规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银行与邮政储蓄应建立业务往来关系,规定邮政储蓄必须购买一定量政策性银行的债券或股份,将在农村吸收的资金返回农村;农业银行要逐步从城市回到农村,将从农村吸收的资金用于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户的小额信贷给予重视,将信贷资金投向农业领域;对于农村信用社资金的非农化的流动倾向进行管制,使得农村储蓄资金更多地用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金融资源在农村的供给总量;完善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支农信贷业务,加大其参与农村经济建设的力度。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要给予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地位,同时要对民间金融进行立法监控,实现法制化管理。山东省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合法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民间金融机构的数量、机构覆盖率及资金占有量、信贷额度都处于劣势地位。政府要大力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等金融合作形式,增加网点数量,提高网点覆盖率,便利农户获取资金。在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过程中,政府要组织建立民间金融与各银行、信用社之间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各银行、信用社对于合法民间金融组织的各项贷款业务给予支持;另外在司法领域给予法律支持,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要及时有效处理,提高案件的执结率。
民间金融组织要为银行、信用社提供借款人信用方面的信息支持,主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降低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比率,在农村要加强宣传教育,为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贡献力量,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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