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张建勋
浅议WEB2.0时代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
朱琳,张建勋
网络web2.0时代的兴起以及信息采集手段的多样化,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对网络隐私的涵义、网络隐私的保护现状以及侵权类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针对互联网web2.0时代个人网络隐私的特点,从技术和道德伦理自我约束的视角对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WEB2.0;网络隐私;网络隐私保护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Web2.0模式的出现,网上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加大[1]。从2003年起,类似博客网、土豆网,优酷网,维基百科、flickr(分享相片)、豆瓣网等网站开始流行起来,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在进入web2.0时代。新技术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实际上也开始过上了一种“被记录”的生活。与Web1.0最大的不同在于,web2.0中,每个个体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作为主体参与到互联网中,每个个体不仅仅是互联网的使用者,还同时成为了互联网信息的传播者、作者和生产者。这一转变可以被形象地描述为“不仅是全民上网,而且是全民织网”。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4.57亿,手机网民3.03亿,微博和团购群体初具规模。随着手机功能的照相、摄像功能的不断增加,使得信息的采集变得非常容易,这就大大拓展和丰富了互联网信息的来源。在这种人人可以上传照片、视频,发布信息的WEB2.0时代,就极容易发生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在个人与网络进行互动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可能会被非法收集。由于黑客攻击软件及教程在互联网上垂手可得,即使对于非专业的个人也很容易发起一次网络攻击,这就大大增加了接入互联网电脑本地存储的隐私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因此,web2.0时代互联网的个人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加之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无边界性,个人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正在逐步转变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也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对互联网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及侵权类型进行总结,并试图对网民如何保护个人网络隐私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隐私”一词早在我国古代就已有之。凡属个人的与社会事务、公共利益无关的,不必也不宜公诸于众的事,即为隐私[3]。所谓网民的隐私权,是指网民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持有知情权、信息披露的决定权以及控制权,从而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不被非法利用,个人生活安宁不被侵犯。既然是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数年来人们一直在呼唤保护隐私权法律的问世,几乎每年两会时都有代表委员提出要加快出台步伐。至于网络隐私的概念,目前尚没有统一确切的定义,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文对网络隐私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界定。简单说,隐私是指恋爱、家庭生活、生理缺陷、私人日记信件等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私事。而网络隐私就是个人使用网络进行社区登录、交友、通信、购物等行为时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不愿意在网络上公布的隐私。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个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隐私信息,例如登录的身份信息,网上购物时个人的信用卡帐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财产状况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等均属个人的隐私。(2)个人计算机上的个人资料以及网上通信的内容,主要包括照片、视频、日记等等。
另外,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是因人而异的,一些个人信息是否归属于隐私的范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只要当事人不愿为公众所知即为隐私。例如,对有的人来讲一些个人信息是隐私,比如一些公司高层领导的联系方式、收入情况等。然而,对于最近互联网上出现的“晒客”族和“自拍”族,一些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隐私的信息他们则不以为然,把这些信息上传到互联网上去“晒”,和网民一起分享。也就是说,不同的网民对网络隐私价值[4]的认识不同。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某些信息虽然上传者自己不认为是隐私,但上传到互联网后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他们的这些行为也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
最近几年来,网络隐私侵权的事情不断发生,诸如中国铁路员工李鹏飞私人生活照被曝光、“5460”网站9 000万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全国各地老板手机号被网上叫卖、艳照门等等,都向人们展示了互联网的巨大传播威力,在满足了网民的偷窥欲望之余,也让人们对此心生畏惧。从中国知网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博论文库中以“网络隐私”为关键字进行搜索,从1979-2010年12月,共查到文献456篇,其中339篇文献是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权利,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对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 《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5]。通过文献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问题上,从其它角度看待网络隐私保护的研究很少,本文试图在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从技术、道德伦理的角度谈谈如何防止网络隐私信息的泄露。
WEB2.0一出现就被赋予开放、共享、参与、创造的精神,这就决定了WEB2.0网站具有用户主导、用户参与、用户建设的特点。例如,微博、博客就是WEB2.0的典型应用。一些个人网站的站长在互联网上用网络日志的形式记录各自的生活,也记录别人的生活。博主的日志信息大多数都是原创信息,这些信息也最容易将隐私暴露给网络。另外,WEB2.0时代使得他人的隐私信息更容易在网络中传播,更容易侵扰他人的网络活动及侵入他人的网络空间等。根据目前已发生的案例和媒体报道[6],现将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主要类型总结如下:
第一种是未经他人许可,非法收集、传输、储存、泄露他人隐私信息。这其中既包括个人行为,也包括一些不法分子的商业行为。部分网民处于对他人隐私信息的好奇,通过偷拍或侵入他人计算机等手段,将他人的隐私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照片、视频等上传到互联网上,从而造成他人隐私的泄露。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开设一些虚假网站,打着提供一些所谓的免费服务的旗号非法收集网民个人信息。网民在其网站上进行注册时,要求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当收集到大量的用户信息后,这些不法分子将这些资料出售给他人移作它用,造成网民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
第二种主要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导致信息泄露。比如5 460校友录网站,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导致该网站9 000万用户信息的泄露。
此外,还有利用黑客攻击技术非法进入他人的电子邮箱,窥视他人的隐私,利用技术进行网络监听等都属于侵害隐私范畴。
在全民织网的WEB2.0时代,网络隐私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网络隐私如何保护?笔者认为,除了国家立法保护之外,还要从技术方面、网民的道德意识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WEB2.0时代,互联网上有与他人共享图片的flickr网站,有虚拟的网络社区,有开放的博客系统,有来自广大网民采集的视频播客网站,如土豆网等等,所有这些网站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向网民提供各种互动服务,对于信息的发布并不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同时,由于每个网民上网使用的是虚拟ID号,而非实名,没有人知道信息上传者确切的信息,这使得发生问题时,信息来源的举证调查变得非常困难。从技术的角度看,实名制上网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最近腾讯网的一个调查[6]结果显示,网民对于实名上网仍持排斥态度,推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信息的保护重在网民自我保护,增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意识。通过对侵权类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私人信息时要谨慎,另一方面就是做好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个人电脑上的一些重要隐私资料与互联网的隔离,这样即使有黑客攻入也不会得到重要资料,这是最重要的一环。(2)个人电脑安装最新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定时升级,防止木马病毒泄漏个人信息。(3)重要资料做好备份,硬盘损坏时,不要丢弃,专业人员仍能读出其中的数据,必要时重要资料可以使用相关加密软件加密存储。(4)个人上网IE设置有选择的使用Cookie信息,各种系统登陆的帐号密码建议增加复杂度,密码至少包括字母、数字、其它字符等。
网络隐私的保护客观上要求建立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重在加强网络道德自律。网络道德和现实生活当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高度一致的。诸如公正、进步、正义、诚实等最基本的道德价值,网络和现实应该是一致的。现实当中的道德,最基本的价值是不能逾越的。当今互联网的“人肉搜索”能够在很短时间内,通过线下的“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方式找到提问者所要找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可能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犯下的有背道德伦理的错误,被别人抓拍并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往往会遭到网络草根民众的道德舆论遣责,当事者本人也会很快被“人肉搜索”暴露自己的身份。特别是微博客所独有的实时交互性,往往会引来广大网友的“围观”和转载。在这个层面上,“人肉搜索”可以看做是对现实道德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对现实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更为重要,每个人要加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修养,做到慎独自律。但“人肉搜索”仍然有其负面效应,这主要应该看被“人肉”的信息是什么?因为没有办法划定网民的搜索边界,“人肉搜索”一旦启动很难停下来。因此,明确划定大众的隐私边界,给定一个安全范围,对于约束“人肉搜索”可能造成的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和“无屏障性”深刻影响网民的价值选择和判断。网络传播的“去中心化”造成多元复杂的文化生态。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地参与到无中心状态的交流之中,他们参与甚至建造个人发布平台,建立个人空间,成为话语主体。这种多元文化生态又促使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分化。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滋生许多现实法律无法涉及到的问题,因此仅仅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保护网络隐私还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儒家伦理的慎独自律道德修养方法和德智双修的教育模式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网络行为个体的不可知性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间接的关系。网络行为个体必须明确理解以下四个基本关系:第一,网络和社会的关系。包括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关系,必须遵守法律规则,恪守网络规定的规则;第二,人和他人之间的关系。进入网络的人和其他网民,以及现实当中的人的关系;第三,网络和技术的关系。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道德的支撑,比如黑客问题,在技术层面要构建起网络道德的维护线;第四,自我约束行为。在处理好以上四个基本关系的框架下,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网络道德层面的建设:一方面是对网民的道德自律的引导;另一方面是网上监控系统,制约系统和审计系统的实现,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和审计,从而更好地维护网络电子空间的秩序。因此,借鉴传统伦理道德的思想,加强互联网上网民的上网行为的自律约束,建设一套网络道德伦理规范体系,是当务之急。只有确立了网络伦理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制度和规则,才能有效地减少网络伦理问题的发生,从而在更大程度上避免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的发生。
[1]郑嘉楠.WEB2.0网站隐私权保护条款研究[J].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08(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1/t20110118_20250.html,2011-01.
[3]陈玉范.公民隐私权问题刍议[J].当代法学,1994(2).
[4]凡菊,姜元春,张结魁.网络隐私问题研究综述[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1).
[5]赵慧斌.《个人信息保护法》怎样保护网络空间隐私[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01b9050100aybq.html,2008-09-04.
[6]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之网络隐私 [EB/OL].http://tech.qq.com/a/20080520/000343.htm 2008-05-20.
C912.3
A
1673-1999(2011)09-0073-03
朱琳(1979-),女,河北卢龙县人,硕士,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300193)社会科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网络道德伦理;张建勋(1978-),男,河北保定人,硕士,天津中医药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网络安全。
2011-03-05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