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芳
(中国计量学院人文学院,杭州 310018)
图尔敏的论证域和论坛
杨宁芳
(中国计量学院人文学院,杭州 310018)
图尔敏是逻辑学实践转向的重要理论先驱之一。他所倡导的论证逻辑理论或实质逻辑既从法律论辩实践中来,又到法律论辩实践中去。《论证的使用》(1958)虽然发起了对符号逻辑范式统治的挑战,但主要是从理论上论证逻辑(形式证明)和修辞学(不诚实的说服)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分析实质论证的中介方法。叙述了体现图尔敏逻辑思想的一般论证理论的论证域或论坛。
图尔敏;论证;论坛;论证域
图尔敏的论证理论是他对论辩实践和理论之关系深入、系统思考的结果。他明确承认,杜威(实验逻辑)、柯林武德(历史观念)、维特根斯坦(语用思想)和列宁(实践观点)的思想影响了他审视论辩实践的视角。法律论辩实践和人们实际使用推理的方式启发了图尔敏对几何学论证模型和评估标准的怀疑。通过考察论证使用的不同语境或论坛,特别是法律论坛,图尔敏有力地论证了各论坛在目标、程序和评估标准方面的差异。同时,图尔敏也发现,不同论坛中的论证均在使用普遍的程序性结构,这反映为论证的图尔敏模型。他还坚持论证类型的多元论、论证评估的多价论和谬误分析的语用论。
论辩(argumentation)是做出主张、挑战它们、通过生成理由支援它们、批评那些理由、反驳那些批评等等的整个活动。而推理(reasoning)是较为狭义的用法,它是在支持主张的过程中提出理由的核心行为,表明那些理由如何成功地给该主张赋予力量。在推理链的意思上,论证(argument)是内在联结的主张和理由的序列。凭借论证,一个特殊言说者正在加以论证的论点的内容和力量得以确立。任何从事论证的人,都依靠他处理和回应赞成或反对主张的理由的方式,来显示其合理性或缺乏合理性。如果他向论证敞开胸怀,认可或者设法回应那些理由的力量,表明他是在用“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反之,如果对论证充耳不闻,漠视相反的理由,或者用教条的理由回应它们,这些方式都不是“合理的”处理问题。①Stephen Toulmin,R.Rieke and A.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acmillan,1979,p.19.在科学、法律、管理、医学等等所有这些人类活动的领域,推理和论辩是核心要素。所有这些活动都将可靠性置于“理由”和“论证”的表达和批判性评价之上,而“理性事业”正是对这一特性的标记。
图尔敏指出,达致一个结论的理性的或合情理的方式也是达致结论的适时的方式。我们必须在需要花费时间收集更多的根据和迅速地解决相关问题之间进行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处理其可靠性未达到绝对地步的主张、论证、推理链。如果我们在带着合理的信任行动之前,总是等待绝对严格的论证被构造出来,那么,将会丧失行动的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基于不太完善的证据达至结论,所提出的那些主张并没有被当作形式上不可反驳的或不可辩驳的,而只是当作实践上确定的或可靠的。因此,实践问题并不是如何在论证中达到“绝对的确实性”,而是如何在可利用的时间之内“排除合理怀疑”来建立它们,保证它们按照该情况的本质,具有“它们需要的全部分量”。①Stephen Toulmin,R.Rieke and A.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acmillan,1979,pp.69,129.
伯德曾将《论证的使用》评论为“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的再发现”,这使图尔敏感觉到,亚里士多德早期著作所讨论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论题(topoi)与他所强调的“领域不变的”和“领域依赖的”论证评价标准竟极为神合。特殊论题正是仅仅在一种活动而非另一种活动的架构之内具有意义和用处的论题。比如,它可能是理论物理学的,而不是刑法的;是修辞学的,而不是审美的。在这些情形中,我们必须考察和看出,评价的标准如何从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而变化。在法律领域,人们早就明白,排除合理怀疑、清晰和令人确信的证据与其他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的区别。图尔敏指出,如拉卡托斯向我们表明的,甚至数学中的严格标准本身也有其历史,更不用说其他学科了。我们思考数学论证可接受性的整个方式本身就是文化史的一部分;只有理解数学史,才能完全理解数学。所以,论证批评的标准是进化的。
这些领域也就是不同的“论坛”。论证(推理串)为讨论和批判性审查某个主张而提出。论证(人的交互)被发动、实施直到完成,都发生于不同的场所或论坛中:可能发生在酒吧或早餐桌上、在街角或法庭、在科学会议或在医院病房、在电视谈话节目或议会辩论中。而且,对论证加以判断的方式,总是要求参与者重视论证发生于其中的“论坛”。典型的“论辩论坛”包括:法庭、专业科学会议、公司董事会议、医学会诊、大学讨论发表会、议会听证会和工程设计协商会等。由于出现于每个论坛的主题的类别是不同的,因此产生讨论结果的程序性组织也因而不同,提出、辩护主张和论证的方式也必定不同。从论坛到论坛的这些变化并不是修辞的精明或不诚实的标志,而是关于不同事业的需要之间功能性差异的直接后果。比如,法庭的事务是要做出判决,竞争的当事人来到法庭,提出他们各自的“案件”(即主张和支持论证,依靠法官或陪审团做出裁决);科学会议的事务是讨论知识问题,科学家常常提出一个假说或试验研究,提出想法和论证让他的同事批判地辩论,通常并不期望会得到同仁的立刻同意或不同意;董事会议或医疗会诊常常是要形成一个政策方针,这必须考虑完成的可能性或诊治病人的各种可能方式,此时,通常不能等待。可见,论辩有不同功能。那些在法律、科学或商业中恰当的规则,在其他地方却是不适用的特殊(领域依赖的)规则。对所有论坛来说,既应用某种极为广泛的“理性程序”规则,也应用许多支配某一特殊领域论证的、更为特殊的程序规则(或“法定诉讼程序”)。
图尔敏通过指出四个方面的差异来表明不同事业有不同的程序。第一,不同域推理程序的形式性(或正式性)程度存在差异。在某些理性事业之内通常使用的论辩方法比其他事业域所使用的更加形式化和风格化。我们看完一部电影,坐下来喝着咖啡讨论它的优劣,我们的意见交换不存在必须坚持的固定形式或步骤序列。如果我们实际上达成了一致,这也并不是通过严格坚持任何形式的程序达成的。相反,法庭上的过程需要遵守正规的步骤序列。而另一些讨论类型介于电影批评和法庭过程这两个极端之间。在自然科学中,正式期刊和学术会议是辩论和出版的正规渠道。但是,科学语境中论辩的实际“有效性”,与法庭所做的判决相近,取决于对任何建立的程序性形式的遵守;而在某些其他领域(如伦理讨论、商务决策)中,个人的偏好可能比形式程序有更多的价值。在很多情形下,论辩程序不如在科学中那样精确和仪式化。第二,精确性程度不同。某些实际推理的领域和其他领域相比,论证的精确性更为广泛适用。比如,在理论物理学中,许多论证要以数学的精确性表述。在商务和政治学中,许多主张部分或全部转变为经济利弊的微妙平衡,当然成本代价的经济计算需要运用数学机制。在许多其他事业中,形式的问题解决程序一直尝试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如此的程序必定以精确的细节完成,但它们的使用极大地简化了论辩的对应模型。相反,在众多的经验领域,我们表达和论证看法的能力颇为依赖我们认识性质“群”的复杂模式。审美和文学的批评者必须掌握和说明丰富组织的背景或复杂情节的微妙;在临床医学中也一样,将小的迹象和征兆汇集一起,达到一个可辩护的诊断。在这类情况下,它是一个关系整体的、定性的评价,而不是任何单个特性本身精确的、定量的测度。不过,不能据此假设,在某些领域的论辩总是“形式的”(例如自然科学),在另一些领域总是“非形式的”(如在审美中)。无论我们的推理领域为何,总有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极大精确性的论证和程序在何种程度上与我们处理不同类问题的目的相关。第三,解决方式不同。不同的人类事业有不同的目标,它们的论辩程序是不同类型的解决的先导。在法庭这样的论坛中,法庭进程的主要功能导致在两个对立的立场中间做出选择(或“裁决”),而非做出两个团体都可同意的一个中间立场(或“解决”)。而在劳工/管理仲裁的理性事业中,目标恰恰相反:找到某种中间立场,所有涉及的当事人都能同意或至少使他们能共存。当然,这两个程序和裁决的方式(即对立和一致)并未穷尽所有类型的解决方式。在其他论辩领域(如审美中),既非完全一致,也非需要裁决。我们将阐明自己主张的重要性,而非证明它们是正确的。在此情景中,我们也能认为如此的讨论是理性的,尽管并没有提出已经解决了的、最终的和绝对的“对”或“错”。最后,论辩目标不同。论辩的任何特殊领域的那种程序的恰当性,取决于所涉及的论坛之内什么是迫切的问题。①Stephen Toulmin,R.Rieke and A.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acmillan,1979,pp.196-198.
因此,图尔敏最终重申了《论证的使用》的一个核心论点:论证只有适合没有最好,因为论证只存在领域内(intra field)的比较,而没有领域间(inter field)的比较。从一个域移动到另一个域,要注意不同域的论证类型的风格和方式的差异。任何一个域的论证不能被当作比其他域的论证更好或更理性。“人们常常比较伦理论证和科学论证的本质,以这种方式,他们提出发展对推理域的论证的‘理性的排序’。有人假设‘硬’的理智事业,像数学和自然科学,是比所讨论的那些情感领域像伦理学或审美更‘逻辑的’或‘理性的’。但比较所有历史学的理智和所有物理学的理智的优劣没有实践意义。”②Stephen Toulmin,R.Rieke and A.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acmillan,1979,p.201.事实上,图尔敏打算证明的正是以下差异:适用于所有领域和论坛的理性批评的那些普遍的(“领域-不变的”)程序规则与在法律、科学或商务中适当但并非处处适当的那些特殊的(“领域-依赖的”)规则。③Stephen Toulmin,R.Rieke and A.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acmillan,1979,pp.14-16.与几何学论证相联系的“形式推论”和“形式有效性”的标准与论证的实际使用并不契合,因而丧失了其优越性。在某些领域,我们试图寻找“必然”的结论,在另一些领域,则主要是“假设的”结论。图尔敏要求尊重这些不同的论证类别,也要思考某个领域更新、更好的论辩方式。④Stephen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Reprinted),pp.94-127.一句话,语境决定标准。⑤Stephen Toulmin,R.Rieke and A.Janik,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Macmillan,1979,p.120.
图尔敏持之以恒地辩护局部和特殊的重要性而反对去语境的普遍(the universal)。这个思想不仅在其代表作《论证的使用》(1958)中予以尖锐表达,而且在其新著《返回理性》(2001)中,更从思想史的宏观尺度上作了深刻论证。他指出,在抽象的、先验合理性意义上的“合理性的”(rational)标准统治着现代思维,而如今,得到复兴的“合情理的”(reasonable)标准更为优越。⑥图尔敏讨论合理性时用到三个术语:rationality(合理性)、reasonableness(合情理性)和reason(理性)。合理性的典型表现是笛卡尔的唯理主义,强调普遍性、稳定性和演绎有效标准。合情理性的典型表现是,实践学科依赖“临床”程序,它不是用普遍的、不变的结构,而是用适时的方式处理个人或情境的特殊问题。在希腊人(特别亚里士多德)那里,理性既包括合理性,也包括所谓的实践理性。但是,17世纪以来,理性中的合情理性部分被完全忽略了,以致造成了理性的创伤。“恢复合情理性被如此长期剥夺的同等对待”便是图尔敏的呼吁。我们看到,麦考密克《修辞学和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理论》(2005)和佩茨尼克《论法律和理由》(第2版,2008)对“合情理性”也有充分的讨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当我们梦想普遍的时候,我们应该永不忘记特殊即我们面前的“这里”和“现在”。⑦Stephen Toulmin,Return to Reas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p.102,214.
(责任编辑张佑法)
Toulm in’s Field Theory and Forum
YANG Ning-fang
(China JiliangUniverstity,Hangzhou 310018,China)
Tou lmi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heory pioneers of the logic practice changes.He initiates the proof logic theory or substantive logic from the legal argument practice,and practices to the legal argument.Although“The Use of Agument”(1958)initiated to the symbolic logic model rule challenge,butmainly proves the third path beside logic theoretically(for malproof)and the rhetoric(dishonest convinces),analysis essence proof intermediarymethod.This paper expounds upon the general proof of field theory or the forum manifesting Toulmin’s logic thought.
Tou lmin;proof;forum;field theory
B81
A
1674-8425(2011)02-0016-03
2010-11-28
杨宁芳(1970—),女,浙江仙居人,哲学博士,副教授,硕士导师,研究方向:论证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