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新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探析
刘玉新
我国的高职教育具有着“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因此应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学校的发展和企业的进步。对我国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模式进行了说明和分析,指出我国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弊端并且提出解决方法。
高职;教育;学校;企业
我国对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办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方面促进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为企业输送了高水平的人才,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下面我将对我国校企合作的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
高职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操作技术,属于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为弥补市场不足而提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非排他性指的是当一个人消费一种产品时不能够排除其他人也消费这中产品。非竞争性指的是当增加一个人或者减少一个人消费这种公共产品的时候都不回增加或者减少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所以在公共产品的使用方面就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即消费者愿意消费这种公共产品,但不愿意为这种消费付出代价,造成了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应该由政府免费进行提供。但是,对于高职教育来说显然具有着排他性。因此,高职教育可以收费或者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提供。企业通过收取学费盈利办学。但是,高职教育又存在着另外两个重要的特点,即非竞争性和外部性,即当增加1名学生进入高职学校进行学习对高职教育的生产成本的影响是很小的,甚至为零。同时,教育又具有很高的外部性,即如果参加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就会提高全体社会的就业人数和知识水平。因此,对于高职教育来讲就不能够完全由市场来进行提供,政府在其中必须要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可见,高职教育和企业之间应该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完全公办或者完全市场化的关系,合作的领域应该尽量的挑选外部性较小和竞争性较强的领域,并且政府和学校还要对高职院校的合作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一切以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高职教育进行新的发展,走高效的高职教育发展之路。
高职院校要进行跨越式发展存在许多弊端和问题,如资金短缺、效率低下等,同时高职院校的教育由具有着排他性。因此,在政府参与前提下,行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采取怎样模式?其模式具有什么特点?
第一,学校中心,企业配合模式。“学校中心,企业配合”模式即高职学校在学生培养方面起主要作用,而企业在学生的培养中辅助配合作用。学校主要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理论教学,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而企业则可以通过与学校合作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实践和实习的基地,同时,也能够使企业在学生中挑选出人才为其以后的发展服务。这是实践方面的辅助,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奖学金等方式对学校中的优秀学生和教师提供奖学金和奖教金,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校和企业还可以采取联合培养学生的办学模式,通过这种办学方式可以使得学校的办学中吸收到企业中高效率和以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这与学校中心,企业的配合模式不同,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是中心与配合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联合培养的关系,没有中心与辅助之分。企业在学校的教学中不仅要负责学生的实践,而且还要参与到学校的理论和核心课程的教学中来,企业要采用制定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教学任务、课程内容和培养方式的制定,通过企业对于学生的理论教学活动的参与,会将学生的学习内容更加的倾向于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并且参与学生的实践的培养任务。
第三,学校教学,企业后勤配合模式。我国现在实施面最广的企业与学校合作的模式就是学校教学,企业后勤的办学模式。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使得学校和企业都发挥其最大的优势,而进行合作。学校主要负责学生的培养,包括学生的教学认为和学生生活方面的管理。而对于学校的基础设施管理、校园的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企业来负责。这种合作模式需要特别注意避免企业由于追逐利润而出现短视行为,背离了学校引入企业参与的初衷,以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
第一,政府对校企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校企合作在国外的教育体系中是一种很常见的办学模式,具有很多的优点,能够调动学校和市场的积极性,并且能够使得学校的技术创新能够真正的用到实处,马克思说过社会的需要是科技创新的根本动力,因此通过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能够具有很多的优势。但是,一个成功的校企合作是有条件的,成功的根本条件就是要由相应的法律条文去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和活动,防止出现学校领导和企业领导串通在学校内部搞垄断,合伙赚取学生钱财的行为发生。而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则制度在我国基本处于真空的地位。这样就会因为对校企合作的行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从而产生寻租和腐败的现象的产生。这样的腐败想象是很常见的,在高职教育的校园中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垄断,由于具有垄断所以价格必然要高于市场的价格,这样就造成了学生生活成本的上升,而赚取的利润往往由学校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而对于学生来说只有损失而没有所得,这种行为就大大的背离了校企合作的初衷。同时,在我国校企合作往往表现在学习与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我国高等教育教师的收入相对而言是较低的,尤其是行政领导,所以通过学习的基础设施建设学校的行政官员就具有了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这样就造成了我国学校中基础设施的建设的质量往往令人担忧,出现了武汉大学校领导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其根源就是我国对校企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制约和规定。
第二,技术方面的合作差。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企业促进学校的发展,通过学校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从而提高我国的教育水平和企业的科技水平。但是,在我国的校企合作往往表现在低层次的校企合作,进行的往往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合作,合作的目的只是赚取眼前的利益,而往往不考虑学校和社会的长远利益。高校和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合作非常的缺乏,因为我国的高等教育往往是由政府出资进行兴办的,所以具有了衙门化的特征,学校往往成为了一个封闭的主体,与社会中的其他部门和企业很少进行技术方面的交流,由于衙门化的教育体系,企业对于与高校的技术合作的交易成本往往是很高,所以,企业不愿意与学校进行技术方面的合作。
高等教育的院校除了具有教育学生的功能之外,还应当具有科研功能;学校除了具有讲授基本理论的教室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树立的科研设备和实验仪器。这些科研能力和试验设备对于教学来说往往是不能够完全发挥作用的,因此,企业也应当参与到高等教育科研能力和科研设备的利用上来,但是,由于高等教育的官僚化和衙门化导致企业参与学校科研的动力下降,企业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差,这样就造成了学校中的科研设备不能够被充分的利用。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国在实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方面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只有从本质挖掘问题的核心,才能够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完善。
首先,建立规范校企合作活动的法律。我国校企合作关系的维系大多靠的是关系和诚信。这种规范维系的方式是比较要效率的,但是却存在着腐败和寻租的制度风险。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硬性的指标要求,所以校企合作中往往腐败问题严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和政策,去规范校企合作中的问题,法律制定的中心应该放在规范学校领导和企业的商业交流方面,加强会计和审计的监督。从而使好处多多的校企合作走上正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促进学校和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职业教育要适应社会对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就必须跟踪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及时将技术的发展和变化引入教学,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必须加强与行业、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方面的合作。通过合作,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使职业院校能够站在技术发展的前沿,为企业更好地开展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咨询和推广。学校已经形成的优质教学资源应相互开放,扩大受益面,共享专业建设与改革成果,共享精品课程、项目课程、精品教材、典型案例、教学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等。同时,学校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教学资源的优势,面向集团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1]庄泽,程无畏.构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辽宁高职学报,2005(6).
[2]马成荣.校企合作模式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23).
[3]李忠华,姚和芳.构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12).
G642
A
1673-1999(2011)16-0203-02
刘玉新(1967-),湖北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 226007)教务处教师。
20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