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英
新农村建设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探索
刘秀英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广大农村的现代文化传播条件有了显著改善。但由于某些地方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目标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要求理解上的偏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从而造成严重的保存、传承危机。在新农村建设视野下,探讨了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
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新农村建设不能单纯地等同于农业生产建设、渔业生产建设,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改善村容村貌,更不能热衷于立招牌搞花架子。新农村建设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追求经济建设、民主建设、社会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强调文化建设的全面进步与发展。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先辈们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弥足珍贵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根源和主干基本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它是民族最重要的精神文化财富之一,是民族历史文化和精神情感的根,是中华民族永远眷恋的精神家园。保护包括农村非物质文化在内的中华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温家宝总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的术语,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特别关爱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那些依附个人、群体存在的非物质形态化的文化遗产,如传统口传文学及语言、表演艺术、工艺技能、民俗节庆等等。这些文化遗产与世代传承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技艺者、表演者、知识者密切相关,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脱离特定民族、群体现存的特殊生活生产方式本身,是其生活生产方式的组成形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的活的显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一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具体范围主要有:(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传统手工艺技能;(4)民俗活动、礼仪、节庆;(5)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然而在社会实践中,规模空前的新农村建设由于大多重视经济等方面的建设,却使生存维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雪上加霜。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得不到切实保护,已经消亡和濒临灭绝。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与最终实现新农村的精神内涵与文化主体休戚相关。所以,如何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让二者相得益彰,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个 “悖论”。“保护”是针对过去的事物而言的,而作为文化遗产的多数事象既是历史的积累,也是今天的现实,同时也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它是在不停地变化当中。“发展”是面向未来的。所以,保护与发展是一对矛盾,要很好地加以解决,许多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不是一元的结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往往是混元的和共生的。在保护的时候,多少是解构了的,现在已经很难把历史的生活方式全部原样地保存下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的文化空间随着历史的发展会消解、会变化,这当然也是两难的问题。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键在人。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主任田青说,在中国,每分钟都可能有一位老艺人、一门手艺或一首民歌消失,每秒钟都可能会有一幢老房子被拆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境界是“活态”传承。有许多文化是传承的文化、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广大民众,尤其是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参与。正因为有了传承人,珍贵的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才得以流传至今。物质文化遗产只要不丢失、不损坏就可以长期存在,而非物质文化是依附在人身上的文化形式,人在则在,人亡则亡。保护人和观念,要比保护简单的物质更伤脑筋。
再次,保护和开发的问题。一些地区打着“保护”的旗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进行商品化开发利用。在文化保护意识和措施都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无异于把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撕成碎片,让人各取所需。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与人类个体利益时有冲突。保护文化遗产不能阻止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不能以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名义,来牺牲部分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既要从整个人类和全体人民的角度,考虑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民族文化的建设和优秀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民众个体的切身利益。将这两方面协调起来,才算得上是真正地、完整地体现了当今时代的人文关怀。
(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
新农村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整合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保护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种民间学术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挖掘、研究、保护中的骨干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献计献策。将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纳入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形成良性互动。
(二)通过详尽普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及范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老艺人、匠人、歌手、乐师、舞者、民间传人相继去世,有的民间艺术由于时代变迁,无业为继,缺乏传承人,已经失传或面临濒危。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普查,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掌握资源存量、资源藏量,摸清历史和现状。加快对广大农村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理清保护范围,确立保护内容。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和保护现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下坚实基础。在新农村建设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求进行全面普查,系统认定、分类,更要制定全面的、近期的、中期的、长远的保护工程,进行科学规划,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三)切实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力量
广大农民是农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动员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才能取得真正成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更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村民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同时,也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传统民间文化教育,以增进学生的传统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观念与共识。
(四)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广量大,内容众多,时间跨度较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保障重点经费投入。同时,在进行农村现代文化设施建设时,适当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费用,用于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在扶持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外,还可以给村民一定经费补贴。这种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花费,从长远看是完全值得的,因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延续传承,并满足人们的精神心理需要。
(五)尽快建立名录体系
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除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外,对确属濒危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区,尽快建立保护名录,出台保护政策,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进一步完善名录体系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制定科学保护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六)协调非物质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努力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路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社会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充分发挥他们潜在的价值,将传统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极富吸引力的文化旅游资源,近年也已成为许多村镇发展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新农村建设中,通过鼓励开展乡村旅游活动,让集体和村民增加经济收入,从而激发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循环,是当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为经济、可行的方式。
(七)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程,加大执法力度
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国家出台了《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也应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根据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条例,做好保护工作。文化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流失或破坏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八)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竭力营造保护氛围
为了使全社会加深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认识文化遗产保护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还要经常在乡镇集市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向干部和广大村民广泛宣传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特别是广大农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个别专家的奔走呼号变成全体干部村民的自觉行动,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介绍民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宣传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中华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不仅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主要方面,更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作为一项时间跨度大、涉及专业多,工作任务重,是当前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文化工程,也是文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抓住新农村建设这一良好机遇,认真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文化立法的不断推进,保护法规的不断加强,科学把握保护与开发、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新农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将迎来美好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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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1)05-0139-03
刘秀英(1974-),女,河南周口人,硕士,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7)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地域文化。
2010-12-26
2010年教育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专项课题“乡村文化的整合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农村建设”(10JDJNJD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