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嫒娣
从打工族“搭伙夫妻”看现代婚姻观念转变
曲嫒娣
分析打工族中出现的“搭伙夫妻”现象、产生原因、主要特征以及造成的后果,并透过“搭伙夫妻”现象探讨了现代婚姻观念的转变。
打工族;“搭伙夫妻”;传统婚姻观;现代婚姻观
先秦诸子时期,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基本规范。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无论是三纲还是五常,都有约束夫妻关系之意,即妻子应该绝对服从丈夫,应该听从丈夫的领导和支配。现代婚姻制度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夫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人人平等。夫妻之间不存在“男尊女卑”、“男耕女织”的思想 ,婚姻家庭人本化,婚姻双方的关系更为平等。现在的婚姻家庭越来越体现现代人的本性。在婚姻家庭中,人们引入“以人为中心”的概念,尊重个体,强调个性。
现代婚姻家庭由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演变而来,一夫一妻制是现代婚姻的主要特征。但是,由于社会的变迁,人们思想的转变以及受外来文化的影响,重婚、纳妾、“包二奶”现象在我国出现死灰复燃的局面。这些变化使得人们逐渐摆脱了以 “男女结合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婚恋观,进而渴望通过现代重感情的夫妻方式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情感满足。
所谓“搭伙夫妻”就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已结婚,由于在外打工而与配偶无法团聚,临时与他人结成像家庭般的伴侣关系而居家度日。虽然“搭伙夫妻”男女双方是在忍受不了孤独寂寞、生理心理压力、身心疲劳下,希望互相依偎而暂时结合在一起,但这种本能与道德是相违背的。这种“搭伙夫妻”的最大特点是不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以保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拆散原有家庭为道德底线。打工在外的男女或留守在家的男女与另一异性以 “性伙伴”或者“临时夫妻”生活方式组建一个临时家庭,他们或暗或明生活在一起,彼此互相照应,以此来填补由于夫妻长期分居所带来的感情生活和性需求的缺位。
“搭伙夫妻”决定“搭伙”前大多有君子协定,约法三章,同居期间井水不犯河水,好聚好散,日子一过完,各走各的路,“该分手时就分手”。“以君子始,以小人终”往往是搭伙的无奈结果。因为既是“搭伙”,就不可能天长地久。当夫妻团聚时,“临时夫妻”即自行解体,男女双方仍与自己的配偶过夫妻生活。在组成搭伙夫妻前,不少搭伙人并不刻意隐瞒自己已有家庭,他们仍维系与原配偶的正常关系,固定时间打电话、发邮件及寄钱等。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对广州30对打工族“搭伙夫妻”的调查中发现,这一部分人都觉得“搭伙夫妻”生活十分幸福、甜蜜、快乐。因为“夫妻”之间都有自己的空间,井水不犯河水,大家虽然组建成一个“家庭”,但是,并不会任何事情都互相交代,不互相干扰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状态。
打工族“搭伙夫妻”作为当前一种新的变异婚姻现象出现,是颠覆传统婚姻家庭的一股冲击波,反映了现代人婚姻观念的转变。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多数的“搭伙夫妻”组合在一起的动机是良好的,愿望是美好的,都是为了满足各自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但是,也有不怀好意者,为了骗取钱财和得到更多的性伙伴。
(一)社会因素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大量人口流动现象,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其中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居多,导致社会流动速度加快,个体流动意识增强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现阶段,物质条件、工作机会、个人能力以及户籍制度等制约因素的存在,致使因社会流动而引起的家庭迁移变得较为困难,往往造成男女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空间距离的产生和拉大,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心灵沟通以及性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双方的生理和心理问题。这样人们就会寻找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以满足流动带来的困境。
这部分人以年轻农民工群体居多,由于他们所生活的时代不同,易于接受新观念、新思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外来婚姻观念的影响,传统婚姻观念对人们的规范和约束已经渐渐失去了原有的作用。“搭伙夫妻”群体就是从现实处境出发,从实际要求出发,而不考虑既定规范的约束作用。这是一种传统社会伦理观念向现代社会伦理观念的转变。
(二)现代人观念的转变及社会控制弱化
随着外来文化的不断渗入,以及东西方文化交融,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思想观念逐渐被取代和颠覆,致使很多人接受了“搭伙夫妻”这一新式变异婚姻。人们已经摆脱了传统伦理思想的约束,不再受传统的婚姻契约关系“妻子绝对服从丈夫、共同孝顺老人、共同抚育子女”观念的制约,而是通过现代观念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情感满足。
另外,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体现了社会控制逐渐弱化。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社会控制可以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搭伙夫妻”的出现体现了社会控制中的习俗道德、社会舆论、群体意识等控制方式的弱化,人们已经超越了道德准绳和舆论压力的限制,从实际出发,追求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三)人的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
(1)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心理方面,孤单寂寞是“搭伙夫妻”出现的重要心理原因之一,现实的压力无法排解。刚进入城市初来乍到,举目无亲,生存不易,生理和心理备受煎熬。从心理学上讲,诉说是一种很好的情感宣泄和排解压力的方式。然而,相当一部分人缺失了这条情感宣泄的通道,配偶和家人不在身边,没有倾诉对象,压力无从释放,这会让他们觉得比在家里累得多。另外,还有不少人觉得是不能对家里的另一半说自己的压力的,不理解是一回事,徒然增加对方的牵挂往往也是他们所顾忌的。特别是中国人报喜不报忧的心态,使这种孤寂雪上加霜。同时,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冷漠、紧张和疏远,尤其是在城市生活中,现代人际关系正呈现“从亲密性的首属关系转向短暂性的次属关系”。青年人迫切需要心理抚慰、人际沟通和情感补偿。
在孤独寂寞时,出轨是很正常的。当他们独处而感到孤独寂寞的时候,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激发起一股强烈的渴望,渴望婚姻家庭的一份温馨,渴望一个属于自己的避风港湾,渴望一个作为心灵归宿的家。显然,“搭伙夫妻”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最好的形式和选择。
(2)生物属性主要表现在生理方面,“性”本能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本能。这些长期生活在外地不能和家人团聚的孤身者,正是青壮年时期,由于天长日久,感情和生理的饥渴就愈加难熬,可是又无法满足这种欲求。道德观念及传统思想与现实需求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矛盾,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并对满足这种欲求产生出急迫的期待。不能通过家庭条件使这种欲求得到满足,于是,他们就选择了“搭伙夫妻”。
另外,出于对现实考虑,他们也会选择组建“搭伙家庭”。新来到城市,社会地位、工作条件、经济收入状况对于打工族来说都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选择“搭伙夫妻”,可以俩人分担生活费用,减少开销、降低生活成本,同时在生活上互相有所照顾。
(一)降低人们对正常婚姻生活的尊重
“搭伙夫妻”降低了人们对传统婚姻生活的尊重,把婚姻当成是一种可以随意选择和放弃的东西。尤其选择“搭伙夫妻”的都是年轻的打工族,这种行为将会影响他们今后的婚姻生活,比如婚外情、离婚等越轨、破坏婚姻的行为,对今后的正常婚姻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和压力。“搭伙夫妻”是一种短期婚姻行为,从他们组建的那一天起就知道他们的“未来”和“结果”,“夫妻”双方在组成“家庭”时也没有承诺,是一种若即若离、该分手时则分手的关系,这样会造成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困难时选择离开,逃避生活,他们会重新选择新的“搭伙人”。“搭伙夫妻”的生活是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没规则的“游戏”就是随心所欲,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因为这种婚姻本来就是一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事实婚姻。这种行为的出现可以看出人们渐渐地失去了对婚姻的尊重态度。
(二)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
“搭伙夫妻”的“君子协定”说明,他们仍继续维持原来的感情和婚姻。正常与家里保持联系,定期打电话、汇款。当“搭伙婚姻”解体时,仍回归原来的家庭,与原配偶继续生活。他们往往认为,只要自己与人同居的事瞒住了配偶,就没有什么可担忧的了,但情况却不是这样的,信息流通越来越方便,瞒天过海越来越不可能。即使真的瞒住了,原来的感情也变味了。即使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会像原来一样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夫妻之间一旦出现有一方越轨或不忠诚的行为,夫妻就会选择离婚来解决问题,使原来的婚姻家庭解体。
(三)违背道德准绳
社会学家表示“搭伙夫妻”行为违背了道德准绳。“搭伙夫妻”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的地位,但是它严重地违背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社会控制逐渐弱化。一旦被自己的合法婚姻配偶知道,会导致原来家庭的破裂,受到极大的创伤。同时,这也是评价一个人道德品质的标准。婚姻本来是一种生活契约,所追求的是夫妻双方长久的相处与合作。当夫妻不再有相互的信任和爱,余下的便只有怀疑和厌倦。这种婚姻不仅使夫妻之间的关系发生破裂,同时,对子女也有一定的影响,不仅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会令他们对婚姻产生恐惧。
(四)对女性生理和心理影响很大
对于女性来说,长期不确定的性伙伴,很难保证女性健康的生理卫生。同时,即使有最先进的避孕技术,也很难保证不会发生意外怀孕,而生育对“搭伙夫妻”来说,是更不可能的。所以,一旦发生怀孕,搭伙的夫妻选择的肯定是人工流产。人工流产损害女性健康已是不争的事实,因人工流产引起大出血、子宫穿透、感染,甚至死亡的情况也不罕见。不仅会给女性带来人工流产的危险,还可能带来不能生育的危险,没有生育能力将是一生的痛苦。当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女性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是一种伤害。
现代婚姻制度的转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新的解读。但是,作为新式的夫妻关系——“搭伙夫妻”是不值得提倡的,它不仅对于搭伙的夫妻来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对家庭生活有极大的影响。切不可只看到它的诱人之处,而忽视它的严重缺陷,否则只是饮鸩止渴。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要对打工族的“搭伙夫妻”现象采取宽容态度,要尽快解决打工族家庭的迁移问题;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这种行为,加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调节作用,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制定出相应的道德规范,减少“搭伙夫妻”带来的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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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
A
1673-1999(2011)05-0068-03
曲嫒娣(1987-),黑龙江绥化人,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用社会学。
201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