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1-08-15 00:43李靖
关键词:评标投标纪检监察

李靖

(成都大学纪委办公室,四川成都610106)

对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思考

李靖

(成都大学纪委办公室,四川成都610106)

高校内部招标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作为内部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容易出现监督误区。文章对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容易产生的误区现象及成因进行分析,就如何确立监督人员定位、健全规范监督制度、把握监督的关键性环节等,提出有效实施高校内部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的建议。

高校招投标;纪检监察;监督权

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物资设备采购、基础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其中,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在操作上日趋规范。但是,由于高校实行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的、严格的、健全的制度性管理和监督,在一定数额的规定权限以下,由学校内部组织的招投标活动还存在操作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就造成在高校校内招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项目资金相对较小、项目涉及范围广、采购时间要求紧、缺乏评标专家、参与人员相互熟悉等,使得作为内部监督的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容易出现监督误区。

一是充当了“现场观察员”。在现实招、投标工作中,人们的法规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普遍增强,学校的每一项招标工作通常都有监督人员介入。但是,在有的招标活动中,招标部门通常以项目时间紧、任务急为由,在开、评标阶段才邀请监督人员介入,留给监督部门的空间就只有事后的“现场”。而事实上,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甚至大量的腐败行为都发生在“现场”之外。当一项招标活动的情况传递到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时,该项活动大都进行到了最后的程序,招标活动信息来源的滞后、信息反馈的不及时,使得高校监督部门形同虚设。而招标活动的一些主要环节,如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专家的选定、合同的签订验收等关键流程,均缺乏必要的监督。这就在制度的设计上导致招标人员完全可能避开监督人员的监督,可以在招标的事前进行违纪、违规操作活动,形成监督的“盲区”。所以说:监督人员只充当了招标活动的“现场观察员”。有些高校在问题曝光后,监督人员甚至成为职能部门存在过失的间接责任分担者。

二是充当了“兼职技术员”。有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参与校内招、投标活动时,没有重点、不讲方法,片面地理解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甚至插手应由计财、审计部门实施的或应由招标职能部门履行的职责之中,比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对供应商的资格认定,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技术性审核、对物资的验收等等。事实上,学校招标项目涉及工程基建维修、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后勤物资等等,还有各种服务项目采购,面广且杂,专业性强,而监督部门人员的直接介入必然会“画蛇添足”,反而游离了监督工作的职能,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出现监督人员充当“技术员”的主要原因是:监督的对象选择不当,没有分清招标项目具体内容与监管目标的关系,忽略了对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职能部门操作流程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管,造成了本末倒置。

三是充当了“运动员”。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参与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容易给人一种公开、公正的感觉,而实际上,在履行监察职责和维护学校“利益”、“立场”方面很容易产生误区,比如:有的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谈判,与投标方讨价还价,在这种情况下,监督人员必然以共同维护集体利益为名,站在乙方立场发表意见,进而客观上造成监督人员不自觉地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角色,甚至个别监察人员在参与招标采购监督时,同样被请吃、喝,收取“专家费”等等,最终成为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其原因主要是:监督人员自身的角色定位不清,使立身侧面的“裁判员”变成了身处其中的“运动员”。

校内招投标工作的特殊性,给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走出监督的误区,建立科学高效的招标工作监督机制,对规范高校招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找准定位,强化监督职能

一是要认准监督对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从学校来说,监督重点应该是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其具体的监督措施就必须围绕这些监督重点对象去开展,通过对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法规情况的监督,剖析其行为是否已影响到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特别是作为内部监督,面对那些自己熟悉的同事,更要坚持原则、敢于较真,达到规范招标行为的目的。

二是要选准监督的角度。监督人员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裁判员”,应该是从侧面间接地实施监督,参与而不帮办、到位而不越位,避免招标过程中的角色转换,杜绝监督人员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同体监督现象发生。要把观测点放在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料手续是否完备、运作程序是否完整,各个环节上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规。比如:在对验收进行监督时,监督人员是对验收小组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也就是监督验收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进行了验收工作,而不是自己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强素质。一方面,纪检监察人员本身要有一身“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目光敏锐、铁面无私、忠于职守,严格履行监察职责、防止各种“走过场”行为。另一方面,招投标活动既是一项法律性活动,又是一项经济活动,纪检监察人员还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在监督过程中不断提高洞察力,以降低监督风险。

四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在高校的招标、采购活动中,财务、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都有权实施监督,但监督职责却各有侧重。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与财务、审计等部门协调,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从不同角度,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招标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二)健全制度,规范监督程序

实践证明,只有完善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防止违规操作,杜绝腐败的发生。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中华人们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到各高校,许多都没有监督实施细则,使得监督人员无从下手。因此,要形成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有效监督,必须制定一套具体的可执行性强的监督实施细则,保证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权力在有效地监督下行使。

一是突出程序监督机制。要设置一个真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流程,监督部门以程序合法性为重点,对整个招标流程进行环环相扣的无缝式监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招标制度、规定、程序来进行招标活动。程序监督的重点有: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的选择和评标办法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规定时间发布公告和接收投标文件;是否按程序开标;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及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过程是否公正、保密;是否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供应商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供货;主管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等。

二是实行分工制约机制。高校要按照统分式管理模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多方监督。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宏观协调和指导工作,下设招标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全校招标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打破由某个部门从编制标书、发布招标公告、开标,到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全过程操作的模式,将整个招标流程分成若干段,各段由不同人员进行负责,对不同阶段实施的工作进行职能划分、各负其责,防止和抑制腐败的滋生;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以及教代会代表要共同进行各有侧重的监督,以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进行。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对一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要一人一事、自始至终、责任到人,最后形成监督报告,并作为今后监督评估和渎职追究的依据;要制定和完善招、投标活动廉政协议制度,一方面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来参与投标,另一方面要求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按法规、程序公正廉洁办事;还应设立投标人投诉、质疑平台和申诉、答疑通道,让那些依法享有权利的投标人与招标人有机会、有渠道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和申诉,这样更有利于高校规范行为、依法运作。

(三)把握关节,提高监督效果

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实际监督工作中,应突出把好以下关口:

1、重要招标资料的备案。招标监督活动,不全是也不可能都是“现场”方式。实践证明,对重要资料文件的备案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法。一是招标项目立项的审批资料及时报送备案,以达成同步跟踪监督,防止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防止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被转化为邀请招标或议标。二是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其是否符合规范性、公平性和明确性的要求,避免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指定品牌或限制潜在投标人,防止招标工作失去竞争性或带有倾向性。三是合同书的备案。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全面合同,防止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影响招标活动公开性的重要信息的备案,如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重要环节的公开透明。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评标是一个重要的管理环节,而评标专家又是这一环节中的关键因素。专家素质与结构的合理性,对于评标的公平、公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一是学校应统一建立专家库,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专家组成项目评标委员会。二是评标专家的抽取,不能由相关职能部门来掌握,而应由学校招标办公室人员在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保证抽取的随机性和专家的保密性。三是项目承办或使用部门的人员不能担任评标专家,如有必要,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经批准可以列席评标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也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工作。

3、项目合同的履行。在实际工作中,学校往往重视事前的市场调研和事中的程序监督,而中标后的相关事项容易被忽略,形成监督上的空白。中标人确定后,还有合同的管理、履行,验收环节必须延续监督,既要防止在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劣质工程和劣质产品,还要防止随意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招标采购最终达到预期的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

[3]汪丙中.《高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探索》,《2007年湖北省高校纪检监察研究会论文集》.

[4]袁俊,张松.《高校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Supervision of the Bidding Work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Jing
(Office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Chengdu University,Chengdu 610106,China)

Bidding work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som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namely,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s,while performing the role of internal supervision and exercising their right of supervision,are likely to step into some misunderstanding or make mistakes.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those relevant mistakes and their caus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posals on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ver the bidding work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y means of establishing reasonable orientation of supervisory staff,standardizing and improving the supervisory system,and grasping the key aspects of such monitoring.

G48

A

1004-342(2011)03-102-03

2010-11-21

李靖(1970-),男,成都大学纪委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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