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珊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300071)
意义和检验
——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一个反驳*
宋 珊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300071)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以外部表现为标准和以主观心理为标准都不能有效地为私人语言提供意义,因为词语的意义必须经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而私人语言缺乏被检验的条件,因此是不可能的。
意义;检验;正确性;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
私人语言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一个重要论题。在《哲学研究》的243节到315节,维特根斯坦集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其内容涉及很多方面。本文仅从名称的意义这个角度出发,来考察私人语言如何不可能这一问题。
维特根斯坦说,“别人都不理解而我却‘似乎理解’的声音可以称为一种‘私人语言’”(269节)[1]144。私人语言应该指向只有说话人才知道的东西,即他直接的私人感觉。私有语言不是某一个人使用和理解的语言,而是只能被一个人使用和理解的语言,其他的人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
在反私人语言论证的开始,维特根斯坦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语词如何指称感觉。许多人认为这算不上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每天都在做这件事。但是维特根斯坦认为有必要寻问一下“名称和被命名的东西之间的联系是如何建立的?”这个问题也可以表述为:人是如何学会感觉名称的意义的?本文试图从语言怎样指称感觉这个问题出发,来探讨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反驳。
对上述问题的一种最常见的回答是:“语词和感觉的原始、自然表达联系在一起,取代了后者。”(244节)[1]182例如感到疼时,孩子就会哭喊。人们完全是根据哭喊这个表现在外的行为来判断“疼”这个感觉,也就是说,哭喊这个外在表现将“疼”这种感觉与“疼”这个词联结在一起。
维特根斯坦对这种回答做了批判。如果感觉是私人的,人们会设想从一些外部表现来了解别人的感觉。但是这样做会有一个问题,别人可以说知道我的感觉,但我自己却不能这样说,而只能说我有我的感觉。因为别人是通过外在表现来判定的,而我却是自己感觉到的,我疼和他疼的深层次语法是不同的。正因为我了解我的疼和别人了解我的疼的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如果我做出了和疼相匹配的行为,但事实上我没有这种感觉,别人就会产生误判。因此根据外部标准来学习或认定语词的意义是不可靠的。这就意味着“疼”这个词的核心还是那个感觉,而不是感觉的表现[2]182。因此只能说我直接感觉我的感觉,别人不能具有我的疼,他人只是根据外部表现推断出来的。那什么是我的疼,他人的疼又是怎样的呢?既然承认他人不能如我一样确定无疑地了解我的疼,我们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定我们的疼痛是否相同。这里作为同一性的标准是什么呢?在253节中,维特根斯坦说,“‘只要说我的疼痛和他的疼痛一样’有意义,那么我们两人也就可能有一样的疼痛”[1]138,言下之意就是“他人具有我这样的疼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二者无法比较。判断我与他人的感觉是否一样,我们需要一个标准,而这里缺乏判定同一性的标准。
既然无法确定他人的感觉和我的感觉是同一的,那么这种说法就毫无意义。按照我们的语言习惯,当我们说我们有什么东西时,通常意味着别人也可能拥有这个东西,否则我们说我们拥有这个东西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所以,维特根斯坦在398节中说:“而这一点也很清楚:如果你从逻辑排除了另一个人得到某种东西的可能性,说你有这种东西也就失去了意义。”[1]186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举了甲虫的例子:如果没有人能看到别人盒子里面的甲虫,每个人只是由于看到了自己的甲虫才知道甲虫是什么,那么“甲虫”这个词在语言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这表明,人们只能体会到自己的感觉这种说法在语言中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由此可见,从意义的外部标准中并不能产生私人语言。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我的感觉和他人感觉的一致性,从而指示私人感觉的私人语言是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如果内在经验可以以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使语词和感觉的自然表达联系在一起,那我的语言就不是一种私有语言了,因为别的人和我一样懂得它。也就是说,以外在表现为标准的命名方式不可能产生私人语言,感觉的表现即一个外在的标准并不能作为识别私有感觉的有力工具。
在269节中,维特根斯坦将这种以外部表现的命名方式总结为“请记住,一个人不理解一个词,这事情是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明的:这个词对他什么都没说,他不知道好拿这个词干什么。”[1]144也就是说,在以外部表现为标准的命名方式下,他人通过表现在外的东西来辨认我的私有感觉,而这又是由于他人处于同样的感觉下也会有如此的表现。例如他人在疼痛时龇牙咧嘴,如果我也表现出了同样的行为,那么别人就会断定我有了疼痛的感觉。在这种方式中,虽然有一个外部的标准,但这里居于核心地位的还是我和他人的私人感觉,外在的表现只能算是一个中介。所以这无疑是在用一个私人感觉去检验和衡量另一个私人感觉,也就是用一个主观情况去检验另一个主观情况,因此以外部表现为标准的命名方式归根结底还是以主观心理为标准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这二者的感觉是同一的,所以这种说法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无意义的。由于缺乏适当的检验和衡量标准,按照此种方式无法建立名称和私有对象间的联系,因此试图由外部表现得出私人语言的尝试是不成功的。
在269节中,维特根斯坦还描述了一种使名称有意义的方式,即他自以为他懂,并给这个词附上某种意义,但算不上是正确的意义。人们理解私人感觉靠的是外在的表现,但如果人们没有关于疼的外在表现,那么人们怎理解,怎样学习呢?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们无法学会“痛”这个词,但是孩子可以自己为这种感觉发明一个名称,这样别人就不可能学会和理解这个词。如果只有发明者自己知道这个词的意义,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称作私有语言。维特根斯坦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我在日记中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我把它与记号“E”相联系,这个语词的意义是通过实指定义给与的,即我在说出或写下这个符号时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个感觉上,也就是说在心中指着它,通过这个仪式我确立了这个符号的定义,从而也就确立了它的意义。但是维特根斯坦认为不可能以这种方式给出这个记号的实指定义,私人实指定义并不是有效的,因为我们不能以一种可靠的方式再次引进实指定义的初始情况,因而不能证明在新的情况下使用某个名称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实指定义过程,只能保证我在将来可以记得二者之间有这种联系,但这种联系的正确性却无法保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什么都可以被看做是正确的。我们没有区分正确使用和不正确使用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在这里我们根本无法谈到正确性。
接着,维特根斯坦举了第二个例子:设想有一张表(某种类似于词典的东西),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中。词典可以用来对词X翻译成词Y作出辩白。但是由于这张表只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中,因而这只是一种主观的辩白。这是否可以算得上是一种真正的辩白呢?维特根斯坦认为不是,因为辩白就意味着要诉诸一种独立的东西。于是,例子可以改进为:我不知道我是否正确地记住了一辆火车的开出时间,为了进行核查,我就在心中回忆火车时刻表的那一页看上去时是什么样子。但是这里所诉诸的是记忆,虽然记忆所依赖的是独立的时刻表。维特根斯坦认为,对时刻表的记忆本身是无法被检验的,记忆或想象是主观的标准。因此这里求助的仍然是一种主观的依据,所以第一种记忆的正确性依然无法得到确认。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269节中所谈到的内容:“请记住,一个人不理解一个词,这事情是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明的:这个词对他什么都没说,他不知道好拿这个词干什么。也有‘他以为理解了这个词’的标准:把某种含义和这个词联系在一起,但不是正确的含义。最后,他还有正确理解了这个词的标准。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谈得到某种主观的理解。别人都不理解而我却‘似乎理解’的声音可以称为一种‘私有语言’。”[1]144
总的来说,在语词与感觉如何发生联系,即语词的意义如何可能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观点:1.意义的外部标准,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情况虽然有外部表现作为标准,实质上是在用一个私人感觉去衡量另一个私人感觉;2.意义的主观标准,即个人给与某个语词以意义,但维特根斯坦认为这仍然不可靠,因为这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其实第一种请况也可以归结为主观的命名方式,只不过是他人的主观状态与我的主观状态之间的关联,而第二种情况是我的主观状态之间的关系。在以外部表现为标准的命名方式下,我们无法确定两个主体感觉的同一性;而在以主观为标准的命名方式下,我们缺乏一个独立的检验。所以还必须加上第三点,必须保证语词的意义是正确的。要使意义正确,必须是可检验的,因为可检验才称得上有对错,有对错之后才能判定对错。这样,维特根斯坦在一开头所提出的问题,即语词如何指称感觉,便得到了回答。欲使这种指称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语词须具有意义;其二,这个意义必须是正确的。正确的意义是一个名称得以成立的条件,语词仅有意义还不算是一种真正的语言。
维特根斯坦拒绝以下主张:私人语言使用者能够在符号和感觉之间通过集中注意力建立一种联系,因为他们所依赖的判定标准是主观的。因此在私人语言的情况中,没有对符号意义的检验。但是研究者布劳丹·威尔逊在其《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中认为,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断定缺乏独立的检验使得一个陈述无意义,只是使陈述没有对或错之分,因此意义独立于检验。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说法。首先,在289节中,维特根斯坦谈到:“当我说‘我疼’时,无论如何我在我自己面前摆明了这么说的理由。……这意味着什么?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假如另一个人能够知道我称为‘疼’是什么,他就会承认我这个词用得正确?”[1]151-152没有理由而使用一个词并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它。也就是说,没有理由同样可以正确地使用。布劳丹·威尔逊认为这正表明意义不需要检验,因为没有理由的使用并不是不正确的使用。[3]31但是,维特根斯坦从来都没有说过缺乏检验的陈述是无意义的,意义从检验而来,依赖于检验。意义独立于检验,但为了使一种语言成为可能,必须把二者联系起来,只有当二者都在场时,即有了一种正确的意义时,才可以说我们拥有了一种真正的语言。为什么要使用语言,为什么要将符号与一种感觉联结起来,完全是为了交流和使用上的需要。语言的一个特点就在于其重复性,它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正确性是在检验中实现的,而检验则意味着重复,因为只有当情况再次出现时才能谈到检验。因此当维特根斯坦说要重复一个表达时,就意味着需要检验,因为只有一个表达是正确的,才能反复地、前后一致地使用。如果表达的意义是错误或不知道何时正确、何时错误,那语言就是不固定的,没有使用的价值。
布劳丹·威尔逊把第377节也作为支持自己论证的依据,内容如下:“对我来说,要是别人有这个意象,标准就是:他的所说所为;要是我有这个意象,标准就是:根本没有。而对‘红’行得通的,对‘一样’也行得通。”[1]180这就表明一个陈述无需任何标准就可以与另一个相同。但是,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说没有判据,并不是说主观意象不需要被检验。因为对于私人语言来讲,不是判定其意义是错误的,而是它就是缺乏判据的,它根本不需要判据,因为私人于语言判据依赖于内心自身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不能作为判据。就像在268节中所讲的,为什么我的右手不能给我的左手以钱?不是说不能给,而是说,右手把钱给了左手,这根本不是一种馈赠,这是无意义的。同样,私人语言也可以有意义,但它是不可检验的,因此谈不上正确或是不正确。因为在私人语言中,无论意义的给予还是意义的检验,参照的都是自己的主观标准,这就相当于钱从右手到了左手不能称之为馈赠,因为钱还在我手里。语言是用来交流的,而私有语言转来转去都只是我的东西,因此不能被当做真正的语言。
威尔逊认为即使没有检验也不妨碍我们有意义地讲话,这样私人语言就是可能的。他认为,在第265节中,维特根斯坦并不是要将检验与意义以一种规定的方式联结起来,而只是要将检验与客观性联系起来。换句话说,当维特根斯坦说缺乏正确性标准的时候,只意味着在这里我们不能谈论“正确”。缺乏标准只意味着着我们不能谈论对与错,并不意味我们无法有意义地讲话。威尔逊认为,仅有意义就可以构成一种语言,如果非得将意义与正确性连在一块儿,那么公共的语言也可以说是未得到检验的,而预防未检验的方法就是承认公众是学习和使用语言的标准,这是私人语言使用者不具备的。[3]31威尔逊的这个反驳试图表明公共语言有时候也是缺乏检验的,但这并不对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构成威胁。因为威尔逊也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在一个公共的背景下学会使用语言。我们早期的使用被其他人纠正和确认,从而逐渐地称为他们眼中合格的使用者。这就表明检验是寓于公共的学习和使用之中,这正是私人语言者所不具备的。
威尔逊和维特根斯坦的分歧就在于,威尔逊认为私人语言虽然无法被检验,但却是有意义的,无法检验并不妨碍有意义。但维特根斯坦认为,仅有意义是不充分的,还必须是正确的意义,正确的意义是构成一种语言的前提。在304节中,他说,“别以为语言始终以单一的方式起作用,始终服务于同样的目的:传达思想——不管这些思想所关的是房屋、疼痛、善恶,或任何其他东西……”。[1]156在他看来用来交流的语言游戏是多种多样的,这样必须有一个语言共同体。第242节就表达了他的这一想法:为了要通过语言进行沟通,那就不仅要有定义的一致而且还要有判断上的一致。也就是说,从语言的目的即沟通和交流来说,光有意义是不够的,还必须是一个正确的意义。在维特根斯坦的语境中,二者之间必须联系起来,二者的联系不是本质的,不是由它们的内在特性所表现出来的,而是一种被交流和沟通的需要所规定的。
那么判断意义正确性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呢?在265节中,维特根斯坦明确表明判断意义的正确性需要某种独立的东西。与主观、私人相对的就是公共性,这就意味着普遍同意的可能性。因此语言不可能是一个人的语言,必须具有公共性。布劳丹·威尔逊也在他的书中提到,私有语言使用者缺乏检验的语言与我们正常的、无辩白的感觉的自我归属有什么区别?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在一个公共的背景下学会使用感觉语言。我们早期的使用被其他人纠正和确认,于是我们逐渐地称为他们眼中合格的使用者。而私有语言使用者没有证明而且也无法证明他们能够正确地使用感觉符号“S”[4]72。也就是说,公众的普遍同意是检验语词意义是否正确的一个标准。
另外,正确性还必须依赖另一个标准。在257节中,维特根斯坦说道“语言中已经准备好了很多东西,以便使单纯命名具有一种意义。如果我们说得上某人给这种疼痛起了个名称,那么‘疼痛’这个词的语法在这里就是准备好了的东西:它指示出这个新词所驻的岗位。”[1]140也就是说,一种语言必须具有成套的语法,但是私人语言并不能做好这个准备工作,一个声音只有处在一个特定的语言游戏中才能成为一个表达,这就需要私人语言具有全套的语法。对此,陈嘉映先生认为,私人语言或许可以建立一整套的语法体系。但是,一种语言有意义,不在于这种语言中的各个语词互相联系互相定义,而在于这种语言结晶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正因为此,在创造私有语言的过程中无法摆脱先在的、已经具有的对世界的理解,在创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将这些先见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之中。[2]184
综上所述,维特根斯坦讨论了两种意义的标准,外部表现和主观认定都不能正确地提供语词的意义。因此,仅有意义并不能使一种语言成为可能,这种意义还必须经检验证明是正确的。私人语言缺乏被检验的条件,因此是不可能的。维特根斯坦为语词的意义寻找一个外部检验的尝试遭到了很多反对意见,如英国著名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关于个人内部的感觉是否正确的辨认并不一定需要他人的外部的标准。我对任何外部现象的辨认能力归根到底也依赖于我对相关的感觉印象的辨认能力。例如,如果我要检查自己对火车出发时刻的记忆是否正确,我就要去查看火车时刻表。我至少要相信自己的视觉是可靠的,否则的话,又怎么能证明时刻表上的数字是正确的呢?即使我打算咨询的对象是公共的,即使我为这个目的而使用的词属于普遍语言,我关于自己正确地使用了这个词和我使用这个词去指示那个“正确”的对象的信念仍然依赖于感官的证实。正是通过听别人所说的话,看别人所写的字,或者观察别人的动作,我才能够断定别人对词的使用是否与我对词的使用相一致。但是,如果我能够毫不费力地识别那样一些声音、形状或动作,那么,我为什么不能识别私人的感觉呢?[4]877-878当然,艾耶尔是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来反驳维特根斯坦的。他认为感觉才是最基本的,所有的认识都可以还原为感觉。因此艾耶尔认为在某个意义上,可能有私人语言。比如说,当一种语言只有有限数目的人才能使用时,就是私人的,按照这个标准,盗贼的黑话和家庭的隐语就是私人语言。或者一个记日记者在日记中所选用新的语词,这也可以称作私人语言,人们可以用某个私人语词来指涉头脑中的某个观念。
什么是语言?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是一种游戏,是和人类的其它活动编织在一起的。人们在特定的环境下学会语言,在特定的环境下理解语言,语言和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交织在一起。这样当然不可能有私人语言。所以语言不可能是私人的。实用主义者杜威认为,所谓语言,除了口说的和手写的以外,还包括姿势、纪念碑、视像、手势等等,也就是说任何有意来做符号的东西,从逻辑上来说,都是语言。语言的功能就在于交流,而私人语言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私人语言不是真正的语言[5]258-259,私人语言问题与私人感觉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就像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虽然我能够通过某些外部特征来推测他人正在经历“疼”这种感觉,但是他人的疼究竟是不是装出来的,以及怎么疼,都是私密的。只有自己才能真正体会自己的感觉,他人的推论总是可能出错的。我们彼此相见的只是外在的身体,这样就带来了认识论上的困难。由于感觉是私人的,而我们的知识起源于感觉,那么如何获得客观的知识就成了一个问题。其实,用主体间性来代替客观性似乎更为恰当,因为现代科学是建立在科学共同体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的。由于语言是公共交流的唯一手段,正是达到主体间性的一种手段。虽然感觉因人而异,但是人们可以忽视某些差异,用同样的词汇表达出来。因此,语言使得知识成为可能。或许有人创造出了私人符号用以表达自己的感受,但是语言的巨大作用体现在社会交流的过程中,正因为如此,公共性的语言才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1]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BrendanW ilson.W ittgenstein’s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M].British:EdinburghUniversity Press,1998.
[4]马蒂尼奇.语言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5]涂纪亮.涂纪亮哲学论者选——实用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及其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校:朱德东,段文娟)
M ean ing and Testing——W ittgenstein’s Refutation to Private Language
SONG Shan
(Philosophy Department,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InW ittgenstein’s opinion,external condition or internal condition based on 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activity can not effectively offermeaning for the private language.The meaning of a word must be tested and be showed that it is correct.The private language is short of condition being tested,so it is impossible.
meaning;testing;correctness;W ittgenstein;private language
B12
A
1672-0598(2011)01-0148-05
12.3969/j.issn.1672-0598.2011.01.025
2010-11-30
宋珊(1984—),女,天津人;南开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生,主要从事分析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