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证明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讼中的适用

2011-08-15 00:50
铜陵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法官

林 琦

(肇庆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表见证明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讼中的适用

林 琦

(肇庆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表见证明是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涉及实体法上的规定,只是在诉讼中对经验规则适应的评价。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引入表见证明,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护弱势学生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了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法官也要充分保障学校对表见证明提出反证的权利。

表见证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讼

一、表见证明概述

(一)表见证明及其属性

表见证明是由德国的判例发展而来的,是通过“定型现象经过”,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在表见证明中,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正,动摇法官已形成的心证,使推定的事实真伪不明,回到最初的状态[1]。德国汉斯教授认为,表见证明不是独立的证明手段,而仅仅是证明评价过程中对经验规则的应用[2]。

表见证明的结论无须证据证明,这是和完全证明的最大区别。在表见证明中,只有基础事实的存在有证据证明,而结论则没有。其结论,即过失或因果关系的存在是由法官对经验规则的应用而推定得出的。表见证明的证明力弱于完全证明,但是其效力与完全证明同等。表见证明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它不涉及当事人的客观证明责任,只是在诉讼中对经验规则适应的评价,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规定。

(二)表见证明的适用前提

1.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平衡

原告的举证能力有限,提供不了充足的证据而被告有能力收集证据却不负举证责任,如此一来,没有相关的证据使法官形成心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便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才可能启动表见证明。

2.作为表见证明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

所谓基础事实,是指在表见证明中用以推论未知事实的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的已知事实。真实的基础事实,是确保推出的事实有可能真实的前提。

3.表见证明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或然性联系

即适用表见证明时的经验规则须有极高的盖然性。从基础事实做出的可能性推测,存在“大和小”、“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之分。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并非必然性而是或然性,其中可能性最大的那种情形也即具备高度或然性,才能被选择成为推定事实。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度或然性联系,为推定事实是否存在提供了较充分的理由。

4.表见证明允许不利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证

表见证明依据的只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或然联系而非必然联系,因此一定存在着例外,法官应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充分的反证机会和反证程序保障。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表见证明的可行性分析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从其性质而言,属于比较传统、比较典型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较为简单,因果关系较易取证,不具有特殊侵权行为构成和取证上的复杂性,因此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是适宜的[3]。

(二)适用表见证明的可行性

当学校对学生的侵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由学生一方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如果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学生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案例很多。其原因主要是学生尚未成年,其认知能力有限,难以对学校的损害过程有清楚的认识,不具备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有一些学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销毁证据或指使知道实情的学生做伪证,使受害学生无法公平地取证。学生的举证能力有限而提供不了充足的证据,学校有能力收集证据而不负举证责任,这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何科学分配学校与学生的举证责任,解决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矛盾,衡平双方的诉讼权益,是个急需解决的难题。本文认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讼可以适用表见证明。表见证明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它不涉及当事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只是在诉讼中对经验规则适应的评价。因此,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并不因此转移或倒置,双方仍然是依各自的举证能力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引入表见证明是可行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已经使用了表见证明进行判案。最有影响的是历时三年的王军霞诉云南昆明卷烟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案[4]。

(三)适用表见证明的意义

1.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有限,难以认清学校的侵权行为,要学生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显然比较困难,而学校作为一个组织,接近信息资料处于有利地位,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学生强。而且,作为待证事实要件涉及侵权行为人在当时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难以找到直接的证据来证明的。因主观过错涉及行为人的内心世界,要受害人在事后提供相关证据来对此予以证明,显得过于苛刻。因此,适用表见证明,依据基础事实,以推定待证事实,可以减轻学生的举证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学校避免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陷入举证困难的困境。

2.有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了诉讼效率

学生的举证能力有限并且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以致事实真相难以呈现。更甚至,有些学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销毁证据或指使清楚事实真相的学生作伪证,增加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学生提不出证据,法官就无法判明案件的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属。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学生便要承担败诉的判决结果。在举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只要案件可以“定型现象经过”,而且基础事实真实清楚,法官就可以从公正和良知出发,通过表见证明直接认定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或过错的存在。法院也可以节省调查收集证据的投入,走出案件事实不明的困境,从而集中精力及时审理案件。以最小的诉讼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表见证明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讼中的适用

(一)表见证明的相关者

1.法官——表见证明的主体

法官以表见证明来认定待证事实的真伪,其心证的形成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作为表见证明基础的基本事实形成确信,即对其真实性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心证;然后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定型事象经过”,推定待证事实的存在。法官适用何种经验规则、如何推定、是否妥当,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不受当事人的意思限制。

最后的裁判中表见证明的心证过程应该予以公开。将法官的心证在判决书中公开,一方面可以让人们对表见证明进行评论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法官谨慎和严格适用表见证明,避免经验主义的泛滥。这种公开一般包括两部分,即法官对认定基础事实的心证的公开,和对经验规则的盖然性的判断以及采纳理由的公开[5]。

2.原告——学生一方

作为表见证明,并没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并不能卸除其证明责任。在诉讼中,学校的过错或其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表见证明进行认定,但学生一方必须对作为表见证明前提的基础事实进行举证。

在学生人身伤害诉讼中,学生一方必须证明的基础事实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证明学生是在校期间而受到的伤害。这里的在校期间,不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二是要证明学校的行为有违反《教育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主要有学校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疏于教育的行为,此外还有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等积极作为的行为;三是要证明学生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损害事实包括学生的人身的伤害事实和精神的损失。

3.被告——学校一方

在诉讼中,法官除了要保护弱势学生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学校对表见证明反驳的机会。学校可以提出反证,直接证明基础事实的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推定的事实不存在,使法官对推定事实形成的心证产生动摇,该推定事实就被推翻而不能确认;也可以提出证据攻击法官进行事实推定而适用的经验规则,使法官不能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进行认定。

(二)表见证明的过程

表见证明中所使用的定型化的事象经过是在同种多数案件中总结出来的。一个个别的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经验规则,则要从中找到一个相对来说更具有盖然性、定型化的经验规则。因此,在推定的过程中,对于一个案件要尽可能探求其损害原因,然后根据具体的案情、生活经验从中选择最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损害原因确定作为表见证明核心的事象经过的定型化[6]。

下面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说明表见证明的过程:

某天,家住白云区的白女士发现从幼儿园回来的女儿小珊的一颗牙齿不见了,嘴角上还有淤血。孩子说,午休的时候老师见她没有午休,生气地从后面猛推了她的头,结果她一下子撞到了地上,把牙齿给碰掉了,嘴角还流了血。院方的解释是,小孩放学走的时候,牙齿还是好好的,应该是小孩子自然换牙换掉的,和幼儿园没有关系,家长之所以说牙齿是被老师打掉的,是想趁机敲诈幼儿园。由于得不到幼儿园的满意答复和解决方案,家长白女士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7]。

在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时,法官无非面临三种选择:其一,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其二,认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其三,本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原告承受客观证明责任。这三种结果的产生均系法官就有关证据进行评价以及在庭审中所获得感知的结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次诉讼中,小孩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小孩只是个幼儿,对老师的侵权行为难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幼儿园,接近证据且占有充足的信息资料,在诉讼中却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官所获得的证据明显不足,对本案所形成的心证很有可能令其做出第三种选择,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原告承受客观证明责任。

本案中,小孩所称的事实即牙齿是被老师猛推撞到地上后给碰掉的,嘴角还留了血(以下简称事实A)和幼儿园所称的小孩下午放学时牙齿还是好好的,应该是小孩子自然换牙而掉的,和幼儿园没有任何关系(以下简称事实B)均有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可能性的大小不同而已。在没有争议的前提事实下,即小孩的牙齿是脱落了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及小孩受到了第三人的推撞。如果法官采用经验规则进行推定,即如果牙齿掉了,嘴角又有淤血,则大多数情况下是受了较强的外力推撞而致。该经验规则若被法官所认识后,便可形成一种表见证明,即幼儿园老师确实有推撞小珊致其撞掉了牙齿的可能。该经验规则所产生的表见证明,可使法官形成为被告所主张的A事实更具有一定高度盖然性这样一种临时心证。对于这种临时心证,被告可以提供反证,以便使这种临时心证发生动摇。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反证可以为该名老师平常很爱护小朋友,从未有打骂小孩的现象发生,在幼儿园和家长中的口碑都很好,这样有助于使法官因表见证明所形成的临时心证发生动摇。如果该名老师平常也有打骂小孩甚至受到其他家长的投诉,则不利于产生抑制或动摇表见证明的效果。如果幼儿园提出B事实的存在即小孩子的牙是自然换牙而掉的,但孩子嘴角上的伤口是由于其他原因而碰伤的,则要为此举证。

[1]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5.

[2][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4.

[3]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2):13-23.

[4]昆明卷烟厂与王军霞肖像权纠纷案新闻发布会[EB/OL].http://news.sohu.com/20060726/n244461337_1.shtml,2009-03-20.

[5]王俊,张进德.表见证明若干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67-71.

[6]赵信会,田平安等.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篇[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36.

[7]张昊.4岁女童疑被老师打掉牙[N].信息时报,2009-03-13,(15).

Primary-face Proof on the Iawsuits of Student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Lin Qin
(Zhaoqing University,Zhaoqing Guangdong 526061,China)

Primary-face Proof bases on experience of life to prove the presumed facts exist or not.It does’t involve the provisions of substantive law,but to adapt to the evaluation of the rules of experience in litigation.Leading Primary-face Proof in to student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litigation can reduce the burden of proof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isadvantaged students party,and conducive to judge the correct facts of the cas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too.In the lawsuit,Judge must fully protect the right of school to contrary to the Primary-face Proof.

primary-face proof;student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litigation

D925

A

1672-0547(2011)03-0073-02

2011-05-30

林 琦(1984-),女,广东云浮人,肇庆学院力行书院学生处辅导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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