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繁荣
(1.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山西 太原 030012; 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论述中的生态思想及当代启示
李繁荣1,2
(1.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山西 太原 030012; 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其中包含非常丰富的生态思想。马克思认为,无论是大土地所有制还是小土地所有制,都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人类要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必须改变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这一理论对于我国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低碳农业的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是简单的土地集中,而是要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加快土地流转。在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在劳动就业、农产品绿色认证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
马克思;生态思想;低碳农业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地租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其中,仅仅分析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论述,就会发现其中包含了非常深刻的生态思想。马克思的生态思想,对我国当代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发展低碳农业有重要的启示。
土地所有权是马克思分析地租理论的前提。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的形式。对自然资源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的理解和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解密切相关。马克思在分析过程中对土地所有权这个地租存在的前提有自己的发展的、历史的看法。
马克思认为,租地农场主为了进行经营,需要在土地上投入资本。由于“投入土地的较长期的,即经过较长时间才损耗尽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实体的即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但这同时是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租地农场主避免进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内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1]699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并且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会出现这种为了避免投资的损失而造成的不能使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现象。因此,马克思说:“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1]702。
土地所有制可以分为小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两种,马克思认为,不管是小土地所有制还是大土地所有制,都是农业发展的障碍:“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无论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还是精神条件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在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一个不断下降的最低限量,而同他们相对立,又造成一个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由此产生了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在社会的以及由生活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物质变换的联系中造成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于是造成了地力的浪费”[1]918。
由马克思的论述可以看出,他认为小土地所有制由于对土地的分别的孤立的占有,其劳动只能是孤立的劳动,没有办法实现社会化劳动,使农业再生产只能实现小规模的简单再生产,因而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虽然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的社会化问题,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但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代谢断层理论”[2],大土地所有制不仅使农业生产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从而出现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这种“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其生产、生活所要求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必然会超出自然界的承载能力,造成环境的压力;而且大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本身所要求的社会化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及日益扩大的生产规模,农作物的单一种植,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等等,必然给有限的生物圈造成巨大的压力,“在社会的以及由生活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物质变换的联系中造成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因而从长远来看,大土地所有制是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的。
并且,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的未来还进行了规范分析。“从一个较高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1]878这里反映出马克思对可持续发展的精确表述。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人类对土地只应该有占有和使用权,不应该有所有权。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的占有者、受益者应该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的思想,反映了马克思的可持续发展观点,它要求人类在开发和使用土地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当代人的需求,还要考虑后代人的需求。
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可以读到丰富的包含生态思想的论述。这里仅仅从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的论述略加分析,从中可以受到启发。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低碳农业的发展,土地所有权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但在现阶段,客观地评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成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关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而出现的,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形式也要相适应地有所改变,但这并不是说在现阶段的农村要完全放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本身。
早在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肯定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和经验,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长久不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和基础,正是由于中央作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才大大加快了2009年各地的土地流转。2010年的1号文件又一次明确指出,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土地流转。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土地流转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这是解决我国目前由于土地制度不完善带来的若干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快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土地分散带来的对农业现代化生产的局限,有利于解决土地抛荒的问题,但同时会带来新的问题。其中无论是农地的非粮化,还是龙头企业的掠夺性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都要远远大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代的局限性带来的影响,因为出现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国民的生计大事,而农业生态的破坏则不仅影响当代人,甚至对后代是否有可以用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造成威胁。因此,客观评价土地流转,建立适合发展低碳农业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的分析,对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有非常重要的启示。如前面所分析的,马克思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该是土地的所有者,人类只能是土地的占有者、受益者。从当前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来看,还无法实现“自由人联合体”对土地的合理的占有和受益,还只能通过一定的土地制度来实现人类对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因此,对土地的一定方式的所有权是不可避免的。在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如马克思所分析的,租地人由于考虑到租期届满时投入土地的资本无法收回而不愿对土地的长期生产需要的改良进行投资,并且为了实现短期内的利润最大化,租地人会以最少的投入在土地上实行掠夺性生产。由此可见,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并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二次分离,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低碳农业的无法推行。
那么如何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结合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进行重新思考。过去,对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们更多地注重的是“分”的一方面,并且分散经营也确实在特定时期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对于“统”的一方面,却重视不够,以至于在大部分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几乎是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存在,并没有像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一样去考虑土地的长期生态良性发展,没有想到作为所有人要把土地完好无缺地交给下一代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以发展低碳农业为契机,在农业生产中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必须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充分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能。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其权能的行使就表现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要注重“统”的一方面。“统”即“统一经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实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统一。但是要注意,这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统一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意味着土地制度又回到了原来的“人民公社”。这种“统一经营”是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体系的方向转变”的“统一经营”,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不是直接来组织生产,而是在农户联合与合作过程中发挥其“统一经营”的积极作用。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指明了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实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有机结合,必须将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机联系起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只是适应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还要承担发展低碳农业的责任,在农业生产领域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其一,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广泛吸引劳动力资源向低碳农业生产领域流动。一方面,低碳农业的发展,需要密集型的农业劳动力资源。用劳动力代替某些造成高污染、高排放的农业机械,用劳动力的劳动来代替除草剂等化学药剂,不仅可以减少农业污染,而且生产的农产品更环保。这不仅有利于生态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食品安全。但从目前来看,越是素质高的农村劳动力,越容易流向非农业生产领域,去获得高的工资收入。这种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方式严重制约了低碳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低碳农业的发展,绝不仅仅是简单地取消农业机械以及化肥和农药等现代化生产方式,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仍然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要素,但现代化技术的应用要考虑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要考虑到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专业核算,测算出低碳农业生产发展所能承受的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量,需要通过多样化农业生产形成作物之间的能量转换,这是我国现有的农民所具备的知识能力所不能达到的。因此,发展低碳农业,必须吸引农业科学领域及生态环境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投身农村并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做技术指导。
2010年中央1号文件对努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方面有明确规定: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工作,增强农民科学种田和就业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高效农业、林下种养业,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和农村服务业,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
低碳农业的发展,在农业内部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市场经济中的要素主体都会按照最大化目标来配置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劳动力资源的所有者劳动者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普通的低碳农业耕作劳动者还是技术人员,要想吸引他们投身低碳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领域就必须能够提供至少和他们非农业生产领域所获得的报酬相当的收益。这就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低碳农业的过程中,在收入分配上充分考虑到农业劳动者的利益。这样,不仅有利于低碳农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还有利于通过低碳农业的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
其二,低碳农业的发展不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低碳农业的发展也要接受市场的检验。这种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有利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农业生产方式能不能得到推行,还要看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对农产品的特征定位,农产品市场是最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即农产品几乎不具有产品差别,作为消费者无法简单地区别生态环保农产品和一般的农产品。如果是这样,成本较高的低碳农业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就不具有竞争优势。因此,低碳农业的发展,就要求有专门的机构对低碳农业所生产的生态农产品进行认证,使消费者在市场上能够通过认证标识很容易地区分开普通农产品和生态农产品。另外,要通过有关的宣传,使低碳、生态的思想融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更多的是停留在生产领域中,在生产领域中正逐步从工业生产普及到农业生产,但在消费领域中,低碳经济的观念还有待加强。通过低碳宣传,通过生态农产品认证,使低碳农业生产的农产品在价格较高的情况下仍然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低碳农业的长期发展。
其三,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除了要为其营造一定的市场环境外,还要有一定的政策诱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按照低碳农业的模式来进行生产,政府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测算,以定量的方式对其进行监控。从财政上来看,对于真正按照低碳农业模式进行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这表现了我国政府对粮食生产以及农业生产组织合理化的重视。应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鼓励农村实现低碳农业生产。由于低碳农业的发展直接减少了碳排放量,所以,也可以将目前国际上的碳交易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在实现了低碳农业的农村集体组织和没有实现低碳农业的农村集体组织之间建立碳交易市场,由政府引导我国农业生产逐渐走向低碳农业的生产模式。
总之,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使土地的流转有利于实现低碳农业的发展,在发展低碳农业的同时,农民的收入也会提高,这将对原来农民增收问题中最大的难题——纯种粮农民收入的提高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失败的制度:资本主义全球化的世界危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3).
【责任编辑 张进峰】
1672-2035(2011)01-0070-03
A811
B
2010-05-20
李繁荣(1974-),女,山西临汾人,太原师范学院经济系讲师,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