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1-08-15 00:48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受害人

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缺陷产品侵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实务界对此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受害人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但是,基于产品侵权的特殊性,立法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以兼顾公平正义。

缺陷产品;侵权;举证责任

在一起火灾事故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内部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生产厂家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及现场遗留物,证明了空调电源接线不正确,生产厂家申请鉴定时,原告声称其保管的燃烧后的空调机已经灭失。该案经过某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目前仍再次发回重审。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应为空调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官认为应由生产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虽然生产者提出过鉴定,但因烧损的空调灭失了,故生产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样的观点曾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但法官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导致案件事实至今没有查清,未能结案。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官也往往持不同观点,导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在2010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定[1]。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现状如何以及如何完善?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1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

所谓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 的精神,可以理解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包括: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来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具体包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该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的不利判决,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分配,指应当由谁举证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分配涉及到由谁来提交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此,应当首先明确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哪些。结合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对原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释义,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分析,不难看出,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存在缺陷产品侵权的事实,而缺陷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产品存在缺陷。法律明确了“因产品存在缺陷”这一表述,而不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表明只有因为产品存在某种缺陷,生产者才承担责任。所以,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生产的产品有缺陷,而不是仅仅因为他们生产销售了产品;(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该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的,如果有多种原因导致损害,则应区分哪些是产品缺陷造成的,哪些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生产者只承担损害中因为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

综观上述三个要件,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这三个事实存在,但有一个前提,即生产者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缺陷产品侵权是特殊的侵权体现在无过错,即不需要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但其余的要件无疑是需要证明的。

3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该如何确定受害人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呢?即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3.1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从缺陷产品侵权构成要件的第2、3项说起,即受害人遭受了损害、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显然这两个事实应该由受害人证明,因为受害人有没有受损害,只有受害人最清楚,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也是这样,受害人受损害时,他也应该知道损害是因为哪个原因造成的。所以这两个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受害人是没有争议的。

其次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上。从法律条文的一致性来看,受害人应当承担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这三个要件中有两个是需要受害人证明的,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一致性来判断,可以判断出第一个要件也应由受害人证明,即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再从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也应当由受害人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包括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侵权、违约等事实,法律依据指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当事人对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论是主张自己的请求事实成立或者是反驳对方的请求事实不成立,都要用证据来证明,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如果法律没有对缺陷产品侵权诉讼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则缺陷产品侵权的事实应当由提出侵权事实存在的一方举证。因为生产者不可能主张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如欲获得赔偿,必然主张某一产品有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应承担包括产品有缺陷在内的侵权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

有人认为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该归生产者,他们认为应由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并以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2]。在该案中,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等乘坐本单位三菱吉普车去福州,途中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玻璃爆破震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审理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立法原意,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特定原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要承担产品责任。”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故有一定的判例法意义,但该案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没有规定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该条第2款仅规定生产者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1至5项规定了对原告的主张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当中没有缺陷产品侵权诉讼。所以二审法院断然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立法原意,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没有法理依据。综观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法院在此案中认为应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还在于生产者的行为造成了爆破的玻璃失去了鉴定价值,虽然受害人应当承担玻璃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被怀疑存在缺陷的玻璃被生产者私自转移,无法再行鉴定玻璃有没有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第75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玻璃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主张该玻璃存在缺陷,则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该案由生产者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的事实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是公平的,但并不是法院所称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生产者。

生产者也要举证以反驳对方的主张,但这是在受害人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仅有受害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第76条之规定,是不能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的。

应由受害人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这一观点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进行的解释。根据该书的解释,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包括:首先,受害人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其次,受害人应当对其损害事实与使用了有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该解释均强调受害人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而不仅仅是证明自己使用了产品,否则,对于有大量的产品投入市场的生产者而言,如果针对每个使用产品受伤的人都让生产者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这既不符合日常情理,也是对国家质量检验制度的否定,甚至是荒谬的。例如,假设某人用刀切菜割破了手指,则他可以主张产品缺陷损害赔偿,因为他只要证明自己受伤以及受伤和用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刀存在缺陷与否由生产者证明,长此以往,还有哪个生产者敢于卖刀?并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还应该承担取得证据的费用,那样的话,生产者不仅要一个一个地证明自己的刀没有缺陷,还要支付大量的鉴定费用,生产者岂不要疲于应付大量诉讼?

3.2 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从立法技术上分析,如果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是由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则在第2款再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是不全面的,因为如果生产者证明了产品不存在缺陷则当然也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什么在第2款没有将“产品不存在缺陷”作为生产者免责的情形之一呢?这是因为,第2款规定的生产者承担免责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产品存在缺陷、损害、缺陷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免责情形存在的,则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是铁板钉钉的事。所以,生产者无需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生产者依据国家的规定建立的相关产品质量管理、检验制度已经能证明产品是合格的、没有缺陷的。

4 引例之分析

引例中的原告原本保管失火后的空调,但后来该物灭失了,通过上文分析,原告应该证明该空调存在缺陷。因为,众所周知,引起空调失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空调存在缺陷,亦有可能包括:使用不当、安装不当、意外事故(如雷击)等等。既然原告主张因为空调存在缺陷引发了火灾,即认为缺陷产品侵权,则应举证证明侵权事实的成立,这才体现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上文述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的实行举证倒置的情形不包括缺陷产品侵权诉讼。

退一步分析,即使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必须要对失火后的空调进行质量鉴定才可判断缺陷存在与否,再假设鉴定机构无法对失火后的空调进行质量鉴定,此时再推断空调存在缺陷也许还有些许理由,但如果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无法鉴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规定,生产者主张该空调不存在缺陷的,应可以推定生产者的主张成立。否则,任何一个案件中,受害人都可以找个理由将发生事故后的产品毁灭掉,造成死无对证,然后都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5 完善立法之建议

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受害人往往遭受到巨大的损失,如果一味地认为受害人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有时甚至不可能,例如燃烧后的产品已经化为灰烬,无法进行鉴定,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可以规定为“受害人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非因受害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排除产品存在缺陷的(如现有技术无法鉴定、产品因为发生事故而灭失的),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损害和产品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考虑到,受害人因使用了产品而受伤是无辜的,即使鉴定机构无法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但如果不能完全排除产品存在缺陷,则意味着生产者也不知自己的产品是不是安全的,而生产者不应将不安全的产品投入市场让消费者以身试验,所以,由生产者赔偿因安全性不确定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是生产者所要面临的产品开发风险,对各方也是合理公平的。

[1]两会:左延安建议明确汽车产品缺陷举证责任标准[EB/OL].(2010-03-04)[2010-12-10].http://hudong.wlstock.com/InfoLibrary/cd4494167.aspx.

[2]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2):59-62.

(责任编辑 李冠楠)

Research on Burden Distribution of Proof in Defect Products Tort Lawsuit

ZHANG Zhen-zhong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Taizhou Jiangsu 25300,China)

Defect products tort is one type of special tort ruled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of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such lawsuits.According to the active law,the victims must prove the existence of product's defect,the producer and the seller must prove that they are exemption from the liability.However,base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defect products tort,the law must make a clear regulation of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according to specific conditions,give consideration to both Equity and Justice.

defect products;tort;burden of proof

DF521

A

1671-0142(2011)01-0070-04

张振中(1975-),男,江苏泰州人,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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