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华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民事诉讼执达员送达方式在我国的引入与构建
张 华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民事诉讼执达员送达方式具有其他送达方式无可比拟之优越性,引入执达员送达方式能够健全我国送达制度,完善送达方式,改善送达现状,破解送达难题,更有利于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域外民事诉讼执达员送达规定给我国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我国现今具备引入与构建执达员送达方式的土壤,通过在全国开展试点,同时进行相关立法,在硬件与软件设施上建立执达员送达方式构建之一系列条件,最终实现执达员送达方式在我国的引入与构建。
民事诉讼;执达员送达;成本与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定送达方式有六种,看似送达方式诸多,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根源在于我国送达制度不完善,送达方式不健全。其中,我国民诉法无执达员送达方式先例,执达员送达是由法院专职送达员实施的一种送达,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法国、我国澳门与台湾地区均设置有这一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具有其他送达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送达工作的顺利完成可谓功不可没。针对我国目前令人堪忧的送达现状,通过引入执达员送达方式,在结合本土国情的基础上构建与完善,将成为下一阶段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改革的一大重点。
较其他送达方式,执达员送达方式有其特点与优势:专业性,送达由专职人员送达,确保送达工作合法顺利进行;职业化,充分发挥送达积极主动性;紧急情况下,经法官允许,采用突击送达或集中送达,极富灵活性,能有效应对受送达人逃避送达现象;送达档案的专业化、统一化管理,有利于送达档案的归档、整理与保存;上门送达交由执达员执行,有利于法官与书记员专注于审判工作,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等。
目前我国送达制度不健全,送达立法相对粗陋,各送达方式存在固有缺陷,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其中,直接送达在实践中的由书记员甚至法官亲自上门送达的做法,极不利于法官专注于审判工作,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如今案件繁重令书记员无暇直接送达,以致该送达方式极少被采用。转交送达、委托送达存在转交难、委托难问题,在实践中也极少被采用。留置送达,由于留置程序繁琐与邀请见证人困难,滋生诸多难题。邮寄送达在目前最为广泛采用,但其费用大,成本高,遇送达人拒收之时也遭遇诸多问题。可见,目前的送达方式各自存在弊端,效率的提高取决于送达方式和手段的提升[1],通过引入执达员送达方式,弥补其他送达方式之缺陷,将能完善送达方式,健全送达制度。
执达员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其送达行为代表法院的职权行为,在采用执达员方式进行转交送达时,因法院的威信而能减少送达阻力。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很大,程序上是部分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诉讼当事人造成的[2]。执达员拥有留置权,能有效应对受送达人拒收问题。此外,在必要时,执达员采取灵活性、集中性、突击性送达,也能解决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送达的难题。
送达具有体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体现了对当事人之诉讼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3]。目前法院送达成本高,主要是邮寄送达费用昂贵,有些法院还专门限制邮寄送达数量,防止超标。而如果采用固定职业队伍模式的执达员送达方式,则能大大减少送达成本。此外,由于执达员是法院内部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送达迅速、到位,效率高,避免了因送达难而审理周期拖长的普遍现象。执达员送达方式能够提高送达效率,有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将文书的送达视为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文书送达由法院依职权为之。执达员送达方式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下面将就德、法、澳、台的若干重要规定作一番简述。
德国法院执达员是民事诉讼送达的重要主体,因当事人的要求而为的送达,均由执达员实施,方法是通过书记科将送达事务委托给执达员,执达员接受委托后,便依法实施送达。在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收受送达时,执达员便可行使留置权。执达员经得法官许可,得以在夜间、星期日和一般节日送达,夜间,指从4月1日至9月30日,是下午9点至上午4点;从10月1日至3月31日,是下午9点至上午6点。此外,执达员自身还有采用邮寄送达的权利。
法国的执达员使命繁重,除完成应当由其送达的任务外,以普通行使进行的文书通知与律师间的通知也有可能由其送达。此外,法国的执达员具有寄存送达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经法官许可,执达员可以在6时之前,21时之后,星期天、节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送达。法国的执达员负责制规定严谨:如送达文书须指明执达员姓名、住所与签字;文书的副本需有执达员的印戳;平信的信封上应加盖执达员印记;文书无效引起的费用,作成文书的执达员需负担,还可能招致损害赔偿,因执达员过错导致文书无效亦同。
澳门的执达员称为“庭差”,庭差上门通知是实务操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司法实务中,当挂号信通知未成功,自收到“回头信”之际,法院程序科文员再填写一张命令状,然后将命令状连同通知文件交给庭差,由庭差负责落实送达,被送达人领取文书并在相关接受凭证例如“传唤证明”或“通知证明”上签名确认。台湾的执达员送达事务由书记官交付。与德、法、澳的执达员送达略有不同,除别有规定外,由书记官依职权为之,书记官可以交付执达员或邮务机构。
笔者认为,我国引入执达员送达方式的基础条件已具备,从而使该引入成为可能,对此予以详细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均以邮寄送达为主,但邮寄费用昂贵,甚至出现“二次邮寄”问题,送达成本高昂,导致司法成本增加。以东莞市为例,2008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4850件,除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4441件,剩余以50000件计,按平均每件邮寄送达四次计算,邮寄至本市的邮寄费用为12元/件,至本省外市的邮寄费用为26元/件,至外省的费用为40元/件,忽略其他相关细小因素的考虑而保守计算,取邮寄至本市与本省外市每件邮寄费用的平均值,即以19元/件计,全年东莞法院邮寄送达费用高达380万元,这还不算其他诉讼案件的邮寄送达费用。假设该市法院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设置执达员共30名,平均每月工资(包含福利、社保等)2000元计,全年工资财政支出为60万元,加上车辆损耗、燃油费等全年共30万元计,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的全年总成本仅在100万元以内,与邮寄送达费用相比,成本显然小得多。虽在前期配置办公室硬件设备、车辆设备等需要一笔不少的投入,但从长远看,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成本更小,在送达效率、送达质量方面更胜一筹。因此,执达员送达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引入执达员送达方式后,基于该方式的优势,必然会成为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但执达员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之间并非矛盾关系,而是互相弥补、互相结合的协同关系。执达员送达方式不会打破现有送达方式体系,它有其适用的送达文书范围与送达地域范围的限制,在范围之外的文书则采用其他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不能之时,也可转为执达员送达,况且,紧急情况下,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之时,同样可由执达员迅速实施,这种模式可称为“执达员+留置送达”模式、“执达员+转交送达”模式。可以说,执达员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得益彰,共同对送达工作发挥作用。
在资金方面,执达员送达的送达资金来源与保障,来自于行政财政,因为目前法院的财政来源仍属行政财政。执达员送达成本与邮寄送达成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采取执达员送达方式之后,送达总体成本反而减少了,因此,执达员送达的资金来源与保障不成问题。至于编制设置,可设置为政府雇员,或采用合同雇聘制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出路。
现代日益发达的物流快递行业,是我国法院系统引入执达员送达方式具有参考价值的可借鉴素材。国外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执达员送达方式在我国的引入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加强与国内物流快递服务行业与国外及澳门、台湾地区法院的交流与取经,可以加快我国执达员送达方式的构建步伐。
我国民事诉讼执达员送达方式的确立,应当本着“减少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的价值理念,在结合本土国情的基础之上,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其法律地位,为其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在硬件与软件设施上设置执达员送达方式确立所需各项要素,以实现该送达方式在我国的引入与构建。
考虑到发达地区与非发达地区法院送达工作量不平衡,且执达员送达方式目前在我国法院系统中尚无先例,而作为一项全新的引入模式,各方面尚不成熟,因此,不妨在各省符合试点条件的法院中进行相关试点,总结与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完善,待条件成熟之后,在全国逐步推进。所谓符合试点条件,是指该地法院工作量大,案件繁多,送达法律文书多,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其成本明显比未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之前少,送达效率也明显提高。一般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在发达城市,且该城市人口比较集中,而对于不发达城市,一般案件数量较少,对此,可暂不采用,因为书记员或法官完全可以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前提下进行送达,或者说采取邮寄送达的总成本小于采用执达员送达的总成本。
1.进行相关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依据。立法不仅可以为执达员送达提供合法性,还能起到规范与保障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明确规定执达员送达方式,如条件允许,还应制定《送达法》,在规定执达员送达章节时,详细规定执达员送达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程序规则、保障监督等。立法明确执达员是法院内部依职权送达的送达主体;明确权利与义务,执达员享有留置权,以便使送达更具实效;规定送达程序与规则;明确执达员负责制,以发挥执达员积极主动性,提高送达规范性。另外,根据我国送达制度的原规定体系,可以规定送达由书记员负责整体统筹安排,书记员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若在选择执达员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则交付由执达员执行送达,执达员仅有上门送达的权利,而无邮寄送达的权利,以防止执达员为偷懒而滥用邮寄送达的不良局面。
2.明确执达员送达范围。执达员送达文书的种类、送达地域、送达时间等范围都是极其重要的问题。由于执达员送达方式具有灵活性,因此对于送达范围,特殊情况则特殊处理。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书,如裁判书,可采用执达员送达,在采用其他文书更适合的情况下,则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对于情况紧急的文书送达,也可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执达员送达多为民事诉讼文书,但并不应局限于此,对于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文书,也可交由执达员送达。地域送达范围,应当设置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为宜,对于市外的送达,可以权衡成本大小采用邮寄送达。因为市内执达员送达,能使执达员送达方式发挥最大作用,而市外执达员送达,则成本与效率皆难以保证。在送达时间范围上,为不打扰受送达人的作息但同时保证送达成功率,可将送达时间范围设在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晚上8点(包含中午),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经法官许可,也可在晚上8点至次日上午8点,以及一般节假日与法定节假日的任何时间段送达。另外,执达员送达可作为邮寄送达的后置送达方式,即在邮寄送达不能时,则采用执达员送达。
3.变革送达费用缴纳与负担规定。我国法院诉讼费用收取范围除涉及公告送达费用外,对其他送达费用未作规定。现实中,多数法院首先电话告知当事人前往法院收取文书,如当事人未前来收取,则邮寄送达,在采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邮寄费用推给当事人承担,对此,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也有学者认为,送达费用不应包含在案件受理费中,因为送达行为与审判行为相比具有独立性,故两者在收费上有所区分有其内在合理性[4]。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变革送达费用缴纳与负担规定,不妨设置由程序启动主体预交送达费用,由败诉方最终负担的诉讼费用收取规定,如此的送达费用缴纳与负担规定立法,既可减轻财政负担,又可为当事人承担送达费用提供合法依法。
1.硬件设施。硬件设施建设方面,主要是执达科室之建立。法院的送达行为体现了国家的司法权威,执达员送达行为具有司法职权性,服务于司法活动,不妨在法院机关服务中心设置执达科室,隶属于法院,未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法院也可另辟蹊径,独立设置执达科室。各业务庭书记员或执行局决定采用执达员送达方式的,将文书交付于执达员送达,执达员送达之后立即反馈给业务庭或执行局。执达科室应当配备严密的送达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确保送达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存。除此之外,应当为执达科室配备送达工作用车,在经济允许的地区,采用专门送达车辆,根据执达员人数比例进行配置,在条件不允许的地区则可采用小型用车,同样能完成送达工作。同时,为执达员配置专门送达工作服与工作证件,方便其实施送达工作,也能促进送达程序的规范化。
2.软件设施。软件设施建设方面,主要是执达工作人员的来源与管理。执达科室配备有相关科室领导,在编制上设为事业编制,对于执达员,则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考录用,岗位性质可设为政府雇员制或合同雇聘制,同时确保其相应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在人员管理方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人员工作地域分配与工作量分配,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等。总之,在人员来源与管理上,应当具备相关的完备的招考制度、培训制度与一套完善的人员管理体系,对于该项设施建设,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与发展,推陈出新,相互借鉴,不断完善执达员送达方式。
[1]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7.
[2]江伟,孙邦清.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9.
[3][4]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与立法论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94,20.
Introduce and Construction ofSystem of Process Server in China
ZHANGHua
(Law School,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Guangzhou 510320,China)
Served by process server has some unique advantages in civil process.Introducing thisway of service can improve the service system of China to reduce the costof justice and improve judicialef ficiency.Extra-territorial regulations of process server provide us reference.Conditions in China of introducing and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process server are ripe.We can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process server through establishing pilot in China.
civilprocess;processserver;service;costand efficiency;construction
D925.1
A
1009-6566(2011)01-0106-04
2010-12-07
张 华(1986—),男,广东梅州人,广东商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