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建江
江苏省常熟市卫生监督所,江苏 常熟 215500
近年来,游泳俨然成为休闲健身的最佳运动而越来越受到广大市民的喜爱。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游泳爱好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2010年7月,常熟市卫生监督所对全市向公众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市对公众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11家,其中2家为室外游泳场所。
根据本市游泳场所实际状况,围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规标准规定和上级卫生监督部门的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统一制订人工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表,现场检查时填写,主要内容有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设施和条件以及日常运转情况、水质处理和自检制度落实情况、顾客公共用具用品的消毒、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游泳池水、浸脚消毒池水检测按照规定方法进行采样。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常熟市现有人工游泳场所有11家,分属于体育系统2家,宾馆内设游泳场所5家,住宅小区内配套游泳场所3家,高校校内游泳场所1家。其中9家为室内游泳场所,2家为室外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证率100%。总体卫生状况参差不齐,多数单位日常卫生管理相对较严、水质循环净化设施运转正常、皮肤病患者等禁泳标志设置明显、池水处理和水质自检制度执行较好,但部分单位,特别是作为住宅小区内的配套游泳场所,卫生状况相对较差,无循环净化给水设施,业主卫生意识淡薄,消毒不规范、卫生制度台帐未建立,卫生状况令人堪忧。
共监测检验游泳池水和浸脚消毒池水各11份,结果泳池水合格5份,合格率45.5%,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尿素和游离性余氯,分别有2家和5家不合格,其他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浸脚消毒池水11份,合格2份,合格率18.2%,2家余氯过低,8家余氯过高。
上半年召开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上布置了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要按照《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表》开展自评自测。但至检查时,大部分单位仍未开展自评自测,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足也未及时整改。
部分游泳场所无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有些单位虽有设备,但已损坏或未正常运转。
目前我市游泳场所绝大多数单位使用优氯净和强氯精进行池水消毒,有5家游泳场所使用加氯机添加消毒剂至泳池水配水管中,有6家游泳场所直接将消毒剂投入泳池中(有2家是由于加氯机已损坏),其中2家游泳场所使用缓释消毒片,其余4家游泳场所使用粉状消毒剂(将粉状消毒剂在每天开放前一次性投入泳池中)。由于部分单位消毒剂使用量掌握不正确,导致余氯含量偏高或偏低,个别单位由于忘记投加消毒剂,导致池水中检测不出余氯。
大部分游泳场所配备了余氯检测设备,部分单位余氯检测设备配备不齐,只有游泳池水余氯比色管,无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比色管。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余氯检测方法未正确掌握,部分游泳场所未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水质余氯检测。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但大部分单位浸脚消毒池长度小于2米,宽度未与走道相同。浸脚消毒池池水未按照规定时间更换。
部分游泳场所特别是宾馆内设游泳场所给游泳者提供非一次性拖鞋、浴巾,从检查情况看,这部分游泳场所未配备专用的拖鞋清洗消毒水池。
各游泳场所虽然都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但多数单位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全面,缺乏针对性。没有制定各个工作岗位相应的操作规程,没有将操作规程上墙。大部分游泳场所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无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大部分游泳场所有池水消毒、监测记录,但记录不完整;无池水补充更换记录,无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意识和自身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规范并落实到人。各单位要建立以负责人为首的卫生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奖优罚劣,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由于许可准入把关不严等原因,正在营业的部分游泳场所的卫生基础设施与《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卫生监督部门在进行量化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许可延续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督促完善卫生基础设施。
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有关制度做好游泳池新水的补充和换水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完善相应的净水给水系统,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平时要加强池水自检工作,如发现相关的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就将池水全部更换,确保游泳者的身体健康。
池水的消毒是保障游泳者健康的重要环节,特别是余氯必须始终保持在国家卫生标准范围内,太高,对游泳者的身体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太低,则影响池水的消毒效果。本次池水监测合格率很低,究其原因可能是消毒不规范,采用人工投放,药量不易掌握,又缺乏必要的自检。因此,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池水的消毒管理,要加强余氯自检,如不符合标准要求,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池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S].1987.4
[2]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S].2011.5.
[3]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标准[S].2004.
[4]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S].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