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司治理模式构建

2011-08-15 00:49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张敏
中国商论 2011年32期
关键词:监事会相关者董事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张敏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推动着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产生变革。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产品市场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导致公司竞争更加激烈;其次,在知识经济中,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公司中最具价值的资源,成为决定公司命运的财富。在公司中,拥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员的地位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拥有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改变。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的公司治理理念受到了质疑及挑战。19世纪60年代,“利益相关者”概念被提出,人们仿佛在公司治理的困境中找到曙光,纷纷转而研究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分类、作用、价值等,试图论证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当性,构建利益相关者角度下公司治理的新模式。本文从现代中国公司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入手,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探讨在当今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1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价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从理论考量,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其正当性,有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价值。

1937年,科斯提出“企业契约理论”,他认为企业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的权威性的契约关系。” 弗里曼和欧文借用了该理论,认为企业既然是一组契约,当然包括管理者、雇员、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之间的契约,即企业“是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现代公司就是通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契约各方都向公司这个利益共同体投资,股东、债权人投入物质资本,劳动者投入劳动力、管理人员投入人力资源,其他利益相关者投入相应的资源,并共同承担公司的风险。因此,强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相应权利,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保证契约的平等与公正,促进公司治理的效率。

玛格丽特·M·布莱尔提出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公司治理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她认为,公司的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货商、贷款人、顾客,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安全的风险。他们之所以做出投资,都是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假如不保障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将无长远发展可言。

在此,“股东利益至上”的逻辑被利益相关者打破。人们转而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从实证的角度考量,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在一些国家已经取得成功,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推广运用。实践证明,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内部制衡,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和增加利润,有利于公司创新和长远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公司治理改革,从单边主义发展到多边主义,再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考察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其发展从最初的强调“股权至上”,到现在转而倡导公司治理二元模式,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日本实行“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把雇员的权益看作是公司的利益,为雇员利益提供有力保障。此外,日本公司也非常看重与主要债权人的关系,双方之间不是对立,而是保持着非常融洽的关系。德国公司治理的模式是多元治理模式,他们考虑的不仅仅是股东,同时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职工的权益更是被至于较高的保护地位。德国职工参与的共同决定机制,在公司治理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值得我国借鉴。

2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2.1 法律规范层面缺乏对利益相关者的系统保护

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考量,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社会责任;第106条中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些创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界定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明确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等,它规定了公司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获赔问题,职工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但理性的看,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条文是较少的,仅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公司法》主要以规范公司运作为主,规定了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却未提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而且我国有关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股东和员工,但对债权人、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提甚少。而且大多通过法规、规章等来协调,缺少高层次立法。例如,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适用范围只及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其他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允许代表列席会议。类似的规定对维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说没有多大的实际效果。

2.2 现行公司治理模式效率不高,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缺位

从现状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并且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这一中国特色的体制。较关注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强调股东本位,忽视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认为公司经营的目标就是获得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股东利益服务,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不能参与公司治理。本文认为,这是我国公司当前治理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也是股东可以频频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罪魁祸首。以下对此做简单分析:

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在大公司中,国有股比重过大,占绝对多数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个人股东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这一不失衡的股权结构,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的改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过分集中,使得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大股东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除少部分的职工董事外,绝大部分都是大股东选举的人员。这些董事转而沦为大股东意志的代言人,决策时完全无视利益相关者;其次,在一些大型国企中,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权力与责任关系混乱,制衡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双重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看,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程序上的保障。例如,董事和经理以职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虽有监督权,但是却无任何保障机制。若董事和经理对其监督置之不理,监事会无任何救济措施。监事会实施监督职权必须通过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每年开会次数极其有限,监事会的监督力度被弱化了。此外,虽然我国引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但理论与实践界都普遍认为独立董事在中国当前作用很小,独立董事甚至被称为“花瓶董事”。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沦为大股东、董事与部分监事侵犯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工具,无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无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综上分析,我国现代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当前的实际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公司治理法律规范中缺失了对利益相关者的系统保护。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公司治理的先进理念,革新我国公司治理模式。

3 吸纳主要利益相关者,兼顾次要利益相关者,构建共同治理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成功模式,有美国的二元治理结构、日本的“全员参与制”及德国的多元公司治理结构等,这些模式都是与本国的市场、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密切契合的产物,与公司所处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息息相关。中国的公司治理正处于转轨期间,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公司融资模式单一,国有资本在整个经济体制中占较大比重,简单的选择内部人或者外部人模式难以适应公司的需要。本文认为,我国宜从本国的特点及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吸纳主要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代表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兼顾次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共同治理指的是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享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吸纳利益相关者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由他们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其核心是试图通过法律制度安排确保利益相关者平等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利用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机会等,加强利益相关者各方合作,使他们的行为都关注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来,从而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首先,引入职工参与治理的机制。改革我国新《公司法》中职工董事、监事比例较低、职权虚设的法规,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比例,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和罢免的程序、任职资格条件,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加大职工的权限,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发挥积极的监督股东、董事即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防止内部人控制。这样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使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尽量与利益相关者的目标相一致,杜绝忽视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构建合理我国的董事会、监事会结构。

其次,引入债权人参与治理机制。债权人监事制度是一个可借鉴的较好制度。债权人监事制度是指由分散的债权人组成一个团体,根据所持债权的比例,选举一定比例的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成为监事会成员,行使监事的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通过这样的机制,使得债权人由现在的外部监督转为内部监督,债权人通过对公司日常活动的了解和决策,可以有效的了解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相关利益的目标,实现制度意义上的公平。

最后,因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还与供货商、消费者及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关系,但这些主体鉴于本身的特点及保守公司秘密的需要,不宜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但是,这些主体都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密切相关。因此,本文认为,可通过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制度建设的方式来保护这些次要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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