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宇
合理避税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一直不断研究的热点。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发现税收隐患,及时纠正,挽回损失,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合理避税对于征税者来说,一方面可以促使税法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合理避税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对企业盈余的调整,本文就当前新会计准则下,对比新旧会计准则的几点差异,对实现企业盈余,实现合理避税提出新要求。
新会计准则对调节盈余管理的控制,改变了原有旧会计准则中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合并方法和资产减值等三种方法:
第一点,看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原有的旧会计准则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三种方法。
“先进先出法”坚持这样的假定,即先入库的存货先走,所以计入销售和消耗存货的成本也应该按照收入存货的批次的成本顺序进行记价;“加权平均法”有两种形式及一次加权平均和移动加权平均,前者是指本月销售和耗费的存货,按照不登记单价和金额,只登记数量的形式,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值,得到期末销售或消耗成本。后者则是每次购进的单价不同时,就要进行一次加权平均价处理,并且要求按照此种方法计算下次购货前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随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方法有利于随时提供存货结存明细,加强日常控制,但是核算任务加大。“后进先出法”与原有旧会计准则中的“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所以先发的货应该按照最后一次购入的存货单价进行核算,此时期末存货则是按照最先购入的存货的单价计算。综上看来,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借鉴影响价格波动来影响企业当前利润,最终用来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实现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最终实现合理避税问题。
第二点,关于企业的合并问题的调整,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经常被用来调节企业盈余的行为。因为企业的合并影响企业的股权比例,而旧会计准则恰恰是运用股权比例作为其衡量标准。企业可以通过收购经营管理比较优良的公司,达到企业盈余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减少对经营业绩比较差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额达到企业盈余目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新会计准则下的编制合并报表能充分反映整个企业层次的经营和运行状况,企业无法通过提出对经营业绩差的股权的持有实现企业盈余管理。
第三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回冲做了新的规定,规定只要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行为发生,则无法进行转回。这就限制了企业通过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回冲手段,进行企业利润调节的行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受到限制。
企业的盈余管理工作根本是要通过企业会计人员的操作完成的,这就对企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基本的素质建设有严格的要求,首先必须加强新进入会计行业的员工进行素质培训,明确自身职责和职业操守,知晓利益和危害,更要加强对资历较深的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面对新会计准则的调整,某些资深会计人员会更有可能利用足够的专业技术,去投机取巧。所以要严格重视素质建设过程。其次,新会计准则下,有必要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建设,这一方面是对会计人员基本职业素质的评定,可以作为以后会计行业对该人的基本评定,也可以对该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行为约束。
实现企业盈余管理,合理避税不仅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还需要一套新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也在调整,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逐步调整和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企业经济发展活动的基本要求。首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必须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企业盈余管理才是有效的盈余管理,实现的避税才能合理的避税,最终根本促进企业发展和壮大。最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必须从根本上弥补和完善当前会计核算容易出现的纰漏,特别是新会计准则下,制度必须有效预防新的投机取巧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