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乐江、李维刚/文
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
韩乐江、李维刚/文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确定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十几年来,消费税制保持相对稳定,直到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等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为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等部分税目税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2008年9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也做了调整,大排量车将被征以“重税”,而节能环保的小排量车的消费税则会下调。近几年对卷烟的税率和纳税环节等作了修改。2009年我国消费税收入4759.12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8%。
消费税具有消费导向性作用并对推动对经济转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对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既可以调节消费量和消费结构,又可以调整生产规模和产业结构。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让消费者面对的价格提高进而可以平抑过高或超前的消费需求、抑制一些有害品的消费,并引导消费方向、促使消费者形成符合时代性要求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在税收负担完全转嫁的情况下,消费税在调整消费量和消费结构方面的作用就会很明显;而当税负不能转嫁时生产厂商就会承担税收负担,生产成本就会提高,进而促使生产企业调整产品产量和产品结构,使整个生产行业进行调整,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当税收负担不能完全转嫁而由生产厂商和消费者共同分担时,则消费调节作用和产业调整作用都会较明显。而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主要就是通过消费税影响市场价格,而价格又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消费)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最终影响着消费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在收入分配方面主要起到的是间接作用,对于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进而推动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一部分人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调节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从而实现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的功能。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免税或实行低税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税后的收入分配虽然不一定能更加公平,但却具有一定的缓解贫困的作用。其二是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价格较高、非生活必需品实行高税率。比如奢侈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按消费价值额和消费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既计算比例税率同时计算定额税率,在此基础上实行累进税率,即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消费税,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产生的收入效应,通过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进而达到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
消费税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也出现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协调现象,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是我国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改变商品的价格来影响生产和消费,消费税的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是优化产业结构,消费税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应得到重视和利用。
可持续发展理论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随着生产的发展、人类活动的频繁,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环境的破坏、污染的加剧也越来越制约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保意识的增强,充分有效、可持续地利用资源和生态保护越来越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借助灵活性较强的消费税对一些资源破坏较大、污染较大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较好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抑制作用。
改变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计税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的税。而价外税则是指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目前我国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是价内税。
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消费者在付款之时,发票上分别注明货物价格和消费税金额,透明公开,它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能够清楚地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和自己的税收负担,这不但有利于体现国家对消费的调节政策,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消费某些消费品的作用,也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合理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
卷烟的消费税定额税率部分的课征为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已经由原来的30%和45%调整为36%和56%两档。但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却由原来的25%调整为20%,从过量饮酒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从国家粮食安全角度考虑,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应该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汽油和柴油的使用涉及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汽油和柴油的税率已经进行了调整,如每升含铅汽油消费税为1.2元,每升无铅汽油消费税为1.0元,每升柴油消费税为0.8元,但由于资源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消耗资源带给环境的危害,成品油的消费税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现行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都是5%,明显偏低。
从国际比较看,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的税率限制其消费,比如德国对汽油、柴油这类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成品油课征很高的消费税,因为石油开采过量还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导致能源危机。
而目前我国的税率相对较低,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立法原则,应适度提高;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加大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保护环境,提高鞭炮和焰火等易导致安全事故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对于一般消费品,如摩托车、啤酒、黄酒适当降低税率,促进消费经济的发展。
调整消费税税目
1.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对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中国,选择对高档时装(尤其对利用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高档服装要课以高税)、高档保健品等纳入课税范围条件已经具备,把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课税范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
2.选择部分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高尔夫球娱乐、射击、夜总会、狩猎、跑马等娱乐服务业,按现行的税制只对其高消费行业征收有限的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显然不足。因为营业税是对所有的消费者征收,起不到收入调节和引导消费的作用。在英、美、韩等国家对高尔夫球、网球、跑马、狩猎、夜总会等早已开征消费税。普遍征收消费税所以在对高消费行业征收营业税之外,再对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
3.选择对破坏环境、资源消耗大的物品征税
在2006年4月1日开始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开始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对于实木家具,尤其是对稀有木材(如红木、花梨木以及其他名贵木材等)加工的家具开始征税。另外对环境造成污染且治理成本高的电池,以及损害人体健康的包装和装潢材料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调节消费结构。对“两高一低”(高污染、高耗能、资源低利用率)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也是十分必要的。
2006年对小汽车消费税调整,从有关数据表明调整效果并不十分明显,2008年小汽车消费税率的调整对市场有较好的影响。但我国汽车保有量继续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更加严重。提高小汽车的税率,对现行小汽车之外分类开征其他燃油车消费税是可行的,这样不但引导消费,更重要的是在经常发生油荒的今天,对于提高石油的利用率,提高其使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拓宽消费税征收的环节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除卷烟增加了批发环节5%的消费税,金银首饰和砖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特殊性情况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于像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高额夫球及球具不应仅局限在以上三个环节,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或地方利用利润转移挖走中央财政收入。对高消费娱乐开征消费税,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实行从价定率并采用价外税的计征方法,以体现合理分配原则。
(作者:韩乐江,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副教授;李维刚,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