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鑫,张起梁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玛曲县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西南部,青藏高原东端,是甘、青、川三省交界处,黄河第一弯曲部。境内有玛曲湿地,总面积达562.5万亩,是青藏高原湿地面积较大、特征明显、最原始、最具代表性的高寒沼泽湿地。与湿地共生并部分重叠的是玛曲草原,约占玛曲面积的90%,被誉为“亚洲第一天然优质牧场”。草场与湿地的共生、相互依存,进一步增强着玛曲的生态系统功能。但是至上世纪90年代以来,玛曲草场大面积退化,重度退化达27%,中度退化达35%。
20世纪80年代,当农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时,这一制度也被推行到牧区。1982年政府在玛曲开始实行牲畜承包到户,牲畜产权固定到牧户,但是草场产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过数十年牲畜的数量几乎翻了近一倍。1993年玛曲政府开始实行草场使用权落实到村民小组,把草场分成小片划分到户。1995年,草场玛曲开始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到2003年96%的可利用草场承包到户,参加包产的牧业人口占全县牧业总人口的96.2%。此时,在政府的倡导下草原集体经营基本变为单户经营。与单户经营模式并存的还有联户经营模式,联户经营模式则是牧户在缔约条款下集体使用内部草场资源,并获得和承包权相对应的经营收益,联户经营作为对原有草场共管制度的沿袭,可以看作是草场围栏间遇阻之后,玛曲牧民根据自身情况(风俗习惯、草场资源的分布和特点、气候特征)自行选择和坚持的后果[1](P406)。
1.草原家庭承包制仅仅开始做到明晰使用权,还没有真正保护产权的收益权,没有很好地明确建立排他性产权。因此,草原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草原地区,仅仅在名义上将草原承包到户并不能保证承包者对承包地的收益权[2](P65~66)。玛曲草场的产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存在草场产权不明,牧户之间责权不明等问题,致使草场这一资源长期出去公共品领域,加上受利益驱使导致过度放牧,使草场存在“公地悲剧”和负外部性问题。
2.改革开放后,即草场私有化到户后。国家根据农地经验在玛曲实行草场私有化到户的政策,即单户经营模式。为了达到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牧户必须投入大量的围栏建设资金,而这一费用常常是普通牧户所无法承担的,为减少成本费用,大多牧户就会放弃进行围栏建设。从生态环境角度而言,草场围栏导致的结果有:第一,小范围内牲畜的践踏加剧了草场的退化;第二,阻碍了物资循环和能量流动;第三,不利于草种的传播,导致牧草种类单一化;第四,围封恢复的草场,由于没有牲畜的干扰,其抗践踏能力比较弱,生态平衡易于破坏,若保护不当,容易再次退化[3](P137)。由于这种经营模式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的执行,加之牧户为追求收益最大化而过度放牧,致使草场的实际载畜量远远超过预期载畜量,这与草场的承载力相矛盾。
因此,单户经营模式下不但没有解决草场的产权问题,而且其“公地悲剧”和负外部性问题反而有加剧的趋势。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概念。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建立在“合同人”假设的基础之上,而“合同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假设是有限理性和投机。“我们说理性有限,并不是说没有理性或不讲理性,而是说人们只能在已知的条件下,做出最优决策。然而,生活中总是充满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人们做出的理性只是短暂的、有限的,而不能对未来做出很好的判断。同样,不同的知识背景和人生阅历也会导致人们在认知能力上的差别,对于同一事物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认识。”机会主义(或者说投机),是指只要自己不被处罚或者自己的行为不易被发现,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就会不择手段地(甚至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牟取利益[4](P33~66)。在进行任何交易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由于利益的驱使采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投机行为。
威廉姆森认为区分交易的主要标志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发生的频率。其中以资产专用型最为重要,是区分交易费用理论与其他理论的“最重要的特点”[5](P78)。资产专用性发生在交易双方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某些投资一旦形成资产就很难再作重新配置使用,除非它们在转移配置中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威廉姆森)。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不确定性具有原发和继发两种,前者是指随机发生的不确定性问题,具有不可预测性;后者是指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方无法了解另一方的行为决策,属于人的投机行为带来的问题。当交易不涉及专用性时,即使出现不确定性,交易出现中断,也可以通过建立新的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交易的频率,也是影响交易双方行为关系的因素。在涉及到资产专用性并且交易经常发生的时候,这时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治理结构来维持交易的正常运转。
这里的交易费用分析,即成本分析,具体分为缔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治理成本、分摊成本等几方面。
成本公式:交易成本=政府成本Ⅰ+政府成本Ⅱ+政府成本Ⅲ+私人成本Ⅰ+私人成本Ⅱ+私人成本Ⅲ+私人成本Ⅳ
1.单户经营模式的交易费用分析
玛曲草场单户经营模式是在政府集权下强制实施的草场承包到户的制度,也就是把草场这一“公共产品”私有化到牧户手中。
成本公式:交易成本=政府成本Ⅰ(缔约成本)+政府成本Ⅱ(执行成本、监督成本)+政府成本Ⅲ(治理成本)+私人成本Ⅱ(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私人成本Ⅲ(治理成本)+私人成本Ⅳ(谈判成本)
(1)政府成本Ⅰ、政府成本Ⅱ和政府成本Ⅲ
为保证单户经营模式的顺利执行,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执行,以及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这部分构成政府的前期缔约成本;在执行这一模式的过程中,政府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这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政府的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就会远远超过预期成本;加上外部性问题并没有因为草场私有化到户后得到完全解决,反而有加剧的趋势,牧户在承包权限范围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引起的过度放牧,导致草场退化,土地的沙化等问题突出,政府和牧户同时会支付相应的由负外部性产生的分摊治理成本。
(2)私人成本Ⅱ、私人成本Ⅲ和私人成本Ⅳ
在成本——收益问题上,牧户的收益增幅很小,投入成本很大,因此牧户对自己所承包草场的重视程度逐渐减退,转而在投机领域内也会采取“搭便车”行为。致使原本用来解决“公地悲剧”和负外部性等问题的草场制度效果甚微或有负外部性加剧的趋势。
牧户为了使自己承包的草场区别于其他牧户所承包的草场,就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围栏建设,而围栏建设的资金往往是普通牧户所无法承担的,所以为减少牧户自身的成本,有些牧户就会选择放弃围栏建设,致使私有化的草场无法在牧户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又会使草场进入公共品领域。受利益驱使,牧户放任自己的牲畜自由的进入其他牧户所承包的草场,自己又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费用,负外部性问题又会在草场上重新出现,反而会有加剧化的趋势,“公地悲剧”又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牲畜自由流动造成对方草场退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又会增加谈判成本。草场私有化后,草场由原来的集体轮值和共同管理转为个人守护,牧户的监督成本也会随之上升。由于执行不利,牧户的执行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治理成本等都会增加。
在单户经营模式下,政府和牧户的投资都具有资产专用性,一旦形成资产就很难再做重新分配;一旦存在不确定性就会对政府和牧户产生高额的交易成本费用;并且政府与牧户、牧户与牧户之间的交易是经常发生的,并不是仅仅进行一次。受到负外部性的影响,牧户的心理受到不同程度的刺激,会选择放弃围栏修复、停止草场治理、减少牲畜等,任其自行发展的行为更会加剧草场的退化,这样国家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无形之中增加了政府和牧户的治理成本。
2.联户经营模式的交易费用分析
联户经营作为对原有草场共管制度的沿袭。在这种内生制度下,联合体内的牧户可以共同使用集体内部的草场资源,并取得各自权属之下的牧畜收入,成员们通过相互缔约的形式来实现牧畜存栏量的限制,并通过草场转包或租赁来实现使用权的转让。
成本公式:交易成本=政府成本Ⅰ(缔约成本)+私人成本Ⅰ(缔约成本)+私人成本Ⅱ(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私人成本Ⅲ(治理成本)
(1)政府成本Ⅰ
玛曲草场的联户经营模式是草原牧民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草场资源的分布和特点、气候特征等内生出来的草场经营模式。是一种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3]这样国家只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度执行和约束机制)保证这种内生制度正常延续下去,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缔约成本、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也不会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更不会因牧户的投机行为而承担成本,牧户在联合体内就可以解决。
(2)私人成本Ⅰ、私人成本Ⅱ和私人成本Ⅲ
联户经营体内牧户之间也需要制定良好的制度执行和惩罚机制,以保证这种经营模式的顺利进行,这部分构成缔约成本。草场的联户经营模式是牧民自发组织的群体性草场经营组织,避免了用于围栏建设的费用。牧户通过相互缔约的形式共同使用草场资源,在各自权属下获得相应的载畜收入,并有效地保护草场资源,因为在牧户增加牲畜数量的同时会增加自身的载畜和草场治理成本,有效地防止了负外部性的加剧。
联户经营模式下,牧户之间为了保证正常的经营,通过缔约的方式制定相应的草场使用和治理机制,在组织内部进行权属分配,保证这种机制的顺利进行,组织成员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这部分构成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联合体内牧户之间的信息是完全的,不存在由于有限理性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联合体内有严格的惩罚约束机制,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牧户会减少自己的投机行为甚至没有投机行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联合体内牧户只需承担缔约成本、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
通过对玛曲草场单户经营模式和联户经营模式的交易费用分析可以得出:无论是单户还是联户都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单户经营模式无论是政府交易成本还是私人交易成本都明显高于联户经营模式下的政府和私人成本。根据政府对草场资源的划分和私有化的制度变迁,在实行草场承包到户的政策下,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保障承包政策的实施,保证承包户的合法收益权。就草原管理体制而言,草原承包责任制是土地产权的基础,所以,必须首先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如果不尽快完成草原的土地产权初始配置,草畜平衡管理等其它措施都会产生经济激励扭曲的问题[6](P34)。
由于近年来玛曲草场的退化以及私有化后的草场受到成本费用和负外部性的影响,使玛曲草场又重新回到“公共品”领域,所以对于玛曲草场产权的初始配置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初始产权的配置问题应该坚持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达到最大的收益效果,即使国家和草场牧户的缔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谈判成本、治理成本、分摊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实现草场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在国家政府主导下将草场的经营承包权在法律上确定到牧户手中,避免草场处于“公共产品”领域,以及由于负外部性产生的“公地悲剧”。第一,加强草场牧户的生态保护意识,使牧户切实感觉到不仅牲畜量关系到其自身的利益,而且生态环境和草场资源的永续发展也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第二,实行适当的补偿机制,以“价格”作为补偿手段,即相应的提高牲畜产品的销售价格,使牲畜的市场价格有所提高,在草场的治理与永续发展方面是政府、牧户、市场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一方面切实提高了牧户收入,另一方面使消费者切实要为草场的利用、治理、永续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鼓励草场居民从事非牧行业,同时国家政府为其提供优惠异地或者非牧化就业机制,将草场的实际承包经营权利切实落实到少数牧户手中,减少放牧人数和放牧量。
草场私有化到户后,并没有完全解决外部性问题,反而有加剧的趋势,草场的退化更加严重。为此,政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草场的初始产权配置,允许牧户采取灵活多样的草场经营模式,来充分保障草场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草场私有化到户后,在法律上保障牧户的承包权,并使牧户的收益权和牧户的承包权相适应。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鼓励牧户采取各种灵活方式集体经营草场,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共同治理草场,减少由于排他性而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保障草场的规模经济效益,而不是单纯的采取各自为政的分割化经营。
[1]韦慧兰,鲁斌.玛曲草场单户与联户经营的比较制度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
[2]杨理.草原治理:如何进一步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J].中国农村经济,2007,(12).
[3]乌仁格日乐,根锁,鬼木俊次,宝希吉日.锡林郭勒草场围栏之效益分析[J].生态经济,2009.
[4]杨德才.新制度经济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5]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杨理.完善草地资源管理制度探析[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