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颖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800)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等教育是作为公益事业存在的,而学校所拥有的管理权也是作为公权存在的。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中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学校和受教育者围绕权利和义务而在日常展开的教育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它是根据教育法规而产生的以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校管理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中国,一直倾向于认为高等院校是双重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有行政权能又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笔者倾向于采用双重法律关系主体的观点来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值得强调的是,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之一,在高校管理中,隐私权的主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指的是高校学生的私人信息及空间等。从某种角度来说,高校管理权的存在是高校学生隐私权实现的有力保障,高校管理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护高校学生的利益。但是,与其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样,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也是作为相对权利存在的,在行使的过程中要接受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限制。高校学生隐私权在行使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从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仅仅是教育管理关系同时还是民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是简单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两种关系并存,一种情况下表现出的是某一种法律关系特征,在另一种情况下又表现出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说高校与学生间是双重法律关系。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高校学生对高校管理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产生冲突的法理上的原因。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不同的,其区别包括其产生及运作过程等诸多方面。从目前的高校管理权的运作机制来看,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细化,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此进行具体的规定,因而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公权力的高校管理权在实践操作中必然会导致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另外,从学生隐私权的角度来看,高校学生个人权利的履行,也必然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与高校管理权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更进一步说,具有扩大趋势的高校管理权和固有扩张本性的学生隐私权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
其次,传统的高校管理理念也是导致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我国高等教育目前是作为公益事业存在的,在很长的时间里,高等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必备部分是作为权力机构存在的,在管理学生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权威性。高等学校通过学校的规定对学生享有命令及惩罚等诸多的权力。而与此同时作为被管理者的高校学生,在传统的高校管理理念中所具有的是服从者的身份,也就是说在这种理念下学生必须接受高校的多方面管理。所以说,高等学校是作为我国教育权的实施者存在的,并因此取得了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的绝对地位。
最后,法治观念的存在也加剧了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法律冲突的产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包括高校学生在内的群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学生对自身隐私权的关注力度也越来越强。与此相反的是高校管理者在实际中却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的高校管理方式的影响,忽视了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换句话说,法治观念的逐渐深入,导致了我国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法律冲突的进一步加深。
从目前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法律冲突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在宿舍管理层面上所出现的冲突目前主要表现在没有经过公示或者学生同意而进入学生寝室进行检查。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宿舍管理者都保留一套学生宿舍的钥匙,而且几乎是按照管理者的意愿随意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或卫生检查等。更有甚者,在没有任何同宿舍同学在场的情况下,以检查为名私开学生宿舍抽屉等,寻找并没收校方管理者认为违规的物品,如电热棒等,而且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如2003年1月2日,广东某学校在学生出操时,对宿舍突击检查,从学生的床上、关上但未上锁的抽屉里、壁柜中搜出并没收了刀具、打火机等“违规”物品。此举引起了学生强烈不满。也有的高校在学生宿舍管理中安装摄像头。对高校学生来说,宿舍是其私人场所,理应享有隐私权,但是值得强调的是高校在管理中也负有管理宿舍的权力,学校有义务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宿舍管理必须通过高校管理权的执行来实现,如通过一些相应的规定或者制度。在这些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导致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如前文提到的摄像头,就可能使得高校学生的隐私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
高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权,同时高校也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存在的,因而对学生也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人们享有的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学校知情权是学校了解、知悉学生个人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存在是高校管理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之一。以知情权的形式存在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较多,如贫困生资助的公示制度;高等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高等学校在教学中评优、评课制度中都存在着冲突。高校应该重视这些私人信息的维护和保密工作,若不合理地利用、泄露私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2008年7月的“西电卡门事件”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校财务处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学生身份证号等个人资料为11000余名学生集体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运动圆梦学生卡”。万余名学生对自己拥有该信用卡一无所知。事件曝光后,被网友称为“西电卡门事件”。然而,这只是目前我国大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一个缩影。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的规范,大学生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情况不容忽视。
高校管理权中调查处分权是一项较重要的权利,它是指高等学校对涉及院校管理范围内的事物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结论做出处理结果的决定权。在高校实际管理中常见的此类法律冲突表现有:高校学生通过手机或者网络群发消息,希望集中大家一起反对学校的某项规定或者制度。对于此类情况,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然要行使调查权,在调查的过程中需要高校管理者到学生中进行了解,明确事情的起因及来龙去脉。在调查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管理在学生没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强行或者通过强制的方式查看学生的个人手机信息,就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在学校的管理中,还会遇到高校学生通过贴海报的方式来反对学校的规定或者某一特定行为。高校管理者通过合法的调查手段和方式找到做出该类行为的学生后,可以根据学校的调查结果做出处分决定。也就是说,我国的高等院校使调查处分权,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合法的方式下进行。
这类侵犯大学生隐私权行为在现实校园中主要表现在学校为达到稳定校园秩序、教育其他学生的目的,派人(多为学生干部)刺探、调查学生的私人情况,常见的是调查学生的恋爱情况,并予以公布。派人刺探、调查学生的私人情况已属违法,一旦公布,则更加重伤害大学生的利益。所以,这种情况属于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严重情节。据报道,某职业院校开除一位怀孕的女大学生,引起全国公议。女大学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外宾馆过夜后被校医检查出来怀孕并报告了学校。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代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了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学校遂以两学生发生 “不正当的性行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勒令两人退学。恋爱和性行为属于个人隐私,不允许他人包括个人和国家擅自刺探。
综上几点,从目前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法律冲突的表现来看,并不仅仅是以上所列举的几种形式,还存在于高校管理的诸多方面,并有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法律冲突是一个动态的系统过程,因而在解决这两者的冲突时所采取的解决策略也必然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提出了从思想层面、实践层面及立法应用层面的解决策略,具体分述如下:
首先,高校管理要树立正确的管理价值取向,倡导“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关注学生的权益,尊重学生的隐私,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不断地为高校学生创造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教育环境。在高校管理中要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不断地贯彻法治理念,不断地培养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
其次,高校管理者应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不断地融入法律意识,使高校管理的运作成为法律、管理及教育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从这个要求出发,高校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基础,制定出利于学校管理的各项原则及管理制度,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不断以人性化为基础,贯彻法律意识。在高校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过程中科学、合理合法地对待高校管理权与高校学生隐私权两者所存在的冲突。尽可能地在维护高校学生自身权利的同时保障高校公权利的有效实施。换句话说,高校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用非法手段或者方式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高校学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学生应熟悉掌握高校在管理中所涉及到的各类管理规定,学生应按学校的规定做好自己应有的行为。对于学校的公权力侵犯自己合法权利时应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正确地处理自身隐私权和学校管理权之间的冲突。
首先,对于高校管理者来说在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做到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上要做到程序合法及内容合法。高等学校在其应有的权利范围内制定各项制度及校规校纪,必须以我国教育管理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包括政府的政策要求为基础进行制定。在坚持这个原则性的基础上也要注重灵活性。高等学校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通过采用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学校规章制度等的制定。这样可将高校的纪律制度与引导教育学生进行良好的融合。同时在高校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强调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确立合法规范的制度执行程序,实现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良好协调。
其次,为了更好地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冲突,应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权的监督机制。具体的手段是不断加强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进一步明确高校的职能,对高校的职能进行合理的分工。我国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建立沟通平台的方式,有效的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所产生的冲突。具体的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确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法律冲突的校内及系统内的调节及解决机制。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真正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就需要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范围,在确定高校管理权权利同时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从程序上对高校管理权做到保护和监督,使得高校管理权沿着合法、合理及人性化的发展方向不断进步。同时在教育法律体系中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隐私权的范围,对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及限制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法律冲突。
其次,不断完善法律冲突的救济制度。从目前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类,因而有必要从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出发,制定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法律冲突的各种救济制度。可设置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诸多相关的法律救济程序。通过不断完善与此相关的救济制度来实现依法治校。
[1]何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法律冲突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8.
[2]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江业胜.我国法律有关大学生隐私权的规定及思考[J].法治与社会,2009,(4).
[4]赵晶.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调整[J].文教资料,2009,(24).
[5]文玮.关于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8,(9).
[6]任海.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及对策[J].理论学习,2007,(11).
[7]赵文凯.两权间的PK赛: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J]. 经济研究导刊,2008,(8).
[8]张旭东,任金成.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研究[J]. 南方论刊,2008,(6).
[9]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