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慧
(许昌学院社科部,河南许昌461000)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施土地国有。土地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是改造资本主义农业的一个重大步骤,但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目的。在马克思看来,土地国有以后,有可能仍然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因此,无产阶级国家必须采取不同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马克思在论证土地国有化的“社会必然性”时,主要是针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对于小农土地私有制比重较大的国家,他不主张立即实行土地国有化。他指出:“人们常常援引法国的例子,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1]这是因为法国的小农比重大,土地私有的历史比较长,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比较深。实行土地国有,实际上是废除了农民的私有权,如果农民还没有理解废除私有制对他们的深远意义,他们就会疏远甚至反对无产阶级,从而影响工农联盟,危及革命事业。
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思想,他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2]也就是说,在个体农民占一定比重的地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不能立即实行土地国有,而应先实行集体所有,以免“得罪农民”,影响工农联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对“集体”一词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以国家为工具的阶级集团,一种是自由人的联合。因而,集体所有制可以理解为国家所有制(国家以社会名义占有土地)和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土地(人民所有)这样两种形式。马克思在这里讲的集体所有制并不是这两种形式,因为马克思已经明确讲过在小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不能实行土地国有,所以这里绝不是国家以社会名义占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因而也更不是全社会共同占有土地。这样,马克思就提出了一个非常困难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既要促使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又不能立即废除农民的所有权,而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那么,实现这种过渡的经济道路是什么呢?恩格斯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1.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1842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序言中提出了土地国有以后的土地经营问题。他说:“马克思学派的社会主义者也要求把土地交给社会,但不仅是土地,而是同样还有其他一切生产资料。但是,即使我们撇开其他生产资料的问题不谈,这里也还有另外一个差别。土地如何处理呢?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者要求共同占有土地和为共同的利益而共同耕种,对其他一切社会生产资料——矿山、铁路、工厂等等也是一样。”[3]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中提出了“让工人在国营工场和国营工厂,以及在国营农场工作”[4]。这实际上是由国家经营农场的思想。在德国1848—1849年革命后,马克思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则提出了“把没收下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农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5]的思想。1872年,恩格斯在《住宅问题》一文中批判了蒲鲁东把大地产分割成细小农户的主张,从土地经营方面提出了合作社生产的条件及其意义。“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织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在这种巨大规模下,才能应用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基于组合原则的大规模经济的优越性”[6]。这里的组织工作者就是工人合作社的最早形态。恩格斯提出的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这里的合作社是农业工人合作社,而不是农民合作社,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存在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第二,在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以及工业中的合作社,只是生产资料首先归国家所有之下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合作社所有制,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恩格斯看来,生产资料应该归国家所有,合作社只是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第三,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计划性农业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因此,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还要向农业工人合作社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向共产主义的过渡。
2.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社。马克思曾经认为,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主要在大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国家和地方实行,恩格斯提出其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为农业工人合作社。那么,在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应运用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采取哪一种土地经营方式,恩格斯经过长时间研究之后,提出了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采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的主张。19世纪60年代,合作社在西欧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发展,并在丹麦出现了共同耕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871年12月,恩格斯在国际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肯定了丹麦的这个做法:“建立由租佃者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农业合作社,共同耕种目前由他们各自耕种的土地。这样,中小型农场就将为拥有500英亩甚至更多的土地的农场所代替,从而就能够采用农业机具,利用蒸汽力和在小规模经营农业时无法利用的其他现代化的改良措施,所需的资产可以用每个合作社的土地作为抵押向国家借贷……它们看来却很适合农村居民目前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同时始终坚持宣传土地国有化是运动的最终目的,将大大有助于打破大土地所有者在教区牧师、乡村教师和政府官吏帮助下使农业工人至今所处的那种政治依附状态。”[7]恩格斯这里讲到的合作社,不是在土地国有前提下的农业工人合作社,而是以农为业的农民合作社。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新时代》上发表了《法德农民问题》这一光辉著作。恩格斯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的土地。小农的合作社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自愿地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至于中农和大农,恩格斯“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恩格斯对中农和大农合作社的表述与小农合作社有差异。中农和大农往往雇工经营,他们组成的合作社在开始时还会有雇工,并且也和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德农民问题》一书第一次明确具体地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8]恩格斯在这里说的合作社占有与合作社所有不同。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制是社员自愿取消各自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合作社占有则还保留着农民的私有权,仅把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交给合作社。这样既容易为农民接受,又相当程度地解决了农民土地私有权对发展生产的障碍,为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迈出了第一步。这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创见。
3.合作社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合作社的形式。恩格斯指出,合作社扩大生产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扩大耕地面积,二是从事工副业等多种经营。但两者都需要国家帮助,国家要向合作社提供贷款,合作社要讲经济核算。合作社同国家的关系在经济上仍然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但从整体利益上考虑要给合作社以优惠,比如合作社向国家银行贷款要有抵押、要付利息。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恩格斯并不认为商品货币关系就能取消,因为由此产生的信贷等经济活动还是联系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杠杆。在恩格斯看来,合作社的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小农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到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也可能有一些中间的过渡形式,但恩格斯没有具体说明。恩格斯认为合作社发展会有几个层次,比如全国性的大生产合作社、大农的合作社、中农的合作社和小农的合作社等,合作社的每个层次之间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意味着存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
4.兴办合作社的几个原则。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指出引导农民走合作社道路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改造农民的私有制。《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9]它虽然主要是指“要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但对农民的个体私有制也是要消灭的,否则不能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小农面临资本主义激烈的竞争,“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10]。小土地所有制是注定要灭亡的,所以无产阶级政党不能违背历史潮流,用可以保护小土地所有制的许诺去欺骗农民。无产阶级要站在小农的一边,把小农争取过来。第二,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剥夺农民。小农是劳动者,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明白地告诉小农:“当我们掌握国家权利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农民。”[11]“而是通过示范”,使他们亲眼看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和对他们的好处,自愿地参加到合作社里来。“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12]。就是对于中农和大农,无产阶级也拒绝实行暴力剥夺。第三,坚持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任何一个新生的制度都需要无产阶级国家财政的帮助。为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无产阶级国家“在这方面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13]。恩格斯指出,小农是未来的无产者,他们本来应当乐意倾听社会主义的宣传,自动地参加我们提倡的合作社,但是“他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暂时还阻碍他这样做”[14]。对于小农,我们只能“通过典型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农民明白地看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也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15]。第四,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农民问题时,首先从地域上指出了法国和德国与英国不同,易北河东面各地的农民也不同。接着又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不同情况,把法国、德国的农村居民划分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大农和大土地占有者等五个阶层,然后根据他们不同的经济地位和态度,分别提出把他们吸引到社会主义合作社中来的方针和政策。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因地制宜和区别对待的思想。第五,反对雇工剥削,部分按资分配。在全世界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是共产党人的根本目的,因此,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工劳动的。为了把中农和大农也吸引到革命方面来,在由他们联合组织的合作社中,短期内还可以保留一些雇工现象。不过这只能是暂时的,其目的是有利于生产和便于“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16],直到最后彻底消灭剥削。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仅有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是不够的,还必须促成农业主体的根本性转变,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生产者进行改造,这样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新型农业。为此,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提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
1.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法德农民问题》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纲领性著作。它提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应该如何有区别地对待小农、中农、大农和大土地占有者的问题,阐明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和道路。恩格斯认为,在小农经济广泛存在的国家,无产阶级政党不能促进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不能帮助资本主义经济剥削压榨小农,也不能支持小农保护个体经济,不能许诺小农永久保存个人私有土地。但是,在处理小农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上,无产阶级政党应坚决站在小农一边,竭力使他们的命运较为好一些。恩格斯指出,在无产阶级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时,绝不要用暴力去剥夺小农,而是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以合作社的大生产去取代农民的小生产。对中农和大农的改造问题,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既不能阻止他们的经济衰落,更不能许诺他们长期保存雇工经营,而建议他们组成合作社,以逐渐消除雇佣劳动,逐步向新的生产方式转变。对于大土地所有者,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应该直接剥夺他们的土地,收归社会后,交给原来耕种这些土地的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使用。
2.经济发达国家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工业化造成的先进生产力,要求以大农业取代农业小生产,“在这个时代里,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正同机械的纺织业排斥了手纺车与手织机一样,这种新式的农业生产方法,一定会无法挽救地摧毁小土地经济,而代之以大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的大工业不仅造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城市与乡村的对立,也使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城市产业工人的后备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既然农业发展的动力在工业,而不在农业自身,那么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和通过国有化掌握了工业和银行以后,就有了改造农业的力量,可以通过工业和银行去影响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并由工业生产出农业集体经营所必需的一切手段。
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合作化。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扫除了长期以来阻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使曾经一滩死水的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农业商品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农业生产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市场风险大,交易成本高,在这种市场体系下,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难以提高,这样既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换代升级,也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起到了将农民的小生产与社会化的大市场相衔接的“连通器”作用,有效填补了农业产业组织的空缺,成为农业经营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新型的产业组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如土地公有,坚持自愿原则、典型示范、国家帮助、因地制宜等,对当代中国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6][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64-67,694-695,547,63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8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7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61.
[8][10][11][12][13][14][15][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0,312,310,311,311-312,299,31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