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婚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2011-08-15 00:50贾少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重婚罪宣告夫妻关系

贾少菲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 611160)

试论重婚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贾少菲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 611160)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宣告死亡人又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针对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直是司法界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我国法律宣告死亡制度的设计意义、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主张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构成重婚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当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后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无实质的违法,故不构成重婚罪。

宣告死亡;重婚罪;再婚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法律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人具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旨在赋予配偶对其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选择的权利,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当然这仅是法律拟制上的宣告死亡,并非确然地证明自然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是推定死亡,并非事实性结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存在仍然生存或已经死亡两种可能性。

被宣告死亡人如果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再结婚,毫无疑问属于重婚行为。因为在未被法院宣告死亡前,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受法律保护。但在法院的宣告死亡生效后,被宣告死亡人又与他人结婚,甚至有人利用宣告死亡制度来逃避婚姻责任,恶意再婚,那么该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很有在理论上探讨的必要。

二、被宣告死亡人再婚可否构成重婚罪之争论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重婚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其二是重婚者又和他人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

重婚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任何已成年的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现象存在。本罪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即行为者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相婚者确实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明知”要件,不构成重婚罪,而只能由重婚者一方构成。

(一)被宣告死亡人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刑法》已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但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夫妻关系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已归于消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一种权利的行使,并不具备重婚者的身份,不能认定其在客观上实施了重婚的行为。即使其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者,但法律上已经不具备重婚罪主体的资格,所以并不构成重婚罪。基于《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结婚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构成重婚罪。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又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原配偶的夫妻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而且在原配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其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构成了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可能性的客观事实。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响其构成重婚罪,因为被宣告死亡人不论从主观思想还是客观行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后实施的结婚行为,不论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构成重婚罪。

三、被宣告死亡人再婚应认定为重婚罪

如果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就简单得出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再婚不构成重婚罪的结论,作者认为不妥。本文赞成上文中第二种观点,即被宣告死亡人再婚的行为可以构成重婚罪。主要理由是: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婚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重婚的实质就是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骗他人再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下再次形成婚姻,这是对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了重婚罪。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是利用了这种宣告死亡的制度来实现其内心不轨的结果,损害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人身、财产权益,是根本违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意图,以及最根本的公序良俗原则的。

(二)被宣告死亡人具有重婚的主观故意。被宣告死亡人长期失踪实际仍存活的情况,通常是被宣告死亡人主观上希望与原生活的家庭、亲属脱离社会关系。重婚,也是基于内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只是单方面的摆脱与原配偶婚姻关系,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出于与另一人永久生活的目的而又与之结婚,试图利用法律对于宣告死亡法律后果的规定漏洞而实施的规避行为,其主观上存在着明知其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故意,因此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三)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婚行为损害了原配偶的婚姻权益。从客观上分析,被宣告死亡人无论其是否知晓已被宣告死亡,都实施了与他人重新结婚的行为,无论是进行了符合法律规定实质性的登记结婚,还是以夫妻名义的事实婚姻,都损害了原配偶的婚姻权益。

在民事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得知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就有两种情况产生:1.其原配偶尚未再婚,被宣告死亡人和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这时被宣告死亡人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2.原配偶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在原配偶再婚或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在第一种情况中,被宣告死亡人在同一时间有多名配偶,破坏了法律所要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存在实质的违法性,被宣告死亡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第二种情况中,和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原配偶再婚时终止,解除了法律上夫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死亡人又与他人结婚,由于没有实质的违法性,故没有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的法益。

四、结语

被宣告死亡人重婚的行为从法益的角度看,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从主观上看,被宣告死亡人具有重婚的故意;从客观上看,被宣告死亡人实行了与他人重婚的行为。因此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当原配偶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其夫妻关系因原配偶的选择再婚而在法律上自动消除,即使在伦理道德上被宣告死亡人具有一定的可谴责性,但被宣告死亡人再结婚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即无实质的违法性,因此是不构成被宣告死亡人犯重婚罪的特例。除此之外,被宣告死亡人再婚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1024.

[2]周一志.宣告死亡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诉讼的定案依据[J].检察实践,2004(2).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12.

[4]侯敏,芮培培.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09(04).

D923.9

A

1008-8431(2011)06-0078-02

2011-09-02

贾少菲(1986-),女,西南财经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编:赵国梁)

猜你喜欢
重婚罪宣告夫妻关系
从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谈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几点启示和建议
雪季
先有夫妻关系,再有亲子关系
妻子出轨并且怀孕,法院能判她重婚罪吗
夫妻关系和谐更适合要二胎
重婚罪的立法完善
重婚罪的立法完善
懂爱的人,也懂得夫妻关系至上
“稳定”共同居住,当心构成重婚罪
创造是一种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