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亦农,徐向群
(1.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宁波 315010)(2.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
宋亦农1,徐向群2
(1.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宁波 315010)(2.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宁波市海曙区积极探索的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其基本做法、主要特点和有益经验,不仅具有鲜明的海曙个性,而且也有着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途径,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创立,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必须勇于面对现实,大胆探索,必须整合资源,努力实现调处效果的最大化,必须以法制化为方向,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宁波市海曙区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关系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不仅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动性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当服从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艰难最重要的任务。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和完善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已经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紧迫课题。要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就必须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特别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民事执行和解,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此,宁波市海曙区积极探索的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其基本做法、主要特点和有益经验,不仅具有鲜明的海曙个性,而且也有着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近年来,海曙区深入开展平安大区建设,各街道、相关部门广泛建立不同类型社会矛盾化解处理机制,创新社会矛盾化解体制机制,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海曙区“中提升”战略的深入实施,出现了因利益格局调整而导致社会矛盾纠纷激增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旧村改造、城市拆迁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更为突出,且呈现出群体性、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但这些矛盾主要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经济的、调解的方式解决,使矛盾各方能够互相谅解、和谐共存,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在这种形势下,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手段,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解决机制,把各方面力量都动员起来,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些矛盾纠纷、利益诉求,让全社会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中来,是解决好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海曙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实举措。为此,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切合海曙实际的政策措施,各街道和机关部门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如全区8个街道建立了社情民意接待服务站,73个社区建立了社情民意接待服务室,建立了一支集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服务员、监督员职能“五员归一”的和谐促进员队伍;区信访局建立了群众信访事项代理陪访制、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两代表一委员”接访制、重大项目建设信访风险评估制;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区劳动局建立了区劳动纠纷联合调解中心。针对现阶段矛盾纠纷群体性、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合力,如区维稳办定期召开维稳工作预测预警联席会议;区劳动局设立的区劳动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区司法局与公安派出所联合设立的以治安纠纷为主的天一广场商贸调解委员会、与房管处联合设立的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与交警大队联合设立的交通调解委员会,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合化解;区法院设立的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2010年全区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三横四纵”的大调解格局正式确立,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各部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举措,有力地化解调处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大事项信访维稳风险评估尚需进一步完善;各基层纠纷调处机构、调解组织、涉案单位之间处理矛盾纠纷时缺乏有效的衔接沟通机制,导致基层信息预警、协调、联动、保障工作仍较薄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联合尚未形成综合优势等等。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作用长远”的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和手段,充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一)规范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和规范组织排查、分析研判、梳理分工、情况报告、调处化解、督查督办、结案归档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定期排查、下访接访、领导包案等制度,及时了解、汇总梳理、有效化解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活动、重大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全面推行信访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细化评估范围和内容,规范评估程序和基础资料,探索建立评估绩效考评机制。
(二)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的源头调解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三横四纵”的大调解机制。推行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联合调解模式,努力形成调解合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相互协调、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非诉讼的方法提高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的整体效能。重点建立健全区级联合调解组织和制度,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间的衔接机制,依托街道综治中心,逐步推进街道“大调解”组织体系。协调组建了鼓楼步行街、天一商贸区中心联合调委会,充分发挥社区、商家、业主和消费者自治组织作用,及时调解发生在商贸区内的各类民间纠纷。
(三)建立推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完善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作、第三方介入”为核心的调解机制,建立并推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有效解决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重点依托市医疗纠纷人民调委会,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深化完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涉法涉诉调解组织、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等。
(四)加强传统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源头调解能力建设,夯实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基础,注重抓好基层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基层人民调解指导机构——司法所建设,加强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区域中心阵地的作用;落实社区专职调解员培训工作,充实街道、社区调委会人员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维护稳定的作用;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海曙的实践表明,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不仅有效地回应了群众的期待,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增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互动以及民众的参与,培育了公民文化,而且减少了社会的纠纷与摩擦,加强了社会管理,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增进了社会和谐。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从海曙的实践可以看出,为了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组织、社区居民都作为参与主体,建立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合作关系。无论是法院调解进社区,还是警民联调组织、物业调解委员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参与化解矛盾的主体是多元的,既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法律工作者和社区工作人员,甚至还有具有专业技能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居民。多元主体的形成,不仅充分调动了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而且各方力量能够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合作,不仅起到了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的效果,而且建立了不同机构、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矛盾化解源头化。就海曙的实践而言,其典型特征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发现机制,观察社情民意,了解百姓想法,力争将矛盾纠纷发现在社区、排查在社区、解决在社区。
海曙实践中的鼓楼步行街、天一商贸区中心联合调委会的重要职责就是收集百姓信息,了解百姓想法,理顺百姓情绪,从矛盾发生学的角度,从源头上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调解机构专业化。当前,民间矛盾纠纷已日益复杂,涉法问题及一些专业性问题不断增加,原有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矛盾化解的需求。针对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建立相应的专业化调解组织,有效化解疑难纠纷,将是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也是人民调解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发挥社会“稳压器”、“防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从社区层面来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权益保障调解委员会、治安案件警民联调组织等都属于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它们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调解的效率、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都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效果。
(四)排查纠纷制度化。当前社区是大量社会矛盾的汇集地,社会矛盾的消解势必需要以一系列的制度为支撑。在海曙的实践中,根据矛盾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分别建立了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和矛盾纠纷发生后的化解机制。在各种机制中,又有一系列细化的制度作为支撑,千方百计地把矛盾防止和控制在萌芽状态,建立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联动排查和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限期处理制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度和村、社区、企业综治组织规范化建设规章制度;建立串门促和制、坐堂问诊制、联席会诊制、信息反馈制、纠纷回访制、工作记录制、评优奖优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区调解员和信息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群策群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调处成本分散化。矛盾的化解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完全由社区承担,社区居委会势必难以为继。如果完全由当事人承担,则有可能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合理的利益分担机制十分重要,既有助于将矛盾消除在萌芽或者微小状态,又能够有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海曙的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利益分担机制:一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社区专兼职调解员进行补贴,以调动他们调解矛盾的积极性;二是由引发矛盾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当地政府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调处成本。
(一)加强信访、调解工作宣传,加强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是基础。通过学习和宣传《信访条例》、《人民调解法》,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推进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学习《信访条例》、《人民调解法》条文,深入领会人民调解法律精神,切实将法律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信访、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报道。利用浙江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教育平台《法系乡邻》、《娘舅大石头》等法治调解栏目宣传调解作用、成效、基本做法、典型经验等。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有关规定,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等。
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对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包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与技能、业务流程等内容的业务培训,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聘任后的专职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主要组织学习《婚姻法》、《劳动法》、《心理学》等在调解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调解知识与技巧、调解协议书制作实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旁听法院庭审、聘请法庭庭长点评优秀调解协议等多种形式,通过专家授课、组织专职调解员到法院旁听、参加法庭陪审工作、选择调解典型专题、调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专题培训交流会等,进一步提高专职调解员依法调解的意识、水平和技能技巧,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调解文书质量和内涵,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衔接。经过培训,社区专职调解员依法调解水平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
(二)完善区级联调委体制机制是保证。首先,对照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开展自查,重点梳理已出台的“大调解”政策文件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废、改、立工作,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建立完善与《人民调解法》配套衔接的规章制度体系。其次,强化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完善相关文件规范,理顺工作职责关系,强化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强化街道联调机制建设。第三,强化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委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人员,建立部门协作长效机制,加强经费保障,落实“以奖代补”制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员培训费,解决了人民调解室的配置等实际问题。对近年来由于物价指数上升等原因,专职调解员补贴呈下降趋势而出现的专职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受影响、不利于调解工作的持续开展和调解员专业知识的积累以及对调解技巧的探索等问题,积极向政府建议,通过“以案代奖”的形式,根据专职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划分档次,组织考核,按其工作实绩给予相应奖励,以增加专职调解员补贴,进一步增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激发其调解热情,提高工作成效。
(三)推进三大调解的衔接配合是关键。一是观念衔接,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扭转群众过度依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心理;二是程序衔接,重点落实法院庭前调解、诉讼内委托调解和人民调解,完善与信访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机制;三是工作制度衔接,有针对性地完善各种工作制度,促进非诉讼调解机制的规范发展;四是效力衔接,解决好多元调解中的效力衔接问题;五是救济途径衔接,着眼增强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建立调解结果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多元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战略任务也是理想追求,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及时解决的社会。近年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社会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和政府行政资源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需求,急需构建一整套完整的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各类矛盾,解决发生的各种纠纷,消除各种矛盾纠纷造成的消极影响,使社会生活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等“权力”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而司法权、行政权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权建设的内容之一。我们党已将社会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运用民间的“非官方”手段解决纠纷,如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属于社会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一种有秩序、按规则运行的社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才能实现。如果仅局限于诉讼这种成本高、效率相对较低的手段,许多矛盾纠纷得不到快速的、满意的解决,社会就难以实现良好的法治状态。
(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建立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就是给人民群众更多的解决纠纷的选择权。人民民主要求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非诉纠纷的解决等等,都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在基层,这就更便于基层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五)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中华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内容值得我们挖掘、探索和发扬。比如“和为贵”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要讲“和”。这种思想对日常各种行为的引导和纠纷的解决都非常有利。我国有“厌讼”的传统,甚至有“一年官司百年仇”的说法,尤其是一些家庭、邻里纠纷往往赢了官司结了仇。历史上依靠长辈、族长或“说和人”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效果却很好。再者,我们的传统文化不特别强调“严格”,在很多方面体现了“混沌”、“含糊”。而司法特别强调严格,讲程序、讲证据,有的近乎“机械”、“教条”,甚至有些判决可能是合法不合理,老百姓难以接受。所以,我们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掘传统文化,建立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让我国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创立,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只有通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调处,为群众排忧解难,才能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党和政府的号召力、凝聚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只有这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如海曙建立健全联合化解配套机制,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与各部门对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服务相配套,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劳动局的仲裁服务、总工会和工商联的维权服务等,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及时、周到、全面的服务;建立和实施责任追究、督查督导、考核奖励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的督促检查、奖惩激励。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必须勇于面对现实,大胆探索。海曙的实践表明,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出发,以建设平安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勇于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势,勇于面对现实,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举措、新机制。如海曙全面推进重大事项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突出评估工作领域,全面掌握全区所有重大事项。重点关注三个领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决策,包括涉及重点领域的重大决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明确评估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建部门为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针对风险程度的不同,采取成立专门风险评估小组重点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分析会一般评估的方法,坚持评估标准,规范评估程序,注重评估成果的运用,确保各类社会稳定风险早预防、早化解。
(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必须整合资源,努力实现调处效果的最大化。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核心就是整合资源,是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为前提,实施区域内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有效地将解决矛盾的社会资源与行政资源、司法专业资源等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提高矛盾化解的权威度、公信力和工作的绩效率。如海曙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分级调处机制。一是建立社区层面矛盾联合化解机制。整合基层社区和谐促进员、十加十和谐促进团队、基层法制促进员、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队伍资源,利用社情民意接待服务室平台,延伸基层信访维稳工作触角,收集掌握基层维稳信息,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帮助政府做好居民群众的解释劝导工作,代表居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有序反映诉求,防止控制纠纷激化,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街道层面矛盾联合化解机制。依托社情民意接待服务站、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整合纪检、综治、司法、民政、城管、劳动、人事、公安等单位及人大、政协工作部门联合接访的职责,切实发挥聚合效应,形成“综治牵头、部门联动、合成作战”的工作格局,健全综治、维稳和信访、司法行政、调解和警务、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管理、610、禁毒、国家安全等十位一体的维稳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区信访局的矛盾纠纷接访工作。发挥信访局作为密切联系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完善群众信访事项代理陪访、“两代表一委员”接访和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区级领导包案调处等制度,对疑难信访和重大矛盾纠纷,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属地街道做好稳控、调处工作。四是完善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运行机制建设。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建立完善区联调委联席会议、协调督办、直接调处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非诉讼的方法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的整体效能。
(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必须以法制化为方向,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必须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建立完善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联合化解涉及的部门多、方法手段多、需要配套的制度措施多,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如海曙创新联合化解衔接机制,既是完善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也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明确了方向。
D035
A
1674-3040(2011)06-0049-06
2011-10-02
宋亦农,中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徐向群,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浙江省刑事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蒋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