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法制史考*

2011-08-15 00:55施峥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安队伍人民警察公安部

施峥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法制史考*

施峥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的一贯要求。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公安机关的建设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创、停滞、恢复和发展、全面建设四个阶段。虽然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命题是近年来才正式提出并在实践中全面推开的,但是此前的一系列探索和努力,亦为今天的工作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教训。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法制史

自2008年9月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内的“三项建设”以来,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公安部高度重视,出台了多项重大举措,孟建柱部长、杨焕宁常务副部长等领导先后就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讲话和批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各领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已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通过研读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其内涵和外延已突破了原有的公安法制工作的狭隘范畴,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研究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理论或典型经验的范畴,而应将其置于更广阔的视野进行考察,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梳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历史脉络。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文即以法制史为视角,试对在法制不断健全的大背景下,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等的建设,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初创奠基,到文革时期的破坏停滞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恢复发展,再到新时期的全面建设,最终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进行梳理分析。

一、初创阶段(1949-1966年)

(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原军委公安部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了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在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设公安部,省人民政府设公安厅,中央直属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局,专署设公安处,县设公安局,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在逐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同时,还在铁道、交通、林业、民航及军队等系统设立了专门性的公安保卫机关,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保卫机构。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当时从各地党政军系统抽调了大批人才充实公安队伍。1950年1月中央公安干部学校成立,各级公安机关也纷纷建立公安干部学校,开展警察教育训练,培养人才,为后来的公安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颁布了一些基础性公安法律法规。在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在总结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权限、后勤保障、福利待遇等内容,实际上起到了公安组织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公安执法制度建设尚未成为工作的重心。当时的公安法律规范相当一部分带有暂行性质,大都是根据稳固政权和镇压反革命的需要临时制定的,因而一些公安法规缺乏稳定性,缺少相应的执行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实践中仍需政策配合实施。这一时期出台的法规有:组织法方面的《公安派出所工作暂行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刑事方面的《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治安方面的《城市治安条例草案》、《农村治安条例草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等;出入境管理方面的《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等;消防方面的《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等。

1954年颁布的《宪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公安法制建设的发展。1954年公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为今后公安系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5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是人民警察制度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1957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处罚的行为和种类、裁决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1957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我国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1958年公布的《城市户口登记条例》则开创了中国特色户口管理制度。

(三)维护新生政权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活动十分猖獗,刑事案件高发,社会治安极其混乱。公安机关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并加强社会管理,维护了新生政权的稳定。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突出地位,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严格区分并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公安部召开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出台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拘留、罚款等十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较为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

经过17年的建设,新中国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公安法制和各项业务建设初具规模,较好地满足了对敌斗争形势和国家建设的需要。

二、停滞阶段(1966-1976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状态,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严重的灾难,也使公安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

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全面否定公安工作、否定公安队伍,煽动彻底砸烂公安机关,导致社会秩序极其混乱。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抢夺公安档案、迫害公安民警、私放罪犯等现象,随意抓人、打人、抄家、批斗、非法拘禁、侮辱人格、武斗、毁坏公私财物等非法行为盛行,大量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1967年底开始,公安机关被实行军事管制。由于人为地割断了公安部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上下互不通气,各自为政,整个公安工作陷入瘫痪状态。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1976-1995年)

文革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公安工作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一)恢复和改革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1977年3月,公安部对原来的领导班子进行了整顿、充实,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指导工作的一系列错误思想、工作方法和人事安排进行了坚决的纠正。在法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下,这些举措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拨乱反正提供了政策依据。

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6月,原长期由公安部管辖的反间谍和对外情报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国家安全部。1983年8月,原公安机关主管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整建制地移交给司法部门。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机构编制的请示。1986年10月,交通部掌管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移交公安机关,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掌管。

1988年12月10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安部“三定”方案》,该方案的出台使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日益规范,职责权限日益明确,人员编制渐趋科学合理。公安部的机构设置为地方公安机关在机构设置上提供了示范。

(二)逐步完善公安法律体系。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其中,在刑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法》等;在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籍法》、《枪支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从1983年开始,公安部等部门还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全国性公安法律规范进行了清理,确立了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清理的制度。

这一时期,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也得到了建设和加强。1979年公安部组建了政策法律研究室,1988年改称为法制司,成为规划公安法制建设、主管法律事务的职能机构。到1991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都建立了法制机构。

(三)提出以“从严治警”为方针的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1983年5月,中央批转《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若干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安机关的建设要逐步正规化。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公安部于1984年5月召开第五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提出了“从严治警”的方针。1989年9月,全国公安政治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造就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事化,有高度战斗力的人民警察队伍。199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提出,公安机关要加强革命化、正规化建设。1992年7月,《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1994年,公安部制定《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这些都是公安机关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中迈出的重要步伐。

(四)恢复和发展公安教育事业。1980年,各地普遍恢复了公安学校,轮训在职干警。1984年11月,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级管理的公安教育体制,采取多层次、多种形式办学,加快干警教育训练步伐,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得到迅速的发展。1982年,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改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4年,公安部所属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政治学院更名为中国人民警官大学。这些院校向各级公安机关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公安机关在大力发展公安学历教育的同时,也广泛开展在职民警的训练工作,不少地方做到了制度化、经常化,为提高公安民警的职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全面建设阶段(1995-现在)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1999年3月又将其庄严地载入宪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将公安工作带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后,国际、国内形势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2003年11月20日,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强调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和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2007年3月22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动员和部署。2008年9月,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内的“三项建设”。自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之一。

(一)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确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推进,公安机关以端正民警的执法为目的,开展了一系列教育、讨论、学习活动。

1995年10月15日,江泽民同志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次日,公安部在济南召开了现场会。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学习济南交警,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题词精神的活动。这项活动对公安民警正确把握新时期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职责,端正执法态度,优化工作作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新世纪伊始,为贯彻中共中央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广大公安民警在活动中受到了深刻的思想教育,进一步端正了执法思想,改进了工作作风。

2003年3月18日,公安部发出通知,在全国公安系统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检查、反思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还将执法为民思想转化为具体的公安实践,出台了一些服务措施和便民承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正式确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

此后,公安机关又开展了“大接访”、“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对进一步端正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全面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法规和执法监督体系。以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警察法》为标志,我国公安法制进入了全面建设和完善阶段。全国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为依托,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公安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以《人民警察法》为基础的公安法规体系。

1.明确公安机关职责,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组织管理。《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力、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从严治警、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民警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进行了专项整治,较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要求。

1996年2月,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九五”公安工作纲要》,提出初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一整套队伍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明确要求。据此,公安机关会同其他有关中央部委,相继制定发布了多项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公安队伍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涉及体制、编制和监督、考核的有:《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工作职责》、《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规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涉及队伍管理的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涉及人民警察标志、装备的有:《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

200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这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条例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问题,为公安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完善立法内容,规范执法程序。这一时期,公安执法受到了空前的重视,立法内容更加科学、执法程序更加规范。

从数量上看,通过了数部与公安执法相关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为公安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安部也及时制定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仅增强了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还规范了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减少了错案的发生率,对提高执法效率意义重大。

从质量上看,立法内容更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统一了定罪权,明确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适用制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布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分别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1998年公安部颁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的规则。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6年3月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一条法律基本原则写进总则,把一些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还对调查、决定、执行以及执法监督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3.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考核。1995年《人民警察法》对执法监督问题做了专章规定,使人民警察的监督由制度上升为法律。1997年6月4日,国务院通过《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安队伍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有着积极的意义。随后,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就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公安部还相继颁布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动和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工作。

与此同时,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公安部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安队伍长效机制的要求,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激励机制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2001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要求以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考核评议。2007年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这标志着对公安民警的考核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三)科教强警,提升公安队伍的执法能力。1996

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在总结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科教强警,向科技和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的要求。

公安科技是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支撑。这一时期,各级公安机关开始高度重视并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在各项警务工作中广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努力实现公安工作从依靠经验向依靠科技转变,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2003年9月,公安部正式开始建设“金盾工程”,并于2006年通过一期工程验收。目前,公安信息应用已经渗透到各个公安业务领域,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八大公安信息资源库基本建成并向全警开放查询,初步实现了公安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公安部还重点组织开展了打击刑事与毒品犯罪技术,重大事故与突发事件处置技术等多项科技公关,攻克了公安机关急需的一些技术,并且在实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6年,公安部政治部印发《公安教育发展“九五”计划》,各公安院校认真贯彻指示精神,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基本建设,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了大量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公安部还印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关于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的通知》、《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培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强化对在职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1999年,公安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公安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公安教育训练坚持遵循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训练并重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决定逐步减少直至中止中专学历教育。2002年,全国中专层次的人民警察学校转制工作基本完成,形成了公安普通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训练三种形式教育训练并存的格局。同时,公安院校的办学水平也不断提高,覆盖了自专科到博士的所有高等教育办学层次。

2001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民警的训练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强调进一步加强公安教育改革,尽快实现工作重心由学历教育为主向在职民警训练为主的转变,要求建设和完善首任和上岗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经过几年的贯彻落实,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04年,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了一场全警参与的大练兵活动,目的是使全体公安民警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高“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自觉性,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战术,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确保公安机关担负起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通过大练兵活动,公安民警的警务实战技能、警务战术能力和警务实战指挥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显著增强。

2006年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始了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主要内容的“三基工程”建设。在提高公安民警素质方面,强调着力抓好基层民警执法素质、执法能力的培训,突出练兵的针对性、实战型,创新训练形式,形成练兵长效机制。公安民警的基本功训练进一步加强,不少地方建立了“战训合一、轮训轮值”的练兵模式,练兵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通过“三考”,进一步调动了广大民警苦练基本功的积极性、主动性,执法素质、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四)完善公安装备财务管理机制,规范执法保障。

公安装备财务保障作为公安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安部和财政部结合不同时期公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不断修改公安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安经费保障机制。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安经费开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1997年,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政策框架。1998年,中央召开全国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收费和罚没款收入实行票据管理;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收费和罚没收入加强监督检查等。同时,中央作出了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这些决定对彻底根除公安机关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牌形式解决经费不足的“三乱”现象,有着深远的影响。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要求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装备配备、各项经费开支定额等标准,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予以保障;保障基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的经费支出,等等。2004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安装备财务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新时期公安装备财务工作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同年,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公安经费管理的第一个基本标准,要求坚持“注重实际、注重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从最基本基础的财政面保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是现代警务保障向正规化、规范化迈出的非常关键的一步,对公安执法保障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五)深化机构改革,逐步实现机构设置规范化。

在1998年和2003年两场政府改革中,公安机关积极探索适应国情特色和贴近公安实战需要的改革举措,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形成了权责一致的公安机关组织机构体系。

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明确了公安部机关职能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央改革的精神纷纷进行机构调整,建立基本与公安部机构设置相一致的组织结构体系。2002年6月,公安部下发《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职责,掀开了派出所改革和全面推行社区警务模式的序幕。

2003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要求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现实公安机关工作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的问题。2006年11月,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进一步整合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配置,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警力资源,推动警力下沉,逐步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警令畅通,职能、机构、序列和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

此后,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在职能调整、理顺关系、调整结构、建立职责明确、快速反应、指挥顺畅的警务工作运行机制等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侦审合一、三台合一、派出所警力配置模式、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调整等改革已全面实施,规范、科学、统一、高效的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正在形成当中。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公安60余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虽然经历了重重挫折和考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的一贯要求,亦是公安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规范执法是公安机关紧跟时代步伐、妥善应对社会形势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与提高执法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面广线长,是关乎全局的长远性任务,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

[1]中国人民公安史稿编写组.中国人民公安史稿[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2]李健和.公安工作改革开放30年[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3]公安部政治部.公安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4]王庆功等.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D631

A

1674-3040(2011)06-0035-06

2011-10-21

施峥,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教育学博士。

*本文系2010年浙江警察学院科研培育类项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历史沿革”(项目编号:

20100621)之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施峥;项目组成员:蒋国长、易继苍。本文执笔:施峥。

(责任编辑庄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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